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購入固定資產賬務處理
1、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能)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2、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
①借: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能)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②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1)企業購買銀行實物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具體應用
1、由於安全或環保的要求購入設備等,雖然不能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是有助於企業從其他相關資產的使用中獲得未來經濟利益或者獲得更多的未來經濟利益,也應確認為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由此適用不同的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此時,企業應將其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如:飛機的引擎)
3、對於工業企業持有的工具、用具、備品備件,維修設備等資產,施工企業持有的模板、擋板、架料等周轉材料,以及地質勘探企業持有的管材等,盡管該類資產具有固定資產的某些特徵,如使用年限超過一年,也能夠帶來經濟利益,但由於數量多、單價低,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在實務中通常確認為存貨。
但符合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的,比如企業(民用航空運輸)的高價周轉件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
2. 公司基本帳戶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按新會計准則應怎樣做帳務處理
公司基本帳戶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按新會計准則的帳務處理:
一、購買理財產品時賬務處理
1、購買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貸:銀行存款
2、確認收益時
借: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3、返還本金、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含利息)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應收利息
二、銀行承兌匯票的賬務處理
1、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
借:其他貨幣資金——XX銀行承兌匯票
貸:銀行存款——XX銀行
短期借款——XX銀行
2、支付其他公司銀行承兌匯票
借:庫存商品(預付賬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貸:應付票據
3、支付銀行信用貸款
借:短期借款——XX銀行
貸:銀行存款——XX銀行
4、承兌匯票到期解付時
(1)直接解付時
借:應付票據
貸:其他貨幣資金——XX銀行承兌匯票
(2)先轉入單位基本戶再解付
借:銀行存款——XX銀行
貸:其他貨幣資金——XX銀行承兌匯票
借:應付票據60 貸:銀行存款——XX銀行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⑴ 取得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或贖回。
⑵ 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具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⑶ 屬於金融衍生工具。但被企業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3. 購進樣品怎麼進行賬務處理
,要看具體情況而定。我們先從主導該行為的企業(假定為該樣品的生產廠家)的業務處理開始分析,通常可能存在以下情況。 (1)將自產、委託加工產品或者購入的商品(以下簡稱產品)作為樣品,無論是用於長期展示,還是短期促銷,要視其最終處理途徑確定會計處理: ①變價銷售,這種情況下會計處理類似於正常銷售業務。在發出樣品時借記發出商品樣品,貸記庫存商品等;實際銷售時按變價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發出商品樣品等;如果變價收入過低, 稅務機關認為應當調整的,其調整增加的流轉稅額計入銷售費用為宜。如果變價收入(不含稅金額)低於貨物賬面成本的,考慮管理方面的要求,將其差額部分計入銷售費用為宜。 ②無償贈送,這種情況在稅務上屬於視同銷售。按其成本及應計稅額借記銷售費用,貸記發出商品樣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③回收報廢,按其回收入庫折價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貸記發出商品樣品,按其差額借記銷售費用。 增值稅方面,對於第①②兩種情況,無疑是要計征增值稅。而對於第三種情況,應該不需計征增值稅。所得稅方面,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以及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精神,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的,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所得稅方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企業發生本前述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從原理上看,這一規定同樣是針對第①②兩種情況。 (2)名為樣品,實際是具有折扣性質,即按經銷商、客戶采購量供給一定數量的樣品,這具有供其展銷和鼓勵增加采購量的雙重意義,這種情況下,會計上可按商業折扣進行處理。 增值稅方面,雖然有觀點認為,相關規范中所稱折扣銷售僅限於價格折扣,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託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而應做視同銷售處理。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資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飲料折扣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598號)中曾明確,對於該公司採用數量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的情況,可依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而通常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如果實物折扣以合理方式轉換為價格折扣並體現在同一張發票上,則可以按折扣後金額計繳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徵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發布實施後,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另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貴公司可比照分析確定自身業務屬於上述哪種情況,從而確定相應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4. 公司基本戶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理財戶
貸:銀行存款--基本戶
兌付時:
借:銀行存款--基本戶
貸:銀行存款--理財戶
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5. 工業企業購買和銷售貨物的賬務處理
一、
1、借:在途物資
/
材料采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專賬款
2、借:原材屬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3、借:在途物資
/
材料采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4、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5、借:原材料—暫估
貸:應付賬款
6、借:在途物資
/
材料采購
(按理說不應該處理,除非對方已經發貨)
貸:應付賬款
7、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8、借:原材料—暫估
貸:銀行存款
二、你自己弄一下吧。
1、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後面有點亂,銷售方不涉及「入庫」,應該是「出庫」。
6. 公司購買理財產品,賬務如何處理
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如果適用新會計准則,所述理財產品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持有期間的利息通過「投資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即可。
如果企業仍適用原會計制度,所述理財產品通過「短期投資」科目核算,持有期間收到的利息,作為沖減投資成本處理。收回時,收到金額與賬面價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計入應收項目的股利、利息等後的余額,作為投資收益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1、從公司帳戶劃出存款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銀行存款
2、購買理財產品
借:短期投資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3、處置理財產品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短期投資
投資收益
4、收回投資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貸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6)企業購買銀行實物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投資理財,投資理財是指投資者通過合理安排資金,運用諸如儲蓄、銀行理財產品、債券、基金、股票、期貨、商品現貨、外匯、房地產、保險、黃金、P2P、文化及藝術品等投資理財工具對個人、家庭和企事業單位資產進行管理和分配,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從而加速資產的增長。
理財產品除了種類繁多,理財產品的合約設計復雜如天書,晦澀難懂的產品描述也讓投資者「眼暈」,很多人基於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和對高收益率的追求而簽下合約,最終在投資受損時才如夢初醒。而「被銀行客戶經理誤導」、「只報收益不說風險」、「將理財產品說成存款」等行為,更成為理財糾紛投訴的焦點。
另類理財產品多為不保本浮動收益產品,噱頭大於實質,與其掛鉤的產品價格走勢比較獨特,波動非常大,比如藝術品、酒類、普洱茶投資市場都出現過暴漲暴跌,因此風險也會大很多,風險承受能力不高的普通投資者最好不要輕易染指。
7. 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會計處理
銀行理財產品屬於企業的金融資產,但不應計入「貨幣資金類」和「回其他應收款」。貨幣資金是企業存量答資產中停留於貨幣形態的那部分資金。而銀行理財產品不屬於貨幣形態,不能隨時用於支付,收回有限制,而且收益有風險,所以企業不能把銀行理財產品直接列作「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或者「其他應收款」,無論期限的長短。
銀行理財產品的會計分類。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金融資產劃分為下列四類: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①銀行理財產品按期限分為超短期、短期和長期理財產品。超短期理財產品只有3天、7天等,不超過一個月,一般風險較低,收益率較低。短期理財產品,一般為1 ~ 3個月,一般不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為長期理財產品。②按照保本和收益的風險分為保本固定收益型、保本浮動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③理財產品按照投資的領域分為貨幣基金和債券型、信託型、資本市場型、掛鉤型及QDII型產品。
8. 公司購買理財產品怎麼做賬務處理
公司購買理財產品,具體的賬務處理方法如下:可以根據企業不同的情況分別記入「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其他應收款」、「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賬戶;而受到利率時則記入「到期投資回報」或者「股票升值回報」中即可。
拓展資料:
公司購買理財產品造成的財務影響有:
1.
銀行理財產品直接列作貨幣資金類,使用者難以從報表中看出企業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並了解其相關風險,尤其是一些不能提前贖回的銀行理財產品,在使用時是受到限制的;
2.
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有固定收益和浮動收益之分,期限從幾天到幾年不等,有可提前贖回的和不可提取贖回的產品,全部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
3.
不能全面反映出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並且在進行財務分析時,將會全部作為流動資產類,影響企業流動比率等短期償債能力指標;
4.
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財務報表中都列作長期資產,理財產品作為這兩類來核算,將影響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指標的計算;
5.
另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需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而且還有許多理財產品無法取得公允價值,會影響當期財務報表;
6.
由於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合同上是預期收益率,當期的實際收益率難以得知,難以計提當期的利息收益。
9. 購進產品樣品怎麼進行賬務處理
購進樣品的賬務處理方法
從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角度看,無論是否實際入庫以及後續如何處理,在收到樣品時都應當辦理入庫手續。至於賬務處理,要看具體情況而定。我們先從主導該行為的企業(假定為該樣品的生產廠家)的業務處理開始分析,通常可能存在以下情況。
(1)將自產、委託加工產品或者購入的商品(以下簡稱產品)作為樣品,無論是用於長期展示,還是短期促銷,要視其最終處理途徑確定會計處理:
①變價銷售,這種情況下會計處理類似於正常銷售業務。在發出樣品時借記「發出商品——樣品」,貸記「庫存商品」等;實際銷售時按變價收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發出商品——樣品」等;如果變價收入過低,稅務機關認為應當調整的,其調整增加的流轉稅額計入銷售費用為宜。如果變價收入(不含稅金額)低於貨物賬面成本的,考慮管理方面的要求,將其差額部分計入銷售費用為宜。
②無償贈送,這種情況在稅務上屬於視同銷售。按其成本及應計稅額借記「銷售費用」,貸記「發出商品——樣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③回收報廢,按其回收入庫折價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貸記「發出商品——樣品」,按其差額借記「銷售費用」。
增值稅方面,對於第①②兩種情況,無疑是要計征增值稅。而對於第三種情況,應該不需計征增值稅。所得稅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精神,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的,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所得稅方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企業發生本前述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從原理上看,這一規定同樣是針對第①②兩種情況。
(2)名為樣品,實際是具有折扣性質,即按經銷商、客戶采購量供給一定數量的樣品,這具有供其展銷和鼓勵增加采購量的雙重意義,這種情況下,會計上可按商業折扣進行處理。
增值稅方面,雖然有觀點認為,相關規范中所稱折扣銷售僅限於價格折扣,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託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而應做視同銷售處理。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資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飲料折扣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598號)中曾明確,對於該公司採用數量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的情況,可依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而通常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如果實物折扣以合理方式轉換為價格折扣並體現在同一張發票上,則可以按折扣後金額計繳增值稅。
所得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72號)曾明確,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徵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發布實施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另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