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實物出資的驗資問題
房產、車輛、土地是不能在公司成立時投入的,因為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但是機器設備、存貨辦理了財產權轉移手續可以出資
『貳』 車輛的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如何認定車輛所有權的歸屬
如實際出資人承擔了購車費用且車輛已交付,車輛的所有權應該歸屬於實際出資人。原因:
物權取得須合法;物權取得的方式必須合法,如買賣、贈與、繼承等,在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對車輛歸屬有爭議的情況下,因實際出資人承擔了購車費用並且獲得該車輛,其取得的方式具備物權須合法取得這一核心要件,
交付是車輛所有權發生變動的要件;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車輛行駛登記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備物權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復函》中也支持了這種觀點。
『叄』 如何證明車輛所有權,歸實際出資人還是機動車登記證書主體所有
一般情況下,以車輛的買賣合同、交付憑證、購車發票(收付款依據)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所有權歸屬依據。不能簡單的以車輛行駛證上登記車主來判斷機動車的所有權。
一、公安部明確表示機動車登記不涉及車輛所有權的具體歸屬,不能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如下:
1、《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中確認「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開展的機動車強制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並不能作為車輛權屬認定的依據。
二、其他相關法律: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23條規定: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以上法律可知,物權變動中,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標準是交付,對於機動車物權的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機動車從出賣人手裡交付給買受人,且雙方之間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機動車所有權就轉移,是否進行過戶登記,不構成對機動車所有權的影響。
(3)車輛實物出資擴展閱讀:
車輛應當歸屬雙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關於家庭關系財產的規定,結婚時,如果是婚後(登記結婚後)那麼岳父的贈與原則上就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那麼車輛就雖然登記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權其實是你和你媳婦共有(注意,因為車輛不動產 ,所以不以登記認定所有權,登記只是對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該車輛應當認為是對女方一人的贈與,那麼車就跟你無關了。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機動車所有權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肆』 公司股東以車輛出資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股東以車輛出資需辦理的手續有:一是對車輛評估作價;二是辦理車輛過戶並移交。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28條
第27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伍』 實務中,對實物出資比例有限制嗎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一百七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而《公司法》並未對股份公司的該情形作出具體規定。
『陸』 股東以自己的車出資
股東以車輛出資需辦理的手續有:一是對車輛評估作價;二是辦理車輛過戶並移交。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28條
第27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柒』 認繳制買的車,能不能確認為實收資本
一、認繳制買的車,能不能確認為實收資本,要看車輛是誰購買的,以及章程和投資協議有無約定實物出資;
二、如果是公司買的,屬於公司自購固定資產,不能夠確認實收資本的;
三、如果章程和投醫協議約定可以車輛實物出資,且是股東個人購買,在辦理車輛產權過戶後可以確認為實收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