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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土地儲備機構名錄

發布時間: 2021-03-30 19:44:51

1. 土地儲備機構能否作為拆遷主體

土地儲備機構能否作為拆遷主體成為目前熱點話題。有人認為土地儲備中心不是建設單位,只能從事土地的收購儲備,而不能從事項目的建設,故土地儲備中心不具備拆遷人資格,甚至認為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拆遷人是不合法的。但筆者認為土地儲備機構可以作為拆遷主體,理由如下: 首先,從城市房屋拆遷制度來看,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拆遷人是一種趨勢。2001年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拆遷人定義為已經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釋義》(以下簡稱《條例釋義》)對拆遷人資格作了具體解釋:「雖然大多數拆遷人均為建設單位,但也有一些非建設單位需要實施房屋拆遷行為。例如,目前,對國家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政府在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後再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正在成為城市土地供應的主要方式。而政府委託從事拆遷的單位,並不一定是建設單位。」實踐中,土地儲備機構和土地一級開發企業都可以完成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而土地儲備機構卻不是建設單位。因此,《條例釋義》初步表明了土地儲備機構也可以作為拆遷人。 其次,從現行的土地儲備制度來看,土地儲備機構實施拆遷等前期開發工作是履行工作職責。2007年國土資源部等發布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土地儲備的定義,即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無論是依法收回、收購、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國有土地,還是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都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辦法》還明確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因此,《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實施拆遷等前期開發工作是土地儲備機構的工作職責,進而說明了土地儲備機構可以作為拆遷人。 再其次,從工作實踐來看,土地儲備機構更能公平、公正地落實好拆遷工作。由於拆遷工作只是供應土地前的一項前期開發工作,此時還未供地,也就不存在開發商,土地儲備機構在實施拆遷工作中也不會受到開發商的干擾。實踐中,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能協調規劃、拆遷、評估等部門,把握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政府提出的各項要求,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維護人民的利益為重點,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原則,確保穩定,做到依法拆遷、文明拆遷、和諧拆遷。

2. 國土資源部下面有哪些部門

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部內各司局:

辦公廳

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

政策法規司

調控和監測司

規劃司財務司

耕地保護司

地籍管理司

土地利用管理司

地質勘查司

礦產開發管理司

礦產資源儲量司

地質環境司

執法監察局科技與國際合作司

人事司

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2)國土資源部土地儲備機構名錄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資源 、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在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國務院機構被分為四類:宏觀調控部門,專業經濟管理部門,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國家政務部門。

國土資源部放在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一類中,與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一起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保障部門,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後勁所在。這充分突出了國土資源在國民經濟中基礎地位。

國土資源部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及法規,依法行政。

並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調整組織機構,把部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來,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符合我國市場經濟要求的資源管理機制

3. 國土資源部的土地一級開發「退出令」是什麼文件具體內容是什麼請高人指點!

部細化「兩整治一改革」目標任務
明確4個方面19項任務完成時限;13個司局、4個直屬單位為責任單位

2010-09-14 | 作者: 劉振國 呂 媛 | 來源: 中國國土資源報 | 【大 中 小】【列印】【關閉】

9月10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通知明確,「兩整治一改革」的目標任務細化為開展土地和礦業權交易市場專項整治、開展整紀糾風專項整治、深化國土資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等4個方面共19項任務。各項任務確定了完成時限,部機關13個司局、4個直屬單位為責任單位。

在各項任務中,有多項需要盡快拿出對策、方案。今年9月底前,土地利用管理司要提出規范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礦產開發管理司要提出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10月底,「兩整治一改革」專項治理辦公室將組織開展工作情況檢查。

今年12月底前,要完成風險點排查和自查自糾並進行總結、分析、報告,對開展地方和基層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負責人廉政教育集中整訓作出計劃安排,完成對現有審批事項的梳理並制定土地和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研究制定綜合電子信息監管平台建設、應用、管理實施方案,完成國土資源系統行政管理人員交叉任職情況的清理並研究制定領導幹部在社會組織中兼職的管理規定,制定土地估價管理辦法和礦業權評估行業管理辦法,建立中介機構廉潔從業和誠信檔案,研究制定國土資源領域違規違法案件公開通報和掛牌督辦實施辦法、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等。

有多項任務規定明年完成。其中,2011年3月底前,土地儲備機構必須與其下屬和掛靠的從事土地開發相關業務的機構徹底脫鉤。 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都不得直接從事土地一級市場開發。從2011年起,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制定並公開年度職能轉變的具體工作目標,對大額資金管理、重大專項資金實施等實行在線全程監管。

4.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土地儲備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等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章計劃與管理

第六條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三章范圍與程序

第十條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四章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五章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5. 土地儲備機構的介紹

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第三條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2016年2月份,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下發《關於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各地區應當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對現有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全面清理。每個縣級以上(含縣級)法定行政區劃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統一隸屬於所在行政區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

6. 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土地招拍掛單宗供地最大面積是多少

大城市20公頃,中等城市14公頃,小城市(鎮)7公頃。

根據國土資源部下發通知公布《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第六條規定

大中城市和小城市(鎮)的土地出讓面積分別作了上述具體限定。對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讓面積首度設定明確上限:大城市20公頃,中等城市14公頃,小城市(鎮)7公頃。

土地局招拍掛的面積必須與規劃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中的用地面積包括容積率一致,如果土地局擅自改變,土地證無效,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國土資源部土地儲備機構名錄擴展閱讀:

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積極做好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相關工作的通知》明確將採取加強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統籌管控、嚴把建設用地供應閘門、開展違規項目用地清理、取消損害公平競爭的國土資源優惠政策等七項措施,做好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相關工作。

《通知》明確,加強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的統籌管控,嚴把新增產能項目建設用地供應閘門。發揮土地規劃、礦產規劃的統籌管控作用,嚴禁為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提供用地空間和配置礦產資源。

嚴格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一律不得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預審申請,已經受理的一律不予通過預審申請。

7. 哪些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如何開展土地儲備

根據《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的范圍主要包括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同時,要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土地儲備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土地儲備計劃管理。土地儲備計劃內容包括年度儲備土地規模、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等。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共同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整理。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對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土地供應。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具備供地條件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當地政府要加強監管,確保全面實行凈地出讓。

土地儲備工作由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土地儲備機構是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8. 資本土地供應商有哪些機構

資本土地供應商的機構就有一家。

9. 農村土地荒地承包後抵押需要哪些流程

土地抵押登記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稀土高新區土地融資抵押登記行為,防範金融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建成區、希望園區、濱河新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融資抵押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融資抵押登記是指借款人在不轉移所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條件下,以所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產為擔保抵押物向金融機構進行融資,辦理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行為。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融資,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土地融資抵押登記條件:
1、委託的評估機構要具備土地評估資質。
2、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已進行土地登記,並未被法院查封;
3、該宗地土地使用權或者地上房產未辦理抵押登記;
4、地上房產等權屬材料齊全;
5、抵押權人具有融資擔保的業務,符合《國土資源部關於規范土地登記的意見》(國土資發〔2012〕134號)文件的規定;
6、儲備土地辦理抵押登記的,土地儲備機構要列入國土資源廳的資質名錄,抵押貸款條件要符合《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要求。
第六條 土地融資抵押登記程序:
1、企業申請。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融資抵押企業或個人,向高新區國土局提出土地融資抵押登記申請。
2、組卷審批。高新區國土局經辦人負責初審,收集有關材料進行組卷,逐級審批。
3、登記發證。高新區國土局負責人審核批准後,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融資抵押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表;
2、雙方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雙方法人代表證明書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5、土地估價報告或價值確認書;
6、抵押合同;
7、借款合同;
8、土地證原件(含宗地圖)及復印件;
9、地上構建物一並抵押的,需出具地上構建物權屬證明材料;
10、儲備土地辦理抵押登記的,還需要提供融資規模控制卡,並附融資銀行的審核意見;土地儲備機構納入名錄的批准文件;出具承諾函,明確貸款用途,不得用於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的不予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
1、權屬有爭議的;
2、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
3、認定為閑置土地的;
4、「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三類保障房用地;
5、土地評估價值嚴重背離市場真實價值的;
6、商業或住宅用地項目已經辦理預售的;
7、以部分土地申請土地抵押登記的。
第九條 經審核符合土地抵押登記條件的,高新區國土局應於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辦結土地融資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條 抵押人應以整宗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不得分割宗地。同一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按時間順序設立多個抵押權。已經抵押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再次設立抵押權的,抵押人應將已經設立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第十一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或抵押期屆滿要求注銷抵押登記的,必須由抵押權人出具債務履行完畢申請注銷土地他項權證的申請後,依法辦理他項權證的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解除後20個工作日內,抵押雙方應持國有土地使用權他項權證到高新區國土局辦理他項權證的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國有劃撥土地不得辦理土地抵押登記。
第十四條 對已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滿一年的,不再重新評估,可以以當時出讓價格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在土地估價過程中,必須遵循《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嚴格執行執業准則,實事求是地開展土地估價。對在土地估價過程中,有弄虛作假、低價高估等行為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要嚴肅處理,並納入土地估價誠信黑名單中,限制其在包頭稀土高新區范圍內開展土地估價工作。
第十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持有人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融資抵押登記的,一經發現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辦理國有土地融資抵押登記人員要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國有土地抵押融資登記資料,對失職、瀆職行為,由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