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開加油站,需要在哪些地方審批些什麼手續
一、開加油站的程序:
1、由市經貿局初審,報市經貿委審核通過後,報省經貿委審批。(省、市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經該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省經貿委作出加油站批復意見。
2、申請人憑省經貿委批復同意的文件向規劃、國土、建設、消防、安監、環保部門申報建設加油站手續。
3、加油站建成後報規劃、國土、建設、消防、環保、安監、技監部門驗收批文或證書。
4、取得各職能部門驗收後,向市經貿委申請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市經貿委向省經貿委申請驗收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二、申報材料
新建加油站申請報告;《新建加油站申報表》;成品油經營供油協議;市規劃局的《建設用地許可證》;市國土局的《建設用地批准證書》、《建設用地通知書》;市公安消防大隊的選址意見;市安監局的選址審查意見;市環保局的選址審查意見;工商預登記,所有材料一式五份。
(1)國家對成品油審批是不是下放地市級擴展閱讀:
加油站是指為汽車和其它機動車輛服務的、零售汽油和機油的補充站,一般為添加燃料油、潤滑油等。由於加油站所銷售的石油商品具有易燃爆、易揮發、易滲漏、易集聚靜電荷的特性,故加油站以「安全」為第一準則。在加油站內嚴禁煙火,嚴禁從事可能產生火花性質的作業,嚴禁向汽車的汽化器及兼桶內加註汽油,所有車站進站加油時須先熄火,嚴禁一切危險品入站。
申請資格:
1、符合市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供油協議。
2、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准,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3、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4、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參考資料:加油站-網路
② 想辦理加油站成品油經營許可證需要的條件都是什麼
企業注冊登記的程序只需要到工商工商管理部門走企業設立登記程序(具體程序請問度娘,有詳解),核准企業名稱,取得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領取企業設立提交材料規范及表格,下一步就可以著手辦理前置審批手續了。
辦理前置審批手續具體條款請查閱《關於民營成品油企業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經貿二OO八年六O二號文件,摘錄如下:
依法規范民營成品油企業經營:
(一)所有民營成品油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必須按照商務部的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經營資格,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民營批發企業應當與零售加油站簽訂長期穩定的供油合同,並經由所屬加油站和已簽訂合同的零售加油站向社會銷售成品油。
(2)國家對成品油審批是不是下放地市級擴展閱讀: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商務部負責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③ 國家是否允許個體私營企業生產銷售汽油、柴油
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經省級或省級以上成品油市場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登記注冊;
2、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3、全資或控股擁有庫容不低於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
4、油庫建設經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
5、具有成品油管輸、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接卸條件;
6、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
加油站(點)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經地市級以上經貿委批准,並依法登記注冊;
2、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合格的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供油協議;
3、加油站符合國家標准《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GB50156-92)以及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4、符合當地政府總體規劃要求,經營設施符合現有國家標准、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並滿足消防、環保等要求,各項批准手續完備;
5、有消防安全及石油專業技術人員;
6、財務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7、符合安裝稅控裝置或使用稅控加油機的條件
④ 國家現在對私人儲存柴油有沒有什麼規定
國家現在對私人儲存柴油的規定是判定為違法的,因為柴油屬於易燃易爆品,涉及消防和安全問題,由國家統一管理,個人不具備儲存條件。《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
(三)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非法煉制的成品油;
(七)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5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4)國家對成品油審批是不是下放地市級擴展閱讀:
《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業不得為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代銷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企業為其他單位代儲成品油,應當驗證成品油的合法來源及委託人的合法證明。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於經營用途的成品油。
⑤ 農村販賣汽油犯法嗎
如果沒有經營許可證的話,販賣汽油違法。
根據商務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第27條的規定,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市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由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並且,只有企業而非個人才可以從事成品油零售。該辦法所說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
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第35條的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從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可見,經營危險化學品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而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的相關危險化學品名錄,「汽油」屬於危險化學品,柴油未在該名錄中出現。
刑法第225條第1款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行為屬於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行為之一。我國對一些關系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物品實行限制經營。只有經過批准,獲取經營許可證後才有資格經營。非法經營罪所指的「限制買賣物品」強調的是經過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為非許可不得經營的物品,否則,就不屬於該條所指的「限制買賣的物品」。
⑥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商務部負責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第七條
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1. 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或者
2.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或者
3.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或者
4.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
(四)擁有庫容不低於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五)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第八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准,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四)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六)面向農村、只銷售柴油的加油點,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具體的設立條件。
第九條
申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庫容不低於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三)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
第十條
設立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同一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超過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資建設加油站、控股和租賃站),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許外方控股。
第十一條
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文件;
(二)油庫、加油站(點)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核發的油庫、加油站(點)及其他設施的批准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五)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六)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供具有長期、穩定成品油供應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具有長期、穩定成品油供應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關材料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規劃確認文件。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加油站(點)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同意申請人投標或競買的預核准文件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書》。
水上加油站(船)還需提供水域監管部門簽署的《加油船經營條件審核意見書》。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油庫規劃確認文件。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申請人投標或競買的預核准文件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書》。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範文本。
第十六條
接受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七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時,應當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
商務主管部門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不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說明不受理理由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受理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認真審核,提出處理意見。需報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的,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上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並頒發《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成品油倉儲經營許可,並頒發《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並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進行新建、遷建、擴建油庫等倉儲設施,須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在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油庫規劃確認文件,並辦理相關部門驗收手續後,報商務部備案。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遷建、擴建加油站(點)等設施,須符合城鄉規劃、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在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規劃確認文件,並辦理相關部門驗收手續後,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確定經營單位的新建加油站項目,招標方、拍賣委託人等單位應取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關於招標、拍賣標的物的規劃確認文件,方可組織招標、拍賣活動;投標申請人和競買人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同意並取得預核准文件後,方可參加投標、競買。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增加經營范圍或外商並購境內企業涉及成品油經營業務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商務部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外商投資企業經商務部核准設立、並購或增加經營范圍後,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二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的批復文件,於10個工作日內報商務部備案,同時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基本情況納入成品油市場管理信息系統企業資料庫。
第二十五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接受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二十六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設立經營成品油的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另行辦理申請手續。 第二十七條
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製。《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由商務部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
第二十八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事項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報請商務部審核。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批發或倉儲經營條件的,由商務部換發變更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事項的,向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條件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換發變更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第二十九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有關事項的,應向申請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經營單位投資主體未發生變化的,屬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名稱變更證明;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附任職證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不涉及油庫和加油站遷移的經營地址變更,應提供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權證明。
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原經營單位應辦理相應經營資格的注銷手續,新經營單位應重新申辦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成品油市場的監督檢查,及時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對從事成品油經營的企業進行成品油經營資格年度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商務部。
年度檢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商務部及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企業,由發證機關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三十二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協議的簽訂、執行情況;
(二)上年度企業成品油經營狀況;
(三)成品油經營企業及其基礎設施是否符合本辦法及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四)質量、計量、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情況。
第三十三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歇業或終止經營的,應當到發證機關辦理經營資格暫停或注銷手續。成品油批發和倉儲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18個月,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6個月。無故不辦理停歇業手續或停歇業超過規定期限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許可,注銷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並通知有關部門。
對因城市規劃調整、道路拓寬等原因需拆遷的成品油零售企業,經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歇業時間。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商務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名單以及變更、撤銷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十六條
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不得偽造、塗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已變更或注銷的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應交回發證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條
成品油專項用戶的專項用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量、用項及供應范圍使用,不得對系統外銷售。
第三十八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
(三)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非法煉制的成品油;
(七)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三十九條
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業不得為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代銷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企業為其他單位代儲成品油,應當驗證成品油的合法來源及委託人的合法證明。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於經營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應當撤銷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
(一)對不具備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成品油經營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相應規定條件的;
(四)未參加或未通過年檢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
(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
(七)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批准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准決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
(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於經營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九)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違反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企業申請從事成品油經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為同一事項再次申請成品油經營許可。
(一)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違反有關政策和申請程序,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五條
已取得省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但尚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成品油批發和倉儲企業應於本辦法公布實施之日起18個月內、成品油零售企業應於6個月內進行整改;對於期滿尚不符合條件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由行政許可機關撤銷成品油經營許可,注銷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頒布前,原有經依法批準的、符合國家政策的煉油企業按本辦法規定申領《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⑦ 成品油零售許可證可以登記兩個人的名字嗎
設 定 依 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的通知》
許可機關及許可方式:
①煉油由國務院批准;②批發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核發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③零售、倉儲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成品油零售、倉儲經營批准證書
備註:
成品油屬於危險化學品還應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河北省商務廳關於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簡政放權有關工作的通知
冀商運行字[2013]23號
各設區市商務局,定州、辛集市商務局,擴權縣(市)商務局,曹妃甸、渤海新區商務主管部門:
為落實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民服務提質提效和「七整治七提升」活動的有關精神,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推進職能轉變,現就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方面簡政放權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審批許可權
(一)委託各設區市商務局,定州、辛集市商務局辦理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新建加油站項目的招標、拍賣標的物的規劃確認文件及申請人投標和競買的資格認證文件。
(二)委託各設區市商務局,定州、辛集市商務局辦理加油站(點)原址改、擴建(農村加油網點擴建增加經營品種除外)的行政審批手續。
1、手續齊全的加油站(點)需原址改、擴建(農村加油網點擴建增加經營品種除外)時,申請人應向設區市商務局,定州、辛集市商務局提出申請,經設區市商務局,定州、辛集市商務局批准後方可進行原址改、擴建。設區市商務局,定州、辛集市商務局應在辦理後1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報省商務廳備案。
2、申請加油站(點)原址改、擴建(農村加油網點擴建增加經營品種除外)申請材料、批准文件有效期、申請發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需提交的材料按照《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場管理實施細則》(冀商運行字[2012]4號,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執行。
3、由省商務廳發文批准原址改、擴建並驗收合格的,仍向省商務廳申請發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4、農村加油網點擴建增加經營汽油項目的行政審批仍然由省商務廳負責,申請辦理程序和要求按照《細則》的規定執行。
(三)委託各設區市商務局,定州、辛集市商務局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的年度檢查工作。每年第一季度由省商務廳對全省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年檢工作進行統一安排部署,各設區市商務局,定州、辛集市商務局應將經年檢合格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並在年檢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年檢結果和工作總結報省商務廳。
二、簡化審批程序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申請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事項的,直接向設區市商務局,定州、辛集市商務局和擴權縣(市)商務局,曹妃甸、渤海新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上述部門初審合格後,報省商務廳辦理辦更手續。
三、減少審批層級
曹妃甸新區、渤海新區區域內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經兩新區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直報省商務廳。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