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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應急儲備物流方式

發布時間: 2021-03-30 17:48:53

1. 衛生應急物資儲備形式有哪些

實物儲備、計劃儲備、資金儲備和信息儲備。

1、實物儲備:較為稀缺的衛生應急物資和經常使用的衛生應急物資,以個人防護用品、食物和職業中毒特效解毒葯品、疾病特異性診斷試劑為主,以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可立即調用。 

2、計劃儲備:對不便管理,效期短或不能及時從市場上購買的物資,與企業簽訂儲備合同,隨時調用。如含氯的消毒葯 品。 

3、信息儲備:指通過網路平台,建立衛生應急物資儲備信息庫,在需要的時候能夠迅速的檢索出所需物資的生產、供應信息。

4、資金儲備:

形態表現為各種庫存材料物資和工具等。儲備資金通常有定額屬於定額流動資金。儲備資金的管理,就是對佔用在儲備階段中的各種材料物資和工具等。

(1)城市應急儲備物流方式擴展閱讀

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的特點

1、超前性

由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有不確定性和緊迫性的顯著特徵,作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保障體系,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必須具有超前性的特點

2、科學性

要根據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性質科學地儲備應急物資。一是衛生應急物資儲備要適合衛生應急處置要求;二是在數量、品種、規格、儲備地點以及各個管理環節上應做到統籌規劃,科學合理;三是既要保證在應對突發事件的過程中有物可調、有物可用,還應避免衛生應急物資儲備資源的閑置和浪費。

3、動態性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隨時可能發展變化,這就要求衛生應急物資儲備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展進行相應的變動,適應其發展變化,實施動態化管理。

4、信息化

衛生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必須依託信息技術的支撐實現網路化和信息化,才能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過程中,准確把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點和現狀,加強溝通與聯絡,全面、快速、高效地整合資源來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 什麼是應急儲備

看你是應什麼急了

一般家用應急葯物儲備有:

速效救心丸 感冒常用葯 中暑急用葯 防脫水的生理鹽水 消炎葯 紅葯水 紗布 腸胃葯(健胃消食片之類) 創口帖

3. 如何完善我國應急物資儲備體系

一、應急管理制度建設與完善應當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我國的應急管理制度是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相適應的。盡管我國在應急響應、社會動員和恢復重建等方面已經建立起了有效的制度,但也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社會發展所處的歷史階段,決定了應急管理制度建設的水平仍處於起步階段。完善我國的應急管理制度並使之成熟,我們就必須研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第一,實踐探索與理論先導的關系。國家應急管理制度體系基本形成後,我們就必須研究體系與時代條件的關系、體系與法規配置的關系、體系與本國特殊性的關系。要加強制度體系內部和諧的研究,防止制度之間的不協調,提高制度體系的整體質量。要不斷深化對立法理論的認識,引領制度體系的完善。
第二,堅持中國特色與借鑒西方制度的關系。在學習借鑒外國成功制度時,搞好其與我國已有制度之間的整合與協調甚為關鍵。我國現有的應急管理制度中存在一些對外國應急制度借鑒的痕跡。實際上除總體的法治力向的認同外,具體借鑒國外相關制度時,一定要與我國的國情相適應,避免舶來之後、演化之間,出現「橘枳之變」的情況。由於國家政治體制的不同,如果簡單移植西方制度,則必然出現「南橘北枳」的現象;而操作層面的具體規則無需其他制度配合的「移植」,往往不易走樣。
第三,中央和地方許可權的關系。社會發展使中央和地方的許可權關系出現新的特點,地方人大和政府通過法規規章尋求地方自主權。事實上,有不少地方立法常常是突破中央法律進行符台當地實際的創新嘗試,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何觀察這種法律位階沖突?積極心態評價會認為是「良性」沖突,此後可能會成為全國立法的先行試驗;消極心態則會認為是「不良」沖突,突破現行法律會影響國家法治的統。中央與地方立法許可權在社會轉型期,必須使法律成為調節府際關系的重要手段,以使中央立法許可權范圍確定後,地方立法權能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靈活地使用。
二、應急管理是國家和政府的重要責任
一個法治國家,如果沒有有效的與災害應對相關的法律,就很難在遭遇突發災害和事件時提供災害防護和事件處置的方法。有人認為:「應急管理不受法律限制,緊急情形下需要執行」,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事實上極端的戰爭或緊急狀態下政府的職權和活動,我國《憲法》、《國防動員法》和《戒嚴法》也都作了規定。
(一)戰爭狀態的動員和戒嚴
憲法規定了全國人大有權「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國務院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國防動員法規定,國家加強國防動員建設,建立健全與國防安全需要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相銜接的國防動員體系,增強國防動員能力。
《戒嚴法》規定,在發生嚴重危及國家的統一、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不採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狀態時,國家可以決定實行戒嚴。
(二)除戰爭和緊急狀態實行的特殊法律外的應急管理法律
為有效應對各種突發事件,保障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國已相繼頒布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為核心的應急管理法律35件,行政法規36件,部門規章55件,以及大量地方應急管理的法規和規章。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應急管理法律體系趨於完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了突發事件的概念及分類,規定了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根據《憲法》的要求,國家採取任何涉及公民權利的行動都需要制定法律或法規,政府只有在有授權的情況下,才能夠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理念。面對災害,國家採取保護和預防的應對措施,也包括給在災害中遭受傷害的公民提供幫助,是國家和政府保護公民的義務和責任。
當然,國家進行災害防護也是符合國家利益的,防止和應對災害與國家利益息息相關,災害發生會影響社會穩定甚至造成社會的大動盪。對於國家而言,最讓國民喪失信心的莫過於國家無力預防和應對災害。在災害面前可以因為政府應對得當而使國家空前團結,也會因應對不當而使政局動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