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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成品油市場混亂

發布時間: 2021-03-18 19:43:04

1. 非法銷售成品油的執法監管部門是誰

根據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專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屬,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實際執法中,成品油市場監管部門多,涉及商務、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含消防)、安監等部門。

2. 非法經營賣汽油多少夠判刑

私自賣汽油可能涉及非法經營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 私人倒賣成品油是否合法

私人倒賣肯定是違法的。

個人可以倒賣成品油,但必須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如果沒有許可證,私人買賣汽油柴油是違法的。如果買賣的數量較大,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成品成品油(Refined oil proct),是經過原油的生產加工而成,可分為石油燃料、石油溶劑與化工原料、潤滑劑、石蠟、石油瀝青、石油焦6類。 中國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第四條,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並給予行政處罰。

這里只是說給予行政處罰,刑法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倒賣成品油是屬於違反刑法的行為,也就是說,販賣成品油一般不構成違反刑法的行為,因而也就不存在接受刑罰處罰的問題。

當然,如果涉及走私,那就以走私罪論處。但行政處罰亦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行政拘留等方式。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 成品油銷售是否是非法經營罪,怎麼認定

一、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銷售成品油該如何處罰?
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並給予行政處罰。

5. 小煉油廠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應該怎麼處理,按哪條法律法規,是處罰法人還是罰款呢

對《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擴大煉油生產能力的通知》(國發〔1991〕54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後,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新建、未列入1998年國家原油分配計劃的小煉油廠,包括加工進口燃料油的小煉油廠,必須在1999年7月31日前關閉。

對列入1998年國家原油分配計劃,但沒有加工裝置、倒賣原油指標的單位,一律取消其原油分配計劃。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擬建和在建煉油廠,必須立即停止建設,銀行不得給予信貸支持,已建成的不得開工投產。今後,凡未經國務院批准,一律不得新建煉油企業,不得擴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5)非法成品油市場混亂擴展閱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國以來,我國煉油工業發展很快。到一九九〇年底,我國煉油加工能力已達到一億四千五百萬噸,居世界第四位。一九九〇年我國實際加工原油一億零七百二十萬噸,煉油加工能力的平均利用率只有74%。

根據我國原油生產和供應形勢,預計到一九九五年原油加工量約達一億三千五百萬噸,現有的原油加工能力基本可以滿足需要。因此,「八五」期間除現有部分煉油生產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增加能力外,不再擴大煉油加工能力。但是,最近有一些地區和部門仍在爭上煉油項目。

其中:有的是經國家批准建設的,有的是由地方或部門自行批准建設的;有與外商合資建設的,還有外商獨資建設的。目前已建成的或在建的項目,相當一部分存在著原料、市場和資金等問題。尤其是各地區自行審批建設的小煉油廠較多,與國營大中型煉油廠爭搶原油,且加工手段和設施不完備,加工深度淺,油品收率低,質量差,能耗高,污染嚴重,對寶貴的石油資源造成很大的浪費。

國務院曾多次強調,要嚴格控制小煉油廠的建設和盲目擴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國務院關於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對若干產品生產能力的建設和改造加強管理的通知》(國發〔1990〕45號)中,已將原油一次加工列入了控制建設和改造生產能力的產品目錄。為了進一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制止重復建設和盲目擴大原油加工能力,合理地利用寶貴的石油資源,提高經濟效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所有擴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的項目(包括以石油為原料的各類加工廠),不論項目規模大小,包括為了擴大生產能力的新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的項目,一律報國家計委組織審查後,報國務院審批。

二、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對已經批准項目建議書或設計任務書,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進行清理,確實需要繼續建設的,要重新送國家計委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

三、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擴大煉油加工能力的項目,一律禁止建設。設計、施工部門不得承擔設計、施工的任務;設備製造部門不得承攬加工製造或供應設備的任務,各煉油或石化企業也不得提供更換下來的設備;

石油生產和供應部門不得供應原油;銀行不得給予貸款;地方、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建設的項目,不得安排投資指標。所有煉油建設項目(包括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對外談判工作,授權國家計委負責組織,統一對外。如有違反,將追究其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對現有和在建的小煉油廠(包括以石油為原料的各類小加工廠)、土煉油爐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和整頓,並逐步實行關停並轉。清理和整頓的情況,請於今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送國家計委匯總後報國務院。

6. 非法經營汽油一萬五千元判什麼罪

非法經營汽油會判非法經營罪。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6)非法成品油市場混亂擴展閱讀:

非法經營汽油相關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7. 非法經營走私成品油, 好像聽說罰款10萬 事情嚴重嗎

私自賣汽油可能涉及非法經營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8. 非法經營柴油給自己群體用!可以處罰嗎

非法經營柴油給自己群體用可以處罰,可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8)非法成品油市場混亂擴展閱讀:

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銷售。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商務部負責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