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財務會計的風險點
會計風險名詞解釋,財務會計風險點會計風險,也稱為換算風險是指跨國企業為了編制統一的財務報表.將以外幣表示的財務報表用毋公司的貨幣進行折算或合並時,由於匯率變動而產生的賺面上的徽益差異。會計風險雖然會計風險與交易風險不同.它僅僅是一種賬面上的權益,會計風險但它卻會影響到企業向股東和公眾公布財務報表的數值.可能會招致股價和利潤率的下跌.從而給企業帶來觸資能力等方面的障礙。會計風險外匯會計風險來渾於會計制度的規定,並受不同國家會計制度的翻約。由子匯率的變化.引起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某些外幣項目金額上的變動。會計風險公司在計算報表時.為了把原來用外幣計址的資產、負債、收人和費用,會計風險合並到本國貨幣賬戶內,必須把這些用外幣計最項目發生額用本國貨幣重新表述。這種稱作折算的重新表述.要按照公司所在國政府、會計協會和公司確定的有關規定進行。
❷ 外匯風險的分內及各自特點有哪些
1.交易風險(transaction exposure)
具有要麼損失、要麼獲益的或然性,即依一定條件可互相轉嫁。
會計風險(accounting exposure
生折算風險時,用外幣計量的項目(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的發生額必須按本國貨幣重新表述,且必須按母公司所在國的會計規定進行。
經濟風險(economic exposure
(1)它帶有主觀意識. (2)它不包括預測的匯率變動. (3)其風險影響比交易風險和折算風險大.
❸ 信用證結算 有哪些匯率風險
匯率風險(Exchange Risk),又稱外匯風險,指經濟主體持有或運用外匯的經濟活動中,因匯率變動而蒙受損失的可能性。
信用證風險的內容:
一.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面臨的風險。
信用證項下作為申請人的進口商面臨的有:
1.偽造單據。出口商通過提交偽造單據。實際沒有交貨。或交了毫無價值的貨物騙取進口商貨款。由於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銀行只審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規定「表面上」相符。以決定是否履行付款責任。而不管實際貨物。因此。受益人如果變造單據使之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甚至製作假單據。也可從銀行取得貨款。而申請人也會由於單證相符付款給開證行。從而成為欺詐行為的受害者。落得錢財兩空。
2.貨物實質不符。進口商收到的貨物可能遲裝.短裝或者質量低劣。致使無法按照預期出售貨物而蒙受損失。特別是成組化運輸。即出口商把貨物裝在托盤或集裝箱中。組成較大的裝卸單位以提高裝卸效率的運輸形式中。承運人對箱內是什麼貨.貨物是否完好都不負責。於是一些與合同不符的貨物也可能通過成韁化運輸形式瞞天過海。曾經發生進口設備缺乏主要零部件。進口貨物實為垃圾.危險品。使進口商受騙上當的貿易案例。其中多數是採用成組化裝運的。
3.提貨擔保中的風險。進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時。已經得到通知到貨了。這時進口商如不及時提貨。將會遇到滯期罰款風險。只好請求開證行擔保提貨。開證行會要求進口商提供書面保證。保證不論對方銀行寄來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相符。都得對外付款。也就是說進口商對即使發現貨物有問題也不能拒付。這樣的情況下。他即面臨了接受不符單據的風險。
二.信用證業務中出口商面臨的風險
信用證項下作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有:
1.進口商不按合同規定開證。信用證是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即進口商)的要求或指示開立的。信用證的條款應與買賣合同一致。但在實際業務中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損失的情況亦很多見。例如。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進口商在信用證中變更一些條件或增加對其有利的條款。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等。
2.進口商偽造信用證詐騙。有些進口商偽造信用證。例如。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惡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偽造保兌信用證。即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3.開證行的信用風險。信用證作為一種銀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條款完全一致的單據情況下。開證行對之承擔首要的付款責任。在外貿實際業務中。由於開證行信用較差所導致的收匯困難也不乏其例。開證行能否付款還會遇到進口國的國家或政府管制的風險。如進口國家國際收支困難。缺乏外匯儲備。阻礙開證行支付貨款外匯。或延誤支付。受益人想減輕這種風險。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國的銀行保兌信用證。
4.進口商故意設置「軟條款」。所謂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是指信用證中加列各種條款致使信用證下的開證付款與否不是取決於單證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決於第三者的履約行為。開證申請人通過制定「軟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著銀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從而大大降低了銀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使名義上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實際上成為可撤銷的。「軟條款」的形式和內容在後面還將有詳細論述。
三.信用證業務中銀行面臨的風險
作為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人的開證行在信用證業務中可能遇到的風險主要有:
1.開證申請人由於種種原因不付款贖單。信用證開證時。開證申請人並不需要向開證行交清全部貨款。只需交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而且保證金所佔開證金額的比例較小。因而實際是由銀行墊付大部分資金。當信用證到期。開證申請人無力支付或由於其他原因不支付銀行墊款。銀行的墊款將難以收回。
2.申請人與受益人勾結進行欺詐。申請人偽造進口合同騙取銀行開證。受益人偽造單據騙取銀行付款。開證行將受到損失。
開證行指定的付款行也可能承擔一定的風險。比如:出口商A的欺詐行為被進口商B發現而受到起訴。B要求法庭向開證行C發出禁付令。於是c被禁止付款。而在此之前。指定付款行D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已經付款給A。則D將被開證行c拒付。從而蒙受損失。
信用證風險的防範
一.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風險防範。
1.對出口方資信進行調查。進口商一定要加強對出口商的信用調查。同時選擇信用良好的運輸單位和質檢部門。以降低出口商偽造單據的風險。
2.確保裝運的是合同所訂的貨物。進口商可以請獨立的有專業聲望的檢驗公司實施裝船預檢.監造和監裝。簽發裝船證明等。這是防止國際商貿活動中出口商進行詐騙的有效方法。在我國的進口業務中。對重要商品或大型成套設備的進口時。應指定由中國商檢部門。或中國商檢部門委託的國外公證部門對商品實施裝船前的檢驗及監裝。
3.認真審查出口方提交的單據。進口方收到銀行轉來的各種單據後,要由有經驗的人員對單據的真偽進行鑒別,以降低出口商偽造單據的風險。如有可疑之處,應致電倫敦國際海事局核實,單據核查屬實後再付款,否則應立即通知銀行,凍結資金,拒絕付款。
二.信用證業務中出口商風險防範
1.認真訂立買賣合同。並預先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信用證內容。在信用證結算業務中。合同是信用證的基礎。因此。出口方應預先在買賣合同對信用證的內容作出明確規定。以免進口方不依照合同開證及日後發生爭議。
2.深入了解進口方的資信。出口貿易中。出口方不能急於求成。貿然與一些資信不明的新貿易夥伴進行經貿活動。應對對方的資信進行調查。在對進口方進行資信調查時。出口方可以通過駐外領使館.駐外機構和一些大的銀行、咨詢機構來進行。
3.加強對開證行的資信調查。信用證屬銀行信用。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為保證。因而開證行的信用至關重要。實際業務中。有一些資信不良的小銀行與進口商勾結開出信用證後。又以各種理由拒絕付款。使出口方遭受損失。為防範這一風險。出口方應事先了解進口方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金融狀況以及當地銀行信用證業務的做法。在訂約時具體規定信用證的開證行。並要求由開證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對該證進行保兌。
4.認真審查信用證。為確保信用證中無「陷阱」和「軟條款」。出口方接到信用證後要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審核信用證的內容是否與合同一致。是否有出口方履約困難的「陷阱」。是否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等。若有這方面的一些問題。出口方應立即要求對方修改或刪除這些條款。另一方面是:審查信用證的真偽.開證行的信用.信用證的種類等。實際業務中。出口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實此方面的情況。還可以要求對方請自己較熟悉或資信較好的銀行對信用證加保兌。
5.認真繕制單據。製作並提交與信用證要求完全相符的單據是出口方獲得貨款的前提條件。所以。出口方應嚴格按照信用證要求繕制各種單據。並嚴把單據質量關。確保提交單據的種類及其內容表述與信用證規定完全一致。以期按期結匯。
三.信用證業務中銀行風險防範
1.充分調查開證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應根據開證申請人的不同。與開證申請人協商開立限制議付信用證銀行應審查開證申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驗資.年檢報告.資產負債表.會計報表.損益表等。銀行據此分析開證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業務經營情況和償付能力。並據以核定開立信用證的最大授信額度。所謂審查基本情況和資信狀況。並非僅指通常意義上的對開證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書面文件進行審查。還應加強對開證申請人公司的實地調查。防止開證申請人以虛假的資信文件對銀行進行欺詐。
另外,開證行應要求開證申請人開立限制議付的信用證。即只能由開證行或付款行來對其所開立的信用證進行議付。其他銀行不能議付單據。這樣可防止單據做假行為。
2.從法律上規范並完善開證申請人同開證行在整個信用證業務的手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實行保證金制度。對保證金必須專戶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為非授信企業開立信用證。保證金的收取比例不得低於開證金額的20%。其餘部分要落實擔保措施。
法律之所以規定對於開立信用證要求落實足額保證金或採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擔保措施。其目的就在於能夠有效地防範銀行風險。避免銀行可能遭到的損失。因此。銀行應要求開證申請人提供多種擔保措施。並予以落實。對開證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保證人必須具有良好的資信狀況和償付能力。在銀行業務中。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有些抵押物或質押物必須經過法定登記部門登記後。抵(質)押合同才能生效;同時又規定。對於不要求進行登記的抵(質)押物。如果不進行登記則不能對抗第三人。因此。如果抵(質)押合同不進行登記。銀行可能承擔抵(質)押合同不生效或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後果。導致抵(質)押失去意義。
❹ 均衡匯率的基本內容
其一,經濟中確實存在這樣的均衡點,其存在性是不容置疑的。然而,均衡匯率存在與否,文獻並未從學理的角度給出明確的表述。現有的文獻都是根據自身探討問題的需要出發,來考察均衡匯率的,難免帶有主觀性。 其二,即便對均衡匯率的存在性沒有疑義,均衡匯率是否是唯一的也值得探討。事實上,匯率的動態發展變化呈現出高度的不確定性,匯率的劇烈的不連續變化促使人們懷疑可能存在「多重均衡」(Multiple Equilibria),單從均衡的角度來講,可能存在一個低利率的能促使經濟增長和穩健發展的「好」的均衡匯率,也可能存在一個利率高、失業率高、經濟增長緩慢的「壞」的均衡匯率,它與「好」的均衡匯率可能差異很大,而外部的沖擊可能就是促成均衡匯率從「好」的均衡匯率向「壞」的均衡匯率變化的原因。目前探討均衡匯率的文獻多數只考慮了「好」的均衡匯率的情形,這是值得商榷的。
其三,均衡匯率是一個不可觀測的量,需要在一定的假設條件下採用一定的方法進行估算。一些文獻直接採用購買力平價(PPP)所確定的匯率作為均衡匯率,但由於貿易品與非貿易品的存在,而且各國的這一比例差異很大,以購買力平價確定的匯率作為均衡匯率是有問題的。
其四,均衡匯率應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量。無論是內外均衡,還是與經濟基本面相一致的均衡匯率,無疑都會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而變化。如果是這樣,就有必要區分是均衡匯率隨經濟形勢而動態變化還是在多重均衡的框架下,從一種均衡狀態跳躍到另一種均衡。丁劍平「在實際操作中,匯率調整何時達到新的均衡點連經濟學家自己也不知道」。
而研究均衡匯率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為了給匯率尋找一個基準,以期對當前匯率是否失調,其嚴重程度如何,從而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以規避匯率風險。同時,均衡匯率也給私人部門和政府預測匯率未來走勢,提供了一個判斷的參考依據。因此,無論是固定匯率還是浮動匯率制度下,尋找合適的匯率水平,都是央行官員和學界人士十分關心的問題。
正是因為匯率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搞清楚前述四個問題是很有必要的。作為一個無法觀測的經濟變數,均衡匯率的多重性和動態變化,正是現實生活中沒有哪一種匯率制度絕對優於其他制度安排的原因,似乎各種匯率制度安排都有其合理性,但另一方面,各種匯率制度安排又不能簡單地應用於其他經濟體。
❺ 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變動趨勢及原因
由於美元指數走強,非美貨幣普遍表現低迷,人民幣持續貶值是大概率事件
❻ 請教大家經濟金融的問題:請用最通俗的語言描述下什麼是靜態外匯和動態外匯網上的看不懂!匯率又是什麼...
靜態的外匯就是:國外的錢幣,有價值的證券等。
動態的外匯是:錢幣在兩個國家間轉賬匯兌。
匯率就是:兩個不同的貨幣,他們之間價值不同,兩種貨幣購買一種東西的花費不同,之間的差就是匯率
人民幣匯率上升:早先1美元兌換8元多人民幣,現在是6元多了,這樣人民幣是升值了。
國內銀行在短時間內不會開展類似國外的保證金業務的,外匯交易都是實盤交易
❼ 關於CPI 和匯率的關系
GDP 匯率 CPI 三者的關系:
cpi是消費價格指數,反應了物價的變動。
gdp是國內生產總值反應了經濟的增長。
一般而言GDP增長的國家CPI也會同期增長
一國的GDP大幅增長,反映出該國經濟發展蓬勃, 國民收入增加,消費能力也隨之增強.在這種情況下, 該國中央銀行將有可能提高利率,緊縮貨幣供應,國 家經濟表現良好及利率的上升會增加該國貨幣的吸引 力.反過來說,如果一國的GDP出現負增長,顯示該 國經濟處於衰退狀態,消費能力減低.這時,該國中 央銀行將可能減息以刺激經濟再度增長,利率下降加 上經濟表現不振,該國貨幣的吸引力也就隨之降低了. 因此,一般來說,高經濟增長率會推動本國貨幣匯率 的上漲,而低經濟增長率則會造成該國貨幣匯率下跌.
❽ 如何對現行匯率法評價
現行匯率法簡單易行,它實際上是對外幣報表中的資產、負債項目乘上一個常數,因而折算後資產負債表的各個項目之間仍能保持原有的外幣報表中各項目之間的比例關系,在折算過程中不考慮附屬公司所在國會計准則與母公司本國會計准則的差異,不體現會計政策,不改變報表性質,僅僅改變表述形式。但是,現行匯率法有著明顯的缺陷: 1. 該方法假定附屬公司以所在國貨幣表示的外幣資產和負債項目都要承受匯率變動的風險,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2. 其次,在歷史成本模式下,以現行匯率折算一項以歷史成本計價的項目,折算後的金額既不是以母公司所在國貨幣表示的歷史成本,也不是外幣的歷史成本,既不是現行市價,也不是可變現凈值,因此,在理論上缺乏依據,並導致外幣報表的某些項目的實際價值收到歪曲,從而影響合並財務報表的真實性。 現行匯率法一般適用於國外獨立經營的經營實體及國內以某種外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企業外幣會計報表的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