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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發布時間: 2021-03-29 09:54:25

⑴ 哪些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如何開展土地儲備

根據《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的范圍主要包括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同時,要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土地儲備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土地儲備計劃管理。土地儲備計劃內容包括年度儲備土地規模、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等。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共同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整理。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對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土地供應。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具備供地條件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當地政府要加強監管,確保全面實行凈地出讓。

土地儲備工作由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土地儲備機構是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⑵ 土地儲備計劃是否屬於信息公開范圍

你好,我覺得如果是你自己的土地的話,那麼這個儲備計劃就不屬於信息公開范圍的,它是屬於你自己的隱私范圍,所以不是別人的你就不要隨便公布。

⑶ 土地收儲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⑷ 土地儲備如何實行計劃管理

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版計劃,優先儲備閑權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⑸ 進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是什麼意思

土地復儲備規劃即土地儲備長期制綜合計劃,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針對收儲城市可開發建設用地資源編制的總體規劃,也是制訂土地儲備年度計劃的一種方式。編制和實施城市土地儲備規劃,有利於加大土地儲備工作力度、實現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全面高度壟斷,進而增強政府對土地資源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城市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保障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⑹ 跪求土地儲備專項規劃文本範文

內容提要
第三節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與詳細規劃
第四節 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與管理
重點難點
土地利用計劃編制的任務和內容
建設用地的規劃審查
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審查
內容講解
第三節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與詳細規劃
一、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框架控制下,針對土地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某一專門問題而進行的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就其本質而言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深入和補充,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有機組成部分。
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比,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具有以下特性:
(1)針對性。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是對規劃區域的土地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中的某一專門問題或某一類型的土地使用問題進行規劃
(2)局部性。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是相對規劃區內部分土地而言的。
(3)實用性。
例題:土地利用專項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比,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具有以下特性:
a.針對性 b.局部性 c.實用性 d.整體性
答案:a。b。c。
二、 土地利用詳細規劃
土地利用詳細規劃是和指導下,直接對某一地段或某一土用單位的土地利用及其配套設施作出具體的安排,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深入和細化。
從土地利用詳細規劃的作用來看,有兩種類型,即控制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和開發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控制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是地方政府為規范和控制土地使用者的微觀土地利用行為而編制的規劃,它詳細規定了各類土地的使用范圍、使用界線、使用強度、利用要求、限制條件等。開發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則是為了指導某一地段、地塊或某一土地使用單位的土地如何開發利用而進行的具體規劃。
根據我國目前的土地使用情況,控制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主要有以下類型:
1.城市(鎮)土地利用規劃
城市土地利用控制性規劃的主要內容就是合理地確定城市用地的總體布局與功能分區,規定各地段各種用途的具體用地范圍、用地強度、用地要求和用地限制。城市土地利用規劃是城市規劃最主要的內容。
2.鄉村土地利用規劃
鄉村土地利用規劃是在城市(鎮)以外的廣大農村地域進行的,鄉村土地以農業用地為主,兼有一定的村莊居民點用地、工業小區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生態保護用地等。與城市(鎮)土地不同,鄉村土地主要由農業生產用地構成,它側重於利用土地的生產功能。土地的利用方式受制於土地的適宜性。鄉村土地利用規劃的主要內容就是合理地安排各類用地,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詳細編定各地塊的具體用途,並對各類用地的要求,限制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以便能夠為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依據。控制性的鄉村土地利用詳細規劃的重點應是保護農地,尤其是保護基本農田。
例題:根據我國目前的土地使用情況,控制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主要有以下類型:[ ]
a.城市(鎮)土地利用規劃
b.鄉村土地利用規劃
c.國家土地利用規劃
d.省級土地利用規劃
答案: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