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是必須的嗎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5、部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1)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條例擴展閱讀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⑵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條件有哪些
北京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限額為:每月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繳存上限,也不得超過月房租費。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2)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年度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可以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每年核定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
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第1號)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條新參加工作或新調入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待資金到賬後,管理中心將相應資金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借調、外派職工,由與職工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負責落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二十三條職工工資扣除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低於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最低工資標准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下崗、內退等類似情況職工工資扣除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低於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確定。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執行期為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由管委會適時調整並公布。
⑶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是如何調整的,公司和個人各交多少
北京現行繳存比例通常為8%至10%。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根據你單位給你上報的基數與比例來。
如:基數3000元,比例10%,單位300+個人300,賬戶600元/月。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3)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條例擴展閱讀:
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⑷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有沒有規定,對於離職人員,原單位可代提取公積金
北京市公積金新規後,離職退休員工可以提取公積金。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內》第24條的容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職、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⑸ 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的改進
自2006年3月1日開始,北京市實施最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與之前執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比,即將實施的《若干規定》從多個方面進行了規范和補充,「鏈家地產」市場專業人士認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的改進:
第一,《若干規定》的第七條規定,「管理中心應當於每年7月31日前,向社會發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同時,管理中心或者受委託銀行應當於每年8月31日前,向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而在之前,並沒有明確的時間和明確的對賬流程,這就表明即將實施的《若干規定》將會使得賬務更加的清晰和透明,從而有助於消費者的住房收益提升。
第二,《若干規定》的第八條規定,「管理中心應當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或者住房公積金存摺,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不過,在之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雖然每個繳存職工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但是,繳存職工手中並沒有一個有效的繳存證明,使得繳存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狀況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監控。而即將發放的住房公積金卡或存摺將會讓繳存職工得到一個「實物」,有效了解自身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狀況和使用狀況。
第三,《若干規定》的第十條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每次申請期限不超過1年」。在此,對於繳存住房公積金困難的單位申請期限作出了明確的上限規定,最長為一年,將可以有效保障住房公積金的實際繳納狀況,確保消費者的住房收益;而之前的規定是「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這就意味著之前對於繳存困難單位並沒有實現一個明確的繳納時間規定,從而導致了長久拖欠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扯皮」事件,損壞消費者的住房利益。
第四,《若干規定》的第十一條規定,「單位合並、分立時,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另外,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這一點跟之前實施的政策相比產生了較大的差異。首先,原先的政策中對於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等發生的不同事件並沒有進行分割,而此次的《若干規定》進行了明確的分類,把單位合並、分立與撤銷、解散或者破產分成兩類進行區別對待;其次,原先的政策對於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並沒有對未繳、少繳或欠繳的狀況進行明確的補繳等相關措施,但在此次的《若干規定》當中,對上述的這些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補繳措施,特別是對於無力補繳的,也要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責任主體,以便未來相應權利義務的實現。
第五,《若干規定》的第十二條規定,「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可以在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時,申請管理中心給予貼息。」而在原先的政策中,並沒有辦理商業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相關政策,這就意味著此次的《若干規定》一方面完善了貸款選擇的渠道;另一方面在獲得較快和便捷貸款的同時又能夠享受住房公積金帶來的優惠,從而把商業個人住房貸款審批的便利與住房公積金的優勢有機結合,真正服務於消費者。
第六,《若干規定》的第十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於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以及按照規定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所需資金」,此中與原先政策不同的就是由「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轉變成「按照規定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所需資金」,從而使得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能夠更直接和快速的應用於住房的解困需求,推進了住房保障體系的進程。
綜上所述,「鏈家地產」市場專業人士認為,在此次的《若干規定》中,讓住房公積金的帳務得到了進一步的清晰和透明、執行力度也得到了進一步加強、保障體系進一步的完善、監督職能得到進一步強化。為此,《若干規定》的正式實施,對於房產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將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⑹ 北京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嗎需要繳多少
北京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繳納金額是根據繳費基數乘以繳費比例來計算的,繳費基數為上一年該員工的平均月工資額。
根據《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五條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三)事業單位;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團體。
第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單位多繳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依法退回。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每次申請期限不超過1年。
(6)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條例擴展閱讀:
《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在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可以在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時,申請管理中心給予貼息。貼息的具體辦法由管委會制定。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本市的住房價格、政策、職工購買能力及公積金的資金狀況等擬訂,報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⑺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規范
2010年,北京出台了關於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只能用於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嚴禁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進行投機性購房。以下是通知全文。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
關於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金[2010]1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只能用於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嚴禁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進行投機性購房。
二、保持繳存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對象,僅限於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的繳存職工家庭,且貸款用途僅限於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五、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根據當地住房價格、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和住房公積金業務發展狀況,以支持繳存職工購買普通自住房的貸款需求為原則,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並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備案。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備案。
六、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調查、審核、抵押、發放、回收等工作,切實加強貸款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抓緊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防範騙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行為。同時,要簡化辦理手續,提高服務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落實本通知精神的具體措施,積極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及時報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11-1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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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北京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嗎
一:公司是否必須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答:根據2006年1月6日《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事業單位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社會團體
(五):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六):其他單位與其員工可以按照雙方自願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如果單位不建立住房公積金,會有什麼後果?
答:如果單位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好處?
答:第一 , 在工作年限內,住房公積金不僅僅由員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繳存,員工所在單位也要按該員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給予資助,這兩筆款項做為住房公積金儲存在員工個人公積金賬戶中,計算利息,且連本帶息全部歸還員工個人所有。
第二, 每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相當於員工為自身的住房消費做儲蓄,員工只要發生購房等政策允許的情況,就可以按照規定的限額及頻率提取使用。
第三,員工或員工家庭遇政策規定范圍內的突發事件,可按規定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以緩解經濟壓力。
第四,當員工退休時,個人賬戶內還有未提取公積金,可一次性結算本息後銷戶提取,這樣相當於一筆養老金。
第五,員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一定條件後,在購建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該貸款較普通商業銀行商業性個人貸款具有利率較低的優點。
第六,按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和利息所得稅。
⑼ 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多少
北京地區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為5%—12%,企業可根據自身經濟情況,經本單位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在規定范圍內確定具體繳存比例。其它單位繳存比例為12%。
一、住房公積金在保證繳存職工提取的前提下,優先滿足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借款申請人購買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120萬元,購買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額度仍為80萬元。
二、貸款額度不再依據個人信用等級上浮。
三、對於曾經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北京繳存不滿規定繳存時間的職工,繳存時間可以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四、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北京戶籍職工,在北京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
五、取消新建商品房評估。
(9)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條例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的特點:
(1)普遍性,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性貸款;
(4)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