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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工業用地儲備和公開出讓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3-26 10:37:28

1. 土地收儲和征地、土地出讓之間的區別是什麼怎樣才算已完成征地完成收儲請智者賜教,謝謝!

1、行為不同

土地儲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許可權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徵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後,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

2、供應方式不同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供應方式有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兩種類型。

土地儲備制度有在批准范圍內對土地取得使用權。

(1)廣州市工業用地儲備和公開出讓規定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土地收購

土地收購是指根據市政府授權和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中心收購或收回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

2、土地儲備

對於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在出讓給新的土地使用單位以前,由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組織前期開發和經營管理。

3、土地供應

對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土地市場的需求制定土地供應計劃,有計劃地統一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

儲備土地的供應方式可以分為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兩種類型。

2. 工業用地如何收儲

工業企業用地收儲,土地使用權人被收儲土地後如有安排工業用地安置的,按被收儲土地面積給予所處區域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級別價的20%補助企業新廠區基礎設施建設。如被收儲土地後不給予安置工業用地或雖符合安置條件但不要求安置的,按被收儲土地面積給予所處區域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級別價的20%補助企業轉產轉型。

3. 工業用地與商業用地的區別,在使用許可權、年限上有何差別

1、使用年限

工業用地使用年限30年,商業用地使用年限40年.

2、價格不同

工業用土地價格低、商業用地價格高。

3、使用許可權不同

國家規定不允許違反用土性質使用土地,即不允許在工業用地上從事商業活動,商用用地從事工業活動。

4、區位不同

商業用地主要在市區內、工業用地主要在市郊或接近市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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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的程序:

1、寫個變更用途的申請,然後報送到土地局,逐級上報到主管土地規劃的副市長簽字,然後拿著批復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變更,和土地局重新簽定土地合同,然後補交土地證》不等同於《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土地規劃用途性質分類有多種,如居住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等。

2、價格與此地塊價格有關,沒有明確的標准,各個地市也不同,建議您去相關部門咨詢。《土地證》不等同於《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土地規劃用途性質分類有多種,如居住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等。

3、《土地證》只說明有擁有該地塊土地使用權,但所建項目是否符合規劃用地性質,以及是否適合在該地實施所建項目,則要進行審批,並由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和有關機構出具《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必要時,需進行土地使用用途變更手續,俗稱「土地變性」。土地是劃撥並不影響房產交易。

參考資料

網路-工業用地

網路-商業用地




4. 工業用地在用地審批上有哪些規定

1、細化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政策和協議出讓政策的適用范圍,提出:

凡屬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後由政府供應的工業用地,政府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重新供應的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確定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人;

劃撥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承租工業用地補辦出讓、劃撥工業用地轉讓等,符合規劃並經依法批准,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2、大力推進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加快制定工業用地預申請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用地預申請制度的主要作用在於,地方政府可以充分了解土地市場需求情況,合理安排供地規模和進度,保證推出的土地及時得到開發利用。

對列入市、縣土地出讓計劃的工業用地,及時將具備出讓條件地塊的位置、面積、產業要求、使用年限等信息向社會發布,接受用地申請。

單位和個人對擬出讓的地塊有使用意向,所承諾支付的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條件符合規定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適時組織掛牌或拍賣出讓活動。

3、對舊城區改造中涉及的工業用地應該分類處理,凡是由政府收購儲備的土地,必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對政府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

擬安置的工業項目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布局和城市規劃功能分區要求,盡可能在確定的工業集中區安排工業用地。

(4)廣州市工業用地儲備和公開出讓規定擴展閱讀:

舊城工業布局的問題:

1、工廠用地面積小,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有些工廠,由於歷史原因無集中用地,一廠分散幾處,使生產過程不連續,生產管理不便。

2、缺乏必要的交通運輸條件。有的廠位於小巷深處,道路不通暢,運輸不便,往往造成交通堵塞和事故。

3、居住區與工廠混雜。在中國現有城市中除新建大廠形成工業區外,市區大量的舊有工廠混雜在居住區中。雜訊、煙塵、廢氣、廢水污染嚴重,影響附近居民健康。

4、工廠的倉庫、堆場不足。有的工廠侵佔道路面積,造成「馬路倉庫」,影響交通和市容整潔。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兩部委:農用地轉工業用地必須招拍掛

5. 政府收回國有出讓的工業用地給企業的補償辦法是什麼

沒有具體的賠償標准,只規定了適當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5)廣州市工業用地儲備和公開出讓規定擴展閱讀:

收回土地的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閑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6.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 河南省監察廳關於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意見

(豫國土資發〔2010〕3號)

各市、縣國土資源局、監察局:

實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以來,全省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機關密切配合,認真開展監督檢查,推進了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落實,工業用地公開出讓已經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但工業用地供應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制度。最近,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01號),現予轉發,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科學合理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優先確定工業用地供應規模、布局和時序。各市、縣在編制保障性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也要明確項目、位置、面積和供地時序等,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在工業用地供應規模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多層標准廠房建設用地。

二、對具有社會效益綜合目標或因特定條件,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的工業用地,在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後擬定的土地出讓方案中,可以設定專項條件。經政府批准公開出讓時,在符合專項條件最佳者的前提下,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的受讓人,可持土地成交確認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法辦理立項、規劃、環評等相關手續。屬於國家項目的相關報批手續應在12個月內完成,屬於省級項目的應在9個月內完成,屬於省轄市級項目的應在6個月內完成。未按規定時間完成相關報批手續的工業項目,按合同約定處理。

三、屬於原國有劃撥(承租)工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補辦出讓手續的,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因實施城市規劃、產業調整或不適宜在原廠址繼續生產的工業企業(項目)確需遷建的,可以採取協議或租賃的方式為遷建的工業企業重新安排生產用地。

依據城市規劃,原劃撥工業用地需改變用途從事經營性開發或轉讓的,可由市、縣政府統一實施收購儲備,經整理後重新公開出讓。

四、對城市規劃條件限定的緊鄰出讓宗地邊界的邊角零散地塊,在不具備整宗土地出讓條件且無法獨立建設使用的情況下,經市、縣政府批准,可依照規劃條件協議出讓給同一土地使用權人。

五、違法佔地案件依法處罰後,宗地符合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被處罰人申請繼續使用且地上工業項目符合省定優先發展產業和供地政策,經市、縣政府認定確需補辦手續的,報市、縣政府批准後,可採取協議方式出讓,但必須從新從高收取土地出讓金。

六、對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和政策允許先行用地的建設項目,使用(承建)單位拖延不申請辦理土地供應手續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下達催辦通知,責令用地單位限期辦理劃撥或出讓手續。逾期據不申請辦理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市、縣政府後按違法用地處理。

七、建立企業用地誠信檔案,規范企業市場行為。對違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定,競買成功後不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按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未按合同約定動工建設的企業,要嚴格依法依規處理,並記入誠信檔案,限制其參加土地「招拍掛」活動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權。

八、規范法律文書簽訂。「招拍掛」出讓土地使用權成交後,必須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明確出讓合同簽訂的地點、時間和逾期不簽的法律責任。要規范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定金、交地時間、土地出讓金繳納時間、開竣工時間、延建時間、違約責任等。上述重要條款缺失的,追究出讓人的責任。

全省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監察機關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和監察廳反映,以促進我省保增長、保民生、保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目標的實現。

附件:《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01號)(略)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7. 土地性質是否可以變更工業用地變為商業用地難度在哪

1、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

2、如符合城市規劃可以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業用地使用人與所在區縣的部門聯系,由土地的收購儲備機構根據年度收購儲備計劃安排收儲。

工業用地如何申請轉為商業用地的全部內容,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

8. 出讓的工業用地與房地產商合作開發房地產如何適用法律

1.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
2、如符合城市規劃可以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業用地使用人與所在區縣的土地管理部門聯系,由土地的收購儲備機構根據年度收購儲備計劃安排收儲。

9. 工業用地出讓流程有哪些

工業用地公開出讓工作程序:
一、公布工業用地出讓計劃信息。每年年初,市政府依據萊西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等確定用地范圍及用途,由市國土局公布出讓計劃信息。
二、提交用地預申請。有關單位及意向用地單位依據國土局公布的出讓信息,向市國土局提交用地預申請,並繳納3萬元保證金。
三、確定用地條件。市政府召開聯席會議,根據預申請確定的用地項目,組織國土、城建、環保、發改、外經、招商等部門及有關鎮(街道、經濟開發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土地利用條件以及上報地塊。
四、組織進行土地報批。對各相關單位簽署意見的用地,由市國土局組織進行權屬確定、測繪、清點青苗及附著物,並與被用地單位及個人簽定補償協議,及時組織上報審批。省政府批復後,發布二次公告,市財政局將征地費在3個月內撥付到位,相關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及村莊在補償到位後1個月內清障結束。
五、簽署土地利用意見,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預申請項目所在地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到有關部門簽署《萊西市工業用地公開出讓工作聯系單》,外經、發改、環保、城建等部門對這些項目的產業政策、投資強度、環境保護和規劃簽署意見,市國土局以此為依據將土地納入儲備,擬定公開出讓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進行公開出讓。
六、辦理相關手續。用地者競得土地使用權後,憑《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及相關資料,到發改局、環保局、城建局等部門,依法辦理工業項目立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等有關報批手續,報批手續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由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由國家發改部門負責立項的工業項目,報批手續應在12個月內完成;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由省發改、經貿主管部門負責立項的工業項目,報批手續應在9個月內完成。由市、縣(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由市、縣(市)發改、經貿部門負責立項的工業項目,報批手續在6個月內完成。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完相關報批手續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建設項目立項、規劃、環境評價等有關報批手續辦完後,用地者到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10. 工業土地從何時開始必須實行招拍掛政策,

《土地法》及國土資源部相關的部門規章規定,對於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國有土地。其含義是指,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上述方式出讓土地。統稱為招拍掛制度。
設定依據:
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
2、《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7]78號)。
(一)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與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的銜接。工業用地出讓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再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制度,作好工業用地的前期開發,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創造條件。
(三)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及時了解工業用地的需求情況,合理安排工業用地出讓的規模、結構、布局、進度和宗地規模、產業類別、土地使用條件等,保證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的有效落實。
(四)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國家產業政策,擬出讓地塊周邊產業布局情況等,進一步細化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類和產業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塊面積、具體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產業類型、生產技術要求等內容。出讓方案中確定的產業類型、用地標准和用地規模等,應當符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有關要求。
(五)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公布的最低價標准。
(六)工業用地出讓文件中,明確擬出讓地塊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類型、具體地類等內容。
(七)採取靈活的方式,合理確定工業項目的用地面積。既可以確定出讓地塊面積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也可以先不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招標拍賣掛牌中通過競單位面積地價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再根據工業項目的類別、規模、土地使用標准等合理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
(八)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向中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後,應當向競得人、中標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准文件。
(九)要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合同,明確約定工業項目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要求、具體地類等內容。加強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