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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地劃撥地出讓地

發布時間: 2021-03-27 03:50:51

Ⅰ 劃撥地和出讓地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定義

土地出讓的定義:出讓土地是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後出現的供地方式,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要注意有使用年限)。

劃撥土地是原來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償使用以後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築也是劃撥土地。

劃撥和出讓是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種方式。

2.出讓劃撥的區別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國土資源局同意後,再補繳土地出讓金才能獲得出讓土地。

出讓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國土資源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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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出讓地和劃撥地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定義

土地出讓的定義:出讓土地是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後出現的專供地方式,用地人繳納土地屬出讓金,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要注意有使用年限)。

劃撥土地是原來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償使用以後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築也是劃撥土地。

劃撥和出讓是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種方式。

2.出讓劃撥的區別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國土資源局同意後,再補繳土地出讓金才能獲得出讓土地。

出讓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國土資源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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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土地劃撥地與出讓地的區別

「劃撥地」指由政府無償提供給特殊企業、機關使用的土地(一般像國家機關、軍事機關、關系國計民生的企業用地)。
「出讓地」指由土地需求者通過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申請,並通過"招、拍、掛"程序,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購買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Ⅳ 買房所說的「出讓地」和「劃撥地」是啥意思

在我國取得建設用地主要有兩種方式,出讓(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內和協議四種形容式)和劃撥,因而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是適用范圍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二是取得的對價不同。
土地使用者只需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從政府取得土地。出讓則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場價支付足額的土地出讓金從政府手中購得土地。
三是使用期限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出讓土地使用權有最高使用年限限制。
四是轉讓條件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和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必須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符合一定得條件才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則完全不受上述限制。

Ⅳ 出讓地和劃撥地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定義

土地出讓的定義:出讓土地是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回以後出現的供地答方式,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要注意有使用年限)。

劃撥土地是原來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償使用以後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築也是劃撥土地。

劃撥和出讓是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種方式。

2.出讓劃撥的區別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國土資源局同意後,再補繳土地出讓金才能獲得出讓土地。

出讓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國土資源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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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不懂就問,出讓地和劃撥地有什麼區別

1、劃撥土地,是沒有繳納出讓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使用期限限制,這種地越來越小,只有公用事業,保障住房、學校、國家機關用地方可取得;但土地權利同時受到諸多限制。
2、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所具有的權利最完整,出是主流用地方式。是土地使用權受讓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具有一定使用限期,工業用地50年、商業40、居住70年,綜合50年。
3、兩種方式,無所謂好壞,主要看土地使用人具體情況,和經濟行為目的。例如,劃撥用地,居住使用沒有問題,但交易受限;出讓用地,取得成本交高,便交易不受限。

Ⅶ 國有劃撥土地收儲與國有出讓土地收儲有什麼不同

國有劃撥土地收儲與國有出讓土地收儲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使用年限和土地出讓金兩方面,具體區別如下:

1、使用年限不同

劃撥土地在使用許可權上沒有明確的限制;而出讓土地住宅使用年限是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

2、土地出讓金不同

劃撥土地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只是這類房屋在出售時要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而出讓土地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開發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讓的,出讓土地到期後可以續交出讓金繼續使用。


(7)儲備地劃撥地出讓地擴展閱讀:

土地收儲制度出現的問題:

1、土地收儲成為房價上漲的重要推手

由於土地收儲制度最為重要的特徵,就是要由地方政府高度壟斷土地的一級市場。當一個地方的土地一級市場被高度壟斷的情況下,土地價格就極有可能出現飛速上漲。

2、土地收儲成為破壞社會公平的反面典型

由於土地收儲機構是代表政府統籌征地事宜,而且徵收的標准並非按照市場價格進行操作的。

因此,在徵收過程中,由於低價徵收,高價售出,用公權力剝奪了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使得土地收儲制度的合理性備受置疑。

3、土地收儲成為地方政府對抗中央調控的重要工具

通過土地收儲,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的土地資產。對於地方政府來說,土地不僅是財政權力,而且也是貨幣權力。

由於批出的土地幾乎立即就可以用作從銀行抵押貸款,所以,土地權力實際上就演變成了地方政府的某種貨幣發行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