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是開加油站的,我的成品油證,讓商務局倒賣了,十年了還能要回來嗎
倒賣了?如果你有確實證據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商務局,通過法院來處理是比較好的選擇
❷ 商務局對無成品油運輸手續可遣返或留滯嗎
商務局可以對無從成品油運輸資質的車或人進行罰款處置。該運營車涉嫌違法經營應該受到刑事處分。供參考
❸ 商務局對不含乙醇的汽油處罰合法嗎
據我所知,商務局屬國家的行政職能部門。如果商務局對不含乙醇的汽油作出處罰決定,那麼肯定是有依法處理的。目前國家對亂罰款亂攤派等等違法行為查處十分嚴,沒有任何行政管理和執法部門敢去觸碰底線。
❹ 加油點存汽油被公安部門處理過,商務局還不罰款嗎
加油站或者是加油點,存放汽油或者儲存汽油那都是很正常的,因為每天都要給過往的車輛不定點兒的加油!除非這個加油站或者加油點沒有營業執照,私自設立加油點,那是肯定要被公安處理的。商務局肯定也要開處罰單對這個加油點進行處罰。並限期整改。所以說不管你是任何人,不按照國家的規定,私自存放儲存汽油那都是不允許的。請你按照國家的規定。所以請你按照國家的規定去做好你相關的事情。
❺ 商務部門對黑加油站有什麼執法權責
一、按照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加油站規劃建設和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審批單位是省級商務廳。市縣兩級商務主管部門無權批准建設和許可經營資格。
二、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成品油市場的監督檢查,及時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三、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
(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於經營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九)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違反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四、企業申請從事成品油經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為同一事項再次申請成品油經營許可。
(一)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違反有關政策和申請程序,情節嚴重的。
❻ 商務執法部門如何對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管
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我們各級商務部門是成品油市場監管的主管部門和負責依法對成品油經營活動監督管理,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在實踐工作中,商務執法部門查處違法案件的法律依據比較單一,僅能依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而四十三條中規定的十一項規定范圍較窄,實際操作性又不是很強,有一部分的執法職能與質監部門還有重合,造成執法過程中很多執法者產生一種錯覺,筆者認為我們商務部門對成品油市場監管手段嚴重缺失。 筆者對此有著不同見解:《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前九項規定比較具體,的確存在實際執法工作中管理許可權有限的問題。但是第十項、第十一項的規定卻比較寬泛,我們可以稱之為「口袋法條」,這種條款盡管沒有具體規定何種具體的行為可以處罰,看似操作性不強,但對我們執法部門來說,此類法條恰恰便於我們執法操作。《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十項規定「違反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對於技術規范,商務部專門以公告形式發布過成品油倉儲、批發、零售企業技術規范,這也就意味著我們執法部門在監管成品油企業時,一旦發現監管對象存在違反技術規范內容中任何一項的規定,我們都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同樣《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一項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這條規定適用於任何一種成品油企業的違法行為,不僅僅局限於《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我們均可依法對其進行查處。 筆者認為我們對《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的理解不能僅僅拘限於法條本身,要以拓展的思維方式來理解法律規定,這樣更有利於我們正確使用法律手段,強化對成品油市場的監管,充分發揮商務執法部門的監管職能,堅決維護成品油市場管理秩序。 韓海軍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❼ 對無證無照經營成品油的,商務局應該怎麼樣處罰
應依法取締,沒收非法經營所得,並依法作出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