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的文本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糧油倉儲單位從事糧油倉儲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糧油倉儲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糧食流通政策和糧食應急預案,貫徹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倉儲管理制度和標准,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第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管理制度,積極應用先進適用的糧油儲藏技術,延緩糧油品質劣變,降低糧油損失損耗,防止糧油污染,確保庫存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五條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油倉儲監
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標准,組織儲糧安全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糧油倉儲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固定經營場地,並符合本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並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八條 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第三章 糧油出入庫管理
第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准對入庫糧油進行檢驗,建立糧油質量檔案。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內容。
第十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並按照不同品種、性質、生產年份、等級、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進行分類存放。糧油入庫(倉)應當准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
第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貨位及時製作「庫存糧油貨位卡」,准確記錄糧油的品種、數量、產地、生產年份、糧權所有人、糧食商品屬性、等級、水分、雜質等信息,並將卡片置於貨位的明顯位置。
第十二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庫前按規定檢驗出庫糧油質量。糧油出庫應當准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做好出庫記錄。
第十三條 出庫糧油包裝物和運輸工具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未經處理的嚴重蟲糧、危險蟲糧不得出庫。可能存在發熱危險的糧油不得長途運輸。
第十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倉房、工作塔等倉儲設施內的粉塵,按規定配置防粉塵設備,防止發生粉塵爆炸事故。禁止人員進入正在作業的烘乾塔、立筒倉、淺圓倉等設施。
第四章 糧油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糧油倉儲單位負責人對全部庫存糧油的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責。
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應當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十六條 糧油儲存區應當保持清潔,並與辦公區、生活區進行有效隔離。在糧油儲存區內開展的活動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或者對糧油儲存安全構成威脅。
第十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對倉房(油罐)編排號碼,配備必要的倉儲設備,建立健全設備使用、保養、維修、報廢等制度。
第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倉房(油罐)的設計容量和要求儲存糧油,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技術標准,建立糧油倉儲管理過程記錄文件。
第十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倉儲能力不足時,應當通過代儲、租賃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單位的現有糧油倉儲設施,擴大倉儲能力。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與承儲或者出租的單位簽訂規范的代儲或者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現有倉儲設施不足,確有必要露天儲存糧油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打囤做垛應當確保結構安全,規格一致;
(二)囤垛應當滿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風、防蟲鼠雀害的要求,並採取測溫、通風等必要的倉儲措施;
(三)用於堆放糧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在常規儲存條件下,糧油正常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5年,稻穀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類2年。
第二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糧油儲存損耗處置方法的規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國家對政策性糧油儲存損耗的處置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儲存糧油出庫數量多於入庫數量的溢余,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批次糧油的損耗和損失。
第二十三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設立糧油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真實、完整地反映庫存糧油和資金佔用情況,並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庫存糧油情況發生變化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庫存糧油貨位卡和有關帳目,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定期對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評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儲糧化學葯劑應當存放在專用的葯品庫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並對葯劑和包裝物領用及回收進行登記。
進行熏蒸作業的,應當制訂熏蒸方案,並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熏蒸作業中,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作業場地周圍設立警示牌和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熏蒸作業區。
第二十六條 庫存糧油發生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處置,避免損失擴大。屬於較大、重大或者特大儲存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屬於特大儲存事故的,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4小時內,上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糧油儲存事故按照以下標准劃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噸以下糧食或2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一般儲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噸以上100噸以下糧食或2噸以上20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較大儲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糧食或20噸以上200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重大儲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噸以上糧食或200噸以上油脂損失的為特別重大儲存事故。
第二十七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並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糧油,包括各類糧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倉容規模500噸以下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經營者,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相關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商業部1987年6月22日頒布的《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87)商儲(糧)字第12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
關於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糧油倉儲單位的固定經營場地至污染源、危險源的距離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距有害元素的礦山、煉焦、煉油、煤氣、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產)、塑料、橡膠製品及加工、人造纖維、油漆、農葯、化肥等排放有毒氣體的生產單位,不小於1000米;
二、距屠宰場、集中垃圾堆場、污水處理站等單位,不小於500米;
三、距磚瓦廠、混凝土及石膏製品廠等粉塵污染源,不小於100米。
附件二:
關於糧油儲存損耗處置辦法的規定
一、糧油儲存損耗包括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
(一)自然損耗是指糧油在儲存過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動消耗的干物質、計量的合理誤差、檢驗化驗耗用的樣品、輕微的蟲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拋撒等導致的損耗。
(二)水分雜質減量是指糧油在入庫和儲存過程中,由於水分自然蒸發,以及通風、烘曬、除雜整理等作業導致的水分降低或雜質減少等損耗。
二、糧油儲存損耗應當以一個貨位或批次為單位分別計算,不得混淆。
三、自然損耗應當在一個貨位或批次糧油出清後核銷。其中,原糧的自然損耗按以下定額處置,在定額以內的據實核銷,超過定額的按超耗處理並分析超耗的原因:
(一)儲存半年以內的,不超過0.1%;
(二)儲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不超過0.15%;
(三)儲存一年以上的,不超過0.2%。
四、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實核實銷:
(一)入倉前以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在形成貨位後核銷;
(二)儲存期間的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在一個貨位或批次糧油出清後核銷。
B. 糧食儲備歸那管
我國的糧食儲備制度:
(1)省級儲備糧食。
①儲備數量:1997年,省級儲備糧食2.5億斤(折原糧食局3.4億斤)、食油5000噸。2004年,省委、省政府決定,新建省級儲備糧食6億斤(含食油5000噸),對原有省級儲備糧食進行了處理。
②糧油權屬:省級儲備糧油的所有權、動用權屬省政府,未經省政府同意,任何地區、部門和企業都不得動用。
③儲備庫點:必須具備國家儲備庫的條件並擁有自主產權的糧食儲備庫。
④糧油補貼:其保管費用、利息補貼、輪換費用和價差虧損、損失損耗由省政府對省糧食局包干,包干金額從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超支不補,節余由省糧食局按有關政策規定掌握使用,並按一定的比例建立省級儲備糧風險補償金,在農發行實行專戶管理,省財政廳實行監督。
⑤糧食輪換:實行滾動儲備、動態管理,承儲企業每年必須按儲備糧食規模的1/3進行輪換,但當年10月至次年3月間,必須保證6億斤的儲備。對儲備糧油的輪換費用及價差盈虧由省糧食局及承儲企業自行負責。
(2)縣、市儲備糧食。
儲備數量:省政府規定,縣、市儲備糧食12億斤,其中,武漢市5億斤,其他縣、市7億斤。
縣、市儲備糧食所有權、動用權屬當地政府,其儲備糧食的補貼、輪換等由各地制定,也可比照省級儲備糧油的管理辦法進行。
C. 什麼是糧食儲存制度
一、食品儲存制度
1、食品倉庫必須做到專用,不得存放其他雜物和有毒內有害物質。專人負責管理並建容立健全出入庫登記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庫時,庫管員應對其質量和數量進行驗收,並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名稱、數量、產地、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包裝情況等,並按入庫時間的先後分類存放,感官檢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庫。設有不安全食品暫存專櫃,並有記錄本。
2、食品倉庫應有良好通風,保持庫房內所需溫度和濕度,防止食品霉變、生蟲。貯存生鮮食品應配置必要的低溫貯存設備,包括冷藏庫(櫃)和冷凍庫(櫃)。搞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對庫房周圍進行衛生清掃,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蟻蠅孳生場所。
3、食品存放設隔離地面的平台和層架,離牆30厘米以上,最底層隔離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進先出、生熟分開的原則分類貯存,並有明顯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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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國家儲備糧油的具體要求
1、帳實相符。帳實相符是管住管好國家儲備糧油的根本要求。凡有儲備糧油的地方,都必須做到帳與實物相符,統計帳、會計帳與保管帳相符,保管帳與倉內、專卡相符。
2、專倉儲存。專倉儲存是管住管好儲備糧油的基礎。在一個倉內不準儲備糧與非儲備糧混存。儲備數量較少的,要集並到大庫實行專倉儲存。儲存儲備糧的倉必須是質量完好,能保證儲糧在較長時間安全儲存的倉庫,而且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儲備糧倉外要掛牌,用代號標明儲糧性質,「甲字」用「J」代表,「5O6」用「W」代表,國家專項儲備糧用「ZZ」代表。牌子掛的部位、尺寸、橫豎全省必須統一。 3、專人保管。專人保管是管住管好儲備糧油的關鍵。各級糧食部門要有專門的機構、專職管理人員管理國家儲備糧油,既要管儲備糧油庫存數量准確,又要管庫存糧油安全,經常保持在質量標准要求的范圍之內。儲備糧油保管人員,要定編、定崗、定責任、定獎懲。要選擇思想素質好,工作責任心強,有保糧經驗的人員擔任儲備糧油的保管員。缺乏保糧經驗的,必須經過培訓,並經上一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對保管員不得分配各種經營任務和利潤指標,不得隨意變動工作崗位,確需變動時,要報縣(市)糧食局儲備管理部門批准,同時還必須有嚴格的離任交接手續。
4、專帳記載。專帳記載是確保儲備糧油在帳務上獨立的重要條件。地(市)、縣(市)、庫(所、站)要逐級建立儲備糧的專帳、專卡,對調進調出、輪換的糧食要准確、及時地在帳卡上反映出來。帳卡全國要規范,要按附件一、二的格式統一建立。省級糧食儲備管理部門要在此基礎上建立台帳。專卡一式五份,市、縣、庫(所、站)、保管員各掌握一份,一份掛在儲備糧油倉(囤、垛)、罐上,進行輪換或出庫時,必須抽出舊卡,重新填新卡,同時上報市、縣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各一份。
5、數量落實。數量落實是管住管好儲備糧油起碼的要求。國家儲備糧油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物資,所有權、動用權在中央,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各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儲備糧油出入庫管理制度,國家儲備糧油的出入庫必須以國家糧食儲備局簽發的《國家儲備糧油出入庫通知書》為准。各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在辦理出入庫手續時,必須轉引國家糧食儲備局簽發的出入庫通知書字型大小。儲糧單位接到有國糧局字型大小的出入庫通知書,要立即組織力量按要求出入庫。
E. 儲備糧庫的管理
儲備糧庫存管理辦法
第一條 儲備糧庫存管理嚴格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和《儲糧技術管理規范》,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保糧方針,總體目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保證隨時調得動、用得上,並有效控制儲存成本。
第二條 儲備糧庫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專」、「四落實」。 第三條 不得用儲備糧作擔保抵押,不得用儲備糧清償債務。 第四條 承儲庫必須根據政府下達的儲備糧出入庫計劃文件能辦理出入庫手續。
第五條 儲備糧的出入庫流程按《儲備糧出入庫流程基本規范》執行。按期完成,及時、准確上報統計報表。
第六條 儲備糧必須儲存在符合安全儲糧要求的倉房內,不得露天儲存。
第七條 儲備糧入倉前要對空倉進行清理消毒,按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要求組織入倉。入倉後,要對糧面進行平整,保持倉內干凈、整潔。
第八條 儲糧倉房應常年達到「四無糧倉」(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標准。
第九條 承儲倉房必須滿足「四合一」儲糧技術條件要求。
第十條 積極採用科學保糧技術,延緩糧食品質劣變、降低損耗、節約成本,確保儲糧安全;積極推廣綠色儲糧技術,減少污染。
第十一條 保管員嚴格執行「一、三、七」糧情檢查制度,認真做好糧情檢查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並採取措施妥善處理。糧庫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糧情,並在糧情檢查記錄本上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 承儲庫每年3月和9月對庫存儲備糧質量進行全面檢測,做好原始記錄及檢測報告,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填入專卡。對檢測為不宜存的儲備糧,要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輪換建議。建立健全完善的儲備糧入庫、保管、出庫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檔案。
第十三條 承儲庫必須按計劃及時、准確、保質、保量完成庫存糧食輪換工作。
第十四條 承儲庫要建立儲備糧倉儲管理信息系統,掌握倉儲設施設備情況及每一倉房儲備糧情況。 每月月底前將本月庫存糧食情況如實報送糧食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儲備糧保管期間發生的損耗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F.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管理制度
中儲糧總公司實行兩級法人、三級管理制度。總部位於北京,截至2012年底,已在全國設立24個分公司,人員、機構和業務覆蓋全國31個省、區、直轄市,另有全資或控股的二級子公司4家。分公司根據總公司的授權委託,負責管理轄區內的中央儲備糧和直屬庫。直屬庫是第三級管理單位,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其領導人員、財務和國有資產由總公司統一管理。總公司所屬的直屬庫達到338個。中儲糧總公司除充分利用直屬庫存儲中央儲備糧外,還委託一部分地方糧庫和社會倉庫代儲中央儲備糧。中儲糧總公司是國家調控糧食市場的重要載體,中央儲備糧是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戰略物資。中儲糧總公司在搞好國家糧食儲備、服務國家宏觀調控、維護糧食市場穩定、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方面肩負重大職責。總公司工作目標是:切實落實國務院對總公司提出的「確保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確保國家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的要求,不斷鞏固「兩個確保」的基礎;按照市場發展、企業發展規律,加強自身建設,完善體制機制,不斷提升服務調控能力、市場化運作水平、企業管理運行質量,努力實現「維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的目標。
魯曉東
魯曉東,男,漢族,1968年2月出生,河南潢川縣人。1991年6月入黨,高級經濟師,大學學歷,經濟學碩士學位,中央企業青年聯合會第二屆委員會委員,河南省第二屆九大優秀青年社科專家。
現任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河南分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中共渭南市委常委(掛職)。
G. 糧食儲備的我國的糧食儲備制度:
①儲備數量:1997年,省級儲備糧食2.5億斤(折原糧食局3.4億斤)、食油5000噸。2004年,省委回、省政府決定答,新建省級儲備糧食6億斤(含食油5000噸),對原有省級儲備糧食進行了處理。
②糧油權屬:省級儲備糧油的所有權、動用權屬省政府,未經省政府同意,任何地區、部門和企業都不得動用。
③儲備庫點:必須具備國家儲備庫的條件並擁有自主產權的糧食儲備庫。
④糧油補貼:其保管費用、利息補貼、輪換費用和價差虧損、損失損耗由省政府對省糧食局包干,包干金額從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超支不補,節余由省糧食局按有關政策規定掌握使用,並按一定的比例建立省級儲備糧風險補償金,在農發行實行專戶管理,省財政廳實行監督。
⑤糧食輪換:實行滾動儲備、動態管理,承儲企業每年必須按儲備糧食規模的1/3進行輪換,但當年10月至次年3月間,必須保證6億斤的儲備。對儲備糧油的輪換費用及價差盈虧由省糧食局及承儲企業自行負責。 儲備數量:省政府規定,縣、市儲備糧食12億斤,其中,武漢市5億斤,其他縣、市7億斤。
縣、市儲備糧食所有權、動用權屬當地政府,其儲備糧食的補貼、輪換等由各地制定,也可比照省級儲備糧油的管理辦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