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巴塞爾協議Ⅲ的簡介
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願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准。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或稱「新巴塞爾協議」)第一個徵求意見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內容:最低資本金比率要求、對一級資本的定義以及過渡期安排。
在最低資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規定,商業銀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將從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謂的「核心」一級資本比率,另外還需要建立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零至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此外,商業銀行更寬泛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則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根據新規定,銀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內達到最低資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資本緩沖在內的普通股占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達到4.5%,一級資本比率達到6%;而對緩沖資本的落實則更為寬松一些,銀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分階段落實。
新資本協議對歐洲銀行業的沖擊也比美國更大,特別是對一些經濟困難國家和中小銀行。相對於中小銀行,大型銀行擔心的是更高的資本金要求會限制銀行放貸能力。 巴塞爾協議Ⅲ是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其出台必將引發國際金融監管准則的調整和重組,影響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在巴塞爾協議Ⅲ出台之際,中國銀監會及時推出了四大監管工具,包括資本要求、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時進行了跟進,構成了未來一段時期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這被業界稱為中國版「巴塞爾Ⅲ」。
有媒體報道,銀監會上報的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已於近日獲國務院批准。
中國擬實行新的資本監管制度
在資本充足率方面,商業銀行一級資本充足率,從現行的4%上調至5%,資本充足率保持8%不變;第二,在撥備覆蓋率的基礎上,引入動態撥備率指標控制經營風險,原則上不低於2.5%;第三,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按照監管規劃,「十二五」期間,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標准確定為不低於4%;第四,在現有流動性比率監管基礎上,引入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指標。預計杠桿率、流動性指引預計將先期發布。而撥備率仍需和財政部做最後協商。
提高資本充足率,強化資本監管。「十二五」期間,我國銀行監管部門擬實行新的資本監管制度,對於銀行資本的數量、質量和標准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間,銀行業將實施更為審慎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標准。在獲國務院批復方案中,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的最低要求調整為5%、6%和8%。此外,新的規定還對所有銀行設置抵禦經濟周期波動的超額資本,獲批方案留存超額資本2.5%,反周期超額資本0至2.5%。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現系統性貸款高速增長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才需計提反周期超額資本,大多數時間反周期超額資本為0。獲批方案資本充足指標自2012年年初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於2013年年底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2016年年底達標。
執行新標准後,系統重要性銀行最低總資本充足率要求為11.5%,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為10.5%。
巴塞爾協議Ⅲ將銀行核心資本和普通股許可權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順應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我國銀行監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監管工具仍然是資本要求。監管部門希望通過實現新的資本監管制度,提高最低資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禦和化解銀行潛在風險造成的損失。
銀監會日前公布的數據顯示,2010年年末我國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個百分點;加權平均核心資本充足強化監管乃大勢所趨。
銀行業或將走上資本補血之路
提升撥備覆蓋率,實行動態撥備率指標控制。實際上,2.5%的動態撥備率在去年11月17日銀監會印發的名為《據悉,執行時間由2012年1月1日開始,達標時間系統重要性銀行為2013年年底,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為2016年年底達標,但對個別銀行給予額外2年左右寬限期。
對銀行而言,這些新規將要求它們縮減資產負債表規模,舍棄那些被認為具有過高風險的業務種類。由於撥備直接來源於當期利潤,商業銀行需要將收益更多地儲備起來,以應對潛在風險,可供向投資者和員工派發的錢將減少。對消費者來說,新規有利也有弊——在存款利息可能提高的同時,貸款成本也可能增加,並且貸款難度加大。
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控制銀行表內外業務風險。根據《商業銀行杠桿率監管指引》(徵求意見稿),杠桿率要求為不得低於4%,同時要求各商業銀行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按照4%的標准,比新版巴塞爾協議高一個點,而目前中國銀行業杠桿率普遍都在4.5%以上,這個指標短期內對銀行不會有太大影響。
建立流動性風險監管標准
建立流動性風險監管標准,增強銀行體系維護流動性的能力。目前我國對於銀行業流動性比率的監管,已經存在一些較為明確的指標要求,如要求存貸比不能超過75%,流動性比例大於25%,核心負債依存度大於60%,流動性缺口率大於-10%,以及限制了最大十戶存款佔比和最大十戶同業拆入佔比,超額存款准備金制度等,這些指標對於監控銀行業的流動性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本次國際金融危機表明,即便在銀行資本充足和資本質量得到保證的前提下,流動性出現問題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為此,巴塞爾委員會引入了兩個流動性監管新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具體而言,流動性覆蓋率指銀行流動性資產儲備與壓力情景下30日內凈現金流出量之比,用於度量短期(30日內)單個銀行流動性狀況,目的是提高商業銀行短期應對流動性停滯的敏感性。凈穩定融資比率指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業務發展所需資金之比,用於衡量銀行在中長期內可供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是否足以支持其資產業務發展,也可以反映中長期內銀行所擁有的解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的資源和能力。這兩個指標的提出,將能夠進一步增加銀行維護流動性的能力。
我國將在「十二五」期間引入這兩個新指標。具體而言,對於這兩項指標,銀行監管標准均設定為100%,獲批方案對上述兩個指標設置2年觀察期,將於2012年年初開始執行,並於2013年年底達標。
包括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的實施,雖然給中國銀行業帶來更大挑戰,但是,這也是促進中國銀行業轉型的一次良機。
❷ 什麼是資本杠率
杠桿率一般是指資產負債表中權益資本與總資產的比率。杠桿率是一個衡量公司負債風險的指標,從側面反應出公司的還款能力。杠桿率的倒數為杠桿倍數,一般來說,投行的杠桿倍數比較高,美林銀行的杠桿倍數在2007年是28倍,摩根士丹利的杠桿倍數在2007年為33倍。
資本杠率率=核心資本/表內表外總資產風險暴露
杠桿率計算在不同經濟體之間應具有可比性,並調整會計准則方面的差異。某些表外項目將適用100%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並且將測試杠桿率與風險資本比例之間的相互作用。巴塞爾委員會將杠桿率設定為風險資本要求的可靠的補充措施,基於適當的評估和校準,將杠桿率納入第一支柱框架。
2011年,中國銀監會頒布關於中國銀行業實行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不得低於4%.
❸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商業銀行在資本方面的要求是如何變化的說明了什麼
原8%,現10.5%。
現在正是簽署實施的是巴塞爾協議II,巴塞爾協議III的指引已推出。
我國不會同步實施巴塞爾協議III,但是2010年8月30日銀監會黨委中心組學習會議上的一個講話通知表明銀監會引入巴塞爾協議III制定對資本要求更高的監管指標「巴塞爾協議III框架下,銀監會對一級資本充足率的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為12%,非系統重要性銀行8.5%;而總的資本充足率方面,系統重要性銀行為14%,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是10.5%」,且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需在2012年達標。新監管指標將導致銀行新一輪融資,並促進銀行進行業務轉型。
巴塞爾協定從國際的角度要求國際銀行在資本(監管資本)計量和資本標准所要達到的國際標准。從外部上對商業銀行進行風險控制,以保證銀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原則的實現。
以下是巴塞爾協定的主要幾次變革,也是核心內容:
巴塞爾資本協議 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資本的構成,即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不得超過核心的100%
二是風險檔次劃分,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設定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本之比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2004年6月《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定:修訂框架》
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要求:仍採用資本充足率作為銀行穩健經營、安全運行的核心指標,增加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二是引入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
資本充足率CAR =(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產+12.5倍操作風險資產)
2.外部監管 :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3.市場約束:主要途徑是銀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
2010年 Basel 協定III
堅持基於風險的資本監管的邏輯思路,對II做了完善和強化:
1.增加資本質量和數量要求,最低資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級資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2.5%的資本保護緩沖和0-2.5%的反周期資本緩沖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達9.5%(對全部資本要求高達13%)
2.擴大資本對風險的覆蓋范圍和提高資本對風險的敏感度,降低監管資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資本為手段來應對監管資本的缺陷(順周期效應)和系統性風險的挑戰,例如資本保護緩沖和反周期資本緩沖,對系統性重要機構提出超額資本要求等。
4.此外,還將引入杠桿比率、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銀行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我國實施的巴塞爾協定相關內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啟動實施的工程,確立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分類實施:商業銀行從2011年起資源申請實施協議。
❹ 求巴塞爾資本協議III中文版,09年12月通過的,誠摯感謝~(不是巴塞爾協議II的徵求意見稿哦~)
·一是強化資本充足率監管
《意見》改進了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嚴格資本定義,提高監管資本的損失吸收能力。將監管資本從現行的兩級分類(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修改為三級分類,即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此外還優化了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面,擴大資本覆蓋的風險范圍。·二是杠桿約束率嚴一個百分點
銀行體系過度杠桿化是本輪金融危機負面效應顯著放大的重要原因。美國曾經一度掀起「去杠桿化」浪潮。因此,巴塞爾協議III也確立了杠桿率的監管標准,該標准為3%。而根據此次銀監會公布的新標准,杠桿率,即一級資本占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例不低於4%。此外,國內新資本充足率監管標准與結構安排和巴塞爾協議III總體上一致,差異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內核心一級(普通股)資本充足率最低標准為5%,比巴塞爾協議III的規定高0.5個百分點。二是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三是改進流動性風險監管
《意見》建立了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流動性比例、存貸比以及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客戶存款集中度以及同業負債集中度等多個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均不得低於100%。·四是強化貸款損失准備監管
《意見》建立了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監管標准。貸款撥備率不低於2.5%,撥備覆蓋率不低於150%,原則上按兩者孰高的方法確定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監管要求。新標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應於2013年底前達標;對於非系統重要性銀行,設定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並鼓勵提前達標:盈利能力強、貸款損失准備補提較少的商業銀行應於2016年底前達標,個別盈利能力較低、貸款損失准備補提較多的銀行應在2018年底前達標。·1.一級資本金比率
根據巴塞爾協議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資本結構中吸收損失的最高要素,將從當前的2%提升至4.5%。這一嚴格的資本要求將分階段實施,從2013年1月1日開始,2015年1月1日之前實現。一級資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資本)比率將在同一時間從4%提升至6%。·2.資本留存緩沖
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2.5%的資本留存緩沖(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由扣除遞延稅項及其他項目後的普通股權益組成。這一留存緩沖的目的在於確保銀行持有緩沖資金用於在金融和經濟危機時期「吸收」損失。盡管銀行在危機期間可以利用這一緩沖,但資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會越大。一旦銀行的資本留存緩沖比率達不到該要求,監管機構將限制銀行拍賣、回購股份和分發紅利等。這一機制可防止一些銀行在資本頭寸惡化時也肆意發放獎金和高紅利的情況。·3.反周期緩沖
巴塞爾協議Ⅲ還提出了「反周期緩沖」的資本要求,這一新的緩沖比率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虧損的資本的0-2.5%,將根據各國情況具體執行。「反周期緩沖」是基於一項更廣泛的宏觀審慎目標,要求銀行在信貸過分充足的情況下居安思危、未雨綢繆。對一國而言,這一緩沖僅僅在「信貸增速過快並導致系統范圍內風險積累」的情況下才會生效。一旦「反周期緩沖」生效,將作為留存緩沖范圍的延伸。·4.杠桿率要求
除了上述這些基於風險的資本要求,還有一項並不基於風險的「杠桿率」要求作為輔助。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各國對3%的一級杠桿率在同一時期進行平行測試。基於平行期的測試結果,再於2017年上半年進行最終調整,並希望在2018年1月1日進入新協議的第一支柱部分。
❺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商業銀行在資本方面的要求的變化說明什麼問題
現在正是簽署實施的是巴塞爾協議II,巴塞爾協議III的指引已推出。
我國不會同步實施巴塞爾協議III,但是2010年8月30日銀監會黨委中心組學習會議上的一個講話通知表明銀監會引入巴塞爾協議III制定對資本要求更高的監管指標「巴塞爾協議III框架下,銀監會對一級資本充足率的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為12%,非系統重要性銀行8.5%;而總的資本充足率方面,系統重要性銀行為14%,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是10.5%」,且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需在2012年達標。新監管指標將導致銀行新一輪融資,並促進銀行進行業務轉型。
巴塞爾協定從國際的角度要求國際銀行在資本(監管資本)計量和資本標准所要達到的國際標准。從外部上對商業銀行進行風險控制,以保證銀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原則的實現。
以下是巴塞爾協定的主要幾次變革,也是核心內容:
巴塞爾資本協議 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資本的構成,即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不得超過核心的100%
二是風險檔次劃分,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設定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本之比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2004年6月《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定:修訂框架》
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要求:仍採用資本充足率作為銀行穩健經營、安全運行的核心指標,增加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二是引入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
資本充足率CAR =(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產+12.5倍操作風險資產)
2.外部監管 :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3.市場約束:主要途徑是銀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
2010年 Basel 協定III
堅持基於風險的資本監管的邏輯思路,對II做了完善和強化:
1.增加資本質量和數量要求,最低資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級資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2.5%的資本保護緩沖和0-2.5%的反周期資本緩沖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達9.5%(對全部資本要求高達13%)
2.擴大資本對風險的覆蓋范圍和提高資本對風險的敏感度,降低監管資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資本為手段來應對監管資本的缺陷(順周期效應)和系統性風險的挑戰,例如資本保護緩沖和反周期資本緩沖,對系統性重要機構提出超額資本要求等。
4.此外,還將引入杠桿比率、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銀行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我國實施的巴塞爾協定相關內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啟動實施的工程,確立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分類實施:商業銀行從2011年起資源申請實施協議。
❻ 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內容和主要意義是什麼
巴塞爾協定從國際的角度要求國際銀行在資本(監管資本)計量和資本標准所要達到的國際標准。從外部上對商業銀行進行風險控制,以保證銀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原則的實現。
以下是巴塞爾協定的主要幾次變革,也是核心內容:
巴塞爾資本協議 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資本的構成,即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不得超過核心的100%
二是風險檔次劃分,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設定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本之比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2004年6月《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定:修訂框架》
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要求:仍採用資本充足率作為銀行穩健經營、安全運行的核心指標,增加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二是引入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
資本充足率CAR =(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產+12.5倍操作風險資產)
2.外部監管 :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3.市場約束:主要途徑是銀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
2010年 Basel 協定III
堅持基於風險的資本監管的邏輯思路,對II做了完善和強化:
1.增加資本質量和數量要求,最低資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級資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2.5%的資本保護緩沖和0-2.5%的反周期資本緩沖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達9.5%(對全部資本要求高達13%)
2.擴大資本對風險的覆蓋范圍和提高資本對風險的敏感度,降低監管資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資本為手段來應對監管資本的缺陷(順周期效應)和系統性風險的挑戰,例如資本保護緩沖和反周期資本緩沖,對系統性重要機構提出超額資本要求等。
4.此外,還將引入杠桿比率、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銀行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我國實施的巴塞爾協定相關內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啟動實施的工程,確立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分類實施:商業銀行從2011年起資源申請實施協議
分層推進:
分步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