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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屬於實物證據的有

發布時間: 2021-03-21 02:25:21

『壹』 下列證據中,屬於物證的是:多選

A 盜竊時撬鎖的工具
B 犯罪分子貪污的贓款
C 非法製造的槍支、彈葯

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的特點是具有教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需要發揮人的能動性才能發現其證據價值。

『貳』 哪些是實物證據的鑒真問題

在證據法學理論中,證據從其表現形式上看,有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之分。實物證據是指那些以物品、痕跡、書面文件、錄音、錄像等為物質載體的證據形式。通常所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都屬於實物證據。相對於言詞證據而言,實物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問題無論是在證據立法還是司法實踐中都受到了不應有的忽略。在證據能力環節上,實物證據的調查取證所要遵循的往往是一些技術性很強的手續,而難以牽涉重大的權利保障問題,即便偵查人員存在違法取證行為,也一般不會影響實物證據的真實性,因此,在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問題上始終存在著較大的爭議。[1]而在證明力環節上,司法實務界通常強調對實物證據的當庭辨認、出示或者播放,以此來審查其真實性和相關性;遇有需要運用專門科學手段的場合,司法人員最多會聘請專家充當司法鑒定人,來對實物證據的證明力發表鑒別意見,以彌補自己專業知識和判斷力的不足。可以說,在實物證據的審查和採納方面,由於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制性規范,司法人員往往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叄』 凡是以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均稱為實物證據。下列證據中( )屬於實物證據。多選

A 物證、書證

C 視聽資料

『肆』 實物證據通常證明()

凡表現為一定實物的證據叫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跡等實回在物為其存在狀態和表答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
聽資料等都屬於實物證據;實物證據通常證明:實物資產是否存在

『伍』 下列屬於外部書面證據的有()

答案是ABCD。

從外部供應商提供的,屬於審計外部證據。

審計證據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形成審計結論的證明材料。

審計證據的特性包括充分性和適當性(sufficiency & appropriatenes),其中適當性又包括相關性和可靠性(relerance&reliability)兩個方面。

審計證據類型有:

1、結合審計具體目標闡述審計證據按其存在形式(或稱按其外形特徵)的分類,即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

2、實物證據。在對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等項目進行審計時,注冊會計師首先考慮通過清查、監督或參與盤點來取得實物證據以證明它們是否存在。

3、書面證據。審查有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各種明細項目表、各種合同、會議記錄和文件、函件、通知書、報告書、聲明書、程序手冊等。書面證據是注冊會計師收集的數量最多、范圍最廣的一種證據。注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基本上都以書面證據為基礎。

4、口頭證據。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往往要就以下事項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①被審事項發生時的實況;

②對特別事項的處理過程;

③採用特別會計政策和方法的理由;

④對舞弊事實的追溯調查;

⑤可能事項的意見或態度等等。通常,口頭證據本身不能完全證明事實的真相,因為被調查或詢問人可能有意隱瞞實情或由於對過去事情記憶上的模糊或遺漏而導致口頭證據不準確、不完整。

5、環境證據。包括:反映內部控制狀況的環境證據、反映管理素質的環境、反映管理水平和管理條件的環境證據。

(5)下列不屬於實物證據的有擴展閱讀

審計中兩種思路會同時進行,並以前者為主,概括如下:

(1)將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自上而下層層拆解拆細,去尋找支持這些報表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的證據鏈(其中完整性最難以保證)。

對於現金流量表,我所見到的大多是根據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明細內容倒算出來的(具體可參考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教材相關內容,不過有朋友反映有些公司會細致到標記每筆分錄的現金流量類型)。

(2)基於商業邏輯去分析財報數據,包括和歷史數據以及同行業其他企業的數據作比較;考慮銷售收入與經營環境變化的關系(比如釣魚島事件嚴重影響日企的銷售收入);看看財務報表有無明顯不合理之處,如果有,則進一步採用第(1)種方式深究。

如果存在造假的話,那審計和造假就是一個「看誰做得更完美」的較量,審計者能否發現,取決於造假的程度和審計的深度。

『陸』 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證據的種類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6)下列不屬於實物證據的有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避免筆錄內容單薄。言詞證據中記錄的內容如果太過簡單或籠統,盡管反映了案件事實,但是因為不能充分反映細節,極容易被推翻。

所以,應盡可能圍繞違紀或犯罪的構成要件,詳細記錄案件事實。甚至可以在一份筆錄中重復記錄案件事實的關鍵點,用一個甚至多個細節來驗證案件事實的客觀存在,同時也是用「細枝末節」驗證被談話人所述言詞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