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實行的淡季化肥儲備,到底是這么儲備流程是怎樣的
國家淡季儲備是由具有儲備資格的廠家或流通貿易商在淡季時生產或儲備化肥,一般是尿素和復合肥,東北地區有少量磷銨,這段時間生產或儲備的化肥,國家支付一部分利息。
這個貼息只有簽訂了淡儲協議的公司才能獲得。
『貳』 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一、大力發展農業生產
進一步落實扶持農業生產的各項政策措施,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保持農業穩定發展。切實加強蔬菜種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設,南方省區和有關蔬菜主產區要抓好冬季蔬菜的生產,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給予必要的支持;各地尤其是城市人民政府要擴大速生蔬菜生產規模,增加越冬蔬菜供應。加強冬季糧油生產田間管理。完善糖料收購價格政策和利益共享機制,穩定榨糖企業生產。
二、穩定農副產品供應
各地區要保持地方儲備糧油的投放力度,落實小包裝成品糧油儲備制度。有關部門要繼續把握好中央儲備糧、油、糖投放和輪換的節奏、力度,保障市場供應。城市人民政府要提前做好小包裝成品糧油和越冬蔬菜等農副產品儲備工作,加快蔬菜批發市場、社區菜店和冷鏈物流建設,提前做好糧食、食用油、蔬菜等應急保障預案。鐵路部門要做好新疆棉花調運工作。
三、降低農副產品流通成本
完善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費公路對整車合法裝載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免收通行費;少量混裝其他農產品以及超載幅度在合理計量誤差范圍內的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比照整車合法裝載車輛執行;將馬鈴薯、甘薯、鮮玉米、鮮花生列入綠色通道品種目錄。各地區要進一步規范和降低集貿市場攤位費和超市進場費。
四、保障化肥生產供應
繼續實行化肥生產用電、用氣和鐵路運輸價格優惠政策,保障化肥企業正常生產用電、用氣供應,不得對化肥企業拉閘限電。控制化肥出口,調整化肥出口關稅政策和淡旺季劃分時段。切實落實化肥淡季儲備政策和計劃安排。
五、做好煤電油氣運協調工作
進一步發揮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製作用,加強組織協調,搞好運力銜接,確保冬春季能源供應。煤炭主產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好煤炭生產,尤其是安排好元旦、春節「兩節」期間的生產,不得干預煤炭外運。煤電雙方要銜接好2011年度電煤供需合同,煤炭行業要加強自律,保持價格穩定。石油企業要採取經濟和技術手段提高生產負荷,增加柴油產量,保障市場需求。各地區要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企業正常生產的電力供應,不得隨意拉閘限電。
六、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各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對財政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按照隸屬關系,增加對大中專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學生食堂補貼,各大中專院校要保持學生食堂飯菜價格基本穩定。切實安排好農村寄宿制學校學生的生活。
七、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准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
各地區要根據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盡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標准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逐步提高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和最低工資標准。
八、繼續落實規范收費的各項規定
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對各級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收費標准。
九、積極穩妥推進價格改革
有關部門和地方要把握好政府管理價格的調整時機、節奏和力度,對已經確定的調價方案,要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審慎出台。必要時對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產資料實行價格臨時干預措施。
十、規范農產品經營和深加工秩序
整頓主要農產品收購秩序,嚴格糧食收購資格審核;落實經營者最高庫存量的規定,加強糧食收購資金監管;取締無證照收購加工棉花的行為。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玉米深加工企業進行全面清理,關停違規建設的玉米深加工企業。
十一、加強農產品期貨和電子交易市場監管
完善農產品期貨市場交易規則,嚴厲打擊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抑制過度投機。研究制定規范農產品電子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清理整頓電子交易市場,取締非法交易。
十二、健全價格監管法規
盡快出台《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強化成本監管。抓緊修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的行為納入價格監管范圍,增強處罰的針對性,加大處罰力度。
十三、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價格壟斷執法
強化價格監管力量,重點打擊惡意囤積、哄抬價格、變相漲價以及合謀漲價、串通漲價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惡性炒作事件,維護市場和價格秩序。
十四、完善價格信息發布制度
加強價格監測預警,建立健全價格新聞披露機制,及時公布市場價格情況,客觀分析價格變動趨勢,准確闡釋價格政策,澄清不實報道,穩定社會預期。
十五、切實落實「米袋子」省長負責制和「菜籃子」市長負責制
各地區要把穩定價格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協調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及時研究制定價格應急預案,依法完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增強價格調控監管能力。
十六、建立市場價格調控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確保國務院確定的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各地區、各部門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報告國務院。國務院將組織督察組赴各地調查了解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和市場物價情況。
『叄』 如何取得化肥經營權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發〔2009〕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8年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國發〔1998〕39號)精神,積極穩妥地推進化肥流通體制改革,化肥產業得到持續快速發展。為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調動各方面參與化肥經營的積極性,不斷提高為農服務水平,滿足農業生產發展需要,現做出如下決定: [編輯本段]一、放開化肥經營限製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參與經營,公平競爭。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要有相應的住所,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要有相應的經營場所;企業注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於3萬元人民幣;申請在省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滿足注冊資本(金)、資金數額條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可直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從事化肥經營業務。企業從事化肥連鎖經營的,可持企業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編輯本段]二、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化肥經營者應建立進貨驗收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制度,相關記錄必須保存至化肥銷售後兩年,以備查驗。化肥經營應明碼標價,化肥的包裝、標識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化肥生產和經營者不得在化肥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經營者要對所銷售化肥的質量負責,在銷售時應主動出具質量保證證明,如果化肥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可根據質量保證證明依法向銷售者索賠。化肥經營者應掌握基本的化肥業務知識,並應主動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條件和方法等有關咨詢服務。 [編輯本段]三、鼓勵連鎖集約經營國家鼓勵大型化肥生產、流通企業以及具備一定實力和規模的社會資本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整合資源,發展連鎖和集約化經營。對建設和完善區域性化肥交易市場以及化肥儲備、經營與現代物流設施的,各級政府要積極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場要建立健全化肥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不斷完善交易規則,有效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編輯本段]四、強化市場監督管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化肥經營放開後的市場監管工作。農業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肥料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質檢部門要加強化肥生產源頭質量監管,加強檢查,嚴厲查處有效含量不足、摻雜使假、標識欺詐、計量違法等行為。工商部門要加強化肥經營主體監管,加大對銷售假冒偽劣化肥、虛假廣告等坑農害農行為的查處力度,督促經營者建立和完善購銷台賬、索證索票制度,開展化肥市場信用分類監管,推進化肥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價格部門要加強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價格欺詐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行為的查處。海關系統要嚴厲打擊化肥走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協同開展農資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識,提高農民群眾維權能力,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要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堅決破除地方保護主義。
國務院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肆』 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國營貿易和非國營貿易
第十八條國家對來化自肥進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國營貿易企業名單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確定,由外經貿部對外公布。
第十九條國營貿易企業按照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根據正常的商業條件從事進口經營,不得以非商業因素選擇供應商,不得拒絕其他企業或者組織的委託,也不得歧視非國營貿易企業。
第二十條按照規定的資格和條件,有關企業可以向國家經貿委申請成為非國營貿易企業。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外經貿部負責認定,由外經貿部對外公布。
第二十一條國家可以安排一定數量的關稅配額,由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經營。其中:
(一)尿素每年不少於10%的關稅配額安排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經營;
(二)磷酸二銨第一年不少於10%的關稅配額安排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經營,以後每年增加5個百分點,最終非國營貿易進口比例達到49%;
(三)復合肥第一年不少於10%的關稅配額安排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經營,以後每年增加5個百分點,最終非國營貿易進口比例達到49%。
『伍』 化肥淡季儲備在管理中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我省化肥市場的宏觀調控,建立化肥淡季儲備制度,以緩解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矛盾,彌補省內資源不足,穩定全省化肥生產和市場價格,保障農業生產用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江西省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淡季儲備原則。
1、省級化肥淡季儲備是指省政府委託化肥淡儲承儲企業在淡季儲存化肥,用於旺季市場銷售。省級化肥淡季儲備按照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貼息、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進行。
2、省政府指定省發改委、省財政廳(以下簡稱委託管理單位)負責省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工作。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商定化肥淡季儲備的品種和數量,並報省政府批准。
二、淡季儲備規模。
3、省級化肥淡季儲備以高濃度化肥為主,2005-2006年度淡儲總量為10萬實物噸,其中尿素8萬噸、復合肥2萬噸。以後如需調整儲量,由委託管理單位根據需求情況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准。
4、化肥淡儲期限為6個月,儲備期一般為當年10月至次年3月。承儲企業可依照用肥季節差異情況適當調整淡儲起止時間。
三、承儲企業責任。
5、省級化肥淡季儲備經省政府同意後,委託有關承儲企業承擔。委託管理單位與承儲企業簽訂淡儲協議,約定淡儲化肥的品種和數量,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省供銷社要督查承儲企業建立健全儲備管理制度,協助委託管理單位履行日常具體的監管工作。
6、承儲企業須遵照國家或省定價格政策,組織采購貨源,並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准。淡儲貨源,原則上從省內化肥生產企業采購。淡儲化肥只限於滿足省內農業生產需要,不得用於出省或出口。
7、承儲企業要按照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經濟合理流向的原則設庫布局,並確保儲備安全。
8、承儲企業對淡儲化肥的銷售,要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執行;必要時,須服從委託管理單位調控,以平抑市場物價,穩定市場供應。
9、承儲企業在淡儲期間必須確保淡儲數量到位,數量認定標准為:淡儲期間累計調入量或生產量不少於近兩年同期平均調入量或生產量與承儲量之和、平均庫存比近兩年平均庫存高出承儲量的50%以上。
四、淡儲監督檢查。
10、委託管理單位要加強對承儲企業完成化肥淡儲任務情況的監督檢查。承儲企業要建立化肥淡儲月報制度,淡儲期間,承儲企業每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委託管理單位報送淡儲月報表(附表一),必要時須不定期報告購銷存情況。
11、承儲企業未按照協議要求進行儲備或擅自更換儲備品種、數量、地點,或未按要求上報化肥淡儲購銷存情況,委託管理單位取消其承儲資格,扣減利息補貼。
五、淡儲財務管理。
12、淡儲化肥所需資金由銀行按照信貸原則對承儲企業貸款,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淡儲化肥由省財政給予利息補貼。淡儲化肥貼息成本,由委託管理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規定的尿素中准出廠價或其他品種市場價格情況和合理運雜費用逐年確定。
13、承儲企業達到本辦法第三條第9點規定,按企業協議承儲數量給予利息補貼;否則,視為未完成淡儲任務,不予補貼。
14、省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按委託管理單位確認的貼息成本、淡儲數量、淡儲期限和半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對承儲企業包干。
15、化肥淡儲到期後15天內,承儲企業根據化肥淡儲情況編報化肥淡儲業務報告並填制《承儲企業化肥淡儲利息補貼申請表》(附表二),同時提供調入化肥的運輸票證、購進化肥票證等相關票據資料,經委託管理單位審核後上報省政府審定。
16、化肥淡儲利息補貼由省財政廳在審核通過之日15個工作日內直接撥付給承儲企業。
17、淡儲化肥經營盈虧,由承儲企業承擔。
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要協調相關部門支持承儲企業做好淡儲工作,並督促承儲企業執行協議,完成儲備任務。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能分工分別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1]
如果沒幫上我就沒辦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