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中水,再生水,它們有區別嗎
1.中水的叫法起源於日本,主要是指城市內一個小區或確定的大型建築物系統內的污水經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它以水質作為區分標准,其水質介於生活自來水(上水)與排入管道內污水(下水)之間,故命名為「中水」。中水主要用於沖洗廁所、澆灌綠地、樹木、清潔道路、沖洗車輛、基建施工,噴水池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其他用水。
2.再生水在我國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
19923-2005)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
50335-2002)中是指污水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水質標准,滿足某種使用要求,可以進行有益使用的水。污水再生利用是污水回收、再生和利用的統稱,包括污水凈化再用、實現水循環的全過程。
可見,中水和再生水區別並不大,中水是對應給水、排水而得名的,對應的翻譯名詞有中水道、回用水、雜用水、再生水等。一般稱中水設施。再生水處理一般指二級處理和深度處理,當二級處理出水滿足特定回用要求、並已回用時,二級處理出水也可成為再生水。再生水用於建築物內雜用時,也稱為中水。
Ⅱ 混床再生的酸鹼中和水怎樣處理才能回收利用
陰陽床的酸鹼水統一排入收集池就達到了中和的目的,中和後的水PH呈弱酸或中性就可以進行回收。
Ⅲ 自己設計的家用中水回收方案可行嗎
可行,太復雜,不是很經濟適用。
中水水源(洗手池、淋浴房等)——蓄水箱(0.5立方米)頂部——過濾柵——蓄水箱底部——加壓泵(水位感應自動)——高位水箱———獨立管道—坐便器
蓄水箱定期清理即可
家庭單獨做,其實並不合算:
1、加壓泵頻繁啟動容易壞,噪音也大;
2、蓄水箱佔地少則比較高,需要考慮承重,佔地大又不合算;
3、管道需要單獨設置,成本高;
4、從經濟角度,水錢和設備費、用電費用等比較,不經濟;
5、從環保角度,節約的水和增加的資源比較,更不經濟。
這種一般在小區,或大的庭院式別墅(多房間、多衛生間)或整體樓房使用,如果你僅僅是住家,不建議考慮。
Ⅳ 再生物資回收經營范圍問題
以江蘇黃埔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為例,經營范圍:
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廢舊物資收購、銷售;金屬材料、建築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電氣機械及器材、汽車零部件、電腦及電子產品銷售;機電設備拆除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水利工程建築;公路工程建築;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水電安裝;拆除工程技術咨詢、服務等。
公司創辦以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投入「節約型社會」建設,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引進先進設備,利用技術優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發展循環經濟,變廢為寶。
初步形成以資源節約型、清潔生產型、生態環保型為特徵的發展格局,實現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社會作出貢獻,公司實現了又好又快發展。
(4)再生水回收擴展閱讀
企業精神:
1、誠信為本,勤奮為基 誠信為本--誠信是做人之根本,立業之基。誠信是道路,隨著開拓者的
2、腳步延伸;誠信是智慧,隨著博學者的求索積累;誠信是成功,隨著奮進者的拼搏臨近;誠信是財富的種子, 只要你誠心種下,就能找到打開金庫的鑰匙。
3、勤奮為基--勤奮是成功的基礎,不僅要善於工作,還要善於尋找工作;不僅要善於學習,還要把學習作為終生的事情;把你的努力、我的努力集中起來,企業的現在才會更美好,企業的未來才會更光明。
Ⅳ 再生資源回收(不含固體廢物…)啥意思這個固體廢物是指哪些
根據你的描述,這種情況裡面說的固體廢物指的是資源當中有一定的固體材料,不能夠進行回收操作利用,所以它是屬於廢料的一些內容。
Ⅵ 我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我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資源回收率低,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資源丟棄現象嚴重。據測算,目前我國可以回收而沒有回收利用的再生資源價值達300~350億元。每年約有500萬噸左右的廢鋼鐵、20多萬噸廢有色金屬、1400萬噸的廢紙及大量的廢塑料、廢玻璃等沒有回收利用。由於我國廢舊物資零星分散,其回收、加工、運輸費用高,銷售價格低,致使部分品種回收量減少,與實際生成量相差較大,資源流失嚴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與世界先進水平相比差距較大。如我國每年丟棄的鎘鎳電池(二次電池)2億多支;廢舊家用電器、電腦及其他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還未能提上日程。
(2)廢舊物資回收利用企業普遍經營規模小,工藝技術落後。盡管國家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廢舊物質回收行業的發展,但目前絕大多數廢舊物資回收加工企業仍舊是微利或無利,基本沒有條件和能力引進或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較低,從而阻礙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發展進程。另一方面,國有回收企業由於歷史原因形成人員、債務包袱重,市場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弱,經濟效益差,相當一部分回收企業虧損嚴重,某些回收公司經營難以為繼,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發展呈低水平徘徊。
(3)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技術開發投入嚴重不足。由於資金投入少,技術開發能力弱,導致廢舊物資加工處理工藝落後,技術及裝備水平極低,一些與再生資源加工處理相伴的環境污染物未能妥善處理。即使是先進適用的技術,也由於缺少資金而難以推廣應用。大部分再生資源的加工處理技術還十分落後,與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差距甚遠。
參考資料: 江蘇海國節能審計事務有限公司
Ⅶ 再生資源回收是不是很麻煩
是有一定困難,因為多會遇到以下問題:①缺乏專業、規范化的回收網路體系內,無組織、無管理、容不環保的小回收主體在整個回收行業中占較大比重。
②行業產品繁雜標准欠缺,部分品種甚至無標可依,給分類回收利用增加難度。
③行業技術水平較低,缺乏規模優勢,再生資源利用能力受限。
④如同垃圾分類可以有標桿城市,再生資源回收也是有有實力的公司,只是大多因為價格因素,或者因為地區區域限制,對再生回收公司不了解,而出現的再回收困難問題。
Ⅷ 國家對再生資源或廢舊垃圾回收再利用的補貼以及政策扶持
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十二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以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核心,大力實施重點工程,發展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大幅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早在1985年國家就把資源綜合利用作為一項重大經濟技術政策和長遠戰略方針,1996年《國務院批准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國發【1996】36號)發布後,明確了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三廢和余熱余壓回收和合理利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物資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等三大重點領域,各項工作穩步推進。
特別是「十一五」期間,面對日益嚴峻的資源環境約束,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緊緊圍繞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以循環經濟理念為指導,不斷加大推進力度,資源綜合利用規模日益擴大,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升,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實現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
因此,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關於「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的總體要求,在全面總結「十一五」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的基礎上,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方面研究制定了《指導意見》。
(8)再生水回收擴展閱讀:
為充分發揮《指導意見》的宏觀引導作用,「十二五」資源綜合利用的主要目標分為定量指標和定性目標兩部分。
其中,在合理分析現狀和發展趨勢、科學看待國際差距和國內需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產業廢物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三大領域的9項具體定量指標:
到2015年,礦產資源總回收率與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提高到40%和45%;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50%,其中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72%,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力爭超過80%。
主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70%,其中再生銅、鋁、鉛占當年總產量的比例分別達到40%、30%和70%。
資源綜合利用涉及多個行業、部門和領域,為突出重點,根據資源綜合利用的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指導意見》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需要的大宗短缺資源、戰略性資源和稀貴資源為核心,以排放量大、堆存量大、資源化潛力大的廢棄物的大宗利用和高效利用為重點,以構建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和提高產業整體水平為突破。
確定了包括共伴生礦產綜合開發利用、產業廢物綜合利用的傳統重點領域以及海洋廢物、廢舊紡織品回收利用等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新興領域在內的31項重點領域。
Ⅸ 求最新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和法規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葯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准、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 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准。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建築、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客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記得採納啊
Ⅹ 什麼是再生水(回用水)什麼是中水
再生水又被稱為回用水,是指工業廢水或城市污水經二級處理和深度處理後供作回用的水。再生水用於建築物內雜用時,也稱為中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