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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增值稅

發布時間: 2021-03-17 05:28:23

A. 回收的廢舊物資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2008年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發票的規定與其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完全一樣。

B. 出售廢鐵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從應稅產品的總內體稅負出發來確定適用稅率是增容值稅稅率設計的一大特點。增值稅稅率一般與增值稅扣除稅率同時使用才能按增值稅「扣稅法」計稅。

現行增值稅實行產品比例稅率,分為8%,12%、14%、16%、18%、20%、21%、23%、26%、30%、43%、45%12個檔次。多數產品的稅率是在原工商稅、產品稅稅負基礎上換算確定的,部分產品的稅率,在原稅負的基礎上作了適當調整。

(2)回收增值稅擴展閱讀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3%。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3%。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C. 廢品回收一般納稅人抵扣有何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為了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稅收公平和稅制規范,經國務院批准,決定調整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的增值稅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所以,現在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按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上註明的稅額作為抵扣的金額。

D. 2011年起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的增值稅如何繳納

不是2011年,而是早幾年就已經廢止了有關廢舊物資增值稅的抵扣。下面是有關文件摘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2008年第1號
為促進再生資源(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規范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調整了現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取消了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憑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規定。為做好相關增值稅政策的過渡與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
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特此公告。
2008年12月31日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後的各類廢棄物品。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的政策。

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將廢舊物資和其他貨物的經營分別核算,不能准確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政策。

四、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間發生的符合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的廢舊物資銷售行為,仍按照原有關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 2,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5%,營業稅,5%,城建稅,7%,教育附加費,3%。 3,如奧美特集團這樣的企業,需要交納以下稅費: 企業所得稅,25%,營業稅,5%,城建稅,7%,教育附加費,3%。 是否涉及印花稅,具體要看是否簽訂合同賬冊。

E. 目前廢鋼增值稅是如何收的

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促進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稅收公平和稅制規范,經國務院批准,決定調整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的增值稅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三、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注銷企業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廢舊物資經營單位」的檔案信息,收繳企業尚未開具的專用發票,重新核定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和最大購票數量,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

四、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政策。

(一)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范圍。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2.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佔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於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二)退稅比例。

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三)納稅人申請退稅時,除按有關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外,應提交下列資料: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2.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為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不要求納稅人提交其與客戶通過銀行交易的詳細記錄,對於有疑問的,可到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等場所進行現場核實。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四)退稅業務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負責初審和復審的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及相關規定辦理。

1.退稅申請辦理時限。(1)納稅人一般按季申請退稅,申請退稅金額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請,具體時限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確定;(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同時向負責復審和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初審意見;(3)負責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復審意見;(4)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是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其應當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並辦理妥當有關退稅手續。

2.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對於納稅人第一次申請退稅的,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在提交初審意見後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現有不滿足條件的,及時通知負責復審或者終審的財政機關。

3.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納稅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經查實的與申明不符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發生的,應當追繳納稅人此前騙取的退稅款,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取消其以後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後發生的,取消其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

五、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適用本通知的各項規定。

六、本通知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二條所稱的再生資源,即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上述加工處理,僅指清洗、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

七、各級國家稅務機關要加強與財政、公安、商務、環保、人民銀行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加強對重點行業的納稅評估,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對再生資源的產生、回收經營、加工處理等各個環節的稅收管理,堵塞偷逃稅收的漏洞,保證增值稅鏈條機制的正常運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 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7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關於廢舊物資發票管理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43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F. 一般納稅人收購舊貨怎麼教增值稅

1、專門從事銷售舊貨的企業,即舊貨回收公司,因為銷售舊貨的時候,是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的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所以在購進舊貨的時候無論取得何種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都不能憑票抵扣進項稅額的。
2、往外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的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舉個例子:乙公司是專門經營舊貨的增值稅納稅人,2015年4月1日購進一批舊貨,2015年4月10日將其出售,售價103萬元(含稅),則乙公司應計算應交增值稅=103/1.03*2%=2萬元。

G. 從個人手中回收廢舊物品無進項要開出銷項如何繳稅

從個人手中回收廢舊物品的進項稅額,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7)回收增值稅擴展閱讀

稅人申請退稅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2、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為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不要求納稅人提交其與客戶通過銀行交易的詳細記錄,對於有疑問的,可到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等場所進行現場核實。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H. 回收的廢舊物資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答,對於一般納稅人,處理廢舊物資和處理廢舊設備等增值稅率是一樣的,都是17%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處理廢舊物資和處理廢舊設備等增值稅率是一樣的,都是3%

I. 向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銷售貨物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稅率

財稅[2001]78號《財稅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
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
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也就是說經過國家批准成立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可以免徵廢舊物資回收與銷售業務的增值稅,其他各稅照常徵收,國家也沒有其他的補貼。

J. 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不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嗎

可以享受免稅政策,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也就是說,銷售再生資源的企業和個人不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了,而要按現行稅收政策依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而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徵增值稅。

同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但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0年底前還可以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的政策。即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10)回收增值稅擴展閱讀:

適用退稅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按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外,應提交下列資料:

1、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有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2、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3、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符合以上條件並在申請退稅時提供上述資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09年~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方可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