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護土地資源的具體措施有哪些啊
切實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明確各省(區、市)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會同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建設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等六部委制定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工作的意見》。下發《關於開展設立基本農田保護示範區工作的通知》,發揮典型示範作用,全面提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水平。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通知》和《2005年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指南》。全年共備案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1326個,項目建設總規模129.12萬公頃,其中,位於糧食主產區項目個數和建設規模分別佔47%和53%。下發《關於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按等級折算基礎工作的通知》,採用更加嚴格措施改進耕地佔補平衡工作。
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開展全國存量用地調查,查明到2004年底,全國城鎮規劃范圍內共有閑置土地7.20萬公頃(107.93萬畝),空閑土地5.48萬公頃(82.24萬畝),批而未供土地13.56萬公頃(203.44萬畝),三類土地總量為26.24萬公頃(393.61萬畝),占城鎮建設用地總量的7.8%。切實執行建設用地「六個不報批」和「八個必須」要求,核減建設用地4631.9公頃。總結和大力推廣100個節約集約用地典型,制訂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新政策。從嚴控制土地供應總量,嚴格審核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24個。
土地管理為經濟建設服務。全年審批建設用地34.68萬公頃,其中國務院批准用地14.93萬公頃,省級批准用地19.75萬公頃;工礦倉儲、住宅等分批次建設用地16.00萬公頃,交通運輸、水利設施等單獨選址建設用地18.68萬公頃。
土地管理基礎業務建設明顯加強。《土地利用分類》國家標准已正式報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制定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方案。18個省(區、市)開展土地更新調查,1526個縣(市)建立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城市市區地籍調查完成82.24%。國有土地使用證發證率達76.38%,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率達33.19%,集體土地使用證發證率達70.69%。25個省(區、市)開展農用地分等定級與估價工作,13個通過驗收。
完善土地市場體系和制度。繼續擴大土地有償使用覆蓋面。繼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制度。全國共出讓土地面積16.32萬公頃,出讓價款5505.15億元。其中,招拍掛出讓面積和出讓價款分別為5.72萬公頃和3920.09億元,分別占出讓總面積和總價款的35.06%和71.21%。加強土地儲備制度建設。加強土地市場監測和地價管理。根據1000多個縣(市、區)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結果,土地供應來源結構56%屬於存量用地,44%屬於新增用地;用途結構43.33%屬於工礦倉儲用地,30.56%屬於房地產開發用地,26.11%屬於其他用地;房地產開發用地中,商業服務業用房佔29.2%,普通商品住宅佔48.7%,經濟適用房佔9.3%,高檔公寓佔0.2%,其他住房佔12.6%。系統提出房地產市場土地供應政策。
『貳』 如何有效確定儲備土地的合理規模
(1)一國國際儲備的范圍及其貨幣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作用。如果一國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並參加特別提款權的分配,則該國的國際儲備中除黃金和外匯儲備外,還包含在基金組織的儲備頭寸和特別提款權,不僅其國際儲備規模有所擴大,而且增加了國際清償能力;從另一方面來講,可以緩解對外匯儲備的需求,使外匯儲備的持有量不必過多。如果一國貨幣為主要國際儲備貨幣,則該國在調節國際收支不平衡和進行國際支付方面具有一個有利條件一可以用本幣來清償對外債務。因此,對儲備貨幣發行國來說,它無須保持規模過大的國際儲備。至於其強大的經濟實力、持續的國際收支順差使其擁有雄厚的儲備資產,則另當別論。
(2)國際收支流量的大小及其穩定程度。一國的國際收支狀況對該國的儲備需求具有決定性影響,也是決定一國國際儲備適度規模的最主要的因素。首先是其貿易收支的穩定程度。如果一國出口商品貨源的供給彈性和銷售市場的需求彈性均大於1,進口商品需求彈性小於1,則表示其外貿收支相對穩定;若其進出口基本平衡或略有出超則不必顧及國際儲備;如果出口商品供給彈性需求彈性小於1,而進口商品需求彈性大於1,則表明外貿條件較差,需保持較充足的外匯儲備。其次看國際收支差額的狀況及穩定程度。一般來講,如果一國持續國際收支順差(經常項目十資本項目),則對國際儲備的需求很小;反之,若一國國際收支出現經常性逆差,則對國際儲備的需求較大;在國際收支狀況不穩定的情況下,可視其逆差發生的頻率和其它可選擇的調節手段來確定適當的儲備水平。總之,一國國際收支不平衡的原因、性質、程度以及可供選擇的調節措施的多寡與優劣,將決定調節過程中所需的國際儲備量。
(3)國際收支其它調節手段的運用及其有效性。如果一國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或貿易管制,並能有效地控制進口和外匯資金的流動,則對外匯儲備的需求量相對較小,但另一方面也表明其國際儲備存量不足。
(4)一國國際融資能力的大小及所處的國際環境。一個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對外融資能力主要表現在:獲得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能力;獲取外國商業貸款的能力;在國際債券市場上的融資能力。如果一國具有較高的債信等級,能迅速、便利地獲得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且該貸款的來源穩定,條件良好,或者該國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籌資的能力很強,則該國無須持有過多的國際儲備資產;反之,若一國資信較差,國際融資能力低,就應保持充足的國際儲備。
『叄』 土地儲備制度如何發揮作用
一是政府要完全壟斷土地一級市場。這是關鍵性條件,否則,它所採取的政策措施很難收到實效。 二是土地儲備制度代表政府參與土地收益,有著「政府利益第一」的明顯要求。如果土地國有,可以將其利益看成是土地所有權的收益;如果土地私有,可以將其利益視為土地管理、城市管理的收益。因此,它不是一名「守夜人」,在實際操作中,很難讓它為了長期利益和整體利益而犧牲短期利益。因此,土地儲備制度的直接受益者是政府,間接受益者可能是公眾。 三是政策實施手段是選擇適宜的時機公布土地供給計劃,進行微調,造成充分的心理預期,使房地產市場朝著理性方向發展,而不是在房地產市場風險充分放大後,在短期內大幅度增減土地的供給量。最後是政策的實施要密切關注金融市場的變化。
『肆』 如何提高土地儲備調控的能力水平
一、土地儲備的概念及運作模式
一我國土地儲備制度的成因
土地儲備最早起源於1896年的荷蘭。到20世紀初,瑞典、法國、英國、美國等歐美國家也相繼實行了土地儲備制度。當時這些國家建立土地儲備都是為了解決城市人口急劇增加,住房供給短缺、房屋和土地價格高漲,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生活環境惡化等城市發展問題。各國實施儲備制度的目標基本都定位在怎樣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怎樣促進城市有序發展和怎樣抑制土地投機和平抑地價上,並且在這些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我國的土地儲備制度起步比較晚,這是與我國長期實行的土地無償、無限期劃撥供地方式相關聯的。下面首先談談我國土地儲備制度形成的歷史背景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在實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前,土地供應主要是以行政劃撥供地方式為主。不論是行政機關還是企事業單位用地都是行政劃撥,無償、無限期使用。這種供地方式致使大量城市存量土地存在著產權不明晰、管理不完善的情況,許多單位和企業繞開政府私自進行土地出租和轉讓,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城市土地管理處於無序狀態。
從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我國實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後,土地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從而形成了土地市場。在這種土地制度的框架下,國家是惟一的土地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出租等形式形成了壟斷性的城市土地一級市場。從國家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可以進入市場流通,進行轉讓和出租,形成了土地二級市場。這種分層次的土地市場體制是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基礎。但是由於城市存量土地的產權不明晰,管理制度存在著漏洞等方面的原因,致使我國城市土地市場存在著弊端:一是土地市場波動大,土地供求不平衡;二是政府土地收益流失嚴重;三是大量土地閑置在開發商手中。基於這一狀況,1996年上海率先建立了土地儲備制度。之後的幾年內,浙江的杭州、寧波,廣東的廣州、深圳等地也積極開始了土地儲備方面的探索和實踐。
我市的土地儲備工作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就有雛形,市土地儲備中心的前身市地產開發總公司通過收購、置換、徵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並進行前期開發整理,然後組織出讓,為政府獲得土地收益用於城市建設。
2000年,我市相繼出台了《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市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決定》(鹽政發【2000】180號文)和《鹽城市區國有土地儲備實施辦法》(鹽政辦法【2000】65號文)。自此,我市的土地儲備工作為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調控土地二級市場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土地儲備的概念
在《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沒有出台之前,土地儲備沒有一個准確的定義。這是因為全國各地對土地儲備制度的理解和實施模式不相同,所以各地對土地儲備的定義也是不同的,
全國各地對土地儲備的概念雖然在文字表述上不盡相同,但實際含義大同小異。總的來說,土地儲備是指城市政府按照法律程序,運用市場機制以收回、收購、置換、徵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按照市場需求供應各類建設用地,合理調控土地市場關系的一種經營管理的機制和行為。
2007年11月19日,國土資源部等三部委出台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對土地儲備的概念進行了統一:「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這個定義明確了土地儲備的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目標是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手段是依法取得土地;目的是供應土地。
三土地儲備的運作模式
土地儲備的運作模式可以分為三類。
1、政府主導型
政府主導型就是由政府成立土地儲備管理機構,比如杭州和常州成立的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在土地儲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管下,土地儲備中心受市政府的委託,代表政府實施土地收回收購、徵用儲備和儲備土地出讓的前期工作。這種運作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浙江省的杭州市和我省的常州市。但是這兩者又存在著區別: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重點把土地儲備作為一種政府對市場的宏觀調控手段;而常州市土地儲備中心則更偏重於市場經營行為。
2、市場主導型
這種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上海市。上海市的土地儲備工作由上海市土地發展中心負責實施。其土地儲備主要運作方法是:1、受市政府委託,按照地價趨升原則、平價原則和效益原則,有選擇地置換中心城區企業存量土地,收購舊城改造地塊,同時根據城市發展和市場需要徵收郊區土地進行成片開發。2、直接經營管理市政府收回的國有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使用期滿土地、違法土地、閑置土地等。3、對所有收購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和儲備,做好儲備土地出讓前期工作。4、建立土地收購、儲備網路,定期向社會公布土地儲備和供應信息。這種運作模式的重點是通過土地儲備來實現土地的保值增值,力求土地資產價值的最大化。
3、行政指導、市場運作與土地資產管理相結合型
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政府規定了用於儲備的土地范圍,對可收購的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與原用地者簽訂《收購土地使用權協議書》,儲備中心按協議約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後,取得土地使用權。我們鹽城市區土地儲備就是執行的這種模式。2000年,市政府為了起草關於市區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辦法,專門派員赴滬、浙等地學習土地儲備的先進經驗,先後考察了上海土地發展中心、杭州、寧波、溫州等地土地儲備中心。通過經驗交流和實地調查論證,我們發現滬、浙等地的土地儲備模式雖然不同,但各有優缺點。市國土局和土地儲備中心總結了各地先進經驗並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創新,形成了一套我市獨有的行政指導、市場運作與土地資產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出台了《鹽城市區國有土地儲備實施辦法》。我們這些模式的創新和政策的出台得到了上級部門的充分肯定,被全國許多地區借鑒。
二、土地儲備的法律依據和計劃管理
一法律依據
土地儲備開發的法律依據分為兩個階段,這兩個階段的分水嶺是2007年11月19日頒布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辦法》出台之前,我市土地儲備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1、國務院2003年頒發的《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務院15號文件)。《通知》就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土地市場、規范土地審批行為等重大問題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對建立土地儲備制度提出了原則性的意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行使土地所有權,建立土地儲備制度。
2、江蘇省政府2003年頒布的《江蘇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第10號令)。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提高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江蘇省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管理工作。
3、鹽城市政府頒布的《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市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決定》(鹽政發[2000]180號)和《鹽城市區國有土地儲備實施辦法》(鹽政辦發[2000]65號)以及相關的一系列配套性政策。
2007年11月19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出台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這表明全國各地土地儲備工作有了統一的法律支持。《辦法》不但明確了土地儲備的概念,而且還明確了土地儲備工作的重要性(土地儲備工作的重要性,主要是充分發揮了政府在土地市場中對資源配置的宏觀調控作用;其次是規范了土地市場運行,優化了土地市場投資環境;三是有利於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四是提高了建設用地保障能力。)、土地儲備的原則(土地儲備的原則是,土地儲備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土地儲備的范圍和土地儲備的程序。
『伍』 土地儲備的工作規范是什麼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 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章 計劃與管理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三章 范圍與程序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四章 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五章 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 政 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陸』 土地儲備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 政 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柒』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捌』 土地收儲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