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出資瑕疵,瑕疵出資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瑕疵在語義上進行解釋便是缺點,從法律層面進行解釋,瑕疵指的便是在標的物形狀、質量、效用等方面存在缺陷,未能符合法定約定或者通用的相應指標。股東出資瑕疵內涵研究方面,眾多學者對此進行了分析和研究。有學者認為,股東出資瑕疵屬於股東繳付現物存在品質和權利上的瑕疵,其中包含了法律和自然瑕疵,如所交付的標的物未能符合相應的章程或者國家規定標准,不具有相應的功能和功效,影響著公司對標的物的無法正常使用,即認定是股東出資瑕疵。有學者指出,在法律層面對股東出資設定明確規則狀況之下,如相應股東在出資時,未能符合相應的規定,可認定是股東用於出資的財產是出資瑕疵。通過對部分學者出資瑕疵概念的查閱和匯總得知,股東出資瑕疵主要是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時,未能符合國家相應法律規定和公司的章程,其中包含了出資義務不履行,不適當履行。不履行主要指的是未進行出資,履行不適當主要指的是出現出資延遲、出資金額不足、抽選出資的方式等。
公司法對股東民事責任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由於部分規定的制度內容比較籠統,在實際當中可行性不強。當前股東出資瑕疵民事責任制度內容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不足:
(1)出資瑕疵股東在公司法當中的民事的責任追究,僅限於補足相應的出資差額即可,可見股東存在出資瑕疵問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比較小。即便是股東補充與補償相應的出資差額和相應的出資利息,也遠遠彌補不了公司的經營與發展所造成的損失。這樣的股東出資瑕疵的責任承擔方式和處罰方式,未能有效地制止股東出資瑕疵問題的再次出現。
(2)現行的股東出資瑕疵民事責任中,未能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鑒於公司法對股東責任未能進行詳細的劃分,使得對公司內部和公司外部的區分界限比較模糊,這樣便缺乏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盡管公司其他的一些股東或者成員知道股東出資瑕疵的行為,可能由於各種原因,而不願意行使其他的法律手段來追究相應股東的民事責任,這樣便使得公司法的制定和實施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債權人對其出資瑕疵並不知情,也沒有更多途徑保障其權利,這樣便是的債權人的利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3)新公司法對於解決股東出資瑕疵方面的問題,相關出資瑕疵內容比較籠統,未能明確確定訴訟主體制度方面的相關內容,對於訴訟主體規定內容的缺失,必然導致訴訟程序出現障礙。這樣的狀況充分反映出公司法本身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不單影響當事人利用法律途徑來保障自身利益,同時也加大了法院使用新公司法的內容來維護當事人利益的難度。
(4)當前學術界眾多學者對於股東出資瑕疵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和研究,但是關於出資瑕疵預防制度建設的建議未能達成共識,在公司法當中也未能對這一方面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這樣便使得股權出資瑕疵在防範措施方面存在缺失,導致股東出資瑕疵問題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解決,自然會影響到公司其他利益主體的權益。
解決對策
為了保障現代企業能夠在安全和穩定的狀態下進行運營,針對股東出資瑕疵民事責任制度方面的問題,首要的工作便是要建立股東實體權益保障制度。通過這一制度,能夠有效地對相應股東出資瑕疵的責任進行追究,在實際操作當中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首先,法律應明確股東出資瑕疵追繳出資權利的主體,權利主體應及時、合法、並正確的行使該項權利。通過構建相應的追繳出資管理制度內容,藉助合法的途徑來保護相應利益主體的權益。其次,法律要制定追繳出資法律程序,通過設置可操作性較強的追繳程序,股東出資瑕疵行為出現之後,其他的股東公司和相應的債權人能夠按照相應的法律程序來保護自身的權益。最後,法律應當明確出資瑕疵的責任人,公司可委託或藉助驗資機構來對具體的出資瑕疵行為人進行核實並驗證。若由於驗資機構的原因未能核實並驗證該出資的,則相應的驗資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更有利於保障其他股東權益。
當前我國公司法根據股東出資瑕疵,對於其他股東和債權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制定了三種法律責任,第一,違約責任;第二,差額補繳責任;第三,資本充實責任。與之對應的相應責任承擔方式有以下三種,第一,繼續履行;第二,採取補救措施;第三,賠償損失費;通過分析得知相應的責任類型和承擔方式存在一定的片面性,難以補償,由於股東出資瑕疵所造成的利益方經濟損失。因此,本人認為應當注重對股東瑕疵出資責任立法方面的完善。在實際的操作當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應當不斷的完善貨幣出資不實方面股東的責任立法內容,同時要詳細的列出貨幣出資瑕疵的類型。其次,要不斷的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瑕疵出資,民事責任相關立法內容,並在相應立法當中,加大對該類民事責任的承擔范圍和懲處力度。最後,應當完善股東出資追繳權利,相應內容的立法不斷的維護。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完善股東瑕疵出資責任立法
按照公司法規定內容,公司在成立時需要對所有股東的出資額採用書面的形式進行規定。但實際操作當中,未能對一些非貨幣出資形式的協議進行規定,這樣便使得公司的資產存在不透明狀況,為了改善股東出資義務履行的監督機制,不僅要對貨幣出資方面的內容進行規定,同時也要注重對一些非貨幣出資形式進行規定,並將相應內容列入到公司的章程當中。在完成這一協議規定內容之後,還要對股東出資義務履行的狀況實施有效的監督,通過制定股東出資信息的公示制度,讓公司的貨幣和非貨幣出資狀況能夠得到公司全員的監督。這樣不僅能夠保障公司自身的利益,同時也能夠保障其他主體的權益,對於降低公司的交易風險意義重大。
(4)構建股東出資瑕疵預防機制
公司法雖有對股東出資瑕疵所承擔的相應民事責任進行規定,但是存在諸多不足,且多數是在事後進行懲罰。如果法律能在事前進行有效的控制,便可以降低股東出資瑕疵出現的頻率。因此,針對該情況,本人認為應當構建股東出資瑕疵的預防機制,通過不斷的完善當前社會信用體系,對企業的法人以及企業的信用進行嚴格的監督與管理,藉助社會信用體系的一些限制機制,例如,構成股東出資瑕疵行為之後,相應的行為人不能乘坐高鐵或者飛機,在銀行貸款方面設定貸款限額,這樣能夠更好的約束股東能夠正常出資,避免股東出資瑕疵現象頻發。
② 這屬於權屬不明有爭議的資產嗎
資產權屬一無爭議是指一定的資產的歸屬權非常清楚沒有任何的異議。比如你自己出資購買的一套房屋,一切證件的名字都是你自己。這樣的資產權屬就是無爭議的。
③ 法律上什麼叫做權力瑕疵擔保
所謂權力瑕疵擔保,是指出賣人擔保第三人不能就買賣的標的物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
在我國民法上,買賣權僅指實物買賣,權力瑕疵擔保也僅指出賣人擔保轉移的標的物的所有權無瑕疵。
《合同法》第150、151、152條都是對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
附:《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
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條: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
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
第一百五十二條: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
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④ 什麼叫權屬瑕疵
即所有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完整或存在爭議
⑤ 資產瑕疵是什麼意思
大概就是問你的資產吧,有一些資產的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是嚴重不符的
⑥ 簡述實物資產包含的范圍
實物資產是指經濟生活中所創造的用於生產物品和提供服務(即購入使用)的資產。
從財務角度講,實物資產包括存貨和固定資產等,存貨包括庫存材料、成品以及生產中的半成品;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具體分類如下:
一、根據資產價值劃分,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消耗品等;
二、根據經濟用途劃分,包括生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生產經營性資產;
三、根據物質形態劃分,包括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
四、根據產權歸屬劃分:自有資產、接受資產和租入資產;
在實際管理過程中,除特殊管理要求外,實物資產通常指財務管理中的固定資產。實物資產管理,有別於財務角度「靜態」的價值管理,管理范圍涵蓋了企、事業單位日常經營活動中所有的「物」,前者更強調資產管理職責和使用效率,關注資產動態及管理價值。基於「資產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概念,提倡「動態」監控資產「形成到最終消亡」的全過程,通過不同條線深度管控,體現「顆粒度」精細化管理,理順並簡化繁雜的實物管理狀況,彌補財務管理中的盲區與不足,從而實現帳、卡、物三相符。
⑦ 產品瑕疵責任相關法律規定.
產品瑕疵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規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者未喪失原有的使用價值。 產品瑕疵不同於產品缺陷,產品瑕疵是非危險的毛病,而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那麼,有瑕疵的產品是否可以銷售呢?《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產品「必須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因此,存在瑕疵的產品是可以銷售的,但是必須以「處理品」、「次品」等形式註明,並告訴消費者哪方面有瑕疵。如果將有瑕疵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則屬於欺騙消費者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工商說法: 廣義上,產品不符合其應當具有的質量要求,即構成瑕疵。狹義上,瑕疵僅指一般性的質量問題,如產品的外觀、使用性能等。根據《合同法》及《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銷售者具有瑕疵擔保義務。《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瑕疵擔保責任主要基於買賣合同而產生,在商品流通環節,銷售商可能不知道產品質量有瑕疵,但仍然要必須承擔瑕疵擔保義務,給購買產品的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產品質量瑕疵責任是銷售者出售產品後產生的,不是消費者的額外要求,銷售者應當對產品質量負責並尊重消費者的權利。當產品存在瑕疵時,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具體而言,就是: 1.修理、更換。消費者可以在不改變物權所有人的情況下解決產品瑕疵責任問題,繼續使用產品;修理費用應由銷售者負責。 2.退貨。解除買賣關系,銷售人從消費者手中收回產品所有權,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退貨是在修理、更換的前提下或者產品本身已不具有修理、更換的條件時,消費者退還產品、收回產品價款,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 產品質量瑕疵的救濟方式是法定的,消費者應當從產品瑕疵的實際情況出發選擇適合的救濟方式; 消費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要求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瑕疵責任時,可以行使法定的選擇權,銷售者應當允許並尊重其選擇,並切實履行其「三包」責任。 對於消費者而言,購買商品時應當索取發票作為獲取賠償的依據;對於銷售者而言,應當完善進貨台帳制度和索證索票制度,不要怕麻煩,因為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本案中即是由銷售者的上家——批發商承擔的退款責任。
⑧ 企業的實物資產如何定義包含哪些
實物資產是指經濟生活中所創造的用於生產物品和提供服務(即購入使用)的資產。
從財務角度講,實物資產包括存貨和固定資產等,存貨包括庫存材料、成品以及生產中的半成品;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具體分類如下:
一、根據資產價值劃分,包括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消耗品等;
二、根據經濟用途劃分,包括生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生產經營性資產;
三、根據物質形態劃分,包括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
四、根據產權歸屬劃分:自有資產、接受投資資產和租入資產;
在實際管理過程中,除特殊管理要求外,實物資產通常指財務管理中的固定資產。實物資產管理,有別於財務角度「靜態」的價值管理,管理范圍涵蓋了企、事業單位日常經營活動中所有的「物」,前者更強調資產管理職責和使用效率,關注資產動態及管理價值。基於「資產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概念,提倡「動態」監控資產「形成到最終消亡」的全過程,通過不同條線深度管控,體現「顆粒度」精細化管理,理順並簡化繁雜的實物管理狀況,彌補財務管理中的盲區與不足,從而實現帳、卡、物三相符。
⑨ 出資瑕疵的出資瑕疵的概念及表現形式
公司在設立時,出資人通過簽訂公司設立協議、章程認繳公司出資,在公司成立後,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權,同時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實際繳納出資,如股東沒有按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就是出資瑕疵,其形成的股權,這里我們稱之為瑕疵股權。在公司增資擴股時,沒有按增資協議繳納出資與上述情況相同。
在實踐中形成出資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足額出資。公司成立時,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二年內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股東將剩餘的注冊資本繳足。實踐當中存在著首次出資額就不足20%,或沒有繳納剩餘的80%,這就構成股東未足額出資。
2、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以貨幣之外的實物出資,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辦理產權過戶的實物,股東沒辦理過戶手續或沒有交付實物。
3、約定是以貨幣出資,但股東要求以實物出資。
4、約定是以特定物出資如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但股東要求替代出資。
5、作為出資的實物或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價格明顯不足。
《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這一條的內涵是很廣,擴大了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范圍,但也可能會出現更多、更新的出資瑕疵表現形式。
抽逃出資是對公司財產的一種侵犯,與出資瑕疵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資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資的情況。
⑩ 固定資產權屬狀況該怎麼填
自有或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