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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條款的相關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3-26 07:21:50

❶ 合同法哪條規定定金不能超過20

合同法中並沒有相關規定,擔保法中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1)定金條款的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合同的含義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於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范圍。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如買賣合同、師徒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承包合同等。

❷ 哪些法律規定定金

1、《擔保法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擔保法解釋》第116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擔保法解釋》第117條規定: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

(2)定金條款的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定金給付的時間,應掌握在合同訂立後履行前支付。

2、定金數額的確定,凡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應從法律法規規定,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總金額的20%。

3、使用定金的,應在合同中註明,以免混同預付款。

4、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以外的其他性質。如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從合同存在必能證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種定金當然同時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

❸ 什麼是定金條款

定金擔保是指債權人以一定的金錢來保證債的履行的擔保,定金擔保實際上是物的擔保的一種特殊形態。定金擔保作為一種債權擔保方式,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點:1.定金擔保是金錢質的一種,為金錢擔保。2.定金擔保限於合同債務的履行擔保。合同債務以外的債務的履行,例如,因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的履行,不適用定金擔保。3.定金擔保的設定人限於被擔保的主合同的當事人定金擔保不得由合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設定,定金擔保的設定人僅限於被擔保的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合同債務的履行,而向定金擔保的主合同債權人給付定金的,不發生定金擔保的效力。4.定金對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有擔保效果定金擔保是由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但定金擔保成立後,其擔保效力不限於擔保定金給付人履行債務,而且包括擔保定金接受人履行對待給付義務。一旦定金接受人不能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應當向定金給付人雙倍返還定金。

❹ 定金法律怎麼規定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抄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限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散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作用:

1.擔保合同履行,屬於債的擔保;

2.證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對獨立性;

3.有預先給付的性質;

4.定金屬於違約定金。

❺ 定金法律怎麼規定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限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散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作用:

1.擔保合同履行,屬於債的擔保;

2.證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對獨立性;

3.有預先給付的性質;

4.定金屬於違約定金。

❻ 定金與保證金法律條款有明確規定嗎

在合同上,明確註明了有定金二字。雙方發生糾紛,定金可以退還。但是保證金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❼ 定金應當如何約定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來擔保他將來會履行合同義務。負有合同義務的人履行合同義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在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
現實生活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同時也約定了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同時並用。通常情況下,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彌補因違約而受到的損失。違約金相當於一方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而且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所以,守約方利用違約金條款,就已經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了。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比較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守約方擁有適用選擇權,可以利用其保障其合同利益,補救其違約損失。但如果允許守約方並用違約金和定金條款,對補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並無必要,其數額可能遠遠高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既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也可能使守約方獲得的補償高於其所受的損失,這與合同的公平原則相悖的。

❽ 違約金和定金有上限么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定金與違約金有幾點不同:(1)違約金是以違約為生效要件的,不回需要預先給付,而是在違答約行為發生後才進行給付;而定金是以預先給付為條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條款即生效。(2)責任承擔方式不同。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的,則要按照「定金罰款」來處理。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3)數額規定不同。約定的違約金以實際損失為基準,但對於占總價款的比例沒有規定,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對於定金,和實際損失沒有關系,只是規定不能高於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