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中央銀行對比特幣的政策法規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完)
比特幣之家網有解讀。
『貳』 央行推出的數字貨幣,會對比特幣產生威脅嗎
防範比特幣可能帶來的風險,我們知道,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存在很高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數字貨幣的有限性使得它被當作投資品,價格極不穩定,那些不了解數字貨幣原理、過度重視投機的人,很容易因為各種原因遭受損失。
其次,國家數字貨幣一定程度上是與本國法幣掛鉤的,所以它有效避免了比特幣所存在的價格波動性問題。因為我國國家發行的CBDC是由央行信用做擔保的,所以它一定是穩定幣。當今國際形勢下,我國研發數字貨幣意義重大。推出數字貨幣不是權宜之計,它已成為我國未來貨幣的發展方向。
『叄』 央行的數字貨幣與比特幣的最大區別是什麼
比特幣的自然本質是去中心化的,但是數字貨幣央行必須遵守集中化的管理模型。與比特幣相比,央行的數字貨幣具有更高的「貨幣」價值,比特幣的價格波動很大,央行的數字貨幣保證了日常生活中的支付功能,自2014年以來,數字貨幣保持相對穩定。自從年初以來,央行一直積極進行數字貨幣的研究和開發,包括有關專利的積極申請。
從發行數字貨幣央行開始,它使用兩級操作系統央行,該系統首先將數字貨幣轉換為銀行或其他運營機構,然後再將其轉換為公眾。 穆 長春說這種雙傳輸系統適合中國的國情。不僅可以利用現有資源來調動商業銀行的熱情,而且還可以毫無問題地提高對數字貨幣的接受度。
『肆』 比特幣到中國人民銀行能兌換嗎
能啊,只要能把比特幣拿在手裡就可以給你兌換就跟你拿著美元去換人民幣一樣。
『伍』 央行發行的哪個什麼貨幣和比特幣都屬於DIGICCY(數字貨幣)嗎他們的結算貨幣一樣嗎
央行的數字貨幣是指數字化人民幣,是一種法定加密數字貨幣,其本身是貨幣,而不僅僅是支付工具。它與虛擬貨幣的根本區別在於發行者不同。虛擬貨幣發行者不是央行,只能在特定的虛擬環境中流通。數字貨幣由央行發行,有國家信用支撐,具備國家平台、銀行平台及大數據平台的優勢,可以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而且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只有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才是法定數字貨幣,比特幣是非法定數字貨幣。
『陸』 央行數字貨幣與比特幣等有何不同
根本區別在於發行者不同:虛擬貨幣發行者不是央行,只能再特定的虛擬環境中流通,數字貨幣可以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但只有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才是法定數字貨幣,比特幣是非法定數字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