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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儲備線索

發布時間: 2021-03-25 00:20:08

A. 人民檢察院在查辦案件時,發現其他線索必須馬上查辦嗎

依舊圍繞主線進行,其他線索會成立專案組進行立案分析,再進行采樣確保可信度,最後估測案子級別,然後交給不同工作組執行

B. 地方檢察院出台的徵集案件線索的獎勵辦法屬於什麼法律位階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八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注釋]
第七十九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注釋]
第八十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注釋]
第八十一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注釋]
第八十二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第八十三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注釋]
第八十五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八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注釋]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一)超越許可權的;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
(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八條 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第八十九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
[注釋]
第九十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九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九十二條 其他接受備案的機關對報送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審查程序,按照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由接受備案的機關規定。

C. 檢察機關獲取職務犯罪線索渠道有哪些

檢察機關有依法偵查的權力,可以通過偵查獲取相關線索提問者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根據《》第一百三十六條訊問犯罪嫌疑人,由檢察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一百三十九條提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提押證,在看守所進行訊問。因偵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認罪犯、罪證或者追繳犯罪有關財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檢察院接受訊問。
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檢察院訊問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第一百四十條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況,訊問其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作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對提出的反證要認真查核。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並且告知證人履行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並為他們保守秘密。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檢察院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第一百五十八條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人員進行。詢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一百五十九條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住處進行,檢察人員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詢問證人通知書和工作證。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六十五條檢察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檢察技術人員或者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一百六十六條進行勘驗、檢查,應當持有檢察長簽發的勘查證。
第一百六十七條
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決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屍體時,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並讓其在解剖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的進行,但是應當在解剖通知書上記明。對於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記明筆錄。
第一百六十九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檢察人員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檢察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交出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
第一百七十五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工作地點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在搜查前,應當了解被搜查對象的基本情況、搜查現場及周圍環境,確定搜查的范圍和重點,明確搜查人員的分工和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搜查應當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參加。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檢察技術人員參加或者邀請當地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協助進行。

D. 檢察院舉報中心統一受理、管理哪些犯罪案件線索

舉報中心統一受理、管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犯罪案件線索。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實行偵查工作與案件線索的受理、管理、審查工作相分離,偵查部門不直接面向社會受理案件。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統一受理單位和個人對貪污賄賂、瀆職犯罪行為的舉報材料,檢察機關其他內設部門收到舉報線索的,一律送舉報中心管理。對舉報線索,經舉報線索協調小組研究後,按照管轄規定移送偵查部門進行立案前審查,並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偵查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將是否立案的決定回復舉報中心,逾期未回復的,舉報中心要進行催辦。防止擅自辦案和壓案不辦。

E. 貪污案中,嫌疑人向檢察院提供的重要線索,涉及在任領導, 怎麼辦

可能你的票據的證明效力不夠或者票據的關聯性不夠,導致證據被法院排除,而且沒有其他證據來證明他所說的是事實,以此來相互印證,法院不能僅僅依靠幾張票據來排除貪污數額。辦法是盡量搜集證據,最好是找專業律師幫助搜集,來證明10萬元用途的正當性,而非貪污挪用。可以繼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F. 檢察院在自查案件中發現其他線索有無規定時間移交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應作出的決定是C 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G. 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交案件線索是什麼意思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H. 為檢察院提供反貪線索會被追究責任嗎

不會,但是你如果是那個行賄人或者中間人,還是會的。

I. 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中發現職務犯罪線索怎麼處理

敲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