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投資理財 » 預付成品油銷售卡
擴展閱讀
類似於金條 2021-03-31 20:26:33
何蘭黃金市廠 2021-03-31 20:26:32
蒲幣對人民幣匯率 2021-03-31 20:26:27

預付成品油銷售卡

發布時間: 2021-03-14 16:07:10

『壹』 成品油充值卡銷售需要辦銷售許可證嗎

作為成品油充值卡銷售那麼肯定是需要辦理一個許可證的,因為你只要是經營銷售行業,那麼就要到工商局去辦理一個注冊。這樣才能保證你自己和別人的一個安全也對。顧客和。商店都有一個責任和義務。

『貳』 預付汽油充值卡做什麼會計分錄

1、預付時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2、使用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貸:預付賬款

『叄』 中國石油有儲值油品升數的那種儲值卡嗎

問下加油站那邊看看有沒有

『肆』 充值加油卡要有成品油三個字嗎

是這樣理解,祝您順利通過考試!
結合實務來理解這個問題。一些單位為了控制車輛費用,會指定一個或幾個加油站,單位與這些加油站事先協商,統一由財務在一定時期對單位所購油結賬,並開具發票。實務操作中比較通用的作法是,單位事先向定點加油站購買一定數量的加油卡或加油憑證,由行政部門專人管理,單位車輛需要加油時向行政部門簽字領取,加油時將加油卡或加油憑證交加油站,單位財務會定期或不定期的與加油站結賬,加油站對實際耗用的油款向單位開具發票。這上業務流程中,對於單位事先購買的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是作為預收賬款處理的,這時按稅法的規定,可以不確認為收入納稅,單位結賬時,對實現的銷售要確認收入納稅。所以說,對於發售的加油卡或加油憑證不征稅,但對用加油卡或加油憑證結算加油的要征稅。

『伍』 汽油預售充值卡發票能抵稅嗎

不能。
汽油預售充值取得的發票是「不征稅發票」,只能記入「預付賬款」,不能記入成本費用做稅前扣除。

『陸』 老闆買了 預付卡銷售*成品油(卡)來報銷,借方應該是什麼

應該記入借方: 其他應收款,等加有以後再去開票,記入費用或成本。

『柒』 旅行社一般納稅人開具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發票(不征稅)怎麼開

一、單用途卡及多用途卡
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多用途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貨物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項規定,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項規定,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中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於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即無論是單用途卡還是多用途卡,對於售卡方:在售卡或接受充值時,不納增值稅,但可向購卡或充值方開具「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於實際銷售方:在接收持卡人實際購買貨物或服務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對於購買方:在購買或充值環節,企業取得稅率欄「不征稅」的普通發票,作為 「預付賬款」進行核算管理,相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在發放環節,憑相關內外部憑證,證明預付卡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的,根據使用用途進行歸類,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如發放給職工的可作為工資、福利費,用於交際應酬的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企業內部使用的預付卡,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時,憑相關憑證,如購物小票等,在稅前扣除。
二、加油卡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 2012年第9號)第四十一條規定,動力燃料銷售企業發行的,用於為確定的生產經營性車輛兌付動力燃料的記名預付憑證,不適用本辦法。
即加油充值的預付卡不適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相關規定。同時加油充值卡也不符合多用途卡的定義,不屬於多用途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年2號)第十二條規定,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紀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並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於納稅人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即對於加油卡發售方:發售時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可開具普通發票(原規定未要求開具「不征稅」發票,建議加油卡預收款參照現行單用途卡、多用途卡規定,開具「不征稅」發票)。加油後,不同於單用途或多用途卡使用後不得開具發票,發售方可憑實際實際加油記錄向購卡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卡方:購卡時,可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作「預付賬款」處理,加油後,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並根據用途記入相關成本費用,符合規定的可在稅前扣除。
三、ETC(電子停車不支付)充值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明確: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總局2016年7月8日在線訪談: 第一個問題:公司的車輛統一辦理了ETC卡充值,充值後取得的發票能否按照過路過橋費計算抵扣? 第二個問題:現在公司ETC卡充值後取得發票是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按照財稅2016年4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 第一問:ETC充值卡充值時並未實際接受道路通行服務,其充值取得的發票,不能按照過路過橋費計算抵扣。 第二問:財稅〔2016〕47號文件中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政策中所指的可計算抵扣的通行費發票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所開具的發票(不含財政票據)。如您公司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屬於上述發票,可按現行規定計算抵扣增值稅。
《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6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ETC預付費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後索取發票或者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
在充值後索取發票的,在發票服務平台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征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不再向其開具發票。
客戶在充值後未索取不征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台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征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台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征稅發票。
即對於使用ETC預付款繳費方式,類似於多用途卡的處理。前期客戶預付費時,由於收款方為ETC客戶服務機構,而不是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因而無需作為預收款在收到當期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後期發生通行費後,ETC客戶服務機構根據不同收費公路的里程將通行費劃撥給不同的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並收取服務費。ETC客戶服務機構就所收的服務費按「現代服務—其它商務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對於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收到ETC客戶服務機構劃轉的通行費,按「現代服務—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屬於非營利法人,收取通行費不征增值稅);而對於購卡方而言:如選擇充值後索取發票的,因尚未實際接受服務,既無法抵扣增值稅,也不能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要抵扣只能選擇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台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征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台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征稅發票。並根據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捌』 企業充值的汽油卡金額怎麼入賬

1、充值油卡時

借:預付帳款——加油卡充值

貸:現金

2、消費後

借:管理費用——車輛費用

貸: 預付帳款——加油卡充值

(8)預付成品油銷售卡擴展閱讀:

根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第十二條規定,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

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規定,所有加油站只能為一般納稅人,企業充值當時可以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但對加油站按預收賬款賬務處理,對其不徵收增值稅。如果企業以後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話普通發票就先不要開了。

參考資料:預付賬款-網路

『玖』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發票怎麼做賬分錄

針對銷售方、售卡方、持卡方,會計處理分別如下:

一、銷售方

(一)持卡方購買商品時

1、會計分錄

借:應收帳款—預付卡

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發票開具不能開具發票

(二)與售卡方結算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預付卡

借:銷售費用

貸:應收帳款—預付卡

發票取得取得售卡方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乙公司(售卡方)

(一)銷售購物卡時

1、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預付卡

2、發票開具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品名填寫「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稅率填寫「不征稅」。

(二)與銷售方結算預付卡資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預付卡

貸:銀行存款

(三)與銷售方結算手續費時

1、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預付卡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發票開具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品名「經紀代理服務",稅率6%。

三、持卡方

(一)向售卡方購卡時

1、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預付卡

貸:銀行存款

2、發票取得取得開具的普通發票,品名「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發票稅率欄「不征稅」。

(二)用卡購買辦商品時

1、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等科目

貸:其他應收款—預付款

2、發票取得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只能以其他能夠證明業務發生的憑證入帳。

企業收到預付卡銷售發票怎麼做賬?

答:購卡方取得預付卡時已經獲得發票並可用於在所得稅前扣除成本、費用,如果持卡消費又取得發票則會造成同一項費用重復扣除。

因此53號公告明確銷售方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但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此項收入應當以未開票收入申報。

『拾』 預付費卡的跨企業使用什麼結算銷售確認後又如何計稅呢

一、單用途卡及多用途卡
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多用途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貨物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項規定,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項規定,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中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於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即無論是單用途卡還是多用途卡,對於售卡方:在售卡或接受充值時,不納增值稅,但可向購卡或充值方開具「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於實際銷售方:在接收持卡人實際購買貨物或服務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對於購買方:在購買或充值環節,企業取得稅率欄「不征稅」的普通發票,作為 「預付賬款」進行核算管理,相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在發放環節,憑相關內外部憑證,證明預付卡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的,根據使用用途進行歸類,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如發放給職工的可作為工資、福利費,用於交際應酬的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企業內部使用的預付卡,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時,憑相關憑證,如購物小票等,在稅前扣除。
二、加油卡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 2012年第9號)第四十一條規定,動力燃料銷售企業發行的,用於為確定的生產經營性車輛兌付動力燃料的記名預付憑證,不適用本辦法。
即加油充值的預付卡不適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相關規定。同時加油充值卡也不符合多用途卡的定義,不屬於多用途卡。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年2號)第十二條規定,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紀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並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於納稅人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即對於加油卡發售方:發售時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可開具普通發票(原規定未要求開具「不征稅」發票,建議加油卡預收款參照現行單用途卡、多用途卡規定,開具「不征稅」發票)。加油後,不同於單用途或多用途卡使用後不得開具發票,發售方可憑實際實際加油記錄向購卡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卡方:購卡時,可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作「預付賬款」處理,加油後,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並根據用途記入相關成本費用,符合規定的可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