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合同里的質保金一項是怎麼寫的
工程質量保修抄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
合同條款中對涉及質保金的下列事項最好事先進行約定:(一)質保金預留比例、返還期限及方式;(二)質保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三)具體的保修范圍、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四)缺陷責任期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以及發生爭議的處理程序等。
㈡ 在建築合同中,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的區別
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的區別:
(1)、履約保證金是施工單位的流動資金,在施工前付給建設單位,用於施工過程中全面履行合同的制約辦法。
(2)、質量保證金是施工單位工程完工後、用工程結算款抵押,也是約束工程質量的手段,兩者的資金來源不同,約束的目的不同。
履約擔保金是履約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所謂「質量保證金」,或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則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拓展資料:
1、履約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條款中,所承的條件,在施工前,用自己的流動資金抵押在建設單位用,不計利息,待工程全部完工後該款元、、並且全部履行合同條款時,建設單位將此款推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如果有違約行為,建設單位按事先擬定的數額扣除,余者返回施工單位。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准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一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二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准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三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2、質量保證金,施工單位已將工程全部完工,理應工程款全部結清,但是由於工程還沒有經過使用,驗收時只能從外表檢查,工程的質量標準是否達到設計要求,還需要時間的驗證,為此建設單位用應付工程款,按一定的比例暫留,待保修期滿,為發生質量問題,全部付給施工單位。
㈢ 工程質保金規定是什麼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注意:更多規定詳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3)工程施工合同質量保證金條款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㈣ 關於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法律方面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1、保證金的含義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即質量保修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2、缺陷責任期及其計算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工程竣工之前(一般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合同的附件。保修書中應該明確約定缺陷責任期的期限。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期限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
日起計算。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保證金預留比例及管理
(1)保證金預留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2)保證金預留。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並預留保證金。
(3)保證金管理。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並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託管;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
由於用戶使用不當或自行修飾裝修、改動結構、擅自添置設施或設備而造成建築功能不良或損壞者,以及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損害,不屬於保修范圍。
三、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為發、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期限。但不能低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要求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要求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和供熱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二年。
㈤ 如何簽訂工程質量保證金協議書
委託方:_________(甲方)
開戶銀行:_________(乙方)
建設單位:_________(丙方)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建質[2005]7號和建設廳、財政廳建管[2005]46號文件精神,為加強_____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質量缺陷責任期的維修保養責任。經三方協商,甲方委託乙方為丙方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設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專戶。為明確三方責任和義務,由三方共同簽署「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協議」如下:
1.甲方委託乙方為丙方開設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專戶,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證金約定條款將「質量保證金」,存入乙方,乙方為建設項目設立「質量保證金」專戶,並在交款通知單回執上簽章。
2.丙方交存的「質量保證金」只能用於工程維修及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後返還工程承包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3.建設工程出現質量缺陷問題,如原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履行維修職責,甲方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的,實際發生的費用可以從「質量保證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方可向維修單位支付維修金。
4.工程達到缺陷期滿,並確定該工程有關保修項目確實不存在質量缺陷,丙方在承包單位提出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申請上簽署同意意見,提交甲方一份。乙方必須接到甲方出具「質量保證金」返還書面通知,才可將「質量保證金」撥付工程承包單位。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質量保證金」返還或支付工程維修金書面通知,擅自返還或挪用「質量保證金」的,乙方負責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
6.本協議未竟事宜,按_________文件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7.本協議一式3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經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建設工程項目「質量保證金」開戶通知書(回執)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建質[2005]7號和建設廳、財政廳建管[2005]46號文件精神,_________建設的_________項目在你行設立「保證金」專戶,「保證金」的使用必須經我站出具書面通知方可使用。應交存_________元「保證金」。
開戶行:_________(蓋章)
專戶帳號: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㈥ 工程合同中關於質量保證金條款忘記寫進合同條款里
那質量保證金條款有沒有通過補充協議或者書面聊天記錄進行確認,如果有約定可以依照約定履行。
另外,從合同來看,工程款約定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付清,如果沒有補充協議,一般是按照這個合同履行。
需要了解如果甲乙雙方都確定之前乙方繳納的款項為質量保證金,根據文義理解及通常解釋,系用於保質保量。可能在驗收合格前無法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