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投資理財 » 非法投資理財
擴展閱讀
類似於金條 2021-03-31 20:26:33
何蘭黃金市廠 2021-03-31 20:26:32
蒲幣對人民幣匯率 2021-03-31 20:26:27

非法投資理財

發布時間: 2021-03-19 21:57:13

⑴ 如何判斷非法集資和委託理財

區別非來法集資和委託理財注意源以下幾點:
一、集資主體是否具有法定的資格。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必須經過法定部門審批。以吸收存款為例,在我國能夠合法吸收存款的機構只能是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頒發金融許可證的存款性金融機構。如果某種集資活動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和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準的集資,就涉嫌非法集資。
二、是否承諾高額的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較高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或投資收益回報,而這一回報往往數倍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所謂「不特定對象」是指社會公眾,即具有不同身份、年齡、性別、職業、行業、階層、關系的社會各類人員,而不是單位內部或外部的少數特定人員。一般而言,募集對象在幾十人甚至上百人的集資,應特別注意判斷其合法性。

⑵ 理財投資,屬於非法嗎

國家現在正在整頓理財公司!

⑶ 經濟學上的投資理財統稱非法集資么

當然不是啦,現在國家法制越來越完善,監管習題也越來越完善,非法集資雖然存在,但大部分投資理財應該還是正規的,關鍵是要選對投資理財的平台,一定要選擇正規合法的投資理財平台進行個人投資,否則就可能被帶到非法集資的溝里去。

⑷ 理財公司非法融資屬於金融詐騙嗎

非法融資本就不屬於金融詐騙,這是兩個概念。

一、非法集資罪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行為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危及社會穩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擊。對於某些危害較大的非法集資行為,依靠讓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手段來規制是不夠的,而必須用刑事的手段來予以打擊。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至於何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目前並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但一般會參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理解。該《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在現實生活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一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識別。如某房地產公司因資金緊張,以宣稱將給與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的方式直接向公眾借款,就屬於比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而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於其形式多樣,並且經常花樣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對較難以被識別。如以發展會員、特許加盟店、專賣店、代理店等為名,許諾以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出售返租產權式商鋪的名義,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支持生態環保、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為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等。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需要我們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法律特徵來加以識別。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准》」)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刑法規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金融詐騙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罪行認定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相關法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同上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同上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第一百九十二條相關規定: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同上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同上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⑸ 合法個人代客理財或委託理財或私募基金與非法的區別

首先我們要區分私募和非法集資,私募常識:出資人數有限制,不得面向公眾,單個出資人的出資金額不少於100萬。而低於100萬起投,大量發行,利用會議,網路,面向公眾的,不符合私募條件。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
一、公司式。一般通過設立「投資公司」吸納大眾投資,由資金管理人管理,主要用於證券投資。
二、契約式(即信託)。由投資人和私募管理人簽署協議,投資人將資金交由管理人管理和投資,管理人負責返還投資收益。
三、有限合夥式。基於《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企業由一人負無限責任,其餘合夥人負有限責任的組織特點,私募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私募管理人負責私募基金運營,並負無限責任,投資人以投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主要集中在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符合以上標準的基本上就是合法的私募基金。想起之前還有人問過P2P是不是非法集資,也順便回答一下。大概是因為P2P前幾年屬於新生行業,整個行業還不成熟,所以經常出現負面現象。但是經過幾年的發展和監管的發力,大大減少了這類風險。只要一些簡單的篩選,基本能避免。
作為投資者,在研究平台在之前,要先學會剖析資產背後的邏輯。例如無界財富(比較早期做P2B的平台)還是比較透明的,以前期保證金項目為例,平台披露信息就非常之多,借款方、還款來源及保障、股權質押……項目擺出來了,起碼誠意十足,也確實凸顯作為P2B的優勢,而且他們從成立以來,一直都由國有金融機構風控,也因此在業內被以穩健著稱。
我們在選擇一個理財平台時,要多方位分析,比如服務和體驗,這個也拿無界財富來舉個例子,每天群里也互動,有個直接可以看到員工動態的部落,也比較有意思,反正挺透明的,讓投資人安心了很多~所以說,除了在安全方面做的完善,服務也要同時跟上,這才是一個優質的平台所必備的。

⑹ 非法集資和委託理財有什麼區別

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升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升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業務。通常情況下,人們把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委託投資也稱為委託理財。

非法集資: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⑺ 什麼是非法理財

非法委託理財,是指非法機構利用互聯網非法向社會公眾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以及其他委託理財業務,通常採用公告、廣播、電傳信息、電話、說明會、聯誼會、推薦會、朋友介紹等方式,編造虛假信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詐騙群眾錢財

非法委託理財往往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委託理財的主體並不具有法定的理財資質。這些機構大多以「投資顧問公司」、「咨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為名,但事實上並沒有取得證監會的營業核准,屬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二是在作案手法上,他們均以確保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客戶成為會員,收取高額的服務費和投資款。

⑻ 理財公司涉及非法集資,作為員工會不會被起訴,坐牢

如果不是主犯,應該不會被牽扯進去坐牢,但被叫去問話做筆錄是免不了的。

⑼ 希望法律能,嚴懲非法理財投資網上平台

國家層面確抄實應該出台這方面的法律 讓老百姓免受非法理財投資網上平台的侵蝕 因為現在這方面的騙子太多了 但是已經看見各銀行已經開始這方面的宣傳 不遺餘力的告訴大家遠離非法理財 希望大家驚醒 千萬別收這方面的蠱惑 小心 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