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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發撫恤金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3-22 07:40:09

Ⅰ 撫恤金發放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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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4〕334號)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病故的審批確認及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病故,由所在單位市級以上主管部門(縣處級)審批確認,具體認定條件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病故的一次性撫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發放,因公犧牲標准按其基本工資額的40個月計發,病故按20個月計發。
此為最新標准。
你只要提供死亡證明後,由你爺爺單位單位政工去社保部門辦理此事,從檔案存放地(領導幹部去組織部,一般人員去人事部們)一查就知道了。基本工資是從他退休時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和基礎工資四項之和,再加上以後歷年關於這四項工資的調增部分。

Ⅱ 撫恤金領取條件

對執業的具體問題建議當面咨詢.這樣能得到更為全面的解答.
撫恤金是有的,你提到的問均可能涉及.

Ⅲ 喪葬費撫恤金最新規定2016年

關於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經實現了線上社會化發放。但在死亡離退休人員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申領上還處於由企業發放的管理模式。根據黑人保發[2010]53號文件《關於提高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規定,從7月1日起提高了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確保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按時足額發放和社保資金安全,省社保局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工作,從2010年11月起按著以下辦法執行:

一、凡是7月1日以後死亡的離退休人員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統一由省局實行社會化發放,不在撥付到企業。企業負責申報,省局審核通過後將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打入原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摺中。

二、對目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摺已銷戶的,為確保能及時讓遺屬領到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省局審核通過後將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按原渠道劃入企業,暫由企業負責發放。

三、將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打入原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摺需要有一個宣傳的過程,才能確保發放。從2010年10月起由各參保單位要對離退休人員做宣傳工作,即死亡後的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摺暫不能銷戶,領取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後再作處里。請各企業用3個月的時間通過宣傳將此要求讓全體離退休人員知道,從2011年1月起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不在撥入企業,由我局實行社會化發放。(註:各省市可能略有差異,具體可咨詢當地社保局)

喪葬費、撫恤金發放程序

1.職工去世後,生前所在單位通知勞資科;

2.勞資科憑火葬有效證明進行登記,根據規定核算喪葬費、撫恤金,出具領取喪葬費、撫恤金通知單(其工資、津貼自去世後下個月停發);

3.去世職工家屬持通知單到財務處領取喪葬費、撫恤金 ;

4.有關材料分類保存。

備註:

一、 申報提供材料如下:

1、《領取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喪葬費、撫恤金申報表》;

2、死亡人員已注銷的戶口原件、復印件;

3、《居民死亡殯葬證》原件、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二、喪葬費、撫恤金在辦結後次月撥付到原發放養老金的存摺(卡)中。

Ⅳ 如何辦理喪葬費和撫恤金領取手續,標準是什麼

_喪葬費領取流程

1.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2.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你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3.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調出死者檔案後,此時,你的手中還剩下兩張收據。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後一張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你可以拿著死者的火化證、蓋有印單的收據、個人檔案、身份證到社會保險公司專門的辦理喪葬的辦公室結算一次性的喪葬補助。

4.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5.工作人員會告之你在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

Ⅳ 請問軍人撫恤金被取消的條件

這個並不是取消,說的不準確,我國對傷殘軍人和參戰立功軍人到現在也是有撫恤政策的,可能是你父親沒有符合繼續得到撫恤政策的條件,因為既沒有參戰也沒有傷殘,而且一直是有工作的,工作也是部隊轉業時候國家安置的,這些撫恤一般都是給與沒有工作的特殊軍人的,所以正確理解吧。各地撫恤政策是有不同的,差別也比較大,國家政策條文只有指導性意見,並沒有明文規定標准,你最好還是到地方民政局問清楚政策,然後再作評論

Ⅵ 喪葬費和撫恤金發放條件

交通肇事致死就不可以申領喪葬費和撫恤金是不對的,只要是符合申領喪葬費和撫恤金條件的就可以申領,和是否交通肇事致死沒有關系,不夠如果是交通肇事致死,社保局可能要求先把交通事故處理完了再申領,沒有交通肇事致死就不可以申領喪葬費和撫恤金的說法。
其家人為了尊重亡者,開的疾病死亡證明,這可能是當地風俗吧,但從實事求是的角度來說這就沒有尊重事實,因疾病死亡和交通肇事致死畢竟不是一回事,一個人也不可能死兩次,這就給事實認定帶來干擾了,給辦理增加難度是必然的。不過事實畢竟是事實,該辦理的還是可以申請的,過程就先做好心理准備吧。

Ⅶ 單位是否可以不發放死亡撫恤金

單位是否可以不發放死亡撫恤金,主要看職工生前是否夠買了社會保險。家屬能夠領撫恤金是因為職工購買了社會保險,由保險產生的福利政策,喪葬費也是由社會保險產生的,如果那個職工生前有購買社會保險,就可能會發放安葬費,如果未參加保險,單位可以不發放死亡撫恤金。
領取撫恤金等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撫恤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Ⅷ 怎麼樣才有條件領取撫恤金誰才有資格領取撫恤金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解讀

《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是1997年發布施行的。2004年,國務院修訂出台了新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使基於舊條例制定的《暫行辦法》已不適應新形勢下傷殘撫恤工作的需要。為維護傷殘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相對人和民政部門行政行為,根據新修訂出台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政部修訂出台了《傷殘撫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適用對象有所調整

與《暫行辦法》相比,《辦法》在適用對象方面主要有以下變化:

1.將《暫行辦法》中的「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修改為「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的范圍主要是以下七類機關的工作人員:「⑴共產黨機關;⑵人大機關;⑶行政機關;⑷政協機關;⑸審判機關;⑹檢察機關;⑺民主黨派機關。」部分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如工會、青年團、婦聯)的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這些人員的傷殘撫恤一直是由民政部門負責的。因此,將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納入了適用范圍。

2.將《暫行辦法》適用對象中的無工作單位人員,修改為不能認定視同工傷的人員。

對於有工作單位的因公(工)傷殘人員,他們一般能夠享受所在單位相應的傷殘待遇,所以民政部門只負責無工作單位傷殘人員的傷殘待遇。但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多種經濟成份並存,是否有工作單位難以准確界定,因此,無法沿用區分工作單位的辦法來落實其傷殘待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並可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因此將《暫行辦法》中以是否有工作單位界定適用對象,修改為以是否認定視同工傷來界定適用對象。規定對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3.將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納入了傷殘撫恤范圍

過去,同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可以享受相關待遇,而其他因見義勇為、搶險救災致殘的卻沒有相應規定,致使這部分對象的傷殘撫恤待遇較難落實。《辦法》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精神,將上述致殘人員納入了傷殘撫恤范圍。

二、評殘審批程序更加規范

《暫行辦法》對程序的規定比較原則,缺少時效、送達和告知內容,導致工作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有的還引發了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辦法》重點對傷殘撫恤的辦理程序進行了規范。一是增加了時間限制,規定各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申請或呈報材料後,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本級民政部門應做的工作。同時也對申請人申請評殘、殘疾軍人向民政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系等,明確了時限要求。二是增加了民政部門的告知程序:①在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民政部門要出具書面文書給申請人;②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民政部門要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給申請人;③應當暫停、中止撫恤的,民政部門也要通過一定形式進行告知。三是增加了公示程序。四是對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重新進行鑒定或評定。五是規定了對不同身份致殘人員如何評殘的事項。

三、對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重新進行鑒定

在實際工作中,曾出現申請人或者民政部門對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有異議的情況。為解決這個問題,參照目前其他相關行業通行做法,增加了殘疾等級重新鑒定的程序。即申請人或者民政部門對有關方面作出的傷殘等級醫學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重新進行鑒定。

四、依據殘疾情況變化情況,可以重新評定傷殘等級

在以往傷殘等級的調整工作中,主要是對傷殘人員殘情加重的情形,調高其傷殘等級。但隨著醫療水平的提高,實際工作中遇到殘疾情況減輕的情形也不少,如不進行等級調整,便會形成事實上的不公平,造成相關人員間的不平衡。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殘疾的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的規定,殘疾等級應與殘疾情況相符,《辦法》規定民政部門可以根據傷殘人員實際情況,調整其殘疾等級。

五、前往港澳台地區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仍可享受傷殘撫恤

《暫行辦法》規定:「傷殘人員到國外定居的,按照當時的撫恤標准,一次性發給5年的撫恤金,以後不再發給。」

目前,前往港澳台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傷殘人員日趨增多,要求換發傷殘人員證件、發給傷殘撫恤金的傷殘人員也越來越多。參照國家相關政策和國內外其他行業的通常做法,《辦法》作出了「前往香港、澳門、台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傷殘人員仍可享受撫恤」的規定,並明確了具體發放方式。

六、撫恤金可異地領取

傳統的撫恤金發放辦法是傷殘人員到縣鄉民政部門領取或者由民政部門上門發放。這樣做的好處,一是可以便於民政部門與傷殘人員的溝通,了解傷殘人員的生活狀況,增進政府與群眾的感情;二是可以掌握傷殘人員的真實狀況,做好傷殘撫恤金的管理工作。但隨著傷殘人員異地工作、異地居住的情況越來越多,傳統的撫恤金發放辦法給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不便,很多傷殘人員紛紛要求能夠異地領取撫恤金。借鑒養老金的發放辦法,《辦法》對撫恤金的異地領取作出了定期提供居住證明等相關規定。

七、殘疾軍人及申請評殘人員須注意時限要求

《辦法》增加了對殘疾軍人向民政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系以及其他人員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時限要求。這部分人員須對此予以特別注意,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民政部門提出相應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