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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中實物業

發布時間: 2021-03-21 04:28:17

1. 誰知道北京中實傑肯道夫物業公司

有這么個公司,還算是不錯的物業公司吧

2. 北京中實多幫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北京中實多幫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09月21日,主要經營范圍為物業管理等。
法定代表人:趙忠慶
成立時間:2009-09-21
注冊資本: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1010101227841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公司地址:北京市懷柔區雁棲經濟開發區雁棲大街31號

3. 六安物業費收取標准

物業費的收取,要看物業公司的等級,以及當地人均消費水平,市場需求,在增加收費條目時,必須還有完備的說法,可以根據合同,查看
論小區停車收益的歸屬
摘要:《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車位車庫的權利歸屬。車位的歸屬應當由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明確的,仍應由開發商繼續享有所有權。關於車位收益權的歸屬,我認為應當根據約定以及所有權的歸屬來判定。結合《物權法》第74條的規定,收益權的歸屬同樣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所有權進行判定。因此,僅在約定收益歸業主、車位已經出售或附贈給業主的情形下,由業主享有收益。開發商保留車位所有權的,除非明確約定由業主享有收益,收益權都應歸開發商。對於車位歸屬約定以及收益約定都不明確的,應當由開發商繼續擁有所有權和收益權。開發商統一經營管理能夠避免業主間各自追求其利益最大化而帶來的管理混亂。立法要做的,就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平衡雙方利益,不能一味強調保護業主利益而忽視誠信開發商的正當權益。
關鍵詞:車位歸屬;收益歸屬;所有權歸屬;利益平衡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居民尤其是城鎮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私人汽車的保有量亦呈現快速增長的態勢。龐大的私人汽車保有量及其快速增長態勢在提升居民生活質量的同時也產生了諸多消極影響,這些影響既包括對社會各方面的消極影響,也包括給私人汽車所有者自身帶來的消極影響,例如出行、停放、燃油添加等問題。這些消極影響不可避免地引發出矛盾和爭議,而其中的小區車位的歸屬及停車收益歸屬一直是廣受社會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2007年,《物權法》頒布實施。該法第74條對小區車位的歸屬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其意即為小區車位問題提供定紛止爭的依據。但是,該法實施近幾年來,關於車位的權屬以及停車收益爭議仍然不絕於耳,車位紛爭也日漸增多。因此,有必要對小區車位的歸屬制度等進行持續的分析、研究。在此主要探討車位的歸屬和停車收益歸屬的問題。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車位車庫的權利歸屬是:「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車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具體地說,就是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無論是地上還是地下車位,由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通過約定方式決定歸屬,約定依據可以是房屋買賣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地面停車位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權屬歸業主共有,但佔用城鎮公共道路的或規劃用於停車的地面車位屬於例外。
關於車位收益權的歸屬,我認為應當根據約定以及所有權的歸屬來判定。結合《物權法》第74條的規定,收益權的歸屬同樣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物權法》實施之前,由於缺乏相應法律規定,應區別不同情況對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應根據小區的產權性質(房改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和原有的建築區劃,按照尊重歷史的原則判斷,而不應簡單認定歸業主共有。因此,僅在約定收益歸業主、車位已經出售或附贈給業主的情形下,由業主享有收益。開發商保留車位所有權的,除非明確約定由業主享有收益,收益權都應歸開發商。對於車位歸屬約定以及收益約定都不明確的,應當由開發商繼續擁有所有權和收益權。
現就《物權法》規定的車位所有權進行分析。財產所有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顯而易見,開發商建造完成小區車位後,此時只存在原始取得的問題,不產生繼受取得。由於小區車位是由開發商建造的,開發商當然地擁有小區車位的原始所有權。這點在《物權法》第74條第二款也可以得到印證:「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眾所周知,所有權指的是財產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如果不享有所有權,開發商恐怕難有根據獲得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車位的權利。可以看出,立法者考慮的邏輯前提是,「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屬於開發商所有,只有屬於開發商所有,才有可能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方式」與業主約定車位、車庫的權利歸屬。因此,第74條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開發商擁有小區車位的原始所有權,但該條隱含了對開發商原始所有權的承認,否則第74條的規定將成為無本之木而沒有法理和事實依據,開發商的行為也將構成無權處分。
佔用業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地面車位屬業主共有,並不意味著每個業主單獨所有。有許多小區不能保證每個業主都有地面車位,在這種情況下,停車業主所交停車費扣除管理成本、酬金和稅金之外,其剩餘收益歸屬全體業主所有,也是對沒有停車位業主的一種利益平衡。如果業主在地面停車不交費,可能導致兩個不良後果:一是車位管理失去經費來源;二是對其他無車業主造成利益侵佔,因為無車業主沒有佔用車位,而有車業主佔用了這部分公共資源,理應在經濟上支付補償.
對《物權法》實施以前沒有明確歸屬的地面車位和沒有明確性質的停車收益,簡單採取追討舊賬的方式是不妥當的,因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另外,現有絕大多數小區的地面停車收費都有物價部門的政策依據和停車合同的約定,輕易否定政策和合同的效力於法無據;同時,對一些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區,在《物權法》出台前測算物業費總體收入並確定收費標准時,已把地面停車的收入計算在內。《物權法》實施後,有利於明確地面停車收益的歸屬,綜合《物權法》第74條和《條例》第55條的規定,我認為,業主主張地面停車收益有三個前提條件:一是2007年10月1日以後,二是地面停車位明確歸屬業主共用,三是經營者收取的停車費在扣除經營成本、酬金和稅金之後尚有盈餘。
綜合上述,小區停車收益的歸屬權,當根據約定以及所有權的歸屬來判定。在約定收益歸業主、車位已經出售或附贈給業主的情形下,由業主享有收益。開發商保留車位所有權的,除非明確約定由業主享有收益,收益權都應歸開發商。對於車位歸屬約定以及收益約定都不明確的,應當由開發商繼續擁有所有權和收益權。在車位歸屬利用主體中,立法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平衡開發商與業主、第三人雙方利益,並且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不能忽視。在車位的歸屬利用問題上,應當首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約定不明的由開發商繼續享有原始所有權,同時對開發商的原始所有權進行適當限制。立法不應該一味地主張業主共有車位,而忽視誠信開發商的正當利益。
參考文獻:1、《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04號修訂)。
3、《民法學》(第二版)(龍翼飛主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