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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辦

發布時間: 2021-03-31 05:39:40

❶ 土地儲備中心是什麼樣的單位

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土地儲備中心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其單位宗旨;是為政府土地-級市場提供服務,業務范圍;土地收購、儲備、流轉、開發。經費來源;全額撥款。沒有拆遷業務,不能成為拆遷人。

❷ 土地儲備中心是怎樣的一個機構

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的直屬事業單位,於2001年4月28日正式成立。2002年2月28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正式掛牌。中心的成立和市場的組建是本市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

中心編制50人,內設「七部一室」,即:財務管理部、儲備管理部、開發管理部、市場交易部、項目開發一部、項目開發二部、項目開發三部、綜合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土地儲備方面:依法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徵收等方式進行土地儲備;建立土地儲備庫;組織實施和管理土地一級開發。

土地交易方面:受政府和其他單位的委託,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管理土地交易市場,為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提供交易場所。

中心是政府實行土地儲備制度和按照市場方式配置土地資源的平台,將以「團結、務實、開拓、創新」為宗旨,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竭誠為社會各界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❸ 土地儲備中心

代表政府壟斷收購儲備土地,簡言之,「土地銀行」。

❹ 儲備土地怎樣辦理土地登記

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儲備土地登記的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回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答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單位申請儲備土地登記的,不予受理。
土地儲備機構申請登記土地的,應當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資料、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政府批準的儲備計劃、批准納入儲備的文件、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等材料。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可辦理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未確定規劃用途的,不予登記。

❺ 辦理土地儲備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北京市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行為,更好地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保有計劃地供應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京政發[2005]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以下簡稱土地儲備開發)是指政府依法通過收購、收回、徵收等方式儲備國有建設用地,並組織實施拆遷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達到土地供應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負責本市土地儲備開發管理工作,並委託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和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第四條 土地儲備開發堅持以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或者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承擔。
第五條 儲備開發後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供地政策,有計劃地向市場供應。

第二章 土地儲備開發計劃

第六條 土地儲備開發計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近期城市建設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編制。
第七條 土地儲備開發計劃由市國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財政、交通、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縣政府編制。
第八條 土地儲備開發計劃按照以下程序編制:
(一)區縣政府、重點功能區管委會、中央、國務院在京機關(含所屬單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屬大型企業集團和駐京部隊提出年度土地儲備開發計劃,於每年的10月上旬報市國土局。
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儲備開發計劃由市經濟適用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平衡後報市國土局。
(二)市國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財政、交通、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計劃草案和具體意見,於11月上旬反饋給各區縣政府、重點功能區管委會、中央、國務院在京機關(含所屬單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屬大型企業集團和駐京部隊。
(三)各區縣政府、重點功能區管委會、中央、國務院在京機關(含所屬單位)以及在京中央直屬大型企業集團和駐京部隊按照要求調整計劃,於11月下旬報市國土局匯總。
(四)市國土局徵求市相關部門意見並完善後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報市政府。
(五)經市政府批準的土地儲備開發計劃,由市國土局下達給市和區縣土地儲備機構。
第九條 土地儲備開發計劃確需調整的,由市國土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計劃調整方案,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土地儲備開發實施方式

第十條 本市土地儲備開發計劃由市國土局會同市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儲備開發,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組織編制土地儲備開發實施方案;其他土地的儲備開發實施方案由區縣土地儲備機構組織編制。
土地儲備開發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儲備開發地塊的范圍、土地面積、控規條件、地上物狀況、儲備開發成本、土地收益、開發計劃、實施方式等。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開發實施方案由市國土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交通、環保等部門就土地、產業政策、城市規劃、建設資質、交通及環保等條件提出原則意見。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實施土地開發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籌措資金、辦理規劃、項目核准、征地拆遷及大市政建設等手續並組織實施。其中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開發企業負責土地開發具體管理的,開發企業的管理費用不高於土地儲備開發成本的2%。以招標方式確定開發企業後,土地儲備機構應當與中標開發企業簽訂土地一級開發管理委託協議。
第十四條 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開發企業實施土地開發的,由開發企業負責籌措資金、辦理規劃、項目核准、征地拆遷和大市政建設等手續並組織實施。招標底價包括土地儲備開發的預計總成本和利潤,利潤率不高於預計成本的8%。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開發企業後,土地儲備機構應當與中標開發企業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委託協議。

第四章 土地儲備開發程序

第十五條 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向市規劃部門辦理規劃意見,向市國土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理核准手續,涉及交通、園林、文物、環保和市政專業部門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開發涉及徵收集體土地或農用地轉用的,由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開發涉及行政企事業等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由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與原用地單位簽訂補償協議。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開發涉及房屋拆遷的,由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辦理有關拆遷手續,並組織實施拆遷。
第十九條 土地儲備開發涉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由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辦理相關手續,並組織實施建設。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在組織實施拆遷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
第二十一條 土地儲備開發完成後,由市國土局組織有關部門對土地儲備開發工作進行驗收。
第五章 土地儲備開發成本
第二十二條 土地儲備開發完成後依法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由政府與受讓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同時由土地儲備開發實施單位與受讓人簽訂土地儲備開發補償合同,收回土地儲備開發成本。
第二十三條 土地儲備開發完成後依法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儲備開發成本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開發成本包括:
(一)征地、拆遷補償費及有關稅費;
(二)收購、收回和置換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補償費用;
(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有關費用;
(四)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中發生的費用;
(五)貸款利息;
(六)土地儲備開發供應過程中發生的審計、律師、工程監理等費用,不可預見費以及經同級財政和土地主管部門核準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五條 市國土局和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的成本監督和管理,嚴格審核土地儲備開發成本,確保土地儲備開發資金安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2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發的《北京市土地一級開發管理暫行辦法》(京國土房管出[2002]1100號)同時廢止。

❻ 土地儲備中心是怎樣的一個機構

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的直屬事業單位,於2001年4月28日正式成立。2002年2月28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正式掛牌。中心的成立和市場的組建是本市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

中心編制50人,內設「七部一室」,即:財務管理部、儲備管理部、開發管理部、市場交易部、項目開發一部、項目開發二部、項目開發三部、綜合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土地儲備方面:依法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徵收等方式進行土地儲備;建立土地儲備庫;組織實施和管理土地一級開發。

土地交易方面:受政府和其他單位的委託,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管理土地交易市場,為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提供交易場所。

中心是政府實行土地儲備制度和按照市場方式配置土地資源的平台,將以「團結、務實、開拓、創新」為宗旨,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竭誠為社會各界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❼ 什麼叫土地儲辦項目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發布《土地儲備管理辦專法》:「第二條本辦屬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供應土地的行為。」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地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你說的土地儲辦項目,大概是土地儲備項目辦理的項目的意思,工作人員的口頭禪吧。

❽ 納入土地儲備范圍的土地應辦哪些手續

(1)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2)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3)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4)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5)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