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賬銷案存資產管理工作規則的通知還有效嗎
賬銷案存資產清理賬務處理程序:
(一)內部相關部門提出銷案報告,說明對賬銷案存資產的損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工作情況,並提供符合規定的銷案證據材料;
(二)內部審計、監察、法律或其他相關部門對資產損失發生原因及處理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
(三)財務部門對銷案報告和銷案證據材料進行復核,並提出復核意見;
(四)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會議核准同意,未設立董事會的由經理(廠長)辦公會核准同意,並形成會議紀要;
(五)按照內部管理許可權,需報上級(單位)核准確認的,應當報上級(單位)核准確認。
(六)根據會議紀要、上級(單位)核准批復及相關證據,由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後,進行賬銷案存資產的銷案。
Ⅱ 有關固定資產的處置條例是什麼或者法條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 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准備後的金額。
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本准則第六條的規定,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2)關於加強企業實物資產轉讓管理工作的通知擴展閱讀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Ⅲ 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啥時候失效
您好,該通知已於2016年10月19日失效。
索 引 號:000014349/1995-00064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其他
發文機關:國務院 成文日期:1995年12月31日
標題: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文字型大小:國發〔1995〕35號 發布日期:2016年10月19日
主 題 詞:時效:根據《國務院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國發〔2016〕38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Ⅳ 關於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廢止了嗎
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時間要分情況:
1、當委託方貸款時,要拿資產來抵押,這個時候,中介評估機構就要出具報告給銀行。
2、當委託方融資時,需要出具報告,來做為股份來進行作價。
3、當委託方企業清算時,需要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4、當委託方需要對品牌做出無形資產價值評估時,需要出具評估報告。
Ⅳ 國有企業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規
一、總體
1、《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通知》
2、《關於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指導意見的通知》
3、《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
4、《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二、產權管理登記
1、《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2、《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3、《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三、清產核資與財務管理
1、《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
3、《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4、《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
四、資產評估
1、《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2、《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3、《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
4、《關於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5、《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6、《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管理辦法》
7、《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五、國有資產處置與產權轉讓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2、《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
3、《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4、《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5、《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
6、《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
7、《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
8、《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9、《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10、《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11、《關於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及國有產權轉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
12、《關於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
14、《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
15、《關於做好貫徹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工作的通知》
六、勞動關系處理與職工補償安置
1、《失業保險條例》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3、《工傷保險條例》
4、《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5、《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6、《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7、《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8、《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9、《<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
10、《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1、《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12、《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七、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
1、《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
2、《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
3、《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
4、《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
5、《關於做好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
6、《關於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復函》
(5)關於加強企業實物資產轉讓管理工作的通知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搞好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壯大國有經濟,是當前面臨的一項艱巨任務。
本書收集整理國有企業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決定2項、法律20項、行政法規18項、部門規章10項、規范性文件76項以及司法解釋8項,共計134項。
國有企業改制的方案制訂:
1、國有企業改制採取重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
2、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制訂,也可由其委託改制企業或者中介機構制訂,但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改制方案不得委託該改制企業制訂。
3、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概況及近三年資產和財務狀況,改制的基本原則、目標和程序,資產處置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後企業股權設置方案和企業發展規劃等。
4、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國資企改〔2004〕10號文件的規定報經批准。改制方案未經批准不得實施。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間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國企改制政策的時候,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國有企業改製法律依據包括很多,有國有資產管理法、公司法、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及關於國企改制工作的意見等。國企改制的目的是通過股份制改革,幫助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Ⅵ 關於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什麼情況下 一種評估方法
在說明其他方法不適用的前提下,可以採用一種方法。
Ⅶ 和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有關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