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託理財合同
大致看了一下 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了~ 以下是關於委託理財的糾紛點分析~ 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合同參與主體有哪些
委託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託管理或資產委託管理的行為。有人提出將委託理財合同定義為客戶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並由後者將該資金投資於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合同。這里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託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託投資的主體,並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託管理。
委託理財合同的當事人(主體)包括委託人(即客戶)、受託人(即管理人)和第三人(即監管人)共三類。有人提出,客戶的范圍包括各類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而管理人的范圍也比較廣泛,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咨詢(顧問)公司、企業財務公司、理財工作室、經紀人等金融、非金融機構法人或者自然人。結合現實,有幾個問題很值得探討。
(1)工商局批准設立的投資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是否為合法的受託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主體。雖然該類公司沒有金融性質的名稱,但如果其從事金融投資性質的委託理財活動(俗稱私募基金),就不能簡單地因為其無金融監管機構頒發的金融專營許可證而從法律認定其所簽的受託資產管理合同是無效的。事實上,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此類合同不僅量大,而且還會不斷增加,故無論從承認現實還是面向發展也都應將這類主體納入其中。投資公司主要以自有資金直接對外進行金融證券與實業的投資,其最低注冊資本3000萬元,投資管理公司主要從事投資管理或投資委託管理,最低注冊資本100萬元,但其對外直接投資的不能超過凈資產的50%6。投資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有經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在設立時均無須前置審批條件,其投資或投資委託管理只是一種商業行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是資金與信息、能力和服務的合作,分成方式是雙方基於《合同法》產生的自願有償的意思表示及利益、風險的認定,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隨著境內居民合法財產數量的增加和工商登記中民營企業經營范圍的多樣化,這類投資行為應進一步得到鼓勵。
(2)作為受託人的機構和個人,都應當具有有關政府部門(不只是金融監管機構)頒發的獲得投資委託管理的資質,如同海外的立法規定與慣例,未經登記核准,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從事投資委託管理業務,對於任何非法設立的投資委託管理機構應依法制裁。
(3)目前理財工作室的管理人性質具有多樣性。有的是券商的分支機構或券商工作人員開設的,這時,管理人應是券商;有的是投資咨詢(顧問)公司或個人租房開設的,管理人則應是有關機構或個人;若聯合設立或借名設立或名義管理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時,問題就比較復雜。有人提出,在委託理財真正管理人不明時,應由各方當事人共同舉證證明真正的管理人。在此,我認為,舉證責任主要應當由名義管理人承擔。
有人提出,委託理財法律關系中存在第三方(監管人)時,客戶將管理人和監管人一並起訴的,法院將管理人和監管人列為共同被告;客戶以管理人為被告而未將監管人列為第三人起訴的,或以監管人為被告而未將管理人列為第三人的,法院應追加監管人或管理人為第三人。
二、合同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委託理財業務是資產管理業務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委託人資本增值和受託人獲得高額回報的有機統一和有效組合。我國委託理財業務發端於1993年,當時主要服務對象是個人,至1996-1997年間,機構投資者特別是上市公司開始大量介入,到1999-2001年上半年走向高潮。其間,《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使之成為券商的一項重要資產管理業務,其他機構亦參與其中。其後行情的持續低迷使委託理財業務也走入谷底,許多簽訂保底條款的受託人遭受重創後紛紛撤銷保底條款,加上運作上的不規范,產生大量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因此,有人提出將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原則確定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委託理財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違規或違法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條件的,法院將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由受理。在這里,可以看到:(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既存在合同糾紛也存在侵權糾紛,甚至可能出現兩種責任競合,對此,原告可以行使選擇權。(2)根據客戶因委託理財合同向管理人交付的資金的所有權是否轉移(即是否在委託人賬戶名下操作),其法律關系有所不同,對此,司法解釋應當細化。我認為,無論有否保底條款,不轉移資金所有權的,客戶和管理人之間是一種委託代理法律關系,而轉移資金的所有權,客戶和管理人之間構成了事實上的信託法律關系,故在審理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時,應區分兩種法律關系。
三、保底條款效力如何區別對待
有人提出,法院不得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管理人具有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從事委託理財業務或者信託業務資格的,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在此,我認為,不應當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合法設立的投資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排除在外。
有人提出,委託理財合同只有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法院可以認定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假借委託理財合同名義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高息攬存、洗錢等金融違法、違規、犯罪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並不影響委託理財過程中進行的相關證券、期貨等系統交易行為的效力。
有人提出,客戶與管理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管理人無論盈虧均按雙方約定的保底比率保證客戶的收益,超出保底收益的盈利則全部歸管理人所有或由雙方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紅的,法院應認定該保底條款無效。而管理人、監管人或其他第三人為保底條款提供擔保的,法院應認定該擔保無效。而客戶與管理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理財的盈利由雙方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紅的條款,法院則應認定為有效。
我認為,上述針對委託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效力的認定,在委託代理法律關系的條件下顯然是正確的。但是,如果在信託法律關系條件下,則值得研究。如果構成信託法律關系,受託人也具有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從事信託業務資格的,且由於資金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故無論有否保底條款,都應認定有效並按委託理財合同的約定辦理;反之,受託人沒有信託業務資質,卻導致委託人資金的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該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受託人為委託人資金的所有權轉移的後果恢復原狀並承擔責任。
四、民事責任過錯承擔及損失如何認定
有人提出,管理人應當對其進行資產管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受託資金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監管人應當對其是否違反監管承諾、其違約過錯與受託資金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有人提出:(1)有效合同履行中發生受託資金損失的,按合同約定處理,若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按照合同當事人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都無過錯的,客戶自行承擔其資產損失。(2)因合同無效造成受託資金損失的,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的性質和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3)對保底條款提供的擔保被認定無效的,擔保人的責任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擔保法》的司法解釋處理。(4)監管人違反承諾造成受託資金損失的,監管人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5)管理人、監管人挪用受託資金或存在欺詐行為造成客戶利益損失的,管理人、監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為准確認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有人提出專門羅列客戶、管理人和監管人過錯的數條判定標准。
對此判定標准,我覺得值得商榷。由於客觀實際千變萬化,法條難以概括所有現象,確定具體的判定標准還不如抽象出判定原則。我認為,考慮民事責任的承擔和過錯判定標准時,首先應當考慮主體地位是否是管理人和監管人、是否具有專業的投資委託管理資質、是否轉移了客戶資金的所有權、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有否保底條款等,這些都是適當加重過錯責任承擔的考慮因素。
有人提出,客戶受託資金的損失范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其中,合同有效時,實際損失以委託資金差額損失為准;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實際損失范圍包括委託資金差額損失、委託資金損失部分的交易手續費、傭金,稅金以及利息(自委託交付日,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所謂委託資金差額損失,是客戶實際交付的委託資金數額與管理人最後一次理財行為發生後委託資金余額之差。另外,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委託理財期間客戶獲取的收益可以沖抵管理人或監管人的賠償額。
(本報投資者維權志願團成員,上海市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
2. 銀行理財合同中的「僅供參考」怎麼理解
與銀行簽訂的理財合同系格式條款,對格式合同的條款理解有分歧,解釋合同時應當作出有利於對方的解釋。因此,再結合宣傳品上說可以保證本金,一旦出現糾紛,銀行應當返還本金。
3. 個人代理理財合同怎麼寫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合同,並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操作甲方在 (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甲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第二條:期限:起始日期 年 月 日,截止日期 年 月 日,期初資產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第三條:交易對象:滬深A股
第四條:利潤定義:(甲方賬戶)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第五條:委託期滿後,如果利潤率為正,甲方付給乙方利潤的50%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率為負,乙方付給甲方損失的50%作為賠償。
第六條:未到委託結束日期,甲方不得取用賬戶資金。如果甲方一定要取用資金,若此時利潤為正數,甲方付給乙方利潤的50% 作為傭金;若此時利潤為負數,甲方承擔一切損失;然後重新簽訂合同。
第七條: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元,不足元部分捨去不計,付款手續費由付款方支付。
第八條: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的權利,並按第五條結算方式結算。
第九條:甲乙雙方均有保護賬戶安全的責任,因某一方泄露賬戶信息導致的損失由該方承擔,按第五條結算方式結算。然後重新簽訂合同。
第十條:當利潤率小於負30%時,甲方有權按第五條結算方式結算。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甲乙雙方簽名後生效。
甲方簽名: 指紋:
乙方簽名: 指紋:
日期:
4. 理財產品合同問題。。。
可以生效,未特別強調必須同時簽字蓋章的,單位行為蓋章後原則上就可以生效了。
上述分析供參考,需准確幫助,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溝通。咨詢完畢請及時評價結束咨詢。
右側電話限僅北京地區撥打咨詢,外地有委託代理意向也可聯系,接通後請先說明目的。
5. 理財合同!請高手看看
別一錯再錯了,你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合同必須寫明中止合同規則才能保護自己,業內一般是虧損20%或者30%投資方就有權中止合約,按合約規定雙方承擔責任,這條可以保障你的最大風險損失.另外一個更幽默的是,為什麼還要給咨詢費?正規的都是操盤手一方給投資方一定資金做為風險保證.你這合同搞反了,沒有保護到自己.最後資金回撤達到90%還能回來的可能性基本上是零,做為職業操盤應該有很嚴的風險控制能力,這是常識,虧損90%什麼理由都說不過去.
6. 急求 :理財協議與合同樣本!!
賬戶代理協議
甲方: (公司/個人),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客戶),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是 ,乙方是 有限公司的簽單客戶。乙方是按照客戶協議書的規定作上述代理。乙方確認在簽署此代理協議前,已閱讀過本協議的全部各條款的規定,並承擔本協議規定的應承擔責任。甲乙雙方完全確認所有的投資風險和相應的權利!並確認此代理協議受青島歐中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客戶協議書各條款規定約束。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就本合同委託投資事宜訂立此協議:
1、乙方基於對甲方理財操作水平的完全信任,全權委託甲方操做
乙方賬戶,甲方負責對乙方賬戶進行全權操做。
2、賬戶的起始金額:
乙方提供給甲方的賬戶起始資金為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美元。
3、服務期限:委託期限為____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賬戶操作規則:
乙方全權委託甲方代操作其賬戶,賬戶號碼為______________。
在甲方為乙方服務的期限內,甲方對乙方賬戶有全權操做權,乙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不幹涉甲方操做也不參與操做,如有干涉或參與而沒有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將自動退出該賬戶的操做,由此而形成的後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賬戶的資金由乙方控制,甲方負責賬戶操做。
甲方將保證賬戶操作的穩健性,不急於求成,也不違反操做規則。甲方要經常與乙方聯系告之賬戶操做進展情況。
甲方有權利知道乙方的賬號和密碼,以便買賣操做,中途甲乙任意一方因特殊情況需更改密碼必須通知對方,甲方須為賬戶保密(不得告知第三方)。
甲方保證乙方穩定收益。
凈入金伍萬($50000)-拾萬($100000)美元,保證每月最低收益1.1%-1.4%,乙方兩個月不得支取賬戶資金,如在協議期內乙方因特殊原因支取賬戶資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盈利結算日為兩個月。盈利超出部分必須結算日15日內匯到公司指定賬戶上,指定賬戶如下:
戶名:;:
賬號:
如果未按時間匯款到公司指定帳戶上,公司有權終止合作,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例如:乙方規定賬戶保本收益為1.2%,假如乙方賬戶為伍萬($50000)美元,賬戶獲利為貳仟($2000)美元 ,獲利部分捌佰( $800=2000-50000*1.2%*2個月)美元於結算日後15日內匯款到公司指定賬戶上)。
三、其他條款:
1、甲、乙雙方對協議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任何一方不得將協議內容透露給第三方。
2、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有爭議,則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09年____月____日 2009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