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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不當銷售和誤導行為包括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3-27 03:46:54

A. 保險銷售誤導行為的保險銷售誤導行為的危害

l、損害保險消費者正當權益
保險銷售誤導行為,不同程度地隱瞞或欺騙了保險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干擾消費者的選擇,破壞交易的公平性,造成消費者做出非真實意願的購買決定,甚至超出他們的經濟能力,沒有購買合適的保險產品,不能獲得最佳的保險收益。
2、制約保險功能有效發揮
銷售誤導行為是對保險市場資源的破壞性開發,嚴重影響保險功能的有效發揮。首先,降低了保險的保障作用。誤導條件下完成的保險合同不能反映投保人的真實需求,限制保險補償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另外還會影響准客戶選擇保險工具進行風險防範。其次,誤導行為引發的集中退保,給保險公司現金流造成壓力,制約了保險資金市場配置效率,影響資會融通的安全性。再次,誤導行為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穩定,削弱了保險服務和諧社會的作用。
3、增加保險行業風險隱患
保險銷售誤導增加了保險行業集中退保風險。在投資型保險產品與資本市場關聯度越發緊密的情況下,保險銷售誤導問題往往會因資本市場的活躍而暫時埋沒,因資本市場的蕭條而集中暴發,導致大規模集中退保風險,我國天津生命人壽和山東海康人壽就曾經發生由保險銷售誤導引發的集中退保事件。同時,銷售誤導引發的退保問題加大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和營業費用,制約保險公司健康穩定發展。
4、影響保險業可持續發展
保險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必須遵守最大誠信原則。保險銷售誤導行為容易激發社會公眾對整個保險行業的信任危機,導致老百姓對保險營銷員深惡痛絕,甚至使消費者將保險營銷與傳銷等同起來,降低公眾對保險行業的信譽度。保險銷售誤導的普遍存在,直接對保險行業形象形成威脅和破壞,長期蔓延下去,必然會敗壞保險行業聲譽,削弱保險業賴以生存的最大誠信原則和基礎,造成越來越多的客戶放棄選擇購買保險,保險發展將難以為繼,嚴重影響保險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B.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的客戶權益須知中應至少包括哪些內容

近年來,面對大眾日益增長的投資理財需求,我國商業銀行提供了豐富多樣的銀行理財產品以滿足客戶投資需求,提高居民的財產性收入,為客戶管理資產、優化資產配置提供靈活便利的選擇,成為社會投資和銀行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最近幾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快速發展,產品設計、營銷手段、營銷方式和投資管理不斷創新,但同時也暴露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甚至出現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使客戶合法權益和銀行聲譽受到損害。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辦法》從3個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風險揭示書,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險提示語句、產品類型、產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和結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等。二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產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內容。三是要求商業銀行按規定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理財產品銷售強調「風險匹配原則」,主要基於兩方面考慮:一是從保護客戶合法權益角度,要求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審慎盡責開展理財產品銷售,客戶只能購買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二是為防止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商業銀行應對理財產品進行評級,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級。「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是制定《辦法》的基本指導思想,據此,商業銀行應按照一定標准對理財產品和客戶進行風險評級,將某一風險級別的理財產品賣給同一風險承受能力級別或更高風險承受級別的客戶,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風險匹配,避免出現誤導銷售的情形。根據《辦法》,銷售理財產品時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制度,要根據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等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當這些因素出現變化時銀行要對評估結果進行調整。對於商業銀行,銀監會要求理財產品開發設計要體現風險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則。商業銀行必須事先制定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措施和應急預案(「風險可控」),必須清楚產品的風險收益特性(「成本可算」),必須在產品銷售之時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在產品存續期間和終結之時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信息充分披露」)。同時,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 更多理財信息請關注公共微信號:財經道。

C. 保險銷售誤導行為的保險銷售誤導行為的表現形式

l、虛假宣傳
保險公司或保險銷售人員以增加銷售為目的,私自印製保險產品說明書或其它宣傳材料,其中摻雜虛假宣傳內容或欺詐誤導成分。
2、片面介紹
銷售人員不向消費者解釋保單現金價值、猶豫期、退保損失、除外責任等事項,使消費者沒有全面了解投保人的權利義務;或者在介紹新型產品時,不如實旨知分紅不確定性和費用扣除、投資風險等情況。
3、誇大功能
銷售人員誇大保險責任,或誇大投資收益,或「信口開河」誇大分紅水平,或「斷章取義」,利用保險公司公布的短期收益率,預測分紅水平,引誘消費者投保。
4、混淆產品
此類現象多發生在銀郵代理領域,主要是保險公司銀保專員或銀行工作人員將保險產品介紹為銀行理財產品,有意混淆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並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使消費者陷入「需用錢時可取回保費」等認識誤區。
5、篡改客戶信息
消費者在投保過程中需要留存個人真實信息資料,這是保險企業日後向客戶提供良好服務的基本保證,也是客戶維護自身權益、獲取保單信息的重要途徑。在保險銷售現狀中,惡意篡改客戶信息資料以期達到中斷客戶與保險企業聯系的手段也是屢禁不止。例如由於惡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客戶信息資料,達到惡意規避電話回訪或代替回訪的行為。

D. 保險銷售誤導行為的保險銷售誤導行為原因分析

一、客觀原因
l、個人信用機制未建立
中華民族作為一個有著五千年燦爛文明的禮儀之邦,在長期的歷史實踐中,孕育了優秀的民族品格和民族精神,然而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信用缺乏在我國各行各業卻表現得非常嚴重,信用缺失已經成為阻礙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與我國傳統文化存在內在缺陷、政府行為不規范、體制不健全等方面息息相關。我們目前面臨的假冒偽劣等社會失信現象,與我國長期無法建立有效的個人信用機制密切相關。個人信用機制的不健全,導致大量的涉及各種層面的失信行為不斷發生,形成非個別、非偶然的社會失信現象。無論是食品業、葯品業,還是保險業,目前部同樣存在各種誠信缺失的問題,誠信缺失實質上已成為當前經濟體制上難以破解的難題。對我國保險業而言,由於起步晚、規模小,加之行業內部自律機制不嚴,對誠信缺失問題,包括保險銷售誤導行為難以規避或實施實質性懲罰,不誠信的人即使做了「壞事」仍有「跳槽」的生存空間,銷售誤導違規操作成本過低,導致銷售誤導行為屢禁不止。
2、保險營銷傭金制度不完善
1992年,我國引入營銷銷售模式。十多年來保險營銷傭金制度有力促進了我國保險業健康快速發展,但目前隨著產業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營銷傭金制度的弊端逐漸顯現,特別是營銷員法律身份地位不明確的問題尤為突出。根據現行營銷傭金制度,絕大多數營銷員與保險公司簽署的是保險代理協議,屬於保險代理人,其主要收入來源於保險代理傭金或手續費,社會保障不健全、社會地位不高,營銷員歸屬感淡薄,忽視誠信服務。保險公司對營銷員的報酬實行無底薪傭金制,且傭金的提取在保險期限內分布極不均勻。一般而言,首期(第一年)傭金在傭金總額中佔比最高,通常達保費的30%一40%,而續期佣會則逐年遞減,一般經過3—6年後,低至保費的【%。在這種傭金制度下,營銷員的收入直接與其銷售保單尤其是新單掛鉤,加重營銷人員短期意識,片面追求新單保費,忽視業務服務品質。於是,虛假宣傳、誤導欺騙,甚至誘哄消費者退掉老險種購買新險種等現象頻頻出現,嚴重破壞保險行業形象,甚至導致部分地區發生集體退保事件。
3、保險合同專業深奧
近年來,保險行業為推動保險條款通俗化、大眾化作了大量工作,但保險合同因其特性,在某些重要內容如疾病種類、保險責任、投資收益等方面難以做到完全通俗化。客觀上為一般大眾的閱讀和理解帶來困難,從而只能依賴銷售人員的自我理解和解釋。投保人與銷售人員、保險公司兩方信息明顯不對稱,投保人難以獲得全面、真實、准確信息,為誤導行為的發生埋下伏筆。
二、主觀原因
l、保險公司內部管控不嚴
目前,保險業內普遍存在重業務增長、輕管理服務,重公司利益、輕行業利益的問題。保險機構數量眾多,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保險公司經營壓力巨大,致使保險公司經營理念脫離正軌,日常管理內控不嚴,誘發銷售誤導行為。一些保險公司迫於市場競爭壓力,考核片面「以保費論英雄」,忽視對營銷員的培訓管理,忽視客戶利益和保險公司長期信譽的維護和提升。一些保險公司在業務、財務、行政管理等環節存在制度缺陷,個別保險公司為達成業績放鬆管理。甚至鋌而走險違規經營:內部管控層層削弱,對基層單位缺少有效的管控手段和科學的考核指標,造成基層機構失控。歸納而言,保險公司內部管控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1)對政策的傳達落實不到位。保險公司對保險監管法律、法規、制度傳達落實不到位,致使銷售人員整體政策水平偏低,間接引發無意識銷售誤導行為。(2)對營銷員的培訓管理乏力。一方面,保險公司對營銷員培訓注重說服技巧,其他方面的教育如職業道德,企業文化、價值觀、人生觀等則通常忽略。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對營銷員採取鬆散型的管理方式,管理中存在較大的片面性,往往重增員、輕資質,重簽單保費的考核、道德品質的管理。(3)事後監控流於形式。壽險新型產品開辦以來,盡管各家公司都建立了電話回訪制度,監管部門也對客戶回訪提出了明確要求,但執行不力的現象卻普遍存在,事後監控流於形式,公司很難及時掌握和化解營銷員在銷售環節遺留的隱患和矛盾。有的保險公司對銷售誤導行為懲治不力,甚至加以包庇和縱容,客觀上造成失信成本低、助長誤導的現象。
2、營銷隊伍專業水平不夠
我國保險營銷隊伍龐大,人員構成復雜,整體素質偏低,普遍文化水平不高,一些營銷員無法全面、客觀、准確地理解保險合同條款內容,面對客戶的業務咨詢時,要麼回答不上來,要麼解釋不清或欠准確,專業水平不夠,往往有意或無意地誤導消費者。加之,營銷隊伍頻繁流動,營銷員『臨時」觀念較強,法律意識淡薄,注重短期個人利益,不注意提升自身專業知識、維護保險行業形象,不具有愛崗敬業、為客戶服務終身的責任心,極易引發誤導和欺詐等短期行為。
3、營銷員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
銷售人員優選誤導策略主要是受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一是與未來相比更看重眼前的即時利益。如果續期保單的折現因子明顯低於新單的有效收益率,便會發生退老買新現象。二是對誤導得到的即時收益預期大於未來需要承擔的違規成本。當誤導行為被發現後,已獲收益往往不被追回,同時所受懲罰低於誤導收益。三是誤導行為對橫向博弈持續下去的概率影響較小。誤導行為被揭穿,與單個投保人的縱向博弈結束,但由於其他消費者難以獲悉銷售人員不守信行為的信息,因此橫向博弈仍能持續,誘發保險銷售誤導行為持續發生。
4、消費者對保險認識不足
由於保險業發展較晚、行業規模較小、社會影響較低,目前大多數消費者對保險知識掌握不足,對保險產品了解不多,對保險銷售人員對保險產品的講解和描述難以辨明真實性。同時,保險合同專業深奧,普通群眾較難通過一般查看讀懂、讀通、讀透保險合同,往往只能依靠保險銷售人員的講解和解釋。也一定程度上給了銷售誤導可乘之機。另外,較多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後在猶豫期內不仔細閱讀保險條款,過度相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另外有一些消費者被誤導之後,由於銷售人員是其親戚或朋友,礙於人情不好意思抱怨和投訴,無形中放任和加劇了銷售誤導行為的發生。
三、法律原因
法律法規不完善。目前《保險法》未具體界定銷售誤導的概念,一般使用的概念是「欺騙投保人」,對保險銷售誤導中的主要表現形式,如「欺詐」、「隱瞞重要情況」等如何界定未作說明,對欺騙社會公眾等不特定潛在消費者的行為、使用帶有誤導性的宣傳材料的法律責任不明確,未能建立相應的法律權威和取得良好的實施效果。而且,對於銷售誤導的處罰條款比較分散,分布在《保險法》等不同的法律法規中,處罰標准不一。例如,銀行專員和保險營銷員在銀行銷售保險產品過程中發布誤導性宣傳單張,影響消費者的判斷和選擇,銀保專員和保險營銷員因為同樣的違規行為,損害保險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但只有保險營銷員適用《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進行處罰,銀保專員就不適用該罰則。銷售誤導有關法律法規的不盡完善,致使誤導者有機可乘。

E. 作為銀行理財銷售人員,禁止以下哪些銷售行為

向客人承諾與實際不符的利益

F. 如何界定壽險銷售誤導行為

截至目前對於壽險銷售誤導尚沒有一個明確的概念界定,業界對於銷售誤導往往是參照《保險法》第116條、《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中的有關規定來界定的,你可以看一下這些法律法規。個人認為哈,只要是提供虛假信息或採用其他欺瞞手段,造成投保人違背其真實意願購買保險產品的行為,都可以認為是銷售誤導,簡單的說就是不合適的業務員將不合適的產品通過不合適的手段銷售給不合適的客戶,但最終是否認定為銷售誤導,還要考慮到其動機、具體方式、影響或危害,以及證據效力,這就比較復雜了呵。
據悉保監會會在今年出台有關規定,對銷售誤導概念及界定進行明確,畢竟今年的監管重點就是治理理賠難和銷售誤導哈。
希望對你有幫助!

G. 消費者對理財產品的不當銷售有什麼權力

一是投訴,二是不買。

H. 保險銷售誤導算什麼行為

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不能定性為欺詐,但銷售誤導的保單可以要求全額退保。

I. 人身險28類銷售誤導行為有哪些

28類銷售誤導行為被禁令,共分為欺騙(9類)、隱瞞(9類)、阻礙或誘導(4類)、不當銷售行為(6類)等四大類。
9類銷售誤導行為首次被明確界定

1.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險產品的特徵及其內容,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2.將保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混淆,或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其他金融產品收益進行不當類比;
3.將保險產品中的非保證利益當作保證利益進行宣傳;
4.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險合同約定范圍的描述或承諾;
5.以不實或虛假的保險產品稅收優惠利益對客戶進行不當宣傳;
6.以不實或虛假身份誤導客戶,進行保險銷售活動; 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