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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22 12:41:18

⑴ 私人倒賣成品油是否合法

私人倒賣肯定是違法的。

個人可以倒賣成品油,但必須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如果沒有許可證,私人買賣汽油柴油是違法的。如果買賣的數量較大,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成品成品油(Refined oil proct),是經過原油的生產加工而成,可分為石油燃料、石油溶劑與化工原料、潤滑劑、石蠟、石油瀝青、石油焦6類。 中國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第四條,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並給予行政處罰。

這里只是說給予行政處罰,刑法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倒賣成品油是屬於違反刑法的行為,也就是說,販賣成品油一般不構成違反刑法的行為,因而也就不存在接受刑罰處罰的問題。

當然,如果涉及走私,那就以走私罪論處。但行政處罰亦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行政拘留等方式。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⑵ 商務部里的《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屬於行政法規還是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在辦法中已經體現,如下:
第三條
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商務部負責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⑶ 西藏自治區零散成品油管理辦法

有社居委會和公安派出所,聯合管理。
需要用油到當地居委會或鄉鎮政府開取相關的證明,再到派出所開相關證明,才可到加油點加油。
有不足請追問

⑷ 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頒發與變更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
(三)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非法煉製成品油;
(七)違反國家成品油價格政策,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的;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業不得為不具備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單位代銷成品油。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企業為其他單位代儲成品油,應當驗證成品油的合法來源。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許可決定: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⑸ 個人可以倒賣成品油嗎不可以的話違反什麼法

個人可以倒賣成品油,但必須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根據刑法規定,如果沒有許可證,私人買賣汽油柴油是違法的。如果買賣的數量較大,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並給予行政處罰。
這里只是說給予行政處罰,刑法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倒賣成品油是屬於違反刑法的行為,也就是說,販賣成品油一般不構成違反刑法的行為,因而也就不存在接受刑罰處罰的問題。當然,如果涉及走私,那就以走私罪論處。 但行政處罰亦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行政拘留等方式。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第六條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⑹ 成品油銷售公司需要什麼手續

企業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所要手續各地區大體相同,具體咨詢當地工商局,以河南為例需要:

1、企業申請文件;

2、《河南省加油站建設驗收情況表》;

3、填寫《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

4、河南省商務廳規劃確認文件;

5、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專指高速公路服務區內加油站);

6、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鎮規劃區以外,提供村鎮規劃許可證);

7、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鎮規劃區以外,不需要提供);

8、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城鎮規劃區以外,提供村鎮建築許可證);

9、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10、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1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12、環境保護評估登記表;

13、加油機計量鑒定證書或出廠合格證書;

14、防雷防靜電裝置安全檢測證;

15、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16、與符合規定條件的批發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供油協議。

(6)成品油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准,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四)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六)面向農村、只銷售柴油的加油點,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具體的設立條件。

根據《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范》:成品油零售企業應建立成品油進、銷、存和出入庫的管理台帳,保留證明成品油來源和銷售去向的憑證、票據。

⑺ 廢止《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有何意義

1、政府部門「寓管於服,市場導向」的特點愈發明顯,對成品油流通行業的發展富有積極意義和促進作用。
2、負責審批政府部門的等級在下移,審批環節在簡化,服務效率在提升。
3、企業將有更多的機會能夠獲得原油及成品油的銷售及倉儲資質,更多的民營企業將參與其中,是國內原油及成品油邁向市場化的穩健步伐。

⑻ 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04年 第 23 號
《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4年11月15日商務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日

⑼ 成品油定價機制的管理辦法

(發改價格[2009]1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們制定的《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完善我國石油價格形成機制,規范價格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煉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條在我國從事石油生產、批發和零售的企業,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原油價格由企業參照國際市場價格自主制定。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之間互供原油價格由購銷雙方按國產陸上原油運達煉廠的成本與國際市場進口原油到廠成本相當的原則協商確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煉廠的原油價格參照兩個集團公司之間互供價格制定。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他企業生產的原油價格參照國際市場價格由企業自主制定。
第五條成品油價格區別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一)汽、柴油零售價格和批發價格,以及供應社會批發企業、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汽、柴油供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國家儲備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廠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第六條當國際市場原油連續22個工作日移動平均價格變化超過4%時,可相應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
第七條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每桶80美元時,按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80美元時,開始扣減加工利潤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潤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130美元時,按照兼顧生產者、消費者利益,保持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原則,採取適當財稅政策保證成品油生產和供應,汽、柴油價格原則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考慮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金、合理流通環節費用和適當利潤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有關成本費用參數。
已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地區,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統一最高零售價格。暫未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地區,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價格為基礎,考慮運雜費增減因素合理安排省內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價格。省內劃分的價區原則上不超過3個,價區之間的價差原則上每噸不大於100元。省際之間價差較大的應適當銜接。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將省內價區具體安排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噸升折算原則。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確定的折算原則制定當地汽、柴油噸升折算系數。在此基礎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當地以升為單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
第十條成品油批發企業銷售給零售企業的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減300元確定;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扣減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合同約定配送的,保持批零價差每噸不小於300元;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扣除運雜費後,保持批零價差每噸不小於300元。凡合同約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運雜費;未約定配送的,不得強制配送。
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給符合國家規定資質的社會批發企業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社會批發企業供應價格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每噸不小於400元。
第十一條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用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在全國平均最高零售價格基礎上每噸扣減400元確定。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專項用戶供應價格相應降低。
專項用戶是指歷史上已形成獨立供油系統的大用戶,具體名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
第十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國家儲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廠價格。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八至十二條汽油、柴油、航空汽油價格均指標准品價格。
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標准品與非標准品的品質比率。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標准品最高批發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國家儲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非標准品供應價格,供應社會批發企業、鐵道、交通等專項用戶汽、柴油非標准品最高供應價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標准品出廠價格。
第十四條乙醇汽油價格政策按同一市場同標號普通汽油價格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與國際市場接軌的原則制定成品油生產企業銷售的航空煤油標准品出廠價格。非標准品出廠價格由生產企業按標准品出廠價格和規定的品質比率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成品油批發、零售企業要在顯著位置標識成品油的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信息。銷售企業在銷售成品油時,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門戶網站公布按噸計算的汽、柴油標准品最高零售價格,國家儲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專項用戶用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指定網站公布本地區汽、柴油標准品和非標准品最高批發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主要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通過所在地新聞媒體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體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調整汽、柴油出廠價格、供應價格、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的同時,將調價具體方案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成品油生產、批發和零售企業的價格活動進行檢查,並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⑽ 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批准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准決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
(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外銷售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
(九)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