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產抵押公證有效嗎
房產抵押公證有效的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不動產抵押要進行抵押登記,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即使做了公證,也是抵押無效。公證只是對協議書的簽名屬實予以公證,沒有實際作用。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再次,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人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二:(一)抵押房允許轉讓,但抵押房轉讓附有一定條件
總的來說首先抵押財產是允許轉讓的,而非老觀念中轉讓抵押物無效。其次,抵押財產要實現轉讓附有一定條件,轉讓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抵押財產所有權的變化。另外,關於抵押物轉讓的法律規定是針對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而不是針對抵押物轉讓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房屋買賣協議,在受讓方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的前提下,轉讓方負有將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到受讓方名下的義務,含使轉讓房達到轉讓條件,包括解除房他項權利抵押(合同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能因為轉讓方認為價格賣低了,想毀約,於是以抵押房不允許買賣或轉讓而主張商品房買賣協議無效。實際上,轉讓方是以自己不履行協議的違約事實,不使轉讓房達到轉讓條件,不進行過戶登記。
(二)不符合轉讓條件的,房屋不得進行過戶登記
被轉讓房屋因為設置了抵押權而不能轉讓,應理解為房屋產權變動的結果條件,而不是原因條件,不符合轉讓條件的,房屋不得進行過戶登記,不發生物權轉移,但轉讓協議本身不應受到影響,協議仍然有效。這即是《物權法》第1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B. 公證處出具的抵押物登記有效嗎
你好!如果抵押物是不動產或者車輛、船舶和飛機等在有關部門登記確認其權屬的物品,那麼應當在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而不是在公證機關辦理登記。如果是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應當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其他物品法律沒有規定在哪裡辦理抵押登記,但是我認為在公證處進行抵押登記是沒有意義。因為辦理公證,起不到抵押登記所發揮的公示作用,也就是說第三人無法在登記部門查到抵押物的權屬狀況,他不能了解到該物品已經被抵押的狀況,因此第三人受到善意取得的法律保護。如果抵押人處置了抵押物,抵押權人無權向第三人追償。
C. 抵押房產可以辦理抵押登記,合同是否有效,最高院判例
房產抵押貸款流程:
1、借款人在銀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2、准備貸款要求的資料;
3、面簽銀行;
4、銀行報卷和審批;
5、銀行審批通過後,通知借款人審批結果,並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6、到建委做抵押登記;
7、建委出它項權利證;
8、視情況辦理保險、公證等手續;
9、銀行將貸款直接劃撥到合同約定的帳戶中;
10、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規定還本付息。
申請房貸款的資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已離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調解書或離婚證(註明離異後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
4.借款人的收入證明(連續半年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納稅憑證當地);
5.房產的產權證;
6.擔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未)婚證等)。
D. 產權公證書 後 用抵押登記嗎 抵押登記的法律作用是什麼
有公證書之後。你要把房產證的名字改成你的~~然後其他事你可以隨意了~~
E. 抵押實物欠條怎麼寫才能在法律生效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法的,都有法律效力。
一、借據需要具備的基本要素
1、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借款人是個人的,必須親筆簽字,由他人代簽的借據法律效力會產生爭議。比如張三借款簽李四的姓名,會給貸款人帶來法律困擾。
2、貸款人的姓名:要求寫全稱,最好不要寫,借到張姐、李哥等代號,以免主張債權時候出現障礙。
3、寫清楚借款金額:最好是寫上金額的幣種,比如人民幣多少元,用大寫、小寫的形式分開寫,以免字跡不清楚看不清楚金額的爭議,但是一定要核對大寫、小寫的一致性。
4、還款期限:對於還款期限的約定,有利有弊。
寫清楚還款期限:利:債權人到期以後就好順理成章的問債務人還款,特別是朋友之間借款的一個收款的理由。弊:債權人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從借據上備注的還款期限到期之日開始計算,2年以內債權人必須主張債權(催收函簽收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債權到期2年以後,債權人超過訴訟時效,即使起訴也很難勝訴。
不寫還款期限:利:隨時可以要求還款,不受2年的訴訟時效限制。弊:朋友之間不好催要還款。
5、利息:民間借貸,有約定好利息利率的,按照雙方的約定履行,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利率的,視為無利息貸款。在債權人另行主張還款並支付利息之日之前,這一段正常的借款期限,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利息。
6、還款方式:是一次性還本還息,還是分期還本還息,什麼期限還多少,需要明確下來。
7、落款:借款人簽字、完整的日期(年月日)、最好加印手摸。
二、發放貸款接收借據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
1、如果借款人是已婚,最好要求其配偶作為共同的借款人簽字,目前一方簽字借款、配偶另一方不認可的訴訟越來越多,各種各樣的判例結果,導致沒有配偶另一方簽字的借據有可能出現不能要求夫妻共同償還的法律風險。
2、債權人要求百分之百的回款把握,世界上的信譽度或者還款能力沒有百分之百,除非債權人提前把這個百分之百的東西掌握在自己手裡,即要求借款人在借款的同時提供有效的財產擔保,並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必要的擔保物抵押登記。
3、如果不能進行擔保物抵押,最好要求其他財產狀況、信譽好的人作為擔保人簽字,擔保人簽字註明對於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並備注擔保人的身份信息。
4、借款資金流轉的證明:大額的民間借貸,在訴訟階段一般需要債權人舉證你確實什麼時間段借出了多少資金給債務人,為了避免給自己帶來舉證障礙,債權人最好用銀行轉賬的形式支付至債務人,保留銀行轉賬憑證。如果一定是現金形式,最好在借據上要求交付現金在場的2人以上作為見證人簽字,見證現金的交付過程。
5、保留以下相關證件的復印件:借款人的身份證、借款人的結婚證、擔保人的身份證、擔保物的財產權證、屬於借款人的非擔保物財產的登記權證,作為日後出現訴訟糾紛的線索備用。
F. 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嗎如果不登記的話,是不是沒有法律效力啊
對於抵押,抵押權要生效的話,必須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如果沒有辦理登記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產生抵押權,沒有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有效。」
所簽訂的抵押的合同,應當依照《擔保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部門登記方能生效。未登記的抵押合同,只能說明抵押合同本身成立,但合同並不生效。
(6)實物抵押登記證明有法律效力嗎擴展閱讀: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抵押合同;
(5)主債權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準許進入抵押交易市場的條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產權利證明文件與權屬檔案記錄內容是否相符,查對權屬證書的真偽等,並由審核人簽字在案。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在法定期限內核准登記記入登記簿並頒發他項權利證書。
G. 房子抵押以後房產證還有法律效力嗎
所謂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的肯定評價,發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的效力,即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發生。抵押合同在當事人就抵押事項達成合意時成立,但並不立即生效。只有待辦理抵押登記時,合同方生效。首先,從法理上講,房地產抵押合同僅是當事人之間就抵押物設定抵押權的債權債務合同,其成立乃至生效時,抵押權尚未產生,訂立抵押合同,屬於一種債權行為。抵押合同的履行,即抵押人實際設立抵押權予以抵押登記,才是物權的行為;其次,國家在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對違反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禁止性規范的抵押登記予以堅決的否定,即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也不能承認其法律效力,而只對符合法律要求的抵押才予以設立登記,才承認其法律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抵押物登記及其效力】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H. 私人簽訂房屋抵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I. 房子抵押公證有效嗎
房產抵押公證有效的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不動產抵押要進行抵押登記,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即使做了公證,也是抵押無效。公證只是對協議書的簽名屬實予以公證,沒有實際作用。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再次,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人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二:(一)抵押房允許轉讓,但抵押房轉讓附有一定條件
總的來說首先抵押財產是允許轉讓的,而非老觀念中轉讓抵押物無效。其次,抵押財產要實現轉讓附有一定條件,轉讓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抵押財產所有權的變化。另外,關於抵押物轉讓的法律規定是針對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而不是針對抵押物轉讓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房屋買賣協議,在受讓方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的前提下,轉讓方負有將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到受讓方名下的義務,含使轉讓房達到轉讓條件,包括解除房他項權利抵押(合同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能因為轉讓方認為價格賣低了,想毀約,於是以抵押房不允許買賣或轉讓而主張商品房買賣協議無效。實際上,轉讓方是以自己不履行協議的違約事實,不使轉讓房達到轉讓條件,不進行過戶登記。
(二)不符合轉讓條件的,房屋不得進行過戶登記
被轉讓房屋因為設置了抵押權而不能轉讓,應理解為房屋產權變動的結果條件,而不是原因條件,不符合轉讓條件的,房屋不得進行過戶登記,不發生物權轉移,但轉讓協議本身不應受到影響,協議仍然有效。這即是《物權法》第1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