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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糧食儲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30 12:31:56

①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的文本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糧油倉儲單位從事糧油倉儲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糧油倉儲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糧食流通政策和糧食應急預案,貫徹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倉儲管理制度和標准,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第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管理制度,積極應用先進適用的糧油儲藏技術,延緩糧油品質劣變,降低糧油損失損耗,防止糧油污染,確保庫存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五條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油倉儲監
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標准,組織儲糧安全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糧油倉儲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固定經營場地,並符合本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並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八條 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第三章 糧油出入庫管理
第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准對入庫糧油進行檢驗,建立糧油質量檔案。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內容。
第十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並按照不同品種、性質、生產年份、等級、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進行分類存放。糧油入庫(倉)應當准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
第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貨位及時製作「庫存糧油貨位卡」,准確記錄糧油的品種、數量、產地、生產年份、糧權所有人、糧食商品屬性、等級、水分、雜質等信息,並將卡片置於貨位的明顯位置。
第十二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庫前按規定檢驗出庫糧油質量。糧油出庫應當准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做好出庫記錄。
第十三條 出庫糧油包裝物和運輸工具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未經處理的嚴重蟲糧、危險蟲糧不得出庫。可能存在發熱危險的糧油不得長途運輸。
第十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倉房、工作塔等倉儲設施內的粉塵,按規定配置防粉塵設備,防止發生粉塵爆炸事故。禁止人員進入正在作業的烘乾塔、立筒倉、淺圓倉等設施。
第四章 糧油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糧油倉儲單位負責人對全部庫存糧油的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責。
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應當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十六條 糧油儲存區應當保持清潔,並與辦公區、生活區進行有效隔離。在糧油儲存區內開展的活動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或者對糧油儲存安全構成威脅。
第十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對倉房(油罐)編排號碼,配備必要的倉儲設備,建立健全設備使用、保養、維修、報廢等制度。
第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倉房(油罐)的設計容量和要求儲存糧油,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技術標准,建立糧油倉儲管理過程記錄文件。
第十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倉儲能力不足時,應當通過代儲、租賃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單位的現有糧油倉儲設施,擴大倉儲能力。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與承儲或者出租的單位簽訂規范的代儲或者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現有倉儲設施不足,確有必要露天儲存糧油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打囤做垛應當確保結構安全,規格一致;
(二)囤垛應當滿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風、防蟲鼠雀害的要求,並採取測溫、通風等必要的倉儲措施;
(三)用於堆放糧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在常規儲存條件下,糧油正常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5年,稻穀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類2年。
第二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糧油儲存損耗處置方法的規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國家對政策性糧油儲存損耗的處置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儲存糧油出庫數量多於入庫數量的溢余,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批次糧油的損耗和損失。
第二十三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設立糧油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真實、完整地反映庫存糧油和資金佔用情況,並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庫存糧油情況發生變化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庫存糧油貨位卡和有關帳目,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定期對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評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儲糧化學葯劑應當存放在專用的葯品庫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並對葯劑和包裝物領用及回收進行登記。
進行熏蒸作業的,應當制訂熏蒸方案,並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熏蒸作業中,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作業場地周圍設立警示牌和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熏蒸作業區。
第二十六條 庫存糧油發生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處置,避免損失擴大。屬於較大、重大或者特大儲存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屬於特大儲存事故的,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4小時內,上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糧油儲存事故按照以下標准劃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噸以下糧食或2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一般儲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噸以上100噸以下糧食或2噸以上20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較大儲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糧食或20噸以上200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重大儲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噸以上糧食或200噸以上油脂損失的為特別重大儲存事故。
第二十七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並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糧油,包括各類糧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倉容規模500噸以下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經營者,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相關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商業部1987年6月22日頒布的《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87)商儲(糧)字第12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
關於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糧油倉儲單位的固定經營場地至污染源、危險源的距離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距有害元素的礦山、煉焦、煉油、煤氣、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產)、塑料、橡膠製品及加工、人造纖維、油漆、農葯、化肥等排放有毒氣體的生產單位,不小於1000米;
二、距屠宰場、集中垃圾堆場、污水處理站等單位,不小於500米;
三、距磚瓦廠、混凝土及石膏製品廠等粉塵污染源,不小於100米。
附件二:
關於糧油儲存損耗處置辦法的規定
一、糧油儲存損耗包括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
(一)自然損耗是指糧油在儲存過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動消耗的干物質、計量的合理誤差、檢驗化驗耗用的樣品、輕微的蟲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拋撒等導致的損耗。
(二)水分雜質減量是指糧油在入庫和儲存過程中,由於水分自然蒸發,以及通風、烘曬、除雜整理等作業導致的水分降低或雜質減少等損耗。
二、糧油儲存損耗應當以一個貨位或批次為單位分別計算,不得混淆。
三、自然損耗應當在一個貨位或批次糧油出清後核銷。其中,原糧的自然損耗按以下定額處置,在定額以內的據實核銷,超過定額的按超耗處理並分析超耗的原因:
(一)儲存半年以內的,不超過0.1%;
(二)儲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不超過0.15%;
(三)儲存一年以上的,不超過0.2%。
四、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實核實銷:
(一)入倉前以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在形成貨位後核銷;
(二)儲存期間的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在一個貨位或批次糧油出清後核銷。

② 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對地方儲備糧儲存地點進行布局。省級儲備糧主要由省屬儲備糧庫存放,市、縣級儲備糧應當逐步集中由市、縣中心糧庫存放。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一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要求、糧食倉型、糧食進出庫方式、糧食種類、糧食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備糧質量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庫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狀況和信譽良好,並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在收購地方儲備糧時,應當嚴格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保證入庫糧油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保證地方儲備糧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鼓勵承儲企業應用先進儲糧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糧油儲存水平。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建立質量檔案,嚴格執行地方儲備糧儲存情況定期檢查和品質檢測制度;發現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上報本級糧食部門。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使用統一的賬、表、卡及倉牌,及時、准確、完整地填報各種儲備糧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拒報。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庫存實物台賬,做到地方儲備糧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建立地方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明確責任人。
承儲企業應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在發生各種災害危及地方儲備糧安全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
第二十五條承儲企業不得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庫點。
第二十六條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等原因已不具備地方儲備糧存儲條件時,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由本級糧食部門負責另行安排儲存庫點。
第二十七條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造成地方儲備糧損失的,由本級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及時予以審核、核銷。因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儲備糧缺少、霉變等損失的,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承儲企業倉容不足時,可以委託具備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糧食企業代儲。承儲企業應當與代儲企業簽訂代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並對代儲企業的代儲業務進行嚴格監管。
承儲企業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代儲合同報同級糧食和財政部門備案。
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代儲企業。

③ 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地方儲備糧儲備計劃不落實,或者發生重大糧食質量責任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各級糧食、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及時報批和下達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撥付地方儲備糧相關費用,造成地方儲備糧不能落實或者影響地方儲備糧安全的;
(四)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補貼等財政補貼的;
(五)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地方儲備糧被擅自動用或者發生重大壞糧事故的;
(六)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責令承儲(代儲)企業改正,或者發現危及地方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並按照規定報告的;
(七)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二條承儲(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部門責令其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挪用和擅自動用、輪換地方儲備糧的;
(四)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品種和質量等級的;
(五)騙取、挪用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補貼等財政補貼的;
(六)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七)以地方儲備糧或者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八)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已不具備地方儲備糧存儲條件,不及時上報有關情況造成地方儲備糧損失的;
(九)因管理不善或者應急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壞糧事故或者糧食重大損失的。
第四十三條承儲(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地方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准要求,或者不建立質量檔案,或者出入庫糧食未按照規定進行質量鑒定的;
(二)對地方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或者不按規定及時、准確報送儲備糧統計報表和實物台賬,或者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發現問題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或者隱瞞事實的。
第四十四條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儲備糧損失的,由委託儲存的承儲企業承擔賠償責任。承儲企業可以按照代儲合同的約定向代儲企業追償。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地方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④ 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第二十九條各級糧食部門應當完善地方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建議。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地方儲備糧。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省級儲備糧:
(一)全省或者部分地區的糧食出現明顯的供不應求或者糧食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
(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省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由省糧食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所動用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省糧食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和市糧食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省級有關部門和儲備糧所在地人民政府對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執行,應當給予協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三十二條市、縣級儲備糧的動用,參照省級儲備糧動用規定執行,並報省糧食、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因啟動各級糧食應急預案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的,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⑤ 糧食儲備的我國的糧食儲備制度:

①儲備數量:1997年,省級儲備糧食2.5億斤(折原糧食局3.4億斤)、食油5000噸。2004年,省委回、省政府決定答,新建省級儲備糧食6億斤(含食油5000噸),對原有省級儲備糧食進行了處理。
②糧油權屬:省級儲備糧油的所有權、動用權屬省政府,未經省政府同意,任何地區、部門和企業都不得動用。
③儲備庫點:必須具備國家儲備庫的條件並擁有自主產權的糧食儲備庫。
④糧油補貼:其保管費用、利息補貼、輪換費用和價差虧損、損失損耗由省政府對省糧食局包干,包干金額從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超支不補,節余由省糧食局按有關政策規定掌握使用,並按一定的比例建立省級儲備糧風險補償金,在農發行實行專戶管理,省財政廳實行監督。
⑤糧食輪換:實行滾動儲備、動態管理,承儲企業每年必須按儲備糧食規模的1/3進行輪換,但當年10月至次年3月間,必須保證6億斤的儲備。對儲備糧油的輪換費用及價差盈虧由省糧食局及承儲企業自行負責。 儲備數量:省政府規定,縣、市儲備糧食12億斤,其中,武漢市5億斤,其他縣、市7億斤。
縣、市儲備糧食所有權、動用權屬當地政府,其儲備糧食的補貼、輪換等由各地制定,也可比照省級儲備糧油的管理辦法進行。

⑥ 儲備糧庫的管理

儲備糧庫存管理辦法

第一條 儲備糧庫存管理嚴格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和《儲糧技術管理規范》,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保糧方針,總體目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保證隨時調得動、用得上,並有效控制儲存成本。
第二條 儲備糧庫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專」、「四落實」。 第三條 不得用儲備糧作擔保抵押,不得用儲備糧清償債務。 第四條 承儲庫必須根據政府下達的儲備糧出入庫計劃文件能辦理出入庫手續。
第五條 儲備糧的出入庫流程按《儲備糧出入庫流程基本規范》執行。按期完成,及時、准確上報統計報表。
第六條 儲備糧必須儲存在符合安全儲糧要求的倉房內,不得露天儲存。
第七條 儲備糧入倉前要對空倉進行清理消毒,按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要求組織入倉。入倉後,要對糧面進行平整,保持倉內干凈、整潔。
第八條 儲糧倉房應常年達到「四無糧倉」(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標准。
第九條 承儲倉房必須滿足「四合一」儲糧技術條件要求。
第十條 積極採用科學保糧技術,延緩糧食品質劣變、降低損耗、節約成本,確保儲糧安全;積極推廣綠色儲糧技術,減少污染。
第十一條 保管員嚴格執行「一、三、七」糧情檢查制度,認真做好糧情檢查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並採取措施妥善處理。糧庫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糧情,並在糧情檢查記錄本上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 承儲庫每年3月和9月對庫存儲備糧質量進行全面檢測,做好原始記錄及檢測報告,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填入專卡。對檢測為不宜存的儲備糧,要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輪換建議。建立健全完善的儲備糧入庫、保管、出庫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檔案。
第十三條 承儲庫必須按計劃及時、准確、保質、保量完成庫存糧食輪換工作。
第十四條 承儲庫要建立儲備糧倉儲管理信息系統,掌握倉儲設施設備情況及每一倉房儲備糧情況。 每月月底前將本月庫存糧食情況如實報送糧食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儲備糧保管期間發生的損耗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⑦ 如何進一步完善地方糧食儲備體制機制

日前,國家糧食局發布《關於加快推進糧食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意見的發布,為破解當前國內糧食領域結構性、體制性矛盾,促進糧食產業轉型發展提質增效提供了政策指導。
意見指出,當前,國內糧食市場運行多重矛盾交織、新老問題疊加,部分糧食品種階段性供過於求特徵明顯,糧食流通服務和加工轉化產品有效供給不足,糧食「去庫存」任務艱巨,現行收儲制度需加快改革完善等,充分說明我國糧食領域的主要矛盾已經由總量矛盾轉變為結構性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給側。意見明確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六大任務。
一是完善糧食收儲體制機制。繼續執行並完善稻穀、小麥最低收購價政策,積極穩妥推進玉米收儲制度改革;鼓勵引導大中型糧食加工企業、飼料生產企業等入市,全力防止出現農民「賣糧難」;積極引導農民增加優質糧食品種供給,增加種糧農民收益;積極發展「訂單糧食」,形成風險共擔、收益共享、長期穩定的利益共同體。
二是加快推動糧食「去庫存」。充分發揮全國糧食統一競價交易系統作用,靈活運用競價銷售、定向銷售等多種方式,合理確定銷售價格,科學安排庫存糧食銷售進度和次序;督促指導承儲企業、買方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性糧食銷售政策,確保銷售糧食正常出庫;對定向銷售給澱粉、酒精、飼料等加工企業的糧食,加強全程監管,堅決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
三是大力發展糧食產業經濟。增加多元化定製化個性化糧食產品供給,加快發展糧食精深加工轉化,扶持壯大骨幹糧食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推動糧食產業集群發展,發展糧食循環經濟,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積極發展「互聯網+糧食」,促進糧食產品和服務供給質量效率的大力提升。
四是著力提升糧食流通社會化服務水平。推廣建設糧食產後服務中心,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優質服務;完善「放心糧油」供應體系;完善糧食質量安全保障機制,探索建立問題糧食召回制度;提升市場信息服務水平,發揮市場信息在實施供給側改革、服務宏觀調控中的重要作用。
五是推動糧食流通能力現代化建設。要統籌推進糧食倉儲設施建設,加快糧食現代物流體系建設,全面推動行業信息化建設,加強糧食應急供應能力建設。
六是進一步強化糧食科技、人才重要支撐作用。要加快推動科技創新,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充分發揮企業創新的主體作用,加強行業人才培養。

⑧ 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地方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並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地方儲備糧,是指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所轄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四條地方儲備糧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地方儲備糧工作,確定全省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總量,制定下達省、市、縣地方儲備糧儲備計劃,督促儲備計劃的落實。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工作;落實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計劃,根據當地糧食消費量及時增加相應的儲備規模,合理確定儲備品種結構;落實儲備糧所需的資金和倉儲等設施;加強儲備糧管理,確保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糧食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指導和協調下級糧食部門的地方儲備糧管理工作,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含輪換費用和輪換差價補貼)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並負責對地方儲備糧財政補貼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督。
第六條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確定,具體承擔地方儲備糧的經營管理,並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與儲存安全負責。承儲企業不得從事與地方儲備糧無關的其他糧食經營業務。
承儲企業應當接受糧食、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應當按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的要求,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並節約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補貼等財政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地方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破壞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查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地方儲備糧以及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糧食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不屬本行政機關處理的,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移送的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