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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收費規定不允許實物抵頂

發布時間: 2021-03-20 06:05:14

㈠ 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准

目前,企業所得稅法是將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是捆綁在一起的。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一般情況下,只要總額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都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㈡ 新稅法對生產白酒行業的廣告費支出是按銷售收入15%抵扣還是全部不能抵扣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但生產白酒行業的廣告費支出就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是全部不允許扣除的.

㈢ 廣告與實物不符,但卻在下面表明了「廣告僅供參考,請以實物......」,算違法嗎

如果嚴重不符合的,則涉嫌廣告欺詐,虛假宣傳。消費者可以根據消法主張賠償。

㈣ 關於廣告費發票抵扣問題

廣告費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稅金可作為進項稅進行抵扣。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第一項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假如廣告主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那麼廣告公司開具給廣告主的廣告費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稅金可作為進項稅進行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2所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第二條部分現代服務業第三項文化創意服務有關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的策劃、設計、製作、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因此,接受以上服務而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

㈤ 用實物抵廣告費

這種行為在財務上抄屬於「以物易物」的行為,等於是你們公司銷售了四千元的商品,然後你們公司拿貨款去支付廣告費用。所以財務部門正確的處理應該是先做銷售商品處理,然後再做支付廣告公司的廣告費的業務處理。你公司的業務處理就參照正常的銷售商品,然後支付廣告費的業務流程處理即可,這是符合稅法規定的處理。

㈥ 審計部門發現用實物抵兌廣告費違規嗎

您問審計部門發現用實物抵兌廣告費違規嗎 ?
答: 計部門發現用實物抵兌廣告費是否違規,先看被審計單位那出的實物也沒有按照銷售處理,如果已經按照銷售處理,那就一點沒有錯,這相當於把產品賣出的意思,當然銷售商品就得交稅,,如果沒有按照上述辦就是錯誤的,他們漏稅,稅務局不答應。

㈦ 審計發現廣播電視台用實物抵兌廣告費違規嗎

屬於小問題 溝通建議改正即可 風險程度不大 不過要視同金額

㈧ 有什麼情況是不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支出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過15的,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除煙草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明文規定不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外,其他按《廣告法》的規定,不的做廣告的產品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不得抵扣,如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而酒類產品的業務宣傳費可以按15扣除。
大眾媒體以新聞報道的形式宣傳企業文化或變相宣傳企業服務產品內容,由此發生的費用為非法支出,不得抵扣。

㈨ 請專業律師回答!國有廣告公司的部門負責人將客戶的廣告費直接抵頂作為飯費,消費了是什麼性質的行為。

如果飯費屬於公務性質或者說合法的,不涉嫌犯罪,但可能涉嫌違紀;如果是他本人胡亂消費,涉嫌違紀,數額比較大的,涉嫌貪污。具體怎麼樣還是看情形。

㈩ 行政性收費可以用實物抵頂嗎

這好像沒規定吧,在城市的話個人認為不可以,鄉鎮以下不知道,還望各基層幹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做好為人民服務,不要為人民幣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