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民參與合夥關系,( )出資。 A.可以用勞務 B.必須用資金 C.必須用實物 D.必須用資金或實物
公民參與合抄伙關系,可以用勞務襲出資。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1)以實物出資合夥協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Ⅱ 合夥一方出資一方出力寫協議
根據合夥相關法律規定簽定。我國合夥分為:個人合夥、法人合夥和合夥企業。其中,只有合夥企業具有企業資格。他與個人合夥最大的不同在於,合夥企業的成立需要有書面協議。這是合夥企業成立的基礎。其次,他需要進行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合夥企業解散時要像法人一樣進行清算。在法律適用上合夥企業主要是使用《合夥企業法》用《民法通則》作為補充。而個人合夥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夥人之間有合夥和議並進行實物或勞務等出資即可。且主要是規定於《民法通則》之中。除此之外,它們之間的權利義務無本質區別。對合夥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46.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便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48.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夥人,對於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夥人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Ⅲ 合夥人可以採用哪些方式進行出資
《合夥企業法》對此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Ⅳ 對方實物出資不付簽訂的合夥協議是否有效
合夥協議仍然有效,但實物出資的義務人違約了,守約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夥協議。
Ⅳ 與人合夥開一個建材店,應簽訂怎樣協議,才具有法律效應
與人合夥開建材店屬於個人合夥,應該簽訂個人合夥協議才會具有法律效應。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及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民事主體。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簽訂個人合夥協議注意事項:
1、個人合夥的合夥人為自然人。這一點區別於法人合夥,前者適用《民法通則》 ,後者適用《合夥企業法》 。
2、合夥是以合夥協議為成立前提的。 《民法通則》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稱為個人合夥」。這樣,合夥協議被規定為合夥的首要條件。合夥人為達到共同目的而在協商、自願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就是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不僅是合夥成立的前提和基礎,而且也是合夥人權利義務的依據,並成為司法機關處理合夥債務糾紛的依據。合夥協議一經訂立,便對各合夥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各合夥人依合夥協議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由於合夥均建立於合夥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礎上,所以非經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隨意修改合夥協議,不得隨意退夥,不得隨意轉讓自己的出資。若合夥人需轉讓出資,則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應享有優先權。若需增加新的合夥人,也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的這種帶有一定人身性質的信任關系,正是合夥作為自然人的聯合體本質特徵的體現。合夥協議一般應載明以下事項: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入伙和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
3、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合夥人的共同出資作為合夥組織的價值形態表現,是合夥得以進行合夥經營事務的物質前提。合夥人的出資數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資種類不限,既可以是實物形態的,如房屋、資金、設備、工具等;也可以是無形財產,如勞務、技術以至信譽。技術既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未經專利登記的專有技術,還可以是一技之長的某種技藝。總之,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出資方式幾乎可以說是沒有限制的。合夥出資構成合夥財產,各合夥人對合夥財產享有平等使用權,且合夥人的經營權利不因出資多少而不同。
4、合夥必須由合夥人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合夥是一種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關系,在共同出資的前提下,各合夥人均應直接以自己的行為參與合夥經營,這是合夥在經營方式上的重要特徵。如公民之間沒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勞動與共同經營,便不構成合夥關系。
5、合夥人必須分享利益,並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合夥經營的利益是合夥人共同追求的,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分享合夥經營而帶來的利益。合夥期間如出現意外事故等風險,其所受損失由合夥人共同負擔。合夥的對外債務由合夥人連帶承擔,即對合夥經營所欠之債,債權人可向任一合夥人追償,而受追償的合夥人不能拒絕,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額為由進行抗辯。
Ⅵ 咨詢,我出資,另一個合夥人不出資,這份協議怎麼寫。
合夥企業是允許合夥人以實物、勞務、知識產品等非現金形式出資的。但是公司股東必須是現金出資。
合夥協議你那個不出資的合夥人只能是普通合夥人,你們可以協定以後企業分紅比例和模式。
望採納
Ⅶ 合夥人出資的方式
(一)普通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二)有限合夥人的出資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