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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28 08:30:03

⑴ 國土部:禁止政府直接插手土地遷

中國經濟網9月16日報道 從明年4月開始,土地儲備機構將不再直接從事土地一級開發工作。
國土資源部近日發文明確,在2011年3月底前,土地儲備機構必須與其下屬和掛靠的從事土地開發相關業務的機構徹底脫鉤,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都不得直接從事土地一級市場開發。
按照規定,土地儲備機構具有從事土地一級開發的權力,但同時進行土地開發和土地收儲,容易留下腐敗空間,這也被業界詬病為「左手倒右手」。
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土地儲備機構退出一級開發,有利於一級開發市場的公開透明運作。
「土地一級開發」還給市場
土地儲備機構從事土地一級開發有其制度支持。按照國土部、財政部和央行於2007年聯合印發的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事實上,不少地方的土地一級開發工作正是由土地儲備部門完成。據了解,除直接從事一級開發之外,一些土地儲備部門成立「城市建設開發投資公司」,進行融資和一級開發,即「政府行為,公司運作」。
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很多地方,政府插手一級開發市場的力度較大,有些地方的土地儲備機構甚至壟斷了一級開發市場,這很容易造成腐敗。
他表示,退出一級開發,意味著土地儲備部門將只能進行土地收儲工作,一級開發將完全由企業按照市場規律進行操作,相當於「切斷了一隻手」。
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副總工程師鄒曉雲向記者表示,土地儲備部門的退出,有利於壓縮腐敗空間,並使一級開發市場的運作更加公開透明。
華業地產副總裁陳雲峰則認為,個別地方政府存在刻意提高一級開發成本,從而推漲地價的行為。上述規定將對此有所遏制。
事實上,與土地買賣相比,一級開發的利潤非常低。按照北京市的規定,企業用自有資金進行土地一級開發的,規定利潤不超過8%;貸款進行一級開發的,利潤不超過2%。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在擁有相關的法規支持的情況下,國土部此舉的主要目的不在於壓縮地方利潤,而在於減少行政操作,促進市場化運作。
政府還須充當「組織者」
鑒於土地一級開發的特殊性,政府機構並不會完全退出。陳雲峰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一級開發最困難的環節在於拆遷,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的效率顯然高過企業。
一直以來,各地不斷發生由拆遷帶來的沖突事件,並逐漸演化成一種社會現象。
陳雲峰表示,拆遷成本占據了一級開發成本的主要部分,拆遷補償款是雙方最難達成一致的地方。同時,在拆遷過程中,企業經常會面對一些「有政府背景的建築」。
他表示,在一級開發過程中,政府機構的作用十分「微妙」。如果政府完全退出,企業將面臨開發成本和開發進度的風險;如果政府直接操作,則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
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政府機構並不會完全退出一級開發市場,而是採取北京國土局的操作方式,進行「主導開發」。記者還發現,在國土部的表述中,強調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直接從事」土地一級市場開發,而非完全退出。
去年底,北京市國土局宣布,土地一級開發將由政府作為開發主體投資,委託企業具體實施。北京市國土局局長魏成林曾表示,由政府主導的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將比企業操作降低1/3。
按照北京市的規定,政府主導的土地一級開發模式為:政府向銀行爭取授信,獲得的貸款用作拆遷補償款,此後,受到委託的企業進行土地整理,並根據區域規劃和經濟發展確定土地用途,通過市場公開出讓。
鄒曉雲表示,政府開發與政府組織開發是不同的概念,至少在目前的情況下,政府組織的一級開發更有效率。
(本文來源:中國經濟網 )

新聞聚焦:國土部土地違法問責或大打折扣 部長稱壓力極大
按照國土部「7月督察、8月約談、9月問責」的時間表,一場針對土地違法違規的問責風暴似乎正在醞釀。但當下的進展表明,公眾的翹首期待可能將大打折扣。之所以作如此判斷,其理由至少有三。
其一,是國土部部長徐紹史一度坦言「壓力極大」。壓力來自何處?徐部長語焉不詳,我們無從揣測,然而其中透露出的信心不足卻是顯而易見的。
其二,此次是國土部首次依據15號令對地方政府相關負責人進行土地問責,其「撒手鐧」是「既處理事,又處理人」——凡是地方違法違規土地面積達到當年新增建設用地面積15%以上的,其行政首長就要被問責,哪怕已經調離。但不久前國土部有關負責人透露,約佔六成以上的閑置土地是因毛地出讓拆遷難、調整規劃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公眾有理由懷疑,也許還會有更多的「客觀原因」使得15%這一指標近乎虛設,更遑論地方政府為了「不突破」15%的紅線而進行的種種博弈。
其三,國務院要求各地在6月底之前上報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經營的檢查處理結果,現在已經進入9月,至少目前還沒有看到違規開發商的詳細名單,更沒看到通報哪些開發商被取消了經營資格,這顯然不符合「新國十條」中有關「加大曝光和處罰」的要求,也足見此次問責起碼至今為止很欠速度和力度。
依據國土部8月19日發布的消息,截至5月底,全國共上報房地產違法違規用地宗數3070宗,面積約18.84萬畝,其中閑置土地宗數2815宗,面積16.95萬畝。有專家測算,如果容積率為2,16.95萬畝閑置土地可建成今年上半年全國已竣工的住宅量。即便這不是「冰山一角」,也已說明我國的土地違法違規現象已經多麼嚴重。
如此之土地亂象,其根源當來自吸附在土地上的各種利益鏈:土地財政,「GDP崇拜」下的盲目規劃,房地產商的「囤地居奇」,政商交易等等。但不管多強的利益鏈,在真正有效的監管和嚴刑峻法面前也會土崩瓦解。
遺憾的是,我國的土地違法違規現象卻在多年來一次又一次的「督察」、「清理」中不降反升。與之相關的背景是,國土部官員曾披露,2004年11月至2006年8月,各級國土部門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黨政紀處分96人,實際落實不到一半;向司法機關移送追究刑事責任32人,實際追究僅7人;而1998年至今,縣級以上的幹部因為違規違法出讓土地而被處理的可謂鳳毛麟角。
「為什麼我的眼裡常含淚水,因為我對這土地愛得深沉」。土地事關國計民生、公平正義和百姓情感,政府對土地市場的整治已經到了刻不容緩、該出重拳的時候了,也不能再讓公眾失望了。
土地市場亂象叢生
依據國土部8月19日發布的消息,截至5月底,全國共上報房地產違法違規用地宗數3070宗,面積約18.84萬畝,其中閑置土地宗數2815宗,面積16.95萬畝。有專家測算,如果容積率為2,16.95萬畝閑置土地可建成今年上半年全國已竣工的住宅量。即便這不是「冰山一角」,也已說明我國的土地違法違規現象已經多麼嚴重。
如此之土地亂象,其根源當來自吸附在土地上的各種利益鏈:土地財政,「GDP崇拜」下的盲目規劃,房地產商的「囤地居奇」,政商交易等等。但不管多強的利益鏈,在真正有效的監管和嚴刑峻法面前也會土崩瓦解。
遺憾的是,我國的土地違法違規現象卻在多年來一次又一次的「督察」、「清理」中不降反升。
兩天三城爆出新地王 或與開發商資金充裕密切相關
信息時報訊 最近,樓市反彈聲音不斷,不僅全國樓市量價齊升,土地市場也呈現出熱鬧非凡的局面。據中原地產統計,9月初短短兩天內接連在上海、廣州和武漢三市拍出新「地王」。地產專家認為,「地王」的密集現身,與樓市回暖及開發商資金充裕密切相關。
三城相繼拍出新「地王」
最近,土地市場又風生水起,開發商搶奪地塊的舉動越來越明顯,導致「地王」重新誕生。
9月1日,上海松江廣富林低密度住宅用地2-5號以16488元/平方米的樓面價成交,刷新該區域「地王」新單價。而今年2月和5月成交的廣富林2-4號及2-6號地塊,樓面價分別為16374元/平方米和13724元/平方米。
9月2日,廣州番禺中心南區4-2地塊被廣州城建以樓面價7282元/平方米取得,番禺「地王」再度被刷新。該地塊曾於2007年9月被金地以樓面價6230元/平方米獲取,創下當時的「地王」紀錄。
此外,萬達將武漢東湖中央商務區核心地段兩幅商住用地收入帳下,47公頃的土地總價達76億元,成為該地區新的總價「地王」。2009年底,華僑城曾以43億元拿下該區域4幅共計211公頃地塊,創下當時武漢新的總價「地王」。
外因:樓市回暖強勁
陽光假日園負責人蘇先生分析,近期全國不少城市密集出現「地王」,和目前樓市回暖息息相關。全國不少城市房地產市場出現量價齊升的態勢,令發展商預期樓市不會怎樣跌,前景繼續看好,所以在土地市場也頻頻出手。
內因:房企「不差錢」
業內人士表示,近期住宅市場成交回暖以及銷售回款增加已令開發商資金狀況有所好轉。從已公布8月公報的萬科、富力兩家標桿房企的情況看,8月份銷售金額同比分別增加了149%和45%。其中萬科單月銷售過百億元,更是刷新了國內房地產企業單月銷售紀錄。也許是由於大型房企「不差錢」,僅萬科8月份就在深圳、長沙、福州、沈陽等地購入商品住宅用地166.5公頃,購地金額高達78億元。
中原集團研究中心高級經理劉淵認為,各地政府為完成今年供地計劃供應放量也為「地王」的誕生創造了條件。預計後續土地供應將維持放量,優質地塊仍將受到各開發商爭奪,不排除還會有更多的「地王」誕生。
各地「地王」頻現 業內稱:樓市博弈日益加劇
近期「回暖」的不止住宅銷售市場,數據顯示,曾經一度「冷清」的土地市場也在「回暖」,久違的「地王」現象再度出現。統計顯示,繼廣州、武漢上周傳來「地王」消息後,9月8日,上海、廈門等地土地市場再度上演「爭奪戰」,九龍倉48.28億拿下黃浦江沿岸宅地王,樓板價超過3.5萬元/平米;合生創展以14.51億拿下三林集鎮宅地,樓板價超2萬元/平米;而招商地產在廈門經過119輪激烈競價,挫敗保利以10.25億元將集美商住用地納入囊中。
數據顯示,從整個8月份情況看,重點城市一手住宅成交均出現大幅回升,總體增幅在3成。一線城市中,深圳反彈幅度最大,環比7月有8成的增加,杭州環比增長了近7成,廣州次之,增幅在5成,京、滬兩地約增加了兩成半;二線城市增幅最大的是成都、武漢兩市,在4至5成。
各地住宅市場繼續延續著反彈勢頭,而土地市場更是熱鬧非凡,短短2天內接連在上海、廣州和武漢三市拍出新地王,久違的「地王」再度出現。9月1日,上海松江廣富林低密度住宅用地2-5號以16488元/平米的樓面價成交,刷新該區域新單價地王。9月2日,廣州番禺中心南區4-2地塊被廣州城建以樓面價7282元/平米取得,番禺地王再度被刷新。此外,萬達將武漢東湖中央商務區核心地段2幅商住用地收入賬下,47公頃的土地總價達76億元,成為該地區新的總價地王。
從這周看,上周的「地王」已經快速被刷新。9月8日,九龍倉48.28億拿下上海黃浦江沿岸宅地王,樓板價超過3.5萬元/平米;合生創展以14.51億拿下三林集鎮宅地,樓板價超2萬元/平米;而招商地產在廈門經過119輪激烈競價,挫敗保利以10.25億元將集美商住用地納入囊中。
那麼,是什麼原因促使土地市場再熱?中原集團研究中心高級經理劉淵認為,土地市場的升溫與近期住宅市場成交的回升令開發商對後市預期開始樂觀有著密切關系;而各地政府為完成今年供地計劃供應放量也為「地王」的誕生創造了條件。最為關鍵的是,近期住宅市場的成交回暖以及銷售回款增加已經令開發商資金狀況有所好轉。以萬科為例,近期披露的公告顯示,8月銷售金額超百億,較去年同期增加了149%。而僅8月份就在深圳、長沙、福州、沈陽等地購入商品住宅用地166.5公頃,購地金額高達78億的萬科似乎在用拿地行動告訴市場「不差錢」。
此外,房企在融資方面也有利好消息出台。9月5日,保監會出台了《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該細則是對一個月前頒布的「令險資進入不動產合法化」等相關條例的進一步細化。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6月底,保險業總資產為4.52萬億元,按規定的投資上限10%計算,預計可投入房地產領域的資金高達4520億元,約佔2009年商品房銷售金額的10%。此筆巨資的入市,對於常規渠道融資受限的開發商,無疑是一利好消息。
對未來土地市場走向,業內人士認為,在各地後續土地將維持放量供應的背景下,優質地塊仍將受到各家開發商爭奪,尤其是開發商對熱門地塊的爭搶仍有加劇之勢,不排除後續還會有更多的「地王」誕生。也正是如此,業內人士認為,在調控的背景下,樓市各方博弈開始日益加劇。

⑵ 武漢城中村改造的大致方案和經濟補償標准

武漢市日前出台了《關於積極推進「城中村」綜合改造工作的意見》,標志著該市「城中村」試點工作即將全面推開。據悉,從今年起,武漢市將分階段綜合改造全市147個「城中村」和15個農林單位,涉及人口35.66萬人。村民變居民後,有哪些生活保障按規定,改制後組建的股份制企業,應優先安排「村改居」(即村民變為城市居民,以下同)勞動力就業。對暫未就業,且有就業願望的「村改居」勞動力,發給《再就業優惠證》,並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村改居」勞動力,有關部門應免費提供技能培訓,培訓費由財政專項資金支付;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要優先為「村改居」勞動力推薦就業。此外,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後,享受城市居民有關的優撫、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和社會救助等政策;符合低保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申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年內仍執行農村二胎政策「城中村」村民成建制轉為城市居民的,按照《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2年內執行「農村二胎」生育政策,2年後執行城鎮計劃生育政策。「城中村」土地收益如何分配按規定,「城中村」的土地進行開發、儲備後,其土地出讓金和增值收益金的60%,用於「城中村」的舊村灣改造,以及新居住區道路、排水等設施建設;另外的40%,由武漢市統籌支配,用於「城中村」綜合改造的道路、排水、環衛等基礎設施建設。哪些人可擁有一戶一處宅基地對原集體土地上個人(含非本村村民)的房屋及其宅基地,由規劃、房產部門按「一戶一處」宅基地的原則進行清理。對歷史形成的無審批手續,但確系本村村民長期自住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且他處無住房的,按有關政策予以認定。對因征地導致「農轉非」,但仍居住在本村的居民,其原村民身份經村委會證明,可參照村民房屋及其宅基地認定。集中建設一批商業門面針對「城中村」內住宅密集的特點,為降低建築密度,武漢市將根據規劃以及被拆遷戶的申請,在還建用地范圍內適當建設一批商業門面,按一定比例「沖抵」住宅建築面積,以安置被拆遷戶。同時,徵得被拆遷戶同意,拆遷人也可採用「補」錢(貨幣方式)安置。若房屋拆遷後,拆遷需過渡的,拆遷人應按規定發給過渡費。此外,易地建設新居住區的,應及時拆除原舊村。基礎設施由誰建、由誰管按規定,經批准實施改造的「城中村」,新建的農民新村內的基礎設施(道路、排水、綠化、供水、燃氣、供電、電信、郵政等),由相關部門同步納入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城中村」改造完畢之前,其社區內的各項管理經費,除已明確責任的以外,仍然由改制後集體經濟實體支付

⑶ 武漢新區的濱江新區

2004年,武漢新區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的力度,積極推進新區18個項目建設。六湖連通及生態修復工程進展順利。該項目結合用地布局,改造、新建水渠10餘條,將龍陽湖、三角湖、墨水湖、南太子湖和後官湖、北太子湖連接貫通,連通的內部河網水系通過墨竹港連通後官湖,通過琴斷口小河連通漢江,通過東風閘口和東湖泵站連通長江,形成「襟江帶湖」的內、外部水系連通體系。工程總投資5.43億元,年內完成其中琴斷口閘修復加固工程;湯山渠、橋的設計方案已經完成;琴斷口小河面積4.6平方公里的景觀設計處於進一步完善階段。
截至2004年底,武漢新區開發建設的總體規劃和部分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編制完成。同時確定了年度18項重點工程計劃,梅子路、四新大道、「六湖連通」等一批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已經完成,拆遷及土地整理儲備工作穩步推進。
開展了武漢新區現代化交通系統專項規劃、新區總體風格定位和新區醫院、賓館等社會公共設施配套建設規劃以及鸚鵡洲地區用地規劃研究。組織開展了武漢新區水環境生態專項規劃的規劃研究工作。編制完成了梅子路、四新大道、郭琴路、攔江路等一批道路修建性規劃設計。?在全市率先推進規劃法定圖則工作,制定了《武漢新區法定圖則管理暫行辦法》並獲得武漢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年內完成四新中心區片、月湖片2個法定圖則試點片規劃工作。
蓮花湖環境整治及綜合開發項目第一期總投資3.95億元,年內完成危房改造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一期項目「三通一平」工作已經完成,進入施工招投標階段。同時,園林設計總體規劃方案確定並進一步深入。
長江防洪模型建設工程於2004年5月18日開工,年內完成部份土建工程,正在進入模型製作階段。?四新地區場平工程總投資8億元,年內,場平工程已完成可行性研究、采砂吹填可行性論證報告已經長江水利委員會和湖北省水利廳的評審通過,進入工程報建和施工招標階段。
318國道名車展示長廊及配套設施建設總投資約12.16億元,該工程為華中地區交易規模最大的汽車貿易中心,年內已部分建成。?漢陽大道環境綜合整治工程總投資8 360萬元,年內完成了第一批3棟房屋的立面整治;完成了1 000平方米小游園及景點的設計與審批以及漢陽大道路邊部份植物的補栽和透綠。
長江江灘防洪及環境綜合整治工程總投資1.8億元,年內整體規劃已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晴川閣至建港船廠工程進展順利,完成1座下江踏步和一個半圓平台的施工。
四新中心區骨幹路網建設工程總投資5.87億元,年內完成芳草路、四新中路、連通港路、四新北路和四新南路5條道路的工程勘察、測量和施工圖設計,四新中路進入監理招標階段。
鸚鵡洲片綜合開發工程取得進展。該工程預計第一期總投資50億元,年內完成7萬平方米的拆遷任務,並與香港世茂集團簽訂了供地協議。項目規劃國際招標工作已經啟動。
三環路白沙洲大橋北線高架及道路改造工程總投資5.1億元,結合三環路白沙洲大橋北線道路改造,建設由十升路至鸚鵡大道延長線的高架橋,提升三環路交通功能,同時使四新地區和共建區連成一片。?漢江江灘防洪及環境綜合整治工程(江漢橋至月湖橋)總投資3 000萬元,年內完成兩岸勘察測量與拆遷調查工作,初步規劃方案待有關部門審定批准。
濱江大道一期工程總投資1.6億元,是新區採用抬高路基的觀江幹道,南起汽渡路,北至攔江路,全長2 100米,寬40米。
四新地區地下管網綜合建設工程總投資1億元,年內完成新區信息化規劃和弱電管線規劃工作。?漢陽舊城風貌區建設工程年內已將啟動區內的25.7公頃的危房改造納入政府危房改造計劃,同時,結合漢陽舊城風貌區的特點,確定了啟動區的范圍、功能定位、用地細化、建設風格和土地開發模式等。
2004年,武漢新區建設堅持土地儲備先行,土地儲備和征地拆遷工作穩步推進。
截至年底,武漢市土地儲備中心投入資金15億元,拆遷房屋63萬平方米,動遷居民3 900戶,搬遷企事業單位70個,收購企事業單位10個,清騰土地152.7公頃(拆遷71.7公頃,收購81公頃),正在辦理土地徵用報批手續土地達771.1公頃(含四新地區400公頃),已徵用轉用土地110.9公頃。通過土地有形市場供應土地11宗37.9公頃,成交金額7.04億元,實現土地收益1.89億元。同時推進歸元西片30.7公頃、鸚鵡洲片86.7公頃土地的供地工作。

⑷ 土地交易的流程跟涉及的稅金有哪些

土地交易辦理流程:. 一、 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進行:
(一) 以公開方式進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首次轉讓;
(三)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需要變賣、用於清償債務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公開進行的其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
按照《武漢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規定應當納入儲備的土地,必須進行儲備後方可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場進行交易。二、 對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申請辦理土地交易:
(一) 納入政府儲備范圍內的土地;
(二)土地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
(三)未解除抵押關系的;
(四)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凍結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出讓、轉讓的其他情形。三、 申請土地交易需提交的資料:
1、 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申請表(窗口領取1份);
2、 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4、職代會同意土地轉讓的決議(原件1份);
5、董事會同意土地轉讓的決議(原件1份);
6、主管部門的批文(原件1份);
7、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及委託代理書(原件各1份)
8、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
9、城鎮地籍測量資料(1份 )
10、宗地圖及1:2000地形圖(原件各4份)
11、出讓合同及有關繳費收據(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費、契稅等)(復印件各1份);
12、規劃總平面圖(復印件1份)
13、項目投資分析估價報告(原件1份)四、 收費標准五、 辦事原則
1、土地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有關當事人依據進行土地交易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2、土地交易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公開進行。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為計算方便,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

⑸ 湖北省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科創區、經開區、農科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綿陽市統一徵用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定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綿陽市統一徵用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市、縣人民政府徵用集體土地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的合法權益,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綿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綿陽市行政轄區內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及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統一徵用、補償、安置工作在市、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計劃、規劃、勞動保障、民政、公安、信訪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統征、補償、安置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支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統征、補償、安置工作,提供本轄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情況,負責協助落實被征地拆遷戶新宅基地劃定和安置被征地人員等工作。
第二章 統一征地
第四條 本辦法的統一征地是指市、縣人民政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報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徵用的集體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補償後,將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行政行為。
第五條 綿陽城市規劃區(含各類開發園區)的土地徵用工作,由綿陽市土地統征儲備辦公室具體承辦。各縣(市)統一征地工作,由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統征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 統一征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七條 統一征地採取分批次征地和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征地兩種方式。
統一徵用的土地納入市、縣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庫管理。
分批次統一徵用土地,征地資金從土地儲備資金中支付。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征地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國家撥付的資金中支付。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協商征地事宜。
第九條 依法批准徵用的土地,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一)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告征地方案。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執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統征機構調查結果為准。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報經市、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五)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依法進行拆遷
補償後,應當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延誤或阻撓。
第十條 徵用的土地經依法補償、安置後,被征地的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並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一條 徵用土地應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徵用耕地(糧地、菜地,下同)的年產值,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二)項規定的標准計算。
第十三條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綿陽市征地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01]57號文)執行。
徵用成片果園、茶園、桑園、苗圃的土地,按耕地年產值的1

⑹ 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之三:逐步完善土地儲備

土地儲備制度,是伴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出現的新事物。以往,收購與儲備是聯系在一起的,稱為收購儲備。幾年來,通過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在規范和培育土地市場、增強政府對土地的計劃供應和調控能力,合理用地、保證城市規劃實施,加快舊城改造,盤活土地資產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土地儲備制度,已經成為調控土地市場的重要抓手。2007年11月19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關於印發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是首個全國性的關於土地儲備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它的出台必將對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宏觀調控發揮重要作用。

一、土地儲備制度的發展沿革

從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建立土地儲備制度,有利於政府有效控制城市土地利用的規模和結構,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有利於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使房地產業的發展與城市經濟發展相適應。以瑞典與荷蘭的 「土地銀行」為例,通過對土地進行購買、儲備和出讓的運作,實現國家對土地和房產市場的控制。「土地銀行」在運作上,分為購買土地、儲備土地和出讓土地三個環節。首先,市政當局從分散的土地所有者手中購買土地,從而擁有大量的待開發土地。如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市政當局曾一度擁有該市周邊兩倍於市區的土地面積,其中大多數用地是幾十年前僅以農地或相當於農地的價格購得的。巨大的土地儲備,使斯德哥爾摩市能以更有秩序、更有效率的方式快速發展,並實現了以合理價位為居民提供大量住宅的目標。荷蘭在20世紀70年代,超過80%的開發商的土地來自各城市市政當局的「土地銀行」。第二個環節是儲備土地。政府從土地所有者手中購得土地後,並不立即出讓而是儲備一段時間。一方面,為了讓儲備的土地升值;另一方面,出讓出去的土地只是「土地銀行」中小部分已進行了前期開發的土地,大部分還未詳細規劃好的土地需要儲備起來以備未來之需,而且其中開發條件還不成熟的農地也需要繼續投入使用。通常政府購入的土地與出讓的土地在量上保持一定的比率。 對於那些已規劃好准備投入市場的土地,政府一般是先搞好前期開發,如平整土地、修路、鋪人行道,建設好供水、排污等公共市政設施,甚至包括公園和綠地,然後再將這些土地出租或出售。最後一個環節是出讓土地。根據城市建設用地的需要,政府將那些經過一段時間的儲備,並已完成前期開發的熟地,分期分批地推向市場。由於土地的購買、規劃和開發需要多種技能,「土地銀行」計劃的實施,一般由政府所屬的專門機構或政府控制的土地發展公司來執行。如瑞典斯德哥爾摩市政當局的不動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即是負責物色合適的土地,確定購買土地的范圍,與土地所有者協商地價;負責籌集和使用購地資金,監督管理待開發土地的平整、修路等前期開發過程;為較大的市政項目選擇開發商,以及規劃落實城市住宅的分布與數量等。

我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初衷主要是政府收購市場上 「沒人要」的土地,等市場需要或「有人要」的時候再把地推向市場,對土地市場實施調控。1996年,上海市成立了我國第一家土地儲備機構——土地發展中心,隨後杭州、廈門、南京、青島、廣州、鄭州等大中城市也先後成立了土地儲備機構。2001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以下簡稱15號文件),明確要求「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要對建設用地試行收購儲備制度」後,全國大部分城市都開始建立土地儲備機構,推行土地儲備制度。 至今全國已有2000多個市、縣相繼實行了土地儲備制度。目前,我國土地收購儲備主要有三種模式,即政府主導型、市場主導型、行政主導與市場引導相結合型。

(1)以上海為代表的市場主導型模式。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根據自己的收購計劃和政府的要求,通過與被收購單位協商,確定土地收購價格或者約定土地收益分成,按照約定由土地收購儲備機構支付收購金,取得土地並按現行規定辦理土地過戶手續。儲備機構取得土地後負責對土地進行拆遷、平整和相關基礎設施配套,對易於轉讓的儲備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出讓給新的用地者。

(2)以杭州為代表的政府主導型模式。土地收購儲備的范圍由政府行政法規規定,規定范圍內的土地統一由儲備機構根據計劃進行收購、儲備、開發,政府根據用地需求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對儲備土地實行統一出讓。

(3)以武漢為代表的行政指導與市場引導相結合的模式。 土地收購儲備與劃撥土地交易許可制度相結合,採取選擇性收購。劃撥土地進入市場必須經過交易許可,符合規劃和供地計劃的土地,可以被土地儲備機構收購,也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通過市場方式形成價格。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對政府有效控制土地、實現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土地儲備制度是一項新興的制度,在運行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是有些地方的儲備機構收購的不再是「沒人要」的土地,而是黃金地段。個別地區的土地收購儲備機構代表政府統籌征地事宜,甚至低價徵收、高價售出,剝奪了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使土地儲備制度備受質疑。 而且,土地收購儲備動用大量資金,目前基本是靠銀行貸款解決,當地價波動,收購儲備土地無法及時變現時將面臨巨大的金融風險。更嚴重的是,目前個別地方政府通過土地收購儲備,掌握土地權力的同時也間接掌握了財政權力和貨幣權力,影響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2001年,15號文件對土地儲備和交易制度提出了原則性的指導意見,即「市、縣人民政府可劃出部分土地收益用於收購土地,金融機構要依法提供信貸支持」。 土地巨大的資產價值和土地收購儲備過程中產生的巨大增值收益,以及土地收購儲備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在推進中的負面作用也日益趨顯。

2006年,國土資源部開始醞釀制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管理辦法》。經過一年多的努力,2007年11月19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08年出台的國務院3號文件對土地儲備制度再次提出要求:儲備建設用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並將現有未利用的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儲備。儲備土地出讓前,應當處理好土地的產權、安置補償等法律經濟關系,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縮短開發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閑置土地。土地前期開發要引入市場機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實施單位。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出讓。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條,明確規定了土地儲備的概念和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的規劃和計劃管理、儲備的范圍和程序、儲備土地的開發和利用、儲備土地的供應以及土地儲備資金管理等內容。

(一)明確土地儲備的概念和土地儲備機構的定位

《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將土地儲備的功能定位為實施調控,通過有計劃的適時適量供應土地,控制土地供應總量、結構和時序,增強政府調控土地市場的能力。

(二)合理界定土地產權,供應 「凈地」

合理界定土地產權是土地儲備的一個重要環節。毛地(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的土地)出讓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還涉及土地使用權收回、出讓與《房屋拆遷條例》規定的拆遷程序等銜接問題。同時,出讓後拆遷和開發也往往容易出現糾紛。而凈地則是拆遷後進行了必要的前期開發,實現了「七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具備了供應條件的土地。在「拆遷難、融資難」的背景下,出讓「凈地」更符合大多數開發商的要求。《辦法》規定土地儲備的程序是先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並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然後對土地進行再配置。而且,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納入儲備後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政府供應「凈地」,理清了土地產權管理,有利於防止土地閑置和囤積土地行為的發生。

(三)規范土地儲備資金管理

土地儲備需要大量資金,資金的運作也存在著巨大的風險。 為防範風險,《辦法》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管理進行了嚴格的規范。《辦法》明確規定,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實行預決算管理。在財政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需要開展融資活動,涉及銀行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同時規定,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 土地儲備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三、土地儲備制度實施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土地儲備不能與民爭利

土地儲備是政府的行為,土地儲備機構是政府機構,政府實施土地儲備的目的是為了調控市場、平抑地價,而不是囤積土地,坐地待漲。 這次《辦法》將土地儲備的范圍限定在存量的土地,防止一些政府將大量農用地甚至是基本農田徵用、轉用後儲備起來,經營城市,經營土地。同時,為防止地方政府儲備土地的閑置,對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土地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將扣減相應的指標。土地儲備制度應該是利民的制度,不可也不應該與民爭利。

(二)多渠道融資,解決資金瓶頸

目前土地儲備資金的投入渠道主要是財政支持,由政府設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安排土地收購儲備的支出,用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前期土地開發等。其次就是信貸渠道,向銀行辦理抵押擔保貸款。但土地儲備仍然存在融資渠道單一、土地儲備資金投入不足的問題。因此,土地儲備機構除政府撥款、銀行貸款除外,可以探索開辟新的籌資渠道。如廈門市創立的土地基金制度,將與土地有關的收入集中納入統一的專項土地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解決了土地儲備資金的來源問題。

(三)將土地儲備與閑置土地的處置有機結合

土地儲備定位為通過有計劃地適時適量的供應土地,控制土地供應的總量、結構和時序,實現國家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在土地儲備時,一方面要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另一方面,土地儲備量也不能太大,在儲備土地出讓時,要考慮土地市場的運行情況,有度有序地進行放量供應。

⑺ 求文檔: 武漢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135號政府令

武漢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武漢市政府令第13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盤活存量土地資產,加強政府對城市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土地儲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土地儲備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將其以收購方式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徵用的土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予以儲存,並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土地儲備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統一規劃、統一儲備整理、統一供應。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土地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決定土地儲備供應中的重大事項。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土地儲備工作監督管理。
市計劃、經濟、建設、財政、物價、規劃、房產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具體承擔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范圍內土地儲備供應的日常工作。
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黃陂、新洲區以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土地儲備機構,具體承擔本轄區土地儲備供應的日常工作,並接受市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土地儲備

第七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制定土地儲備計劃,報市土地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由市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進行儲備:
(一)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蕪、閑置的土地;
(四)依法沒收的土地;
(五)改變原批准用途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項目的土地;
(六)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調整出的原劃撥國有土地;
(七)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無力繼續開發、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請交回政府的土地;
(八)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購的土地;
(九)依法徵用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項目的新增建設用地;
(十)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收購的土地;
(十一)無主土地;
(十二)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
第九條土地儲備實行預報制度。凡符合本辦法規定儲備條件的國有土地,用地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提前向土地儲備機構申報。
第十條屬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土地,政府依法收回、收購和徵用後,由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土地使用進行補償並辦理有關手續後,予以儲備。
第十一條土地收購補償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據土地剩餘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實際投入給予適當補償;
(二)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依據有關城市房屋拆遷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補償;
(三)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的土地,按照土地轉讓申報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土地儲備機構收購土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收購:符合收購條件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地儲備機構申請收購;
(二)權屬核查:土地儲備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的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
(三)確定規劃條件: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城市規劃方案,提出儲備地塊的具體規劃使用條件;
(四)方案報批: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土地權屬情況和規劃使用條件,提出土地收購方案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重大儲備項目資金投入的,還須報市土地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
(五)簽訂協議:收購方案經批准後,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協議;
(六)收購協議: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協議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實行土地置換的,進行差價結算;
(七)權屬變更:土地儲備機構和原土地使用權人按規定辦理土地、房產權屬變更或注銷手續,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地儲備機構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構)築物。

第三章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整理與利用

第十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對儲備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達到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等市政配套條件。
第十四條儲備土地開發整理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負責拆遷,或者委託有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成片開發需要拆遷的,也可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拆遷。
第十五條儲備土地出讓前,土地儲備機構可以依法將儲備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出租、抵押、臨時改變用途等方式加以利用。
儲備土地出租、抵押或臨時改變用途,土地儲備機構應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

第四章儲備土地供應

第十六條儲備土地供應實行年度計劃管理,納入當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市場需求情況、制定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儲備土地的供應應嚴格按照計劃執行。
第十七條儲備土地供應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將土地供應信息以公告方式公布。公布內容包括擬供應土地位置、面積、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
第十九條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項目的土地,應當依法採取拍賣、招標、掛牌方式進行出讓。
嚴格限制協議方式出讓土地。因城市重大引資、投資確需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的,必須在地價評估基礎上,經市土地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集體研究批准,並將協議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儲備土地的供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確定擬供應土地地塊;
(二)土地儲備機構擬訂儲備土地供應方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土地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批准;
(三)根據已批準的土地供應方案,土地儲備機構公開發布土地供應信息;
(四)依法採取拍賣、招標、掛牌或協議方式確定土地受讓人;
(五)土地行政管部門與土地受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受讓人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儲備機構供應土地;
(六)土地受讓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發證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以劃撥方式使用儲備土地的,用地單位須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儲備土地開發補償協議,按規定支付開發補償費,憑繳費憑證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並辦理土地登記等手續。

第五章土地儲備資金

第二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土地儲備專項資金來源包括政府財政投入、土地收益和銀行貸款等。
土地儲備專項資金用於土地儲備、開發整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土地出讓收益(含開發補償費)的收取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土地部門擬訂,按照審批許可權報批後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當納入儲備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進行土地儲備而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構)築物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未按協議規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收購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有追究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本辦法規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其地上建(構)築物的,土地儲備機構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改正,並按協議約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用地單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已交付的出讓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八條有關當事人因土地收回、收購、儲備發生糾紛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政府有關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由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⑻ 關於土地交易的問題,高手進

首先可以告訴你這種情況是存在的,並且是合法的。所謂的土地交易部門就是目前國家唯一授權並實施垂直管理的「國有土地儲備中心」
由於個別中小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程度較低,為了城市建設必需進行大量的基礎設施投入(例如: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供暖、通信、土地平整等)。但限於政府財政資金受限,就有可能與企業合作對土地進行一級市場開發。開發完畢後根據城市的總體規劃結合上級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指標和規劃指標,交給「國有土地儲備中心」進行儲備(收購),獲取差價。但大多數情況下「國有土地儲備中心」為了資金的融通往往不是直接收購,而是約定了出讓後的分成比例,按照最終的出讓價格結合約定比例在收到土地款後付款。

以上是具體的一級市場開發模式和形成基礎

以下提出亮點意見:
1、一級市場開發需得到政府極大的支持,沒有政府的合作支持是不可能的;

2、在市民眼中地方政府的權力很大,但在土地買賣上政府要受限於上級政府每年分配的用地指標。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用地指標,無論政府還是「國有土地儲備中心」都無權轉讓土地,也無法儲備土地。所以可能會出現投入巨資後由於沒有用地指標而無法進入土地出讓程序的風險,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又無權購買該土地,導致資金積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