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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出資視同銷售

發布時間: 2021-03-27 14:08:07

『壹』 實物資產投資的稅務及賬務處理咨詢

甲乙公司均屬於工業企業,位於遼西地區。甲公司2004年6月27日購入設備2台,購貨發票為普通發票,買價合計102200.00元。2007年11月甲公司與其他公司共同創辦乙公司,上述設備經評估投資給乙公司,評估值為102200.00元(可能純屬巧合)。截至2007年11月底甲公司該設備賬面原值102200.00元,累計折舊為45781.66元。乙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按照章程規定,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的股份。甲公司投資後未給乙公司開具發票,從2007年12月開始未對固定資產進行賬務處理,也未再計提折舊。
問:甲乙公司在2007年11月時對上述投資和接受投資賬務應如何進行處理?如甲公司於2009年4月份對該投資補做賬務處理,是否需要及如何補開發票?甲公司對該筆投資是否需要計算並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等?

答復如下:
投資方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56418.34
累計折舊 45781.66
貸:固定資產—機器設備 102200

借:長期股權投資 1022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22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45781.66
貸:營業外收入 45781.66

接受投資方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 102200
貸:實收資本 100000 (10%的股份)
資本公積 2200 資本溢余
按稅法規定甲方應給乙方開具發票。
財稅[2008]170號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至於09年處理07年的投資業務怎樣繳納增值稅,應向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不需要交納營業稅。只有處理不動產才繳納營業稅
關於企業所得稅
固定資產 出資 視同銷售,進行固定資產清理,處理後大於固定資產凈值的,列入營業外收入科目,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不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應合並企業利潤表,企業整體盈利才要繳納。

『貳』 用實物投資,投出的實物是否繳納增值稅

用實物對外投資,視同銷售,要交增值稅

『叄』 以實物投資,是否涉及納稅問題

以自己生產或建造的實物進行投資,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或土地增值稅內等及相關稅費,即,以自容己主營業務方面的產品或實物投資,視同銷售;其他的,不視同銷售,如果投資進行資產評估未發生增值,就不需要繳納稅賦;如果評估增值,則會涉及到所得稅的繳納。

希望對你有用!

『肆』 實物資產出資要交多少稅

基本處理原則是

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1、以非貨幣資產出資設立全資子公司,對投資方而言屬於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設立非全資子公司,多數屬於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具有商業實質。
2、對於新設企業而言,接受母公司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構成業務的,按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處理;反之按購買資產處理。
3、合並報表層面,應將投出資產的相關的評估增值予以抵銷,恢復到賬面價值計量(《講解2010》P581)
4、稅務處理,不考慮有無商業實質問題,一般要求確認資產轉讓所得,除非符合財稅[2009]59號文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適用條件。

在接受的非貨幣資產出資構成同一控制下合並的情況下,如果新設企業按照投入資產的評估值確定了其注冊資本,則為了避免在其個別報表層面出現資本公積負數導致產生「出資不足」的質疑,可以在個別報表層面按評估值對所取得的出資資產進行初始計量,但在合並報表層面應遵循同一控制下合並的處理原則,將其恢復到原帳面價值。

其他情況下接受出資構成同一控制下合並的情形,應把接受出資的構成業務的資產按其在母公司的原賬面價值入帳。
僅在合並報表層面調整,先將資產的增值額與對應的子公司凈資產對沖,並調整增值部分對應的累計折舊或者累計攤銷後,即可與母公司個別報表層面的長期股權投資抵銷。
我理解一般情況下視同資產處置處理,母公司應確認資產處置所得,但也不排除可以適用59號文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況。

(4)實物出資視同銷售擴展閱讀:實物資產

實物資產(real assets)是指經濟生活中所創造的用於生產物品和提供服務的資產。是創造財富和收入的資產,為經濟創造凈利潤。它包括土地、建築物、知識、用於生產產品的機械設備和運用這些資源必須的有技術的工人。從會計角度講,實物資產包括存貨和固定資產等,存貨包括庫存材料、成品以及生產中的半成品。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建築物、機械、土地等。

擴展鏈接:實物資產-網路

『伍』 股東做為投資入股的實物用於非應稅項目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從股東方看,用實物投資入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回發票或普通發票;從你單位來答說,如果接受股東方的專用發票,則可以抵扣進項稅,再用於非應稅項目,就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如果接受的是普通發票,就不抵扣進項,用於非應稅項目,無需做處理。

『陸』 關於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實物資產出資需要繳納什麼稅

實物資產出資,視同銷售。依法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及附加稅、印花稅、所得稅等。

《公司法》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近年來,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用於出資越來越多,該項業務涉及到一系列的稅收政策,筆者試通過兩個案例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業務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案例一:2011年5月,A公司以5000萬元現金和價值共為3000萬元的舊設備以及材料投資到M公司。舊設備系2006年購入,原值2000萬元,已經計提了1000萬元折舊,凈值1000萬元,作價1500萬元(含稅)。材料為自產,成本為1000萬元,作價也為1500萬元(含稅)。A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一)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該視同銷售。因此,A公司以設備和材料對外投資的行為應該繳納增值稅。

具體又分為兩種情形:

1、舊設備按照4%減半徵收繳納增值稅。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以使用過的設備投資應當視同銷售,具體繳納稅款按照以下方法:應交增值稅=1500÷(1+4%)×4%÷2=28.85(萬元)

注意要點:

1、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據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不繳納增值稅,否則按照4%減半徵收增值稅,而2009年後,根據財稅【2008】170文件規定,「不超原值不征稅的規定已經作廢」,無論對外銷售或視同銷售的舊固定資產價值是否超過原值,一律繳稅。

2、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或者營業稅納稅人銷售或視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計算銷售額的增收率按照3%計算。例如,假如本例中用舊固定資產投資的A公司為營業稅納稅人,則應交增值稅=1500÷(1+3%)×2%=29.13(萬元)

3、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意味著該項增值稅款,被投資企業得不到抵扣。

2、材料投資按照17%稅率徵收增值稅。材料投資應該視同銷售,同賣材料的納稅方法相同。本例中,用材料投資應繳增值稅=1500÷(1+17%)×17%=217.95(萬元)

注意要點:

1、A公司以材料投資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投資企業M公司可以憑借該發票進行抵扣,因此上下游企業合計稅負為0。之所以規定貨物投資行為要繳納增值稅,是因為要保持整個增值稅鏈條的完整,如果A公司不繳納增值稅,則M公司無進項稅額抵扣,整個增值稅鏈條不完整。

2、本案例中是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如果A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外投資,或者以構成「業務組合」的部分資產對外投資,可以考慮適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13號公告資產重組中涉及貨物免稅政策。

(二)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視同銷售,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因此A公司以設備和材料投資的行為應當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1、舊設備繳納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1500-[1500÷(1+4%)×4%÷2]=1500-28.85=1471.15(萬元)視同銷售成本=2000-1000=1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1471.15-1000=471.15(萬元)應納所得稅額=471.15×25%=117.79(萬元)

2、材料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1500-[1500÷(1+17%)×17%]=1500-217.95=1282.05(萬元)視同銷售成本=1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1282.05-1000=282.05(萬元)應納所得稅額=282.05×25%=70.51(萬元)

注意要點:

1、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雖然已經作廢,但是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必須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精神並未廢止,根據條例規定,該項行為仍屬於征稅范圍。

2、實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會出現稅收與會計的差異,應該在納稅申報表附表三進行納稅調整。例如本例中以材料進行投資做賬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1217.95萬元
貸:庫存商品1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17.95萬元

即,會計上該項業務部確認損失,而稅收上認為庫存商品不含稅公允價值為1282.05萬元,因此應該在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二行填報「視同銷售收入「1282.05萬元、附表三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1000萬元,從而達到納稅調增282.05萬元的目的。

根據國稅函【2009】202號文件規定,1282.05萬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同時填入附表一中,可以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如果執行會計准則的企業,該項業務稅收同會計無差異。3、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曾經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如果超過投資方應納稅所得額50%的,可以按照5年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9號公告規定,非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一律全額納稅,因此5年均勻納稅的規定已經廢止。由於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當時並未取得現金流,如果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增值過大,可能引起企業納稅困難,財稅【2009】59號文件中的資產收購,對於投資資產占企業資產75%以上的行為,可以採取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4、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後,資產的隱含增值在稅收上得到實現,則計稅基礎按照評估價值確認。例如,本例中以材料投資如果採取會計制度記賬,雖然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217.95萬元,但是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假設A公司只有材料投資形成的一項股權,且轉讓該項股權作價1500萬元,則會計做賬:
借:銀行存款1500萬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1217.95萬元
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所得282.05萬元
由於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會計賬面價值為282.05萬元,應該納稅調減282.05萬元。如果按照會計准則做賬,則該項稅收與會計差異不會形成。5、由於以設備或材料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因此對於被投資企業M公司而言必須需要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成本或折舊費用。只憑借投資合同以及評估報告,不能作為M公司的合法扣稅憑證。6、對於M公司而言,接受舊設備投資的目前總局無明確文件界定其折舊年限,一般認為按照其剩餘折舊年限比較合理。比如本例中,舊設備在A公司已經計提折舊10年,在在M公司應該按照10年來提取折舊。國稅發【2009】81號文件規定: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從側面說明總局對接受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按照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來處理的。7、假設投資方A公司是個人張先生,雖然國稅函【2005】319號文件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評估增值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的第522項已經將319號文件作廢,因此即使是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仍然應該就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三)印花稅被投資企業M公司應當就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增加額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印花稅=8000萬×萬分之五=4(萬元)案例二:2011年5月,A公司以原值3000萬元的不動產出資,B公司以5000萬元現金出資。雙方合資成立M公司,各佔50%股份,A公司實行企業會計制度,該公司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營業稅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件之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因此A公司以不動產投資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注意要點:1、以貨物對外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而以不動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不繳營業稅。其原因在於,一般來說,增值稅為環環抵扣,上游環節不徵收增值稅,下游環節則得不到進項稅額抵扣,對於增值稅鏈條上的單環節免稅是無意義的,因此為了維護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對貨物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而營業稅原則上沒有抵扣的規定,如果對投資行為征稅,則隨著投資鏈條的拉長,被投資的資產就會存在重復納稅的現象,所以稅法規定不徵收營業稅。2、由於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不徵收營業稅,因此A公司投資行為不能開具發票,M公司憑借投資合同以及評估報告作為企業所得稅前得扣稅憑證。3、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在股權轉讓時,仍然無需繳納營業稅。因此在稅收策劃中,先投資再轉讓股權的案例較為多見。(二)土地增值稅根據財稅【1995】48號文件規定,A公司以不動產投資入股的行為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注意要點:根據財稅【2006】21號文件之規定,自2006年3月2日開始,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因此,如果A公司為房地產企業,則該項投資行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三)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8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轉讓,對接收方按照3-5%的稅率徵收契稅。因此,本例中M公司應該繳納契稅,如果本省規定契稅稅率為3%,則繳納契稅:5000萬×3%=150(萬元)注意要點:根據財稅【2008】175號文件規定,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那麼以不動產投資是否屬於175號文件所稱「同一投資主體內部的無償劃轉」呢?國稅函【2008】514號文件曾經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 1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徵收契稅。即:國稅函【2008】514號文件規定,對子公司增資行為屬於「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遺憾的是該文件已經作廢。當時應當看到,514號文件之所以作廢,是其依據的上位法財稅【2003】184號文件已經作廢,但是國稅函【2008】514號文件解釋的「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不徵收契稅」的規定卻被財稅【2008】175號文件承繼,因此認為不動產投資到全資子公司仍然應該屬於「同一投資主體的內部劃轉行為」不征稅契稅。(三)企業所得稅同上例分析:視同銷售收入=50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3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2000萬元應納所得稅額=2000萬×25%=500(萬元)(四)印花稅同上分析,被投資方M公司應該就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增加額繳稅。印花稅=1億元×萬分之五=500(萬元)案例三:A公司持有M1公司50%的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500萬元。A公司持有M2公司100%的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2011年2月,A公司以持有的M1公司50%股權作價750萬元,M2公司作價2000萬元,合計作價2750萬元作為出資,投資到B公司;張先生持有的M3公司100%股份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作價2000萬元投資到B公司。(一)A公司以M1公司50%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M1公司作為A公司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是A公司的資產轉讓行為,因此該項行為應該視同銷售。視同銷售收入=750萬視同銷售成本=500萬應納稅所得額=250萬應納所得稅額=250萬×25%=62.5(萬元)(二)A公司以M2公司100%股權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如果符合該文件第5條的5個條件,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4號公告在稅務機關備案後,可以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假設A公司以M2公司投資到B公司的行為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應納稅所得額=1000-1000萬=0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A公司持有M2公司的原計稅基礎1000萬元。B公司持有M2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A公司持有M2公司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1000萬元。(三)張先生投資的個人所得稅目前個人所得稅法規體系中沒有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因此張先生雖然以持有的100%股權投資到B公司,仍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00-1000=1000萬個人所得稅=1000萬×20%=200萬元(四)印花稅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全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因此,以股權投資的行為應該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被投資企業則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額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值得注意的是,財稅[2010]7號文件規定,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因此,以此類推,投資人以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是否也不屬於股權轉讓不繳納印花稅呢?目前這是一個尚未完全明確的問題。

『柒』 以實物資產進行股權投資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內規定:「企業發生容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因此,貴公司將資產進行股權投資,也就是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實物資產換取股權,應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捌』 投資者以實物投資,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為啥可以入實收資本啊

以自己生產或建造的實物進行投資,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或土地增值稅等及相關稅費,即,以自己主營業務方面的產品或實物投資,視同銷售;其他的,不視同銷售,如果投資進行資產評估未發生增值,就不需要繳納稅賦;如果評估增值,則會涉及到所得稅的繳納
如果對方對你們公司的投資時屬於自己經營方面的,這你當然能夠做進項稅抵扣,反則,不需要繳納稅賦。

『玖』 企業對外投資固定資產不是視同銷售嗎既然是銷售,那這部分固定資產的增值稅不應該單獨列出來記為銷項稅

題目中C公司是A公司的股東,其出資方式是「實物」。雖然該固定資產出資了,但是固定資產使用者仍然是C公司,所以仍然是C公司的固定資產,C公司並未處置該固定資產,所以增值稅不應該單獨列支。

『拾』 實物入資是否需要股東去稅務機關開發票給公司

實物入資需要股東去稅務機關開發票給公司,否則不能稅前扣除其成本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回共和國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款「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之規定,該款的個體經營者應該包括個人即自然人,所以自然人的實物投資應當繳納增值稅,並據此要求自然人股東就其實物投資部分申報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關於「單位或個體經營者」,以及第八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之規定,個人與個體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應當是個人涵蓋個體經營者,而非個體經營者包括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