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土地儲備用地能否為企業貸款做抵押
不能,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規定: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土地儲備機構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㈡ 土地儲備證是否可以作為貸款抵押
可以用土地他項權證來作抵押的。土地儲備證副本不具有他項權證的法律效力,他項權證在取得之前應該要對抵押地塊進行評估!
土地儲備,是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許可權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土地儲備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巨額資金的支持,為此,各地政府紛紛與當地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密切的聯系。
(2)儲備土地不許抵押擴展閱讀:
根據抵押品的范圍,大致可以分為六類:
(1)存貨抵押,又稱商品抵押,指用工商業掌握的各種貨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製品和製成品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
(2)客賬抵押,是客戶把應收賬款作為擔保取得短期貸款;
(3)證券抵押,以各種有價證券如:股票、匯票、期票、存單、債券等作為抵押,取得短期貸款;
(4)設備抵押,以機械設備、車輛、船舶等作為擔保向銀行取得定期貸款;
(5)不動產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抵押,取得貸款;
(6)人壽保險單抵押,是指在保險金請求權上設立抵押權,它以人壽保險合同的退保金為限額,以保險單為抵押,對被保險人發放貸款。
㈢ 土地收儲抵押權怎麼辦
可以用土地他項權證來作抵押的。
土地儲備證副本不具有他項權證的法律效力,
他項權證在取得之前應該要對抵押地塊進行評估!
土地儲備,是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許可權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巨額資金的支持,為此,各地政府紛紛與當地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密切的聯系。由於各地土地儲備機構都是經政府批准設立,並且持有大量土地可以進行抵押,因而很多金融機構認為: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政府的特殊單位,不同於一般企業,具有較好的信譽的較大的穩定性,金融風險相對較低,因此在實踐中,將土地儲備進行抵押貸款的案例非常普遍。其實,將儲備土地的使用權作為抵押物是有很大的風險的。
㈣ 法律不允許抵押的財產是____。
法律不允許抵押的財產有以下幾方面:
(1)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而不能為私人財產。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則抵押合同無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這里的例外有兩處:一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故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而且以這兩種財產進行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無法確定是否有處分權,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但是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
㈤ 儲備土地可否用於土地儲備貸款以外的貸款抵押
儲備土地一般是指由政府下屬的土地儲備中心機構收儲的土地,按土地法相關規定,儲備用地只能做為土地儲備中心機構貸款的抵押物,否則不合法。
㈥ 有抵押權的土地可以被政府收購儲備嗎
儲備方式有很兩種,有集體土地控制性儲備、國有土地儲備。你說的應該是後者。各地方有自己的規定,如果該宗地被納入國有土地儲備,不能說明儲備土地范圍內的土地證被收回注銷,更不能說明其土地設立的土地抵押權也被注銷。只有在儲備土地公示出讓前後,經抵押權人同意後辦理土地抵押權注銷登記,同時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所以抵押權人的權益不會有風險的,因為國家儲備土地是國家行為,不會損害原抵押權人的權關利益。
㈦ 土地收儲證可以抵押嗎
可以用土地他項權證來作抵押的。
土地儲備證副本不具有他項權證的法律效力,內
他項權證在取得之前應容該要對抵押地塊進行評估!
土地儲備,是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許可權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儲備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巨額資金的支持,為此,各地政府紛紛與當地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密切的聯系。由於各地土地儲備機構都是經政府批准設立,並且持有大量土地可以進行抵押,因而很多金融機構認為: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政府的特殊單位,不同於一般企業,具有較好的信譽的較大的穩定性,金融風險相對較低,因此在實踐中,將土地儲備進行抵押貸款的案例非常普遍。其實,將儲備土地的使用權作為抵押物是有很大的風險的。
㈧ 哪些土地不能抵押
根據相關規定,屬於下列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一是權屬有爭議的土地;二是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的土地使用權;三是已依法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及其土地使用權;四是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五是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㈨ 儲備土地能否以土地儲備機構以外的第三方名義抵押嗎
某地一宗儲備土地由某公司進行前期開發,該宗土地使用權辦在該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儲備土地,由該公司以該土地作抵押向銀行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