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貿易實務中合同的各種背書有什麼區別
國際貿易實務中合同沒有背書之說。
所謂背書是指國際貿易實務中的票據(包括提單)在轉讓時的行為之一,即當票據需要轉讓時,轉讓人在票據的背面簽字蓋章,並做批註的行為。
空白背書是指轉讓人只在票據的背面簽字蓋章,而不做任何文字批註的行為。
限制性背書則是指轉讓人除了在票據的背面簽字蓋章外,還加限制性文字的批註的行為。
指示性背書是指轉讓人除了在票據的背面簽字蓋章外,還在票據的背面寫上:TO ORDER OF THE XXX的批註的行為。
如果還有什麼附條件背書的話,那麼是指轉讓人除了在票據的背面簽字蓋章外,還在票據背面附加相關的條件批註的行為。
② 國際貿易實務 合同糾紛
1、有正當理由——因為,如對方的申訴理由:「承諾是在要約有效期內做出,因而是有效的」,即賣方的報盤有效期是8月30日,而買方接受的復電是8月26日。所以,如果A商號對我國的這家公司提起訴訟,有正當理由。
2、雙方間的買賣合同成立——因為受盤方是在報盤的有效期內表示的接受,因此合同成立。
③ 國際貿易實務——合同問題
1遲延交貨須在得知繳獲後的合理時間內作出宣布合同無效的通知,本案中,顯然買方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
2由於1,所以買方沒有權利拒付貨款,並且考量其他,也沒有看出合同目的根本喪失的跡象。
3倒簽提單意味著欺詐,風險由承運者承擔,但是在北歐某些國家和俄羅斯被認為是合法的。
④ 國際貿易實務合同相關問題
今夕是何年?高校圍牆內的師者居然還在出這種題目。
⑤ 國際貿易合同操作實務的介紹
新時期,廣東正以世界眼光和戰略思維謀劃外經貿的大發展。為了貫徹省委省政府的外向型發展戰略,推動企業「走出去」,幫助企業在更高層次、更寬領域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進一步落實我省發展現代產業體系的戰略部署,開拓服務業發展的新領域,大力推進以現代物流、會展等為重點的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廣東省分會與廣東經濟出版社根據企業的發展需要和我省產業結構調整的進程,再次組織專業人員有針對性地編輯出版了該叢書之《國際貿易合同操作實務》。
⑥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你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雖然在《公約》中未有明確的表述,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可以總結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在商品的名稱和品質規格、裝運、商品檢驗(檢疫)、索賠條款上大體一致,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數量條款。此條款只要包括交貨數量和計量方法。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農副產品的交易中由於這些貨物的計量不易精確,故為避免爭議,應在合同中對交貨的數量規定一個機動幅度,也即「溢短裝條款」。
2、包裝條款。根據《公約》第35條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和包裝。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若無約定,則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進行裝箱和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和包裝,否則視為與合同不同。同時,包裝條款中須明確國際對運輸標志的慣常做法以及訂明包裝費用由何方負擔 .
3、價格條款。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相當突出的作用,直接關繫到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作價主要有固定價格,滑動價格和後定價格三種方式。在貿易實務中,還應密切注意國際貿易術語的應用。
4、保險條款。由於國際貨物買賣風險比較大,故保險條款在合同中就顯得非常必要。這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有較大的區別。在貨物買賣中,應注意各種貿易術語中保險費用和保險責任的負擔。
5、支付條款。國際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規定,貨物的結算除了政府記帳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過銀行進行現匯結算 ,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過現金或銀行轉帳進行結算。此條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條款。這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普遍採用的一種例外條款。按照《公約》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遲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擔責任,只有當既沒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當事人過失的情況下,當事人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仲裁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規定,如雙方協商不成,應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我國的涉外買賣合同若協商不成,應提交北京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其規則進行仲裁 .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則相對較少採用仲裁方式來解決爭議和糾紛。
8、法律適用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由於涉及合同當事人來自不同的國家,故很有必要設立法律適用條款來規定準據法,以防止在發生爭議時無法缺點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的法律。一般來說,國際上都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定,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還要受到最密切聯系原則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的限制 .公約中對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利的 適用范圍規定的更加完備與廣泛。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予以規范調整,故較少設立此條款。 所以,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的,我國《合同法》應當充分地借鑒《公約》,特別是一些在國際貿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條款的設立上能日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