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山東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山東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於1999年4月,系由全省經國家清理整頓保留的21家地方石油化工企業和省煉油化工協會自願參股,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和自營進出口權的企業,注冊資本為13000萬元。公司作為山東省地方煉化企業的代表,在山東省石化協會和省煉油化工協會的領導下,主要負責國家、省及有關部門關於地方石油化工行業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編制行業發展規劃,提出產品、產業和企業組織結構調整的意見和建議。
法定代表人:祝偉
成立時間:1999-05-17
注冊資本:13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7000001802631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13777號(中潤世紀城18棟8001號)
㈡ 油庫的詳細管理辦法
油庫的詳細管理辦法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為保證工程所用的油料在驗收、入庫、保管、發放等環節准確無誤,滿足工程需要,特製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物資公司油庫管理。
2 職責
2.1 物資公司負責油庫的驗收、入庫、保管、發放及試驗委託。
2.2 項目部質量部門負責油料的試驗檢驗工作。
3 管理內容
3.1 油庫物資驗收
3.1.1 所有石油製品到貨,要根據有關憑證(包括物資采購單)仔細地核對品名、規格、數量、材質,確保准確無誤。
3.1.2 倉庫管理人員在驗收過程中,如發現材質與采購單不符時,應做好記錄,並及時通知物資公司有關人員,提出解決處理方案。
3.1.3 需要進行復檢試驗的油料,由項目部質量部門組織取樣,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試驗機構進行復檢,並對試驗結果進行確認,送交物資公司倉庫管理人員。
3.1.4 物資公司根據進廠油料的驗收和復檢結果填寫《入廠驗收自檢記錄表》,上報項目部質量部門,必要時由質量部門向監理公司報驗。
3.2 石油製品入庫
3.2.1 經驗收合格的石油製品,應立即辦理入庫手續,進行登帳、立卡、建檔工作。
3.2.2 油品入庫後,應按其類別、性能分庫存放,不得任意摻混,確保油品質量。
3.3 油料狀態標識
a) 合格的掛綠牌;
b) 不合格的掛紅牌;
c) 待檢驗的掛黃牌;
d) 檢驗待判斷的掛白牌。
3.4 油庫物資的保管
3.4.1 油庫及其周圍30米以內嚴禁煙火、嚴禁堆放易燃物。
針對不同季節,做好防曬、防雨、防汛、防凍、防雷工作。
3.4.3 油庫內的電氣裝置必須為防爆裝置,庫內必須保持良好的通風條件。
3.5 油庫物資的發放
3.5.1 油庫發放要認真填寫《材料領用單》內容齊全清楚。
3.5.2 嚴格執行各項領用制度,認真履行發料手續,手續不全,庫內不得發放。
4 相關文件
5 記錄
驗收記錄
入庫、發放記錄
㈢ 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的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維護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海岸線向海一側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海岸線的劃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在本省毗鄰海域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動 以及進行海域使用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海域使用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實行統一規劃、綜合利用、合 理開發與環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使用 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海洋監察機構,負責海域使用的有關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 關部門,依據上一級海洋功能區劃,編制本行政區毗鄰海域的海洋功能區劃。
第七條 省海洋功能區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設區的市海洋功能區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縣(市)海洋功能區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並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設區的市、縣(市)海洋功能區劃應當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因公共利益、國防安全或者進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變更海洋功能區劃的 ,由原編制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
第九條 海洋功能區劃經批准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條 增殖、養殖、鹽業、交通、旅遊等行業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沿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港口規劃、防洪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海洋功能區劃以及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海洋環境保護和海上交通安全的要求,編制海域使用規劃。
編制海域使用規劃應當堅持總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續利用的原則,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海。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有利於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開發利用活動,嚴格控制改變海域自然屬性或者影響海洋生態環境的海域使用項目。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海域的,應當依法向毗鄰該海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海申請。
第十四條 下列項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一)圍海造地、碼頭、堤壩、圍堰、儲灰場等填海型項目用海不滿五十公頃的;
(二)鹽田、漁池、半封閉式港池等圍海型項目以及海上人工構造物用海六十公頃以上不滿一百公頃的。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用海,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一)鹽田、漁池、半封閉式港池等圍海型項目以及海上人工構造物用海十公頃以上不滿六十公頃的;
(二)增殖、養殖、浴場、碼頭前水域、航道、錨地、旅遊、體育活動等開放型項目用海二百公頃以上不滿七百公頃的。
第十六條 下列項目用海,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一)鹽田、漁池、半封閉式港池等圍海型項目以及海上人工構造物用海不滿十公頃的 ;
(二)增殖、養殖、浴場、碼頭前水域、航道、錨地、旅遊、體育活動等開放型項目用海不滿二百公頃的。
第十七條 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審批許可權,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規定 。
跨行政區域的項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海域: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的;
(二)破壞海域資源、環境、自然景觀和生態平衡的;
(三)造成航道、港區淤積、堵塞以及其他有礙錨地、港口生產作業的;
(四)導致岸灘侵蝕和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的;
(五)在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采區、生物養殖場及其他重要的工程區等區域內開采海砂的;
(六)妨礙航行、消防、救護、汛期行洪的;
(七)對軍事管理區有不利影響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項目。
第十九條 填海、圍海以及投放人工漁礁等改變或者嚴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項目,海域使用申請人應當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的編制,應當由取得國家或者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海域使用論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海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范圍內的用海申請,應當至遲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調查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
(二)對屬於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范圍內的用海申請,應當提出初審意見,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對屬於省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范圍內的用海申請,應當提出初審意見,報設區的市 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由其提出復核意見,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四)對屬於國務院審批許可權范圍內的用海申請,應當提出初審意見,逐級上報設區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初審意見,在報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復核或者審核前,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對用海申請進行初審或者復核的,應當至遲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用海申請進行審核的,應當至遲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范圍內的用海申請,應當在本條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建議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審核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對不予批準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海域使用申請,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立項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請,經有批准權 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同意後,方可按規定程序辦理立項手續。
第二十三條 同一用海項目使用相同類型海域的,應當依據總體設計整體提出申請,不得化整為零,分散報批。
同一用海項目使用不同類型海域的,應當依據總體設計整體提出申請,按照本條例規定 的審批許可權分別審批。 第二十四條 海域使用申請經依法批准後,由批准申請的人民政府登記造冊,並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申請人自海域使用權證書領取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海域使用權除依法申請取得外,有條件的應當通過招標或者 拍賣的方式確定海域使用權人。
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或者拍賣,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招標或者拍賣方案,應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海域使用權的取得、變更或者終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登記。 經登記的海域使用權,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告。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經依法登記的海域使用權及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犯。
第二十七條 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增殖、養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遊、娛樂用海二十五年;
(四)鹽業、礦業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業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八條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按照人民政府批準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變海域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在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前提下,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對海域使用權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海域使用現狀。
第二十九條 海域使用權人在批準的海域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轉讓、抵押海域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海域使用權期滿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權人可以依法申請續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批准用 海的人民政府應當批准續期。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海域使用權終止。
海域使用權終止,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交還海域使用權證書,並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並根據海域使用權人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經評估後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二條 海域使用權人必須依法繳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可以根據不同的用海性質或者情形一次繳納或者按年度繳納。
對漁民使用海域從事養殖活動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體實施步驟和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下列用海,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軍事用海;
(二)海關、邊防、海監、漁政、海事、港航行政管理等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
(三)非經營性的航道、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
(四)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
前款規定的用海項目,其海域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或者抵押。
第三十四條 下列用海,經省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減繳或者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設施用海;
(二)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用海;
(三)增殖、養殖用海。
第三十五條 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審批許可權,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徵收海域使用金,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海域使用金專用收據。
海域使用金必須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儲存,主要用於海域整治、保護、開發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或者騙取批准,非法佔用海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海洋監察機構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海域,限期恢復海域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非法佔用海域進行圍海、填海活動的,並處非法佔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佔用海域進行其他活動的,並處非法佔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無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無權或超越許可權批准使用海域的;
(二)不按海洋功能區劃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將使用相同類型海域的同一用海項目化整為零、分散審批的。
依照前款規定收回的海域,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重新辦理海域使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海域用途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海洋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人民政府注銷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海域使用權。罰款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將海域用途改為填海型項目用海的,處非法改變海域用途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將海域用途改為圍海型項目用海的,處非法改變海域用途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八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三)其他擅自改變海域用途的,處非法改變海域用途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海域使用權人不按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由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人民政府注銷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海域使用權。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海域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海域使用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對不予批準的海域使用申請未依法說明理由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不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收取和減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在本省毗鄰海域內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個月,可能對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 動造成重大影響的排他性用海活動,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臨時海域使用證。
第四十二條 本省河流入海河口與海域的分界線,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利、黃河河務等有關部門劃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㈣ 《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吳國棟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資源處)
摘要 地質資料是廣大地質工作者辛勤勞動的結晶,是地質工作成果的具體體現和歷史記錄,是國家經濟建設、社會與科學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礎信息。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十多年來,山東省在地質資料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也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在:一是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分散,尚未實現統一匯交;二是部分地質資料匯交人難以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三是地質資料缺失不利於推進地質資料信息化建設;四是地質資料管理職能無法向基層國土資源(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延伸;五是山東省尚不能有效掌握國家在境外投資的地勘項目相關情況。
綜上所述,由於《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過於原則,《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屬部門規章,具有一定的部門局限性。因此,山東省有必要結合十年來的地質資料管理工作實踐和經驗,通過地方立法,對上述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和細化,使其更便於執行和操作。
關鍵詞 地質資料 信息化 管理 服務
2014年1月9日,山東省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月10日,郭樹清省長簽署第273號省人民政府令予以發布。4月1日,《辦法》正式施行,這是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國土資源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成果,對於進一步強化地質資料管理,提升社會化服務水平,保護地質資料匯交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新的法治保障。
1 《辦法》出台的重要意義
地質資料是廣大地質工作者辛勤勞動的結晶,是地質工作成果的具體體現和歷史記錄,是國家經濟建設、社會與科學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礎信息。隨著地質科學的不斷發展和人們認識的不斷深入,地質工作服務的范疇不斷擴大,幾乎遍及國家建設的方方面面,大到國家的經濟計劃,小到每一項工程的具體實施,都離不開地質資料,尤其是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等新的邊緣學科的不斷涌現,地質資料也因此更加豐富,更加全面。
我國政府歷來十分重視地質資料管理工作,早在1957年,國務院就確立了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制度。其管理范圍,不僅包括地質勘查和礦產開發各部門,還覆蓋了鐵路、公路、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行業形成的地質資料。2002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又確立了地質資料「統一匯交、公開利用和權益保護」三項基本制度,進一步提高了地質資料管理的法律地位。
山東省是礦產資源大省,地質工作程度高,地質資料豐富,截至2013年底,山東省資料檔案館已保存各類成果地質資料10784種。這些地質資料,既是全省地質工作者半個多世紀以來艱辛努力取得的寶貴成果,也是國家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物力而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山東省礦產資源規劃、城鄉建設、道路交通、地質找礦、農田水利、抗旱打井、地質災害防治和地球科學研究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有些地質資料的管理制度明顯束縛了地質資料服務經濟建設、造福社會的潛在作用發揮,已不能完全適應山東省國土資源管理事業發展新形勢和社會各界對地質資料公開利用、信息共享的要求,突出表現在:一是部分地質資料尚未納入統一匯交、集中保管利用的軌道;二是部分地質資料匯交人難以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三是地質資料缺失不利於推進地質資料信息化建設;四是地質資料管理職能無法向基層國土資源(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延伸;五是國家境外投資形成的地質資料尚未實現統一管理。
《辦法》的出台,既是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公共服務型政府的需要;既是山東省多年來地質資料管理工作實踐和經驗的總結,更是新時期、新條件下對地質資料管理機制的一次積極探索和創新,必將對山東省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以及經濟社會的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2 《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5章33條。具體包括:總則、地質資料的匯交、地質資料的保管和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2.1 關於總則
一是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信息化建設,並將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二是明確了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職能。三是建立了地質資料委託保管制度,由受委託的地質資料保管單位,具體承擔地質資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四是建立了地質資料匯交共同責任機制,即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海洋與漁業、地震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地質資料匯交的監督管理工作。五是明確了地質資料匯交監管要求,即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務體系,加強對地質資料匯交的全程監管,提高地質資料利用效率和服務水平。
2.2 關於地質資料的匯交
一是明確了地質資料匯交人。《辦法》就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政府出資、社會出資、多方出資、中外合作的地質工作項目,以及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地質資料匯交人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二是建立了地質資料代交制度,即匯交人可以書面委託承擔地質工作項目的單位代為匯交地質資料。三是明確了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向部、省、市三級匯交的范圍、方式和要求。四是規定了地質資料匯交期限。《辦法》對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延續或注銷等,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地質工作項目,其地質資料的匯交期限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五是規定了地質資料匯交驗收的程序和期限。
2.3 關於地質資料的保管和利用
一是規定館藏機構和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質資料驗收、整理、轉交、保管、保密、利用等制度,配置保存、防護、安全等設施,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信息化管理和社會化服務能力。二是對不同地質資料的保護期限、公開條件、利用方式及其辦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三是明確了地質資料利用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和保管單位的法定義務。
2.4 關於法律責任
《辦法》對匯交人未按規定報送成果地質資料目錄和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未按規定期限匯交地質資料、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中弄虛作假,利用人損毀、散失地質資料以及造成保密地質資料泄密,管理部門、館藏機構和保管單位非法披露、提供利用、封鎖地質資料、造成地質資料損毀散失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上位法規定的范圍內,都進行了進一步細化。
2.5 關於附則
一是授權省國土資源廳制定並公布應當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細目。二是規定了境外地質資料的匯交,即山東省的地質勘查單位在境外承擔政府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3 《辦法》的主要特點
《辦法》從起草到出台,數易其稿,不斷修改完善,充分體現了改革創新精神,符合山東省實際,可操作性強,特點鮮明突出。
3.1 有特色,創新力度大
解決本地實際問題,體現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重要使命,也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我們立足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工作實際,針對現實中問題進行制度設計,在管理體制方面進行了大膽創新,將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監管職能向下延伸。因為按照上位法規定,地質資料實行國家和省級兩級監管。這在工作實踐中導致了兩個問題:一是由市、縣主管部門發證、組織評審礦種的地質資料無人管理,導致地質資料流失,給礦政管理帶來很大難度。二是市、縣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地質資料匯交人是否履行了匯交義務,無從查知,無法作為,不能有效協助國家、省主管部門對地質資料匯交工作進行有效監管。山東省是礦業大省,地勘單位、礦山企業、冶金、化工等單位較多,僅從省級層面對地質資料進行管理,監管難度大,現實中問題突出。而從實踐來看,將監管職能關口下移也是符合山東省實際情況的。鑒於此,我們經過調研和論證,規定設區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國家、省監管以外的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並予以具體明確,以便於更好地對地質資料進行全面監管。以省政府規章的立法方式對地質資料監管職能進行延伸,這在全國是第一家,必將有利推動全省地質資料工作再上新台階。
3.2 重實務,可操作性強
《辦法》針對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按照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重實效的立法原則,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在內容設置上,注重實務和可操作性。一是在地質資料的匯交方面。從落實地質資料匯交人的責任、建立匯交資料監管平台、創新地質資料管理體制、強化地質資料統一匯交制度等方面入手,加強了對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的監督管理;為了便於匯交人匯交,結合山東省工作實際,對地質資料的匯交范圍、匯交程序和匯交期限進行了規范和細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為實現地質資料的社會共享和有效利用奠定基礎。二是在地質資料的保管、利用方面。明確了地質資料集中保管、共享服務利用新機制,避免重復投入,方便利用人,節約社會成本;考慮到匯交人在地質資料的獲取過程中投入了一定的經濟成本,所獲得的地質資料具有財產屬性,規定了保護期制度和有償利用制度;對政府出資形成的公益性地質資料予以公開,供全社會無償利用,同時,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因搶險救災等公共利益需要,則規定可以無償利用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這樣設置使得各個環節環環相扣,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增強了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和權威性。
3.3 重民意,社會參與度高
地質資料管理工作關系國計民生,社會各界對此高度關注。《辦法》從起草到出台,始終堅持民主立法,開門立法,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一是召開了多次立法座談會。聽取了基層管理部門、相關部門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更好地保證了制度設計的科學性。二是通過網路、報刊等媒體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拓寬意見徵集渠道,擴大意見徵集范圍。《大眾日報》、《齊魯晚報》等十幾家媒體對此作了廣泛報道,公眾積極參與,收集到了很多好的意見和建議,對《辦法》的不斷豐富完善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廣泛開展立法調研。通過立法調研,了解和掌握了山東省實際情況,借鑒吸收了外省的經驗做法,對《辦法》的修改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辦法》的實施,為山東省依法做好地質資料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但是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的任務還十分艱巨。山東省將以《辦法》的頒布為契機,抓好宣傳,抓好落實,要重視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的基礎工作,進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要加強地質資料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提升整體業務水平;要加強地質資料業務體系建設,提升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能力,為山東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㈤ 面向農村,只銷售柴油的加油點,地址在管理辦法出台之前就已經變更了地點,後來也沒有改過,有影響嗎
你若正常經營,必須與營業執照所注冊地址一致,否則年檢時難檢通過。
㈥ 山東省懂家口原油儲備
首先現貨原油大多數是不正規平台,都是地方小交易所,沒有監管,資金很不安全專,新聞也很多播出了現貨平屬台出事的報道,很多平台把客戶的資金卷錢跑路了. 其次現貨原油大多數是手續費超高.一般是7到8個點左右才回本.做交易的成本相當高,大部分是人都是給代理商打工,代理商們賺了你們很多的手續費收入. 再次國內目前正規的投資主要是股票和期貨.其中商品期貨也有白銀和黃金,還有其它農產品,化工品等品種交易,交易規則和現貨是一樣的.期貨的交易成本很低,一般1個點左右就可以回本了.期貨和股票都家證監會監管,絕對是正規合法安全的.. 網上開戶,可以問我
㈦ 燃油安全管理辦法
燃油系統是機組啟動和異常情況下穩定燃燒的重要保證手段,也是公司重點防火部位之一,崗位值班員應掌握燃油系統及設備的防火要求,以保證安全運行。
1、嚴格執行油庫區進出登記規定。
2、任何人進入油庫區時必須交出火種和其它禁帶品,不準穿有鐵釘的鞋子進入油庫區。
3、油庫區應有充足的照明,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應配置齊全,並保證完好,泡沫系統處於正常備用。
5、油庫區應保持清潔,無污油、污水;油罐區不準種花、種草。
6、油庫區不準存儲易燃易爆物品,不準堆放雜物,不準搭有臨時建築物。
7、油區防火標志清晰醒目。
8、油區和油系統內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並會同消防部研究措施,經主管領導批准,專人監護方可進行工作。
9、油罐每兩個月放一次水,對放水前後油位要記錄清楚,放水前要求生計部、燃煤部、運行部有關人員到場。
10、油標每一個月活動一次,對油標活動前後的油位要記錄清楚,活動油標前要求生計部、燃煤部、運行部有關人員到場。
11、油區內不準吸煙,嚴禁一切明火;油泵房內不允許使用手機。
12、油庫區著火時,及時拔打火警「119」通知消防隊撲救,在消防隊來之前,值班人員應積極救火,對於帶電設備,應切斷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