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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役地租實物地租貨幣地租

發布時間: 2021-03-17 06:25:00

1. 封建地租的正文

封建土地所有權藉以實現的經濟形式,即封建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強迫耕種其土地的勞動者無償地交其支配、佔有的剩餘勞動。
封建地租以封建土地所有制為基礎,以勞動者同土地的結合為前提。在封建社會里,少數人佔有大量土地,大批勞動者則很少或完全沒有土地。土地所有者以剝削勞動者的剩餘勞動為條件,把土地交給勞動者耕種;勞動者就以這項土地為基礎,建立起獨立於土地所有者的自己的家庭經濟,使自己一家的生存和延續以及交納地租成為可能。
封建地租是封建制生產方式的主要剝削形式,勞動者的家庭經濟是一個包括農業和手工業在內的工農結合體,家庭的剩餘勞動就是這個工農結合體的剩餘勞動。土地所有者對勞動者家庭剩餘勞動的佔有和支配,並不是以交換為中介,而是直接地無償佔有。馬克思稱之為「通過超經濟的強制,而不去管這種強制是採取什麼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 891頁)。實際上,保證這種無償佔有得以實現的是封建土地所有者享有的特權,或者代表他們利益的封建政權的力量。封建地租所體現的是封建土地所有者對勞動者一家的統治和剝削關系。
一般說,封建地租包括勞動者家庭的全部剩餘勞動,但也經常出現這樣的兩種情況:①由於土地所有者的殘酷剝削,除了包括全部剩餘勞動外,還包括部分必要勞動,從而威脅生產資料本身的再生產,使生產的擴大或多或少成為不可能,並且迫使直接生產者家庭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生活資料。②勞動者在地租額不變,或者剝削率不變的條件下,通過發展家庭經濟,提高生產,擴大收益,可以保留一點剩餘勞動在自家手裡,用以改進生活和生產。這種情況就是封建農民經濟發展的源泉,從而也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源泉。
封建地租有三種基本形式,即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不同的地租形式是同封建農業生產力發展的不同水平相聯系的。勞役地租同低下的農業生產力水平相聯系,實物地租同農業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相聯系,貨幣地租則是在封建社會末期、自然經濟瓦解的時期盛行起來的。但是在任何一種地租形式的盛行時期,其他地租形式都可以作為補充形式而存在;不同的地租形式是可以相互結合和同時並存的。

2. 宋代占支配地位的地租形態A勞役地租B實物地租C貨幣地租D納銀代役

宋代一貨幣地租為支配地位的地租形態。選C、貨幣地租

到宋代時,商品生產,商業和貨幣流通有很大發展,貨幣地租在實行定額租的學田中首先得以推廣。從實物地租向貨幣地租轉化過程中,契約關系也逐步取代封建依附關系,經濟強製取代超經濟強制。

在貨幣地租形態下,由於主佃之間封建依附關系鬆弛,佃戶獲得比實物地租條件下的更多自由。如支配時間自由,安排生產自由,支配交租後剩餘產品的自由,農民增產的產品基本上為自己所得。提高了農民生產積極性,激勵他們改良土壤、興修水利、增加施肥、選用良種、種植經濟作物的興趣,從而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同時,也使一些勞動力強,經濟條件好的農民向自耕農轉化。

中國歷代上基本上沒有出現資本主義貨幣地租,所謂貨幣地租,一般是指封建地租。 貨幣地租在中國發生甚早,戰國時期已出現以金代租情況。但這些早期的貨幣地租還帶有偶然性。到宋代時,商品生產,商業和貨幣流通有很大發展,貨幣地租在實行定額租的。

A、勞役地租主要是指服徭役,商周開始至秦,都有此項賦役。漢代時就可以以賦免役。
B、到南北朝到唐都是以實物地租為主,而且唐實行了租庸制,任何人都得繳賦,包括士族地主。
D、納銀代役主要是在明朝時開始的。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3. 14、15世紀,歐洲貨幣地租取代勞役地租的原因是什麼

農村自然經濟受到商品經濟的沖擊,封建領主開始按照資本主義方式經營農業,最具代表的是英國的圈地運動,時間是14、15世紀.。
希望可以幫到你,望採納,謝謝

4. 什麼是地租

地租是直接生產者在農業(或其他產業)中所創造的生產物被土地所有者佔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權藉以實現的經濟形式。後一句是一切形式地租的共同點。

根據地租產生的原因和條件,馬克思把資本主義地租分為級差地租和絕對地租兩種基本形式。此外,還有壟斷地租、礦山地租、建築地段地租等形式。

資產階級經濟學對地租有兩個方面的定義,按照定義把地租分為契約地租(商業地租)和經濟地租(理論地租)兩類。近代西方經濟學擴充了地租概念,將其分為廣義地租和狹義地租。

資本主義地租以土地私有制為前提,是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不勞而獲的收入,其特點在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

級差地租是指租用較優土地所獲得的歸土地所有者所佔有的超額利潤。它和土地等級相聯系。分析級差地租的前提假設。級差地租形成的自然條件、原因和源泉。

絕對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壟斷所獲得的地租。產生原因是土地所有權壟斷。它的實質和來源同樣是農業工人創造的剩餘價值。

壟斷地租是由產品的壟斷價格帶來的超額利潤而轉化成的地租,它來自社會其他部門工人創造的價值。

礦山地租是指工業資本家為取得採掘地下礦藏財富的權利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地租。同樣含級差地租和絕對地租。

建築地段地租是指工商業資本家和房地產業資本家為獲得建造各種建築物所需土地而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它以農業地租為基礎,又與農業地租有區別。

地租是古典經濟學和馬克思政治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在古典經濟學中,工資、利潤、地租是國民經濟中三大利得的源泉之一。並由此形成資本主義社會的三大階級——勞工,資本家,地產主。

根據馬克思的經典定義,「地租是土地所有權的特有經濟表現。」地租表現為地產所有者向市場提供一塊土地所取得的經濟收益。馬克思曾指出,亞當斯密在經濟學上的重大貢獻之一,是他指出了在市場經濟中,地租會參與資本的形成。但是,現代西方經濟學卻幾乎不談地租問題。在新古典經濟學中,古典經濟學的這一重要概念被取消了。這也就是當代中國經濟學家普遍無知於這個問題的原因。

土地稅收與地租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

(1)兩者產生的前提不同。土地稅收以國家存在為前提,隨著國家產生而產生,隨著國家消亡而消亡。地租是以土地所有制為前提,任何一個社會,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權並產生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就存在地租。

(2)兩者存在的基礎不同。土地稅收存在的基礎是國家的政治權力,國家憑借政治的力量,依照法律強制地、無償地征稅,取得收入;而地租存在的基礎是土地所有權的壟斷和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是土地所有者依據經濟原則向土地使用者索取的一種收入,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體現。

(3)兩者的分配層次不同。土地稅收屬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而地租屬於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5. 清乾隆時期的地租、租佃是怎樣的

中國封建社會中,地主以土地出租給農民,從而剝削、奴役農民的制度。是戰國以來隨著封建生產方式而出現的一種封建生產關系的形式。這一制度自戰國經秦漢至明清,延續了兩千多年,並在這兩千多年中不斷地發展變化。 兩漢 西漢時的租佃關系,《漢書·食貨志》記載董仲舒的話說:「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唐顏師古(581~645)註解說:「下戶貧人,自無田而耕墾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輸本田主。」王莽批評西漢放任「豪民侵陵,分田劫假」。顏師古解釋「分田」是:「貧者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所收」,「假」是「貧人賃富人之田」,「劫」是富人劫奪貧人的田租,侵欺貧人。《史記·寧成傳》說寧成「買陂田千餘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這是把田租與貧民來役使他們耕種。東漢以來,租佃制繼續發展,仲長統《昌言》提到東漢末年的豪富人家,「田畝連於方國」,「膏田滿野」,所以能夠「有千室名邑之役」,或者「徒附萬計」。秦漢以來,地主階級用土地役使農民的制度,日益鞏固和推廣。 魏晉南北朝 魏晉南北朝時,出現了一些新情況:①曹操廣行屯田,用官田荒地命佃兵和屯田客進行耕種,用官牛種官田,則收獲的六分歸官府,四分歸佃者;用私牛種官田,官府與佃者對分。兩漢在邊境和內地都曾進行屯田,而象曹魏這樣普遍用官田招徠百姓屯種,實行分谷辦法,還是首次。這種在國有土地上的租佃形式,以後各朝代都曾在不同程度上施行(見彩圖[屯墾圖(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3號墓室出土)]、[牧馬圖(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5號墓室出土)]、[狩獵圖(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5號墓室出土)]、[牽駱駝(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6號墓室出土)]、[驛吏圖(壁畫,甘肅嘉峪關魏晉墓5號墓室出土)])。②封建政府首次以法令規定按官品蔭有佃客的制度。《晉書·王恂傳》記載曹魏時,曾給予公卿以下不同數量的租牛客戶,「貴勢之門,動有百數」。太原諸部,用匈奴、胡人為田客,多者數千人。貴族豪門,多「私相置名」,迫使貧苦農民成為他們的佃客附戶,西晉政府下令禁止無效,故平吳之後,就規定按官品蔭人為佃客,第一、第二品佃客不得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第九品各一戶。東晉南朝時對蔭有佃客數,除一二品減為四十戶外,以下各品的數量都大為增加。第九品也加到五戶,規定「其佃谷皆與大家(主人)量分」,「客皆注家籍」。這些規定,將租佃關系從不成文法寫成法令,租佃制更加法定化。東晉南朝時,中原百姓因戰亂南遷,多投靠大姓為佃客,故佃客日多。 隋唐 隋唐時封建經濟繁榮,尤其在均田制破壞後,租佃關系更有新發展。封建皇帝和官府的皇莊、官莊、職田、公廨田和營田等,多強迫農民佃種交租。京官職田田租,要佃民自送到京城,否則就徵收腳錢即運費。唐元稹(779~831)在《同州奏均田》中提到職田田租每畝粟三斗、草三束、腳錢一百二十文,這是交到同州城的;送交京城的,還要佃民變米雇車運送,剝削極重。營田上的佃戶也是佃種官田,交納田租。私人地主和寺院的莊田或庄園,多租與莊客、佃戶耕種。例如唐天寶時相州的王叟,庄宅尤廣,有客二百餘戶。《新唐書·段秀實傳》記載涇州大將焦令諶,「取人田自占,給與農,約熟歸其半」,即收取五成地租。唐陸贄在《均節賦稅恤百姓》中提到私田一畝,收租有一石的,有五斗的,二十倍或十倍於官稅。現代發現的唐代租佃契約有的收租比這還重。 在敦煌和吐魯番,發現唐代以前到五代時的租佃契約很多。《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五冊《高昌延昌二十四年道人智賈夏田契》,記載公元584年智賈租得常田一畝,交與田租銀錢五文,這畝田的賦稅,租田人不負擔;灌田水渠如果渠破水溢,田主不負責。《敦煌資料》所載呂才藝租田契殘卷,記載錢主某人付錢四百五十文,於呂才藝處租種常田二畝。賈員子租地契中,載明令狐法性為了「物色用度」,故將田地租給賈員子。索黑奴因為「欠闕田地」,故向人租地。這些租佃契約證明:①唐朝租佃關系發展到一個新階段,租田人與田主以契約關系互相維系②《晉書·祖約傳》始見「地主」二字,而契約中多寫明「田主」或「地主」,「租地人」或「夏田人」,足見租佃關系的新發展。③契約中規定所交租有糧食、錢幣、絹等幾種,出現了貨幣地租。④出租田地者,有的因家中缺少用度,出租田地以取得錢財使用,這是典租。有的因耕地零散,要租到較集中的耕地便於耕作。只有欠缺田地和沒有田地的,這才是真正的佃戶或租地人,這是形成租佃制的關鍵。[唐貞觀十七年趙懷滿租田契(1959年新疆吐魯番出土)] 包佃制的出現是唐朝租佃制的另一新發展。《唐律疏議·雜律》說:「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所說官田、私田皆有原主,借者或佃主、作人、耕犁人三者,只有作人或耕犁人才是真正的佃戶,佃主只是向原主包來田地再出租與人的中介人。這種一田二主的情形,後代更有發展。 宋元 宋元時,租佃關系繼續發展。宋代戶口明白登記為主戶和客戶,客戶是自己無田,租種地主土地者。戶籍這樣劃分,足見租佃關系的普遍。這時官、民的土地或莊田,多租與客戶佃種。四川的大地主,常有客戶數百家,多者數千家。宋朝進一步嚴密了官莊的組織,《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南宋初年,規定田五頃為一庄,召庄戶五家相保,成為一甲,推一人為甲頭,共耕這五頃田。或者以三等戶以上的土戶一人為監庄。甲頭或監庄,是地主或封建官府的代理人,來監管佃戶。 宋代又出現了「撤佃」和「佃」現象。「撤佃」是取得某塊土地的新來地主,可以趕走原佃戶「佃」是某佃戶願意加租,以獲取另一佃戶原來佃種的田地。地主階級用這些方法來壓迫佃戶,提高租額。租佃關系的成立和解除都比過去自由了。這時地主與佃戶的關系,正如蘇洵《田制》所說:「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相連,召募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僕,安坐四顧,指揮於其間。而役屬之民,夏為之耨,秋為之獲,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故佃者日益窮餓無告,地主卻日益富足。 明清 明清的租佃關系,沿襲前代繼續發展。這時的租佃契約比唐代的詳密,除寫明租佃畝數、租額外,一般都寫明「坐落」何處,「挽中人」或「托保人」進行租佃,按期交租「不敢拖欠」等字樣。契約後署名者為租佃人和中人或保人,地主不署名。這時的皇莊、官莊、學田和私人地主的田地,相沿由佃戶耕種交租。由於土地更加集中,農民沒有土地者日益增多,只好租地耕種。顧炎武《日知錄》提到蘇州自己有田的人只佔十分之一,無田而佃耕者十分之九。一畝所收,多的不到三石,少的一石多。田租重者每畝一石二三斗,輕者八九斗,有今天交租明天乞討度日者。所以明代的農民起義,與明代相始終。更為重要的是,這時期,永佃制和押租制普遍發展。在此條件下,勞動者要充當佃戶,就必須支付若干「資本」。同時,地租形態由以分成租為主發展到以定額租為主,地主的干預減少,佃農的經濟獨立性大大地增強了。 綜覽中國歷代租佃關系,從地租形態來說,早期實物地租比較普遍,同時可能有相當比重的勞役地租,戰國時的「分地」、漢代寧成的「役使數千家」即是。魏晉隋唐時,實物地租更加增多。在唐代租佃契約中,貨幣地租也出現了。不過,勞役、實物和貨幣地租三者,有時交織在一起。租額有定額租,如索黑奴租地契約規定每畝交租一石二斗即是。有分成租,如屯田上的對分、四六分、三七分和二八分即是。還有交作擔保的押租、年節時送與地主的禮品、小租等。佃戶的人身依附,在勞役租時最強,以後逐漸和緩。北宋頒布《皇官莊客戶逃移法》,規定只能役使客戶本人,不能役其家屬;不能強迫賣田、欠債者為客戶;客戶死後許其妻改嫁,允許客戶自將女兒出嫁等。這是佃客依附性減弱的明文規定。但發展是不平衡的,明清時代還存在著依附性很強的佃仆之類。總之,中國租佃制有同於世界各國封建生產關系的一般性,也有不同的特殊性,內容復雜而多變化。這種租佃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還延續了很長一段時間。

6. 地租的詳細解釋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將土地轉給他人使用而獲得的收入。封建地租是地主無償佔有的農民的剩餘勞動甚至部分必要勞動,超經濟強制是其存在的必要條件。資本主義地租是租佃資本家交給土地所有者的來自於僱傭勞動者的剩餘勞動的一部分,體現兩者共同剝削僱傭農業工人的關系。
地租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地租是一個歷史范疇。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產者創造的剩餘產品被土地所有者無償佔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對勞動者的一種剝削形式。在土地公有制下,地租既是國家從經濟上管理土地的一種重要方法,也是國民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土地所有權的形式不同,與此相聯系的地租的性質、內容、形式及其所體現的生產關系也不盡相同。
地租按其形成原因,可分為封建地租和資本主義地租。封建地租有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三種形式。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地租是農業工人創造的被剝削者所佔用的超額利潤,它體現土地所有者與農業工人的剝削關系。勞役地租又稱徭役地租、勞動地租、力役地租,通稱力租。封建地主憑借土地所有權和藉助於超經濟強制,迫使農民(農奴)使用自己的生產工具,在地主經營的土地上,無償地進行一定時間的耕作勞動以及其他各種雜役。在這種地租形式下,農民為自己的勞動和為地主的勞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是分開的。在春秋戰國時期,自中原地區開始,勞役地租逐漸衰落而被實物地租取代,殘余卻保持到清末,有的到民國年間。

7. 地租的貨幣地租

貨幣地租在中國也稱「錢租」。封建地租的一種形式。指地主把土地租給農民,農民按照規定,定期向地主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的地租形式。貨幣地租由實物地租發展而來,是實物地租的轉化形式。貨幣地租與實物地租的不同之處在於,農民不是以實物形式,而是必須把產品賣掉,將其轉化為貨幣後向地主繳納。實物地租轉化為貨幣地租,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是由分工的發展,手工業從農業中進一步獨立出來以及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所引起的。在封建社會早期,雖然貨幣地租已經出現,但只是偶然的。例如,在羅馬帝國,曾屢次試圖實行貨幣地租。在中國的戰國時期,就曾出現過以金代租的現象,隋唐時期也有貨幣地租,但都是偶爾出現,以後又都恢復到實物地租,或者只是作為實物地租的補充。只是到了封建社會末期,自然經濟逐漸瓦解,實物地租才開始向貨幣地租轉化。在中國,直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貨幣地租仍作為實物地租的補充形式而存在。貨幣地租比實物地租更能刺激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因為,這時農民不但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勞動時間,而且可以根據市場的需要來自行安排農作物的生產。由於農民必須用出售農產品所取得的貨幣向封建地主繳納地租,所以農民的個體經濟便突破了自然經濟的框框,捲入了商品市場,從而帶有部分商品經濟的性質。貨幣地租代替實物地租使農民對地主之間的關系發生了相應的變化,主要是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受到削弱,從而逐漸變成了一種契約關系。

8. 兩稅法和一條鞭法有什麼區別

1、徵收方式不同

兩稅法依戶等納錢,依田畝納米粟,也就是錢物兩收。

3、實施過程不同

兩稅法是楊炎上奏德宗後,德宗直接下詔實施的,相當於自上而下決定推行。

一條鞭法則是經歷了梁材提出、南直隸和浙江試行後又進行十多年間逐漸推廣,在張居正下令清丈全國土地後才終於推行全國,也就是自下而上完成變革。

9. 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是封建地租的三種具體形式。

答案: 解析: 勞役地租 實物地租 貨幣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