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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實物證據的缺陷

發布時間: 2021-03-28 09:54:22

㈠ 審計證據的特徵有

主要特徵

審計證據
(1)證據范圍的廣泛性。除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等證據外,還可以是其他證據;

(2)證據用途的多樣性;

(3)證據收集主體的特定性;

(4)證據資源的特殊性;

(5)審計證據是審計質量的主要保證。

證據信息
1.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獲取的會計記錄以外的信息,如被審計單位會議記錄、內部控制手冊、詢證函的回函、分析師的報告、與競爭者的比較數據等;

2.通過詢問、觀察和檢查等審計程序獲取的信息,如通過檢查存貨獲取存貨存在性的證據等;

3.自身編制或獲取的可以通過合理推斷得出結論的信息,如注冊會計師編制的各種計算表、分析表等。

主要作用
根據lSA 500:「審計師必須獲取足夠和適當的審計證據,為其審計觀點提供合理的結論。」

1、審計證據是審計意見的支柱;

國際審計准則
2、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形成審計結論的基礎;

3、審計證據是解除或追究被審計人經濟責任的依據;

4、審計證據是控制審計工作質量的關鍵。

分類標准
審計證據的分類標准很多,由此而確定的審計種類也是名目繁多。事實上,注冊會計師常常需要根據特定的審計目標去收集不同的審計證據,包括:

第一,為了證實某一認定,不僅有的需要多個審計證據,甚至需要收集不同形式的審計證據。如為了證實存貨的完整性,注冊會計師可以收集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和口頭證據。這些證據中有的可以作為基本證據,有的則可能是很好的輔助證據。

審計整理
第二,實施同一測試程序可以獲得針對不同認定的有效審計證據,如對應收賬款項目進行函證的結果可以為應收賬款的存在和計價兩項認定提供審計證據,這些證據從形式上來看是一種書面證據,而從其來源渠道上看則是外來證據。結合特定的審計目標或報表認定不難發現:有關某項認定的審計證據一般不得用於替代另一項認定應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同的審計證據可以證實不同的報表認定,也可以證實同一報表項目的認定;不同的審計證據可以通過實施不同的測試程序來獲,但在同一測試程序中獲得的審計證據可能證實不同的認定。國際會計師聯合會頒發的《國際審計准則——審計證據》將審計證據分為:會計報表所依據的原始憑證與會計記錄、其他來源的佐證信息。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的《審計准則第32號說明書》,把審計證據分為所依據的會計資料和佐證信息兩大類,並且規定佐證信息又包括以下七種形式:實物證據、文書證據、聲明書、函證、口頭證據、數學性證據和分析性證據。以上所述審計證據種類的不同,是由於其內容不一致、形式不相同和取得的來源不盡相同所造成的。

證據分類
為了使審計證據的收集、整理和評價工作更為有效,也為了審計目標的順利實現,使人們加深對審計證據的了解,這里結合審計具體目標闡述審計證據按其存在形式(或稱按其外形特徵)的分類,即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

實物證據

書面合同
實物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實地觀察和參加清查盤點所獲得的,用以證明有關實物資產是否存在的證據。實物證據對某項實物資產是否存在的證明力最強,效果最為顯著。它可以對該實物的狀態、數量、特徵給予有力的證明。因此,在對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等項目進行審計時,注冊會計師首先考慮通過清查、監督或參與盤點來取得實物證據以證明它們是否存在。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出實物證據並不能完全證明該項實物資產的價值及其所有權的歸屬。就實物資產價值的確定而言,它主要取決於實物資產的質量,而實物資產的質量不能完全依據它的外形和狀態來確認,因為我們不難發現一些看似污穢不堪、質量奇差的實物(如設備)才剛剛投入使用很短的時間,但對它的設計使用壽命而言才算開了一個頭。與此相反,某些外觀嶄新、光澤鑒人的設備可能已接近它設計使用壽命的終點。所以說,確定實物資產的價值應以取得時有關資料或中介部門評估確認資料為主要依據,切不可以「貌」取值。就實物資產的所有權而言,也許注冊會計師看到納入盤存清點的實物中包括外單位寄存的實物、被審計單位經營性租入的設備、已售出待發運的商品。毋庸置疑,這些實物的所有權與被審計單位毫不相干。因此,實物證據不能證實資產價值和所有權的認定,可以說是它的一種局限性,這種局限性需要通過另行審計並取得其他形式的審計證據方可得以完善補充。

書面證據
書面證據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實施測試程序和運用不同的方法所獲取的以書面資料為存在形式的審計證據,諸如:有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各種明細項目表、各種合同、會議記錄和文件、函件、通知書、報告書、聲明書、程序手冊等。書面證據是注冊會計師收集的數量最多、范圍最廣的一種證據。注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基本上都以書面證據為基礎。

書面證據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是數量多;第二是覆蓋范圍廣;第三是來源渠道多樣化;第四是容易被篡改。根據這些特點,注冊會計師在大量收集有關的書面證據時,還要注意對書面證據進行認真細致的鑒定和分析,運用專業判斷,辨別真偽,充分正確地利用書面證據。

書面證據按其來源渠道可以分為親歷證據、外部證據和內部證據三類。

⑴親歷證據:親歷證據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包括助理人員、外聘專家)通過運用專業判斷和相應的程序與方法,對被審事項的有關資料進行計算和分析而得到的證據,包括注冊會計師動手編制的各種計算表、分析表等。對於書面證據而言,親歷證據強調的是注冊會計師對有關基礎資料(證據)必須進行重新加工,按照既定的目標所確定的程序進行計算和分析,因此,它具有較其他來源形式證據更為可靠的證明力。

⑵外部證據:外部證據指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與被審事項有一定聯系的第三者提供的相關證據。外部證據除有關單位提供的業務詢證證據和書面證明以外,還包括有不在書面證據范圍內的有關實物證據和外部人員的陳述等。具體地講,外部書面證據形式有兩類。第一類包括應收賬款的回函、被審計單位的律師或其他獨立專家關於被審計單位資產所有權或負債的證明函件、保險公司的證明函件、寄售企業或代售企業的證明函件、證券經紀人的證明書等。這些外部書面證據一般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第三者直接提供給注冊會計師,而沒有經過被審計單位職員之手,不存在被塗改和被偽造的可能性。

因此,是證明力較強的一種審計證據。第二類外部書面證據諸如銀行對賬單、購貨發票、應收票據、顧客訂貨單、有關的合同和契約等。這些證據都是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單位所出具,但是由被審計單位有關業務人員進行保存和處理,難免存在被塗改甚至偽造的可能性。因此,注冊會計師評價其可靠性必須考慮這一因素,把這類證據確定為其證明力略低於第一類外部書面證據,並對這類證據中有被塗改或偽造的痕跡予以高度的關注和警覺。

⑶內部證據:內部證據是指由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職員編制並提供的有關書面證據。內部書面證據的可靠性一般不如外部書面證據強,而且內部書面證據由於形式的不同其可靠性也不盡相同。根據內部書面證據可靠性的強弱,可以劃分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由被審計單位外部組織或部門規定統一格式和填制要求的,而由被審計單位內部職員填制並提供的有關書面證據,如由稅務監制的銷貨發票(含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統一印製的各種支票和匯票,由財政部門監制的財政收費收據等,這類證據的可靠性對各種內部證據而言是最強的,因為這類證據資料的填制情況往常要受到相應管理部門突擊性或定期檢查監督,當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較為健全有效時,這類證據仍不失為一種可靠性強的審計證據。

第二類是由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編制和填報用於對外公布但無格式和規范要求的內部證據,如經濟業務合同、文件和內部定額標准等。這類證據雖不一定要接受外界的監督檢查,但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有關業務單位或主管部門的制約,經過他們的審批,對其的公正性、嚴肅性和科學性有嚴格的要求。因此,當企業內部控制健全有效時,第二類證據仍具有一定可靠性,但始終較第一類內部書面證據可靠性低。

第三類內部書面證據是那些既無規范要求或者無任何外部單位制約,且無需公開的由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填制並出具的資料,如自製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記錄等。這類證據的可靠性完全取決於經手人員的素質、內部控制的有效制約程度,因而它的可靠性程度為最低。但是不能否定的是:當內部控制健全有效,而且相關的內部證據能相互印證時,注冊會計師仍然可以信賴其可靠性。

內部書面證據從其反映的內容來看包括:反映會計核算處理情況的會計記錄,反映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責任、態度和意圖的管理當局聲明書以及其他的書面文件。其中會計記錄包括各種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簿記錄、試算平衡表、科目匯總表、項目明細表等。它是注冊會計師取自被審計單位內部的一種數量最多且最為重要的審計證據,其可靠性關鍵取決於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完善程度。注冊會計師在取得這類證據時往往要相互聯系、按其鉤稽關系相互印證地尋找和評價,必要時應視被審項目的重要程度和審計環境狀況,按其會計業務處理過程順查或逆查所有的詳細資料,甚至要進一步審查業務發生時各種獲准手續文件作為審計證據。

對於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聲明書,由於它涉及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審計過程中所做的重要陳述或保證,是一種態度或意圖的反映,主觀色彩十分濃厚,因而其可靠性較低,這便要求注冊會計師不能一味地信賴這份聲明書,而應該通過實施其他必要的審計程序來判斷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會計處理的一貫性程度如何。綜上所述,注冊會計師獲取內部書面證據不僅要求有較強的專業水平和科學的審計程序,而且它將花費整個審計工作的絕大部分時間,是審計工作的重心和核心過程。

口頭證據
口頭證據是經注冊會計師詢問而由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或其他人員進行口頭答復所形成的審計證據。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往往要就以下事項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①被審事項發生時的實況;②對特別事項的處理過程;③採用特別會計政策和方法的理由;④對舞弊事實的追溯調查;⑤可能事項的意見或態度等等。通常,口頭證據本身不能完全證明事實的真相,因為被調查或詢問人可能有意隱瞞實情或由於對過去事情記憶上的模糊或遺漏而導致口頭證據不準確、不完整。因此,獲取口頭證據的同時,還應實施其他審計程序以獲取其他形式的審計證據。

往往,注冊會計師獲取口頭證據的目的不外乎兩個方面。其一,為了印證某一結果是否與注冊會計師的判斷相一致。其二,注冊會計師獲得口頭證據的目的在於發掘一些新的重要審計線索,從而有利於對有關事項進行進一步調查取證。無論出於何種目的,注冊會計師獲取口頭證據時一定要講究技巧性,不可逼供,更不可恫嚇威脅,但應講明原則和要求,循循啟導,對各種重要的口頭答復做好筆錄,註明被詢問人姓名、時間、地點和背景,必要時應要求被詢問人確認並簽名。

雖然口頭證據可靠性較低,需要其他證據的支持和佐證,但如果不同的被詢問人員對同一問題在同一時間所做的口頭陳述一致時,其可靠性則顯得較強,可以作為審計結論的依據。

環境證據
環境證據亦稱狀況證據,是指影響被審事項的各種環境事實。環境證據一般不屬於基本證據,不能用於直接證實有關被審事項,但它可以幫助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事項所處的環境或發展的狀況,為判斷被審事項和確證已收集其他證據的程度提供依據,因而,環境證據仍然是注冊會計師進行判斷所必須掌握的資料。具體地劃分,環境證據包括:反映內部控制狀況的環境證據、反映管理素質的環境、反映管理水平和管理條件的環境證據。

環境證據最突出的特點是它能幫助注冊會計師正確評價有關資料所反映信息在總體或大體上的可靠程度,亦即它對證實總體合理性這一審計目標有著積極的意義。通常,運用調查、詢問和觀察等手段是注冊會計師獲取環境證據的有效途徑。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設計調查表、記錄詢問觀察事項等方式來形成審計工作底稿,作為發表審計意見依據的環境證據。

㈡ 盤點是審計證據中證據力最不可靠的嗎

盤點來是審計證據中證據力最可源靠的
最可靠,具有很強的證據力的審計證據是:實物證據

實物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實地觀察和參加清查盤點所獲得的,用以證明有關實物資產是否存在的證據。實物證據對某項實物資產是否存在的證明力最強,效果最為顯著。它可以對該實物的狀態、數量、特徵給予有力的證明。

㈢ 審計取證的審計證據缺陷的形式[1]

(一)審計證據關聯度不高
審計證據的相關性要求審計證據要與審計目標相關,審計證據之間也要具有相關性。與審計事項或審計目標相關程度越高,其證明力越強,相反,則證明力弱,甚至不能作為審計證據。由於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審計人員通過審計調查雖然可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但對一些隱含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還是難以全面、准確地把握,往往導致審計人員收集的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或審計目標的關聯度不高,一些關鍵、核心證據未能取到,難以有力支持審計結論。
(二)審計證據不充分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要求審計人員形成的審計意見要有足夠的審計證據來支持。實際工作中審計人員往往忽視了對被審計單位環境證據和一些特殊審計事項的取證,使審計評價和審計結論失去了依據。如審計報告中大都會對被審計單位管理及其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評價,或者提出加強管理完善內部控制的審計建議,但審計人員往往沒有對以上環境證據進行取證。此外當前對審計證據只有定性要求而無定量要求,審計人員需要通過經驗判斷證據取捨。在審計經驗難以判斷或沒有更好辦法規避審計風險的情況下,審計人員往往追求證據數量,忽視了證據的質量,使證據代表性不夠,難以充分支持審計結論。
(三)審計證據形式要件不完善
審計證據合法性要求證據取得的程序要合法,即證據的形成過程、收集方式和手段等要符合法定程序,同時證據的形式也要合法,即證據的形式要件要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在程序合法性方面,相對較容易做到,但在形式合法性方面,實際執行中卻存在很多缺陷。以前《審計機關審計證據准則》對審計證據形式要件的表述不是很詳細,近年的《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里做了補充規定,使審計證據的形式要件更加明確。如:實物證據,常用的審計方法是實物盤點,要註明實物的所有權人、數量、存放地點、盤點人員,並由雙方在場人員簽字確認;視聽資料或電子證據,主要是與審計相關的會議錄像、講話錄音、文本資料、運算數據、圖形表格等,要註明製作方法、時間、製作人和電子數據運行環境、存放地點、存放方式等情況,聲音資料應附該內容的文字記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是審計人員就實物資產價值的評估、工程造價、文字資料的真偽等問題委託專業人員進行的分析判斷,應載明鑒定或勘驗的事項、向鑒定或勘驗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人或者勘驗人資格等。實際執行中,審計人員或未對實物證據註明相關情況;或未對照片等視聽資料註明製作方法、時間和製作人;或未對相關統計分析表格進行說明,使別人難以理解數據間的關系及分析結論;或對調查記錄缺乏被調查人簽字等,使審計證據的形式要件不完備,這將直接導致審計證據失去法律上的有效性。
(四)信息化影響審計證據客觀性
審計證據客觀性是指證據反映被審計事項原貌的特徵。需要審計人員主觀判斷越少的證據,越能客觀地反映被審計事項,其證明力越強。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特別是網路技術在會計領域的應用和發展,傳統的手工會計核算手段正逐步被以計算機及網路枝術的應用為特點的會計電算化核算取代。電子證據存在的易修改、不留痕的特性,無疑會加大審計取證的難度,影響審計證據的客觀性,增大審計風險。

㈣ 實物證據的審計證據獲取方法有哪些

您好!實物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實地觀察和參加清查盤點所獲得的,用以回證明有關實物答資產是否存在的證據。實物證據對某項實物資產是否存在的證明力最強,效果最為顯著。它可以對該實物的狀態、數量、特徵給予有力的證明。
獲取實物證據的審計證據的方法如下:
1、審計物證要盡可能提取原物,應當註明實物的所有權人、數量、存放地點、存放方式和實物證據提供者情況。不能提取原物的要拍成照片入卷,並註明出處和保存單位。
2、通過檢查方法進行審計取證的,應當取得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會計資料、被審計單位承諾書、會議記錄、文件、合同等資料,以及審計人員編制的匯總表、調節表、分析表等材料。
3、向群眾調查取得物證。在向群眾調查收集物證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使他們願意提供有關物證的線索或者提交他們持有的物證。
4、注意運用司法機關提取的物證。司法機關有法律賦予的偵查權,對明顯違犯法律法規的案件,要爭取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和配合,運用他們已掌握的物證。
5、對取得的物證必須妥善保管或封存,並適時採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進行固定和保全。對於物證,不得隨意使用或損毀。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㈤ 在下列審計證據中, 屬於實物證據的有( ) A會計憑證 B應收票據 C庫存

實物證據:CD
外部證據:BDE

㈥ 審計中提到的證據,跟法律中提到的證據有無區別法律上說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

由於審計機關與司法機關在查處經濟案件中存在初始依據、認定目的、證據觀等方面的不同,審計證據與司法證據還存在著可比的一般屬性及效力等方面的差異,使審計移送處理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率低、判決率低的問題還比較突出,直接影響了審計戰果的擴大和審計職能的發揮。主要原因是審計機關收集的審計證據自身存在著不足。下面就審計證據與法律證據的異同加以分析比較,

一、審計證據的概念、種類、收集方式及質量要求

《審計機關審計證據准則》和新頒發的《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頒發(試行)》,兩者對於審計證據的規定基本一致,但後者由於新發布,結合實際情況,對於審計證據作了更為科學、實際的表述。如:審計人員可以(《審計機關審計證據准則》為「應當」,但審計實踐中一般只能取到復印件)收集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的,也可以採取文字記錄、摘錄、復印、拍照、轉儲、下載(新增)等方式取得審計證據。上述審計法規以及規章,基本規定了審計證據的概念、種類、收集方式和質量要求。

(一)審計證據的概念及種類

審計證據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說明審計事項真相,形成審計結論基礎的證明材料。」它包括書面證據、實物證據、視聽或者電子數據資料、口頭證據、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其他證據等6種。審計人員收集的審計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二)審計證據的收集方式及質量要求

審計證據由審計人員通過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收集。

其具體要求是:(1)審計人員在收集實物證據時,應當註明實物的所有權人、數量、存放地點、存放方式和實物證據提供者等情況。(2)審計人員在收集視聽資料或者電子數據資料時,應當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電子數據資料的運行環境、系統以及存放地點、存放方式等情況。必要時,電子數據資料能夠轉換成書面材料的,可以將其轉換成書面材料。(3)審計人員在收集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時,應當註明鑒定或者勘驗的事項、向鑒定人或者勘驗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人或者勘驗人資格等。(4)審計人員收集的有關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審計證據,應當由有關單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審計人員對證據提供者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證據,應當註明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絕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5)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有異議的審計證據,應當進行核實,對確有錯誤和偏差的,應當重新取證。(6)審計人員應當對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和歸納。按照審計事項分類,按照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相關程度排序;對審計證據進行比較判斷,決定取捨,剔除與審計事項無關、無效、重復、冗餘的證據;對審計證據進行匯總和分析,確定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審計結論。(7)審計人員經過批准可以對審計證據採取先行登記保存和暫時封存賬冊資料等取證手段。

二、法律證據的概念、種類、收集方式和質量要求

《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具體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七種,並規定「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其中:(1)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證人;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2)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刑事訴訟法》同時規定,偵查人員可以採取詢問、傳喚、拘傳、搜查、扣押、逮捕等強制或非強制措施措施合法收集證據。對於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上述「證據」進一步做出了具體規定:(1)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復製件。(2)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3)書證的副本、復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4)製作書證的副本、復製件,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以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提供證據的副本、復製件及照片、音像製品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5)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

三、法律證據與審計證據的異同

法律證據和審計證據都為證明所查事實真相而存在,都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的特點,都是各自所屬社會活動的核心。在種類上除法律特定種類外,大體也相同。而且新發布的《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在審計證據質量控制方面,也基本體現了與法律證據接軌的意圖。但由於審計和司法兩種不同活動的社會屬性以及手段的差別,兩者除了在主體、效力等方面的差異外,其可比的一般屬性的差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法律證據為定罪量刑服務,證據直指犯罪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且有強有力的強制措施作保障,因而通常以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明材料作為證據。即便採用賬務證據,也要賬務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並收集與之有關的其它證據,以便組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而審計證據多為間接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上,除個別情況外,很少有既單一又直接,能全面地證明案件特定事實的賬務證據,絕大多數單一賬務證據存在證明不全的情況,很難滿足證明犯罪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特別是涉嫌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的證據難以取到。如審計法等法律並未對被審計單位的人員以及外單位拒絕審計、調查或提供虛假證明等行為做出給予相應懲處的規定,這就使審計證據難以達到充分、直接的要求,而向偵查人員做偽證卻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二)取證標准不同。法律證據一般證明標准高、取證手段嚴密,如法律證據不僅要滿足法律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形成一個沒有任何疑點的閉合的證據鎖鏈,而且基本上都需要原物、原件,即便復印件也要與原件相符且來源合法,證人要有證明資格且與當事人無厲害關系等等。而審計證據多為證明「違法違規事實」存在,盡管在這方面也提出了原則性要求,但實際中往往達不到,也沒有手段達到和形成一個沒有任何疑點的閉合的證據鎖鏈。目前存在的問題是,或者審計證據准則自免其職,如准則規定:拒絕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但卻於法無據;或者即便審計准則提出了要求,實際也做得很不到位。比如,審計證據多為復印件,審計人員往往只是簡單復印簽章,未註明「審計證據材料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證據材料原件的存放地點,審計人員認為必要時,被審計單位有義務提供證據材料原件的承諾。」以及保存上述原件的單位的有關人員,在上述復印件空白處加註「本件根據原件復印,原件已收回」字樣,並加蓋單位公章,使審計證據難以達到法律證據的要求。

(三)取證方法不同。法律證據不適用「重要性原則」,同時一般也不適宜採取抽樣審查,而需實施詳細驗證,以對某一經濟行為或事項的「是」與「非」予以明確界定,或對經濟交易的具體數量進行核實,不僅要查實違法行為的性質,還要查明違法金額及社會危害程度,做到確鑿和精確,而審計則可以通過重要性判斷,採取抽樣審計等方法取得審計證據。

由此可見,審計證據尚不具有法律證據所要求的直接的、沒有任何疑點的閉合的證據鏈,有些還不能被司法機關作為有效證據直接採信。但是,審計證據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點和優勢,特別在當前挪用、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不減,違規決策造成嚴重損失浪費、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等重大經濟犯罪時有發生的時候,審計證據對審計機關促進懲治腐敗、推進廉政建設發揮著不可估量的積極作用。這是因為經濟犯罪與其它刑事犯罪在客觀表象上不同,主要在於經濟犯罪大多沒有犯罪現場和公開的、可見的犯罪結果。實踐證明,利用職務之便等重大經濟犯罪,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為人是在運用手中掌握的權力或者利用所掌握的經濟業務知識和財務知識的前提下進行的犯罪,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定的文化素養和處世經驗,作案前有一定的思想准備,作案後又往往找尋各種借口予以掩蓋,因而形成了經濟犯罪所特有的隱蔽性和詭秘性。但是,不管他們利用什麼借口,採取怎樣的手段,其犯罪痕跡仍會留存於記錄經濟活動的會計憑證、賬簿以及其它會計資料中。審計機關正具有這樣採集以賬務證據為主體的審計證據的優勢,易於發現揭露經濟犯罪的案件線索。

因而,只要審計機關充分發揮優勢,有效履行職能,在切實從嚴控制審計證據質量等方面下大氣力,並逐步在審計手段范圍內使審計證據與法律證據銜接,使經濟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後,直接作為有效證據被司法機關所採信,就能不用進行過多的專業性較強的司法會計偵查,從而提高移送處理涉嫌犯罪案件質量,加快辦案節奏,避免浪費資源,加大對經濟犯罪的懲處力度,以促進懲治腐敗,推進廉政建設。

㈦ 為什麼說實物證據是重要的審計證據但不是最有力的審計證據

為什麼說實物證據是主要的審計證據?但不是最有力的審計證據,因為他這是有相關依據的

㈧ 多選題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獲取實物證據的審計方法有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獲取獲取實物證據的審計方法有A.檢查 、D.監盤 。

一、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
(一)檢查
檢查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和文件進行審查,或對資產進行實物審查。
(二)觀察
觀察是指注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
(三)詢問
詢問是指注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並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
(四)函證
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採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
(五)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准確性進行核對,重新計算可通過手工方式或電子方式進行。
(六)重新執行
重新執行是指注冊會計師獨立執行原本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七)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二、審計證據的涵義
審計證據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中為證明審計事項,形成審計意見而獲取的憑據。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三條至第五條對審計證據的涵義進行了規定。准則指出,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三、審計證據按外表形式分類
審計證據按外表形式分類,可以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
1、實物證據。實物證據是指通過實際觀察或盤點所取得的、用於確定某些實物資產是否確實存在的證據。實物證據主要用於查明實物存在的實在性和數量的正確性,如現金、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
2、書面證據。書面證據是注冊會計師所獲取的各種以書面文件為形式的一類證據。它包括與審計有關的各種原始憑證、會計記錄(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和各種明細表)、各種會議記錄和文件、各種合同、通知書、報告書及函件等。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往往要大量地獲取和利用書面證據,書面證據是審計證據的主要組成部分,故可稱之為基本證據。
3、口頭證據
口頭證據是被審計單位職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對注冊會計師的提問進行口頭答復所形成的一類證據。通常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會向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詢問會計記錄、文件的存放地點,採用特別會計政策和方法的理由,收回逾期應收賬款的可能性等。對於這些問題的口頭答復,就構成了口頭證據。
4、環境證據
環境證據也稱狀況證據,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事實。具體而言,它又包括以下幾種:(1)有關內部控制情況;(2)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的素質;(3)各種管理條件和管理水平。

㈨ 關於審計證據的可靠性,以下提法不正確的是() a.書面證據比實物證據可靠 b.內部證據都不是可靠的

都不對,書面證據與實物證據是平行的,都可靠,內部證據靠自己去甄別,只專要是真實的就可靠,注冊會屬計師自行獲得的證據也不一定可靠,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靠自己去甄別,不同來源的證據不能互相印證,說明還缺乏證據

㈩ 實物證據的主要特點

根據證據的存在及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這種證據分類分別稱之為人證和物證(廣義上的物證),但是實物證據的范圍顯然是要大於證據法定種類中的物證的,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還是稱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更為妥當一些。實物證據具有以下特點:
1、實物證據客觀性、穩定性強,不易失真
證據本身是客觀存在的,且往往伴隨著案件的發生而形成,一般難以,不像言詞證據那樣易受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而且實物 證據在很多情況下是經司法和執法人員勘驗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經發現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們是證實案情的有力證據。但是.j由於各 種自然因素的影響,份如風吹日。曬、雨漱潮濕、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實物證據變形、腐爛或者揮發j喪失,甚至消失得無影無蹤。某些實物(例如氣味或其 他揮發性物質)更是轉瞬即逝,時過境遷就可能永遠滅失而不能再成為證據,這又是實物證據本身所具有的弱點。
2、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一般是靜態的、片斷的
實物證據是人們無法與之相互交流的「啞巴證據」,它如實地記錄下客觀發生的事實卻不能主動地向人們展示,只能通過科學技術和實踐簪簿用人的語言對其進行翻譯和解讀,這同時說明實物證據與案件客觀事實的關聯性不如言詞證據那般明顯;而且,由於除視聽資料以外,實物證據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一個片斷、一個側面、一個環節、一個場景等,而不能像言詞證據那樣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對實物證據的運用中就要著力揭示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並注意把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使用。
3、實物證據的種類和范圍與人類的認識能力密切相關
實物證據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載的證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類的認識能力直接決定實物證據的適用范圍和證明的准確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