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代替員工采購產品,提供員工福利,如何合理避稅
公司用員工福利來做賬(通過蜜蜂雲代付來收集所有的正規發票),員工通過企業采購福利後也能合理的降低個稅繳納基數.從而提高了員工福利,企業也合理大道避稅的目的
㈡ 各種實物職工福利如何稅前扣除,增值稅如何處理
答:視同銷售才會影響增值稅,基本上影響到都是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對於文件中沒有列舉提到的費用項目,根據2012年總局所得稅司在線訪談時的答復,如果確實是為企業全體屬於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且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符合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相關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企業職工福利形式多種多樣,有發放的住房、交通等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也有組織員工旅遊、療養等支出,在中秋、年終等重要時刻也會組織聚餐、分發禮品,那麼這些職工福利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又該以何種標准在稅前扣除?下面,我們就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來說明。
情況一,某企業年終尾牙聚餐和年終晚會,產生的費用如何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對於文件中沒有列舉提到的費用項目,根據2012年總局所得稅司在線訪談時的答復,如果確實是為企業全體屬於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且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符合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相關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情況二,某企業組織員工旅遊,旅遊費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組織員工外出旅遊,應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支出。
根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企業組織員工旅遊如符合上述關於工資薪金規定,且符合合理性原則的,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如安排優秀員工旅遊。對全體職工普惠制的旅遊支出,則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如果是屬於工會組織活動的旅遊支出,應作為工會經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情況三,某企業中秋晚會並發放員工禮品,產生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此情況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以及個人所得稅(此處暫不說明)的處理,同時應區分贈送的是自產的貨物或外購的貨物兩種情況處理。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如企業實際發生的會議費、餐飲費、住宿費等可以在稅前扣除。
㈢ 如何利用福利費合理避稅
福利一:企業可以適當提高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的標准,比如上海企業的員工來說,每個月的住房公積金提高後,實際收入並未受影響(公積金可以取出來),然後又有比較明顯的避稅效果。
福利二:企業可以購買公車,用於免費接送企業員工上下班;可以提供比市場價格更優惠的住宿公寓,解決員工住宿之憂;也可以通過現金的方式作為餐飲補助,既能能提升員工的待遇,也能減少員工日常的費用支出,變相增加了員工收入。
福利三:企業可以改變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員工可以和公司達成協議,一部分工資薪金通過企業福利形式發放出來,而不是以現金形式,因此不會被視為收入,也就沒有稅收。
以上就是回答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啟發。
㈣ 企業發放給員工的福利要不要交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㈤ 企業如何合理避稅,做工資怎麼做
目前常見的辦法有以下幾種:
(1)將工資發放盡量安排在允許稅前扣除額從下;
(2)提高職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
(3)可採取推遲或提前的方法,將各月工資收入大致拉平;
(4)納稅人通過盡可能長的時間內分期領取勞動報酬。
其中:提高職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1)企業提供住所,是個人所得稅合理避稅的有效方法;
(2)企業提供假期旅遊津貼;
(3)購買保險公司的理財險;
(4)部分計入工資單,其餘工資採取用發票報銷的方式;
(5)多向稅務部門爭取福利金比例,多走福利;
(6)以實物形式發放;
(7)多繳公積金(但是同樣企業也面臨多繳,好像重慶的繳費比例是一定的)
(8)企業提供員工福利設施。 如:①企業提供免費午餐、或企業直接支付搭夥管理費; ②企業提供和安排免費醫療福利; ③使用企業提供的住宅設備; ④企業提供交通工具; ⑤企業為職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獎學金給職工子女等
㈥ 公司發實物作為福利,還用納稅
發獎金要交個人所得稅,由公司代扣代繳,這個應該不難解釋吧。
因為獎金是個人所得,如果超過納稅最低限額那麼當然要交了。
收入越高,交得越多。這個是國家為了調整貧富差距、為了支持公共服務而設立的稅種。
(不過在中國,這個稅交得真是不情不願,因為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無法到達大家滿意的水準。。。)
發實物作為獎金,是視同銷售。
原來東西買進來是抵扣了進項了的,如果東西不再增值,那麼其增值稅應該由最終消費者也就是單位承擔了。所以要把原來抵扣的那部分沖出來。
做分錄
借:應付福利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於你的問題補充。
因為你說發實物納稅的情況發生,我就想到你說的是這樣的情形:
生產型一般納稅人企業購進物品,最開始不是准備作為福利發放而是作為生產材料的。
付款時:
借:預付帳款——供應商
貸:銀行存款
購進時:
借:庫存商品
貸:物資采購
借:物資采購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預付帳款——供應商
企業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購進時產生了進項稅額,這部分是抵減應交稅金的。而增值稅的作用是對貨物流轉時的增值額征稅,一旦退出流通環節,就應該由最終消費者承擔。
一旦企業的角色從流通環節的一環變成最終消費者了,那麼原來抵減的那部分就應該沖出來,所以
借:應付福利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把原來的那部分進項沖出來。
從上面計算應交增值稅的公式就可以看出,銷項稅額增加,實質上就是多交稅了。
當然,對於大部分企業,一開始就准備買東西來發的。這種情況下,其實也是交了稅的,就像我們任何一個終端消費者,是不可能買了東西拿發票要求國家退回進項稅額那麼多的金額的。
作為終端消費者,無法抵扣進項,商家賣給我們的物品的價格,就是含稅價。
㈦ 企業發放實物福利年終獎如何繳稅
年終歲末,正值企業盤點一年收獲之際,同時也是企業主兌現年終獎、向職工派發紅包之時。為了節約資金或者消化庫存,很多企業往往將庫存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在此,需要提醒企業財務人員,企業給職工發放實物福利也需繳稅。 發放實物福利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憑證上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應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由此可見,企業在年底向職工發放實物福利,應作為個人收入的一部分,並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實物所得,應在取得實物的當月,按照有關憑證上註明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並入其工資、薪金所得計稅。對於企業以職工名義購買住房、汽車等貴重消費品,所購房屋產權證和車輛發票均填寫職工姓名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規定,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發放實物福利應繳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發生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發放實物福利應繳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企業年底發放的實物福利,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結轉銷售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要指出的是,實物福利作為職工福利費,企業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注意,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准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准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超過扣除比例或逾期未改正的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
㈧ 企業如何為員工提供哪些合理避稅的方法
一、根據工資支付方式合理避稅
目前的個稅法並未對個人非貨幣性福利收入有具體的管理辦法,因此可以通過減少名義收入的方式來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進而達到能夠接受的稅率范圍。具體方式上,我們可以和單位協商,將納稅人工資轉化為福利性收入。調整工資支付方式,雖然降低了名義工資,但實際收入未受影響,而且還能享受因福利扣除而適用較低的稅率,減輕稅負。
二、根據五險一金扣除標准合理避稅
適當提高五險一金的繳納標准,或者提高其他免稅項目可以在工資總額稅前進行扣除。拿公積金舉例,每個月的住房公積金提高後,實際收入並未受影響(公積金可以取出來),然後又有比較明顯的節稅效果。因此,我們可以和企業約定適當提高五險一金計提比例,從而降低稅負。
三、根據優惠政策進行合理避稅
當稅率較難改變的時候,我們可以改變應納稅所得額。比如大家可以和公司達成協議,一部分工資薪金通過福利形式發放出來,不以現金形式,因此不會被視為收入,也就沒有稅收。單位可以增加福利項目,比如免費交通、免費餐點,這樣不給員工加薪也能減輕員工的稅務負擔,變相增加了員工收入。
以上就是企業為員工所做的合理避稅意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