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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義儲備幹部

發布時間: 2021-03-27 22:36:13

① 清朝的中央官制是什麼

滿清起源於關外,是少數民族,官制中帶有少數民族政權的性質、形式和內容,在瘋狂擴張定鼎中原的時候迅速漢化,基本沿襲了明代官制的形式和內容,但是又有所變通。

一、清初中央官制概況

滿洲在關外時,努爾哈赤設計的是一種近似貴族共和政治的體制,在八旗制度基礎上,設立八旗議政王大臣制度。皇太極則宣布按照明會典行事,在保留五大臣與旗主議政的同時,於天聰三年(1629年)設置了文館,其官員負責翻譯漢文書籍,記載本朝史事。1631年,仿明制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每部以貝勒為首長,下有承政三人,滿、蒙、漢各一名,再下有參政八員和滿、漢啟心郎若幹人。1636年,變文館為內三院,成為滿洲獨創的機構,各設大學士一人,內國史院負責記注詔令,編纂史書;內秘書院撰擬各國往來文書,並錄各衙門奏疏;內弘文院為皇帝進講經史,頒布制度等。這就削弱了議政諸王的權力。同年還設立了督察院,至此軍政分開。

為保證漠南蒙古各部穩定,在適應蒙古族游牧生活特點的情況下,設置了中央機構蒙古衙門,專管漠南蒙古地區事務,後改名為理藩院。理藩院是清朝新設的一個中央行政機構,雖不成部,其體制卻由六部大致相同,下有旗籍、王會、典署、柔遠、理刑六個清吏司。理藩院的官僚設置與六部相同,但尚書、左右侍郎有滿人或極個別的蒙古人任職,郎中、員外郎和主事則全是滿人,只有筆帖式幾名例由漢軍擔任。清朝的理藩院,是中央高級機關之一,但進行過調整和改革,把原來獨立的監察機構,長稽查六部和其他衙署的六科給事中並入了都察院,為其下屬。御史和給事中被合稱為科道,改變了自唐、宋以來檢察機關台、諫分職的情況。但御史怕得罪權貴,往往不敢放言高論。(台諫是指御史台和諫議院。御史台「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諫議院「掌規諫諷諭,凡朝政闕失、大臣至非其人、三省及百官任百司事有違失皆得諫正。)

順治十五年(1658年),裁內三院中的秘書、弘文、國史,設置殿閣大學士,置於六部之上成為內閣,行使中央政府職權。不過,清初的大學士以滿洲大學士品級較高,政令雖出自內閣,但實權還在滿洲貴族手中。

康熙時,內閣曾改為內三院,不久又恢復。內閣大學士就象古代的宰相,幫助皇帝處理機務,奉旨編撰詔書,表率百官。滿漢各2人,協辦大學士滿漢各1人。康熙時在皇宮里設立南書房,把特頒詔旨的撰擬權改由南書房翰林擔任,以改變內閣批答奏摺,軍國機要為議政處壟斷的局面。挑選才品兼優的詞臣入值,稱南書房行走,組成皇帝處理政務的機要秘書班子。

雍正八年(1730年),因西北用兵而特設軍機房,後稱軍機處,在隆宗門,選大學士及尚書侍郎為軍機大臣,章京滿漢各16 人,一切軍國要務全掌握在君主手中。內閣失去實權,而專管詩文書畫等事了。此後,一般政務仍有內閣經辦,軍國大政則有軍機大臣面奉皇帝訓示,擬旨頒發,這樣議政王大臣會議和內閣就形同虛設了。大學士品級尊貴,但是有名無實。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議政王等虛名廢除。

行政機關則是清朝的六部,1631年仿明制設立,不同之處是,清朝的戶部為十四司,刑部為十八司,六部中增添了七品小京官若幹人,又在正規官下設有筆帖式。六部首長尚書、侍郎中,有人在軍機處供職,其餘長官也定期朝見皇帝,匯報本部事務。六部之中,戶部是唯一的財政總機關,權事最重。吏部只限於稽考中級一下官員的資歷,根據例案予以准駁。兵部不過問軍政峻嶺,向受冷落。刑部是專業性機構,不熟悉律令就無法勝任,所以長官之中必有一人是本部司館出身,主持本部的事務。工部因在外河工不由本部經手,只是在宮廷典禮時才有辦事的機會,很是清閑。禮部更不起眼,幾乎無事可做。筆帖式官是清朝中央各機構所特有,其名微但人數最多,官品不過六七品,低則八九品,全有滿人充任,在官府供職,有委署主事、掌稿、繕折、牌子等名稱,專管筆札、收發。筆帖式陞官很快,滿人一旦任之,不幾年就可升任員外郎或主事官,掌握官印。

除理藩院外,清朝另一新創的中央機構是內務府,設立於入關前,有總管內務府大臣主持工作,專管愛新覺羅皇室一家的日常生活事務。順治帝死後,清政府鑒於歷代宦官參政導致禍亂的歷史教訓,下令關閉明朝的太監衙門將其並入內務府。康熙之後,內務府的組織機構進一步健全,下設有七司三院,總管內務府大臣是流官,要按期更換,堂司各級品級不過四品,有自成系統,不與各部、院、寺、監各官相統攝,使宮中、府中分而為二,從而一掃秦漢以來太監竊權之弊政。清朝還新設了八旗都統衙門,包括八旗、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每旗設都統一人,副都統兩人,分管本旗軍民事務。其他如詹事府(原東宮太子的官員)、翰林院(儲備人才顧問)、鴻臚寺、廣祿寺、太常寺、太僕寺、國子監(主管教育)等,均沿襲明制而設,終清未改。

主管審判的機構是大理寺,和刑部、都察院合稱三司。清初中央官制如下表:

中央官制

帝室部 佐理部 中樞部

院 寺 府 監 司 院 三法司 六部

二、清初地方官制概況

清初的行政區劃較繁雜,主要有行省、道、府、其下有州、縣、廳,還有特別行政區,東北和新疆、蒙古及土司等。

清入關後,把明的督、撫制鞏固下來。清初,督、撫所轄區域並不明確,中期以後,才定為八督十二撫,各有所轄。督、撫職權也隨時代而異,前期總督權力遠比巡撫大,但後來日漸削弱,但後期有的巡撫也竟然不聽總督的指揮了。縱觀有清一代,督、撫各自轄區較為穩定,巡撫所轄為一省,總督最多為兩省,少數為一省或三省。總督官稱之外另加兵部尚書、右都御史官銜,巡撫加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銜,以便行使糾察權,讓所有的官吏聽其命令。總督主要管軍事,統轄文武軍民,為一方保障。巡撫統治一省,各有定員,分寄以守土之責。督、撫是實官,地方上的封疆大吏。清時設布政史、按察史二司,名義上與省級平行。二司首長實際上將為督、撫的僚屬。乾隆後,清道員成為地方上的實官,定為正四品。此外,還設有一些不按地域劃分的專職道員,如糧道、驛傳道、鹽法道、海關道等。和歷代一樣,清朝的州縣是省的基層,府是州縣的商機。府的佐官有同知、通判、推官等,後來裁去推官,一些同知和通判也被派往府境內分防,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府的一個行政單位廳,也有的廳設在邊區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廳又分直隸廳和散廳,直隸廳很少轄有屬縣,大的直隸廳相當於府,直隸於省,而散廳相當於州縣。基層州縣的州,也分直隸州和散州兩種。直隸州相當於府,散州與縣相當。全國總計有七十六個直隸州和四十八個散州。縣設知縣一人,佐官有縣丞、典史各一人,主薄無定員,清末全國共計1358個縣。在縣內的重要鄉,派巡檢駐守。縣下有保甲編制,但非正式的行政系統,用以維護地方治安。清朝的府、州、縣組織不健全,都沒有屬員,地方長官也沒有任命屬員的權力,執行公務的全靠吏役。由於官府缺乏辦公費用,官員俸祿有很低,至於吏役幾乎沒有工資,就公開貪污營私,造成吏治的腐敗。

清朝在邊區的行政和官僚設置相當復雜,也不一致,總的說是因地制宜,實行特殊設置,即用軍政長官制度來代替內地的行省制度。東北三省是清的發祥地,行政上實行雙軌制。康熙年間,分設奉天將軍、吉林將軍和黑龍江將軍,以及副都統、城守尉等武官管理八旗人丁和少數民族,另設奉天府和各州縣管轄漢人。在原都盛京設戶、禮、兵、刑、工五部及內務府,五部各設侍郎一人,都是滿人,以示與京師順天府有別。內務府總管大臣由奉天將軍堅韌,其權力顯然在其他兩將軍之上。清朝對西藏的統治仍沿襲元朝以來的政教合一的制度,設駐藏大臣一人駐拉薩,幫辦大臣一人駐日喀則,管理全藏的軍民正武。下設四個葛布倫組成西藏地方政府,任用各級藏官進行統治。在新疆維吾爾族聚居地區推行軍民分治,設伊犁將軍一人,總關天山南北地區的軍政,各城市分置官員統領,名稱不一,但軍隊編制略與內地各省綠營編制相同。民治則在維吾爾族原有組織的基礎上推行伯克制,南疆三十一城各設伯克,但名號不同,用於統治民眾。清朝對內、外蒙古和青海地區少數民族各部落實行隨俗而治,推行旗盟制度。其設旗長,又理藩院挑選旗內最有威望的王宮貴旗擔任,管理一旗的軍民,合數旗為一盟,設盟長正、副各一人主持盟務。又在內蒙古設綏遠將軍一人;外蒙古設烏里雅蘇台將軍一人。另在青海設辦事大臣一人,分別統領各自的旗盟,而隸屬於理藩院。清朝為了打通西南腹地少數民族區域的交通線,削弱格土司的割據勢力,沿襲明制,在西南大部分地區實行「改土歸流」,廢除土司制度,又清廷委派流官直接進行統治,把府、州、縣的官制改為與內地相同,從而加強了中央對西南各族人民的統治。

三、晚清中央官制流變

鴉片戰爭後,清朝又增設了一些新的機構。如為了管理通商事務,設立五口通商大臣,隨著通商口岸的增多又設立南洋、北洋大臣等,但不是大規模重要的改革。重要改革如下:

咸豐十一年(1861年),為適應繁重的外交事務,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簡稱總理衙門,又稱「總署」或「譯署」,仿軍機處的體系,設有大臣和章京良機。總理大臣由皇帝特簡,總理大臣上行走則在內閣和部院堂官內選任。掌京一級官員分為四種,即總辦章京、幫辦章京、掌京、額外章京,負責辦理具體事務,草擬奏章,縱理文書等。下設英國、法國、俄國、美國、海防五股,負責對外交涉及各項「洋務」。1901年,清政府受列強的壓力,被迫將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外務部由總理、會辦、左右侍郎組成,並將原總理衙門的總辦章京改為左右丞、左右參議,下設司務廳,以及徽、考工、榷算、庶務四司,俄國、德國、法國、英國、日本、電報六處和清檔房,分管各項具體事務。同時還有一些事務分列出去,由其他部門管理,或由督撫接替。相當我們後來的外交部。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派大臣出洋考察憲政,設立考察政治館。後年,該稱憲政編查館。有軍機處大臣督飭,設提調二員總理館中事務。其職掌事:議復奉旨交議有關憲政折件,及承擬軍機大臣交付調查各件;調查各國憲法,編定憲法草案;考核法律館所定法典草案,各部院、各省所訂單行法及行政法規;調查各國統計,變成各國統計表及各國比較統計表。1911年,清廷頒布內閣屬官官制,憲政編查館被裁撤。

資政院於1907年設立,議員有欽選和民選兩種,並規定了一定的章程。1906年預備立憲,准備把內閣軍機處改並為責任內閣,新內閣下轄十部:外務部、民政部、度支部、學部、陸軍部、海軍部、法部、農工商部、郵傳部、理藩部。

四、晚清地方官制流變

鴉片戰爭以後,清政府在地方新增設立一些機構和職官。1906年,清裁撤各省學政,該設提學使司提學使,秩正三品,統轄全省地方學務,歸督撫節制。提學使執掌教育行政,稽核學校規程,考核各屬教師、教職。各駐防學堂,亦概歸管轄。提學使衙門的內部組織機構由總務、專門、普通、實業、圖書、會計六科。設科長、科員。提學使署官還有「省視學」六人,承提學使之命,巡視各府、廳、州、縣之學務。

1907年,將各省原設提刑按察使改設提法使,受本管總督、巡撫節制,管理各省司法行政事務,監督各審判廳,並調度監察事務。提法使司內部設總務、刑民、典獄三科。每科設科長一元,秩視五品,稟承提法使之命,協同科長,分理本科事務。各科配設書記五人,秩視八、九品,受科長、科員的指揮,繕寫文件、辦理庶務。同年,總核官制大臣遵旨擬定改革外省官制通則,提出與各省增設巡警道,專管全省巡警、消防、戶籍、營繕、衛生諸事務,置司到一人領其事。

1908年民政部奏報所擬定的巡警道官制。按新官制,各省巡警道官,秩正四品,歸本省之總督、巡撫統轄,管理全省巡警事務。巡警道規定任期三年,接受督撫的考核,並受民政部之隨時考察。

在1907年,清政府設勸業道。勸業道各省設一人,秩品正四品,歸本省總督、巡撫統屬。勸業道掌全省之農工、商業、交通、礦務、郵傳等各項實業之管理。勸業道任期三年,任內受總督、巡撫考核,並由農工商業部,郵傳部隨時考察。

地方上隨著清末新政開展而設立了資政局。不過清末改革有集權於滿洲貴族的不良目的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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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遠傑 安康 國家宗教局一司 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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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劍毅 長安 統計局工交統計司 副司長

嚴 健 乾縣 鐵道部運輸局基礎部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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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寶欣 大荔 國務院三峽移民局 局長

張斌科 岐山 總參檔案館 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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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軍 西安 總後司令部軍務局 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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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立民 戶縣 二炮52基地(南禮士路) 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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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青 三原 總政文藝局 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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