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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中心不能作為拆遷人北京法院案列

發布時間: 2021-03-26 07:19:46

Ⅰ 與土地儲備中心簽了房屋搬遷安置協議要撤銷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簽了安置協議就不能隨意撤銷了,除非土地儲備中心也統一你撤銷才有效,否則不能。

Ⅱ 土地儲備中心可否成為拆遷人

2001年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拆遷人定義為已經取得房屋拆遷許可版證的單位。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釋義》(以下簡稱《條例釋義》)對拆遷人資格作了具體解釋:「雖然大多數拆遷人均為建設單位,但也有一些非建設單位需要實施房屋拆遷行為。例如,目前,對國家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政府在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後再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正在成為城市土地供應的主要方式。而政府委託從事拆遷的單位,並不一定是建設單位。」實踐中,土地儲備機構和土地一級開發企業都可以完成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而土地儲備機構卻不是建設單位。因此,《條例釋義》初步表明了土地儲備機構也可以作為拆遷人。

Ⅲ 土地交易儲備中心成為拆遷人是否違法

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應該可以成為拆遷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一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Ⅳ 土地儲備中心征地需要拆遷許可證嗎

在集體土地徵收中,房屋是作為地上附著物對待的,也就是說,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是附屬於於土地徵收的,因此,從法律上講,只要征地是合法的,拆遷並不是必需拆遷許可手續的。

Ⅳ 土地儲備機構能否作為拆遷主體

土地儲備機構能否作為拆遷主體成為目前熱點話題。有人認為土地儲備中心不是建設單位,只能從事土地的收購儲備,而不能從事項目的建設,故土地儲備中心不具備拆遷人資格,甚至認為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拆遷人是不合法的。但筆者認為土地儲備機構可以作為拆遷主體,理由如下: 首先,從城市房屋拆遷制度來看,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拆遷人是一種趨勢。2001年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拆遷人定義為已經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釋義》(以下簡稱《條例釋義》)對拆遷人資格作了具體解釋:「雖然大多數拆遷人均為建設單位,但也有一些非建設單位需要實施房屋拆遷行為。例如,目前,對國家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政府在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後再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正在成為城市土地供應的主要方式。而政府委託從事拆遷的單位,並不一定是建設單位。」實踐中,土地儲備機構和土地一級開發企業都可以完成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而土地儲備機構卻不是建設單位。因此,《條例釋義》初步表明了土地儲備機構也可以作為拆遷人。 其次,從現行的土地儲備制度來看,土地儲備機構實施拆遷等前期開發工作是履行工作職責。2007年國土資源部等發布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土地儲備的定義,即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無論是依法收回、收購、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國有土地,還是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都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辦法》還明確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因此,《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實施拆遷等前期開發工作是土地儲備機構的工作職責,進而說明了土地儲備機構可以作為拆遷人。 再其次,從工作實踐來看,土地儲備機構更能公平、公正地落實好拆遷工作。由於拆遷工作只是供應土地前的一項前期開發工作,此時還未供地,也就不存在開發商,土地儲備機構在實施拆遷工作中也不會受到開發商的干擾。實踐中,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能協調規劃、拆遷、評估等部門,把握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政府提出的各項要求,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維護人民的利益為重點,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原則,確保穩定,做到依法拆遷、文明拆遷、和諧拆遷。

Ⅵ 土地儲備中心作為拆遷人合法嗎

一切土地都是國家的,國家《憲法》有規定,土地儲備是國家行為,所以是合法的

Ⅶ 最高人民人法院審理關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案例

重慶市墊江縣城東方花園舊城區改造被拆遷人楊建華等4戶與重慶市人民政府行政糾紛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1)行終字第17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重慶市墊江縣城東方花園舊城區改造被拆遷人楊建華等4戶。
訴訟代表人:楊建華,個體工商戶。
委託代理人:龔小平,個體工商戶。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重慶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敘定,該市市長。
委託代理人:展光華,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幹部。
一審第三人:重慶市墊江縣城東方花園舊城區改造被拆遷人廖榮華等6戶。
上訴人重慶市墊江縣城東方花園舊城區改造被拆遷人楊建華等4戶不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其訴重慶市人民政府渝府復裁(2000)41號行政復議決定一案作出的(2001)渝高法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岳志強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馬永欣、甘雯參加評議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譚偉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當事人舉證並經庭審質證,認定以下事實: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墊江縣政府)為實施縣城舊城區改造,於1999年6月7日作出墊府發(1999)63號《墊江縣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縣城東方花園建設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發至桂溪鎮人民政府及縣屬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該《通知》含有拆遷補償安置對象、房屋拆遷及補償標准、安置的辦法和方式以及優惠政策等內容。原告認為該《通知》超越了法律、法規授予的許可權,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於2000年12月24日向被告申請復議。被告經審查認為:該《通知》屬於縣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定,於2000年12月29日作出渝府復裁(2000)41號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原告對該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因復議決定的內容涉及廖榮華等6戶被拆遷人的利益,故受訴法院通知廖榮華等6戶被拆遷人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墊府發(1999)63號《通知》未發給小區內的被拆遷單位和被拆遷戶,而是泛指位於小區內的全部被拆遷單位和被拆遷戶,對小區內的不I司單位和個人均可反復適用,對被拆遷人將來的行為有拘束力。《通知》雖然對限期搬遷、補償標准、獎懲手段等作出強制性規定,但並未針對具體的被拆遷戶和單位,不能直接進入執行程序,須藉助拆遷公告、限拆決定、對安置補償不服的裁決等具體行政行為,才能使該《通知》所規定的內容進入執行程序。因此,該《通知》為不可訴的行政行為。被告作出的渝府復裁(2000)41號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決定,事實清楚,定性准確,適用法律適當,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維持重慶市人民政府渝府復裁(2000)41號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決定;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計1100元,由原告負擔。
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墊府發(1999)63號《通知》所針對的對象是東方花園舊城區的全部被拆遷單位和被拆遷戶,人數是確定的。該文件只適用於東方花園舊城區內確定的被拆遷單位和被拆遷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對象,不能反復使用。根據該《通知》的規定,未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的,將被依法強制拆遷,因此該《通知》可以直接進入強製程序。綜上,墊江縣政府墊府發(1999)63號《通知》,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屬於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上訴人辯稱:墊府發(1999)63號《通知》所指向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只要小區范圍內的拆遷、安置補償、房屋建設、買賣、「農轉非」指標的安排等事項沒有結束,該《通知》將在東方花園舊城區范圍內反復適用;該《通知》不能直接進入執行程序;該《通知》的外部表現形式和具體內容也符合抽象行政行為的特徵。
本案當事人向一審法院提供的相關證據有:墊江縣政府墊府發(1999)63號《關於認真做好東方花園舊城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重慶市人民政府渝府復裁(2000)41號《行政復議通知書》等。上述證據隨卷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符建明、楊建華等人均系重慶市墊江縣東方花園舊城區改造被拆遷戶。符建明不服墊江縣政府墊府發(1999)63號《通知》,在楊建華等人申請復議前,已於2000年7月18日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裁定駁回符建明的起訴,符建明上訴至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該院於2001年6月1日作出(2001)渝高法行終字第10號行政裁定,維持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的規定,符建明不服墊江縣政府墊府發(1999)63號《通知》,於2000年7月18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楊建華等人就同一行為又於同年12月24日申請行政復議,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是正確的。但是被上訴人重慶市人民政府以該《通知》屬抽象行政行為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以同樣理由維持重慶市人民政府渝府復裁(2001)41號行政復議通知,缺乏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渝高法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重慶市人民政府渝府復裁(2000)41號行政復議通知書;
三、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100元,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岳志強
代理審判員 馬永欣
代理審判員 甘 雯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譚 偉

Ⅷ 土地儲備中心可以直接進行拆遷么與它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土地儲備中心是以盤活城市存量土地為宗旨設立的一個具有部分行政職能的全額事業編制單版位,你權可能住在城鄉結合部,一般而言對農村的土地要先進行徵收,徵收使土地的性質轉變為國有土地後動遷。沒有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則拆遷主管部門審查不嚴,如果提起行政許可行政訴訟後則可能政府機關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你提到的區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土地儲備中心的委託,合乎現行法律規定。土地儲備中心為拆遷人,區拆遷管理辦公室為受委託拆遷人,即土地儲備中心的受託人,你家則為被拆遷人。
建議你一讀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雖然沒有規定集體土地動遷,但明確了參照該條例適用。如果有時間你可以再網上查找你所在省的拆遷條例,也可以在網路HI上詳細向我咨詢。

Ⅸ 土地儲備中心把我組上五十多畝全部徵收但房屋沒有拆遷請問土地儲備中心合法嗎

這個要看它的徵收行為是不是合法,至於徵收以後實施的拆除時間,或者拆除與否不影響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