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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土地租賃操作

發布時間: 2021-03-24 04:55:41

A. 儲備土地出租,需要交納哪些稅費

如果抄你們有合約規定:您只收取土地襲租金,該房產屬乙方無租使用的話,那麼您應就土地租金繳納營業稅(5%)、城建稅及附加、印花稅、堤圍防護費和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由乙方按自用依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稅率為1.2%;2、如果沒有合約規定,那麼您應按出租行為依市場價格計征營業稅(5%)、城建稅及附加、印花稅、堤圍防護費、房產稅(12%)和土地使用稅。

B. 關於土地租賃細節

場地租賃合同書 出租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租賃場地從事_________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租賃場地 乙方承租甲方_________(層/廳)_________號場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用於_________。庫房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庫房位置為_________。(詳見雙方核對的圖紙) 第二條 租賃期限 1.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 2.免租期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甲方須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租賃場地的使用權。 第三條 續租 本合同續租適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賃期滿後續租的,應提前_________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進行書面答復。甲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前甲方未做出書面答復的,視為甲方同意續租,租期為不定期,租金標准同本合同。 (2)租賃期滿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對場地的優先租賃權,如乙方無意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有違約行為的,是否續租由甲方決定。 第四條 租金 租金共_________元(_________幣),實行_________(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以_________(現金/支票/匯票)為租金支付方式;每期支付_________個月的租金,本協議生效後乙方須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先付_________元(_________幣)的租金,自第_________個月開始支付第_________期租金,以此類推。 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時必須出具稅務機關認可的正式發票,否則乙方有權拒付租金。 第五條 保證金 是否收取保證金由雙方協商約定。 第六條 保險 1.甲方負責投保的范圍為:公共責任險、火災險、_________,受益人為_________,保費由_________方負擔。 2.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圍為:_________,受益人為_________,保費由_________方負擔。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依法制訂有關治安、消防、衛生、用電、營業時間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2.協助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乙方進行監督、教育、整頓。 3.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4.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活動。 5.其他。 第八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2.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索票索證制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3.應按期支付租金並承擔租賃期間因場地使用產生的所有稅費。 4.應愛護並合理使用場地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徵得甲方同意,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5.將場地轉讓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戶交換場地的,應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6.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關本人或本企業的備案資料。 7.建築物外立面及建築物內部非乙方承租場地范圍內的廣告發布權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圍內進行廣告宣傳。 8.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改變租賃場地的用途。 9.其他。 第九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按照_________的標准支付違約金: (1)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場地,經甲方_________次書面通知未改正的。 (2)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累計達_________次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3)將場地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戶交換場地的。 (4)逾期_________日未支付租金或水電、_________等費用的。 (5)違反保證金協議的有關約定的。 (6)其他。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按照_________的標准支付違約金: (1)未按照約定交付場地,經乙方書面催告後_________天內仍未交付的。 (2)干涉乙方的正常活動,嚴重影響乙方致使乙方無法正常活動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_________日書面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後辦理解除租賃手續,並按照_________的標准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減收相應的租金,並退還保證金及利息。 第十條 其他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提供場地或用水、用電等設施或條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應減收相應租金,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2.甲方未按約定投保致使乙方相應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水電等費用的,應每日向甲方支付遲延費用_________%的違約金。 4.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時間向乙方提供租賃場地,每日向乙方償付違約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累計不超過_________個月的租金。 5.如果因甲方非正當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甲方應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_________天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補償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作為對乙方的間接損失補償。 6.如果因乙方非正當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乙方應在合同無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內一次性支付給甲方補償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作為對甲方的間接損失補償,否則,甲方有權暫時扣留乙方已經交付的租金。乙方基於信賴而先期投入的各類費用甲方不予以補償。 7.乙方逾期支付應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交付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累計不超過_________個月的租金。乙方如拖欠租金達_________天以上,甲方有權收回場地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8.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產生糾紛無法協商一致解決的,則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為維護自己權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差旅費、訴訟費、取證費、律師費等費用。 第十一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場地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減收相應的租金。如果場地無法復原的,本合同自動解除,應退還乙方保證金及利息,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專用設施、場地的維修、保養 1.乙方在租賃期間享有租賃場地的專用權。乙方應負責租賃場地內專用設施的維護、保養、年審,並保證在本合同終止時專用設施以可靠運行。甲方對此有檢查監督權。 2.乙方對租賃場地附屬物負有妥善使用及維護之責任,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應及時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3.乙方在租賃期限內應愛護租賃場地,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場地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4.在租賃期限內如乙方須對租賃場地進行裝修、改建,須事先向甲方提交裝修、改建設計方案,並經甲方同意,同時須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同意。如裝修、改建方案可能對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鄰用戶影響的,甲方可對該部分方案提出異議,乙方應予以修改。改建、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5.如乙方的裝修、改建方案可能對租賃場地主結構造成影響的,則應經甲方及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後方能進行。 第十三條 租賃場地的交還 1.租賃期滿未能續約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於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後_________日內將租賃的場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乙方拒不交還的,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2.乙方應於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後_________日內將己方物品搬出租賃場地,乙方逾期_________日拒不搬出己方物品的視為乙方放棄對該物的所有權,甲方有權任意處置滯留於租賃場地的乙方物品。 3.乙方在租賃期限內對租賃場地進行改造增加的添附物可與甲方協商作價處理。如雙方無法達成合議則由乙方在交還租賃場地前自行拆除添附物,甲方不予補償,因拆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page$ 第十四條 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選擇適用)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並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選擇適用) 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選擇適用)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並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選擇適用) 第十五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合同附件。本合同的補充合同和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准。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1.在租賃期限內場地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權利不受影響。 2.在租賃期限內因場地本身問題造成乙方或者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甲方承擔侵權責任。 3.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_________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_________份。 甲方(章):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市場登記證號碼:_________ 市場登記證號碼: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附件: 一、經雙方核定的場地平面圖。 二、甲方出具的合同簽訂授權委託書。

C. 集體土地租賃是否可以如何操作 有沒有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第三十五條也規定: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D. 土地租賃的租賃方式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土地租賃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方式。 一是國有土地租賃;
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發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並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復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當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時,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賃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為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由於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權利,期限通常較短,投資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則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因而土地使用權出租十分普遍,具體形式也有多種多樣。如商業櫃台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在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第一,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第二,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從《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出:
第一,單獨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即地上沒有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
第二,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地上必須具有合法的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也就是說,地上沒有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而單純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出租的。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房地產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築物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無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屬非法行為。
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按《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什麼樣的農村土地可以租賃?該土地是否可作為商業用途?例如:養馬場、游樂園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要經縣級土地部門審批,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

E. 土地儲備中心出租土地取得租金上交財政是否納稅

儲備中心出租土地取得租金,你就可以使用

F. 關於土地交易的問題,高手進

首先可以告訴你這種情況是存在的,並且是合法的。所謂的土地交易部門就是目前國家唯一授權並實施垂直管理的「國有土地儲備中心」
由於個別中小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程度較低,為了城市建設必需進行大量的基礎設施投入(例如: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供暖、通信、土地平整等)。但限於政府財政資金受限,就有可能與企業合作對土地進行一級市場開發。開發完畢後根據城市的總體規劃結合上級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指標和規劃指標,交給「國有土地儲備中心」進行儲備(收購),獲取差價。但大多數情況下「國有土地儲備中心」為了資金的融通往往不是直接收購,而是約定了出讓後的分成比例,按照最終的出讓價格結合約定比例在收到土地款後付款。

以上是具體的一級市場開發模式和形成基礎

以下提出亮點意見:
1、一級市場開發需得到政府極大的支持,沒有政府的合作支持是不可能的;

2、在市民眼中地方政府的權力很大,但在土地買賣上政府要受限於上級政府每年分配的用地指標。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用地指標,無論政府還是「國有土地儲備中心」都無權轉讓土地,也無法儲備土地。所以可能會出現投入巨資後由於沒有用地指標而無法進入土地出讓程序的風險,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又無權購買該土地,導致資金積壓!

G. 政府已經收儲的土地在土地儲備中心,企業可以租賃使用10年嗎租金標准如果確定


這個還是要交的。根據財稅[2008]152號文件,「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即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次月起才免徵相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也就是說土地使用稅繳納的截至日是權利狀態發生變化(也就是政府完成收儲或是土地實際的使用權或控制權已經移交)的次月。




H. 土地租賃法全文

我國土地租賃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是國有土地租賃;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發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並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復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當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時,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賃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為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由於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權利,期限通常較短,投資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則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因而土地使用權出租十分普遍,具體形式也有多種多樣。如商業櫃台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在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第一,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第二,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從《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第一,單獨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即地上沒有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第二,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地上必須具有合法的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也就是說,地上沒有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而單純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出租的。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房地產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築物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無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屬非法行為。
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按《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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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租賃土地 需要什麼手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簽訂,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減少糾紛。當事人沒有採用書面形式簽訂,但已實際流轉了,仍可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成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除需經流轉雙方當事人簽字外,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該轉讓合同應當經發包方同意。發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不成立。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將此類流轉合同報發包方備案。不論發包方是否同意,都不影響該流轉合同的成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一)流轉方、受流轉方的姓名、住所。當事人是農戶的,戶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間,即流轉的年限和起止時間。(四)流轉土地的用途。(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六)流轉金及支付方式。(七)違約責任。除此之外,當事人可約定其他內容。

J. 關於土地租賃和使用性質方面的疑問

根據土地管理法,農用地不能用於非農建設。但是但是記住,耕地和基本農田是千萬不能改變土地用途的。

當然,說是這樣說,但是呢,農用地屬於非以上部分的,是可以適當處理的。
你可以在簽訂租用合同的時候,要求村小組或者村委會先鋪好水泥地,當然費用你出,這種責任不在租用方。

當然,1000平方米也就是不到兩畝左右,就是自己鋪水泥也問題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