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校園里開展廢品回收活動
廢品回收利用的目的是;以節省資源,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
現代生活中,廢紙可謂無處不在。然而,當我們隨手丟棄一頁頁廢紙的時候,我國每年正從國外進口再生紙達1000多萬噸,花費著大量的外匯!為此,國內許多專家認為,廢紙的回收和利用是一篇大文章,不僅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還有不少商機在裡面。
綠色造紙潛力大
回收一噸廢紙能生產0.8噸好紙,可節約三立方米木材(相當於少砍17棵成年大樹)、一噸標准煤、200立方米的水、600度電,此外,還可以減少三立方米的垃圾填埋空間和約100立方米污水和大量廢氣。這筆經濟賬和產生的社會效益在造紙行業幾乎人人皆知。
我國對再生紙的推廣使用也受到政府和各方面的高度關注。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已作為國策寫入政府工作報告。
再生紙市場正在迅速擴展。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用紙量全年已達300萬噸,計劃到2008年再生辦公用紙要達全市辦公紙用量的50%,而目前再生辦公紙的生產量僅為1.5萬噸,差距甚遠。與急速擴張的需求相比,國內「綠色造紙」卻顯得跟不上需要。目前國內用廢紙作原料的企業大部分只能用來生產較低檔的茶版紙、瓦楞原紙、箱紙板等。全國第一家環保型辦公文化用再生紙的生產企業誕生在北京,但年產量僅為一萬噸,規模小。近年來,國內造紙廠規模不斷擴大,而用廢紙生產高檔辦公文化用紙的企業卻不多。就是上海這樣的大城市,每年紙張消費量超過200萬噸,造紙年產量超過了80萬噸,但也沒有生產高檔辦公文化用再生紙的企業。上海在申辦世博會活動中按國際要求採用再生紙,不得不從國外進口。
紙渣泥中有「黃金」
利用廢紙造紙可以節約自然資源,但廢紙造紙過程中又排出大量的廢渣污泥,對環境造成污染。據有關部門測定,每生產一噸再生紙,就產生含水量約65%左右的污泥700公斤。根據去年我國廢紙漿用量1600萬噸計算,我國將面臨1100萬噸污泥處理的嚴峻問題。
過去處置造紙污泥採用的是兩種方法,一種是焚燒法,但設備投資大、耗能高,還產生大量廢氣;另一種是目前普遍採用的填埋法,但浪費土地資源,地下水也將受污染。能否將它變廢為寶呢?上海挪亞環境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經過近五年的研究開發,成功地把造紙污泥變成了「黃金」。
⑵ 環保宿舍資源回收的策劃書怎麼寫
如果你是中學生的話,
目的: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保護我們周邊的環境.
參加對象:XXXXXX
步驟:1、每班進行以「綠色環保」為主題的班會活動,並給同學們播放記錄片等教育片2、召集每班代表上街進行活動宣傳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3、在班級里舉行環保知識競答賽,可以設立獎項4、在校外的宣傳欄里張貼活動海報增強人們的參加興趣等.
⑶ 五(1)班開展「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活動、如果每人可回收2.5千克的廢紙、全班48人回收的廢紙可
2.5×48×0.7=84
⑷ 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的經營范圍包含哪些
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廢舊物資收購、銷售;金屬材料、建築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電氣機械及器材、汽車零部件、電腦及電子產品銷售;機電設備拆除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水利工程建築;公路工程建築;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水電安裝;拆除工程技術咨詢、服務等。
⑸ 2012年,目前有哪些地方正在進行再生資源回收項目建設(集散市場建設)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葯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第二章 經營規則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准、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第十八條 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章 罰 則第二十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建築、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客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⑹ 「廢品回收活動」 怎麼說比較高級比較厲害 比如有節能、環保這樣的字眼
回收資源再生中心
⑺ 求最新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和法規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葯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准、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 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准。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建築、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客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記得採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