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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23 01:51:13

㈠ 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承儲庫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保管不善,導致糧食質量低於購銷合同約定標准影響出庫的,承儲庫應當承擔經濟損失。承儲庫是直屬庫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中儲糧總公司對其限期整改。承儲庫是非直屬庫的,由直屬庫根據《國家政策性糧食倉儲合同》約定取消委託。中儲糧總公司分支機構負責將上述非直屬庫剩餘庫存移庫。承儲庫是具備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非直屬庫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代儲資格。
第二十一條 買方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二條 直屬庫、中央企業糧庫和地方國有糧庫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企業集團總部(或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並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出庫監管員不履行職責、協調督促不力,或推諉、拖延處理出庫糾紛案件的,由上級單位對派出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並對出庫監管員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四條 糧食批發市場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及時協調處理出庫糾紛職責的,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組織國家政策性糧食競價交易資格。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未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查處出庫糾紛中違規行為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同級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㈡ 什麼是糧食儲存制度

一、食品儲存制度
1、食品倉庫必須做到專用,不得存放其他雜物和有毒內有害物質。專人負責管理並建容立健全出入庫登記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庫時,庫管員應對其質量和數量進行驗收,並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名稱、數量、產地、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包裝情況等,並按入庫時間的先後分類存放,感官檢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庫。設有不安全食品暫存專櫃,並有記錄本。
2、食品倉庫應有良好通風,保持庫房內所需溫度和濕度,防止食品霉變、生蟲。貯存生鮮食品應配置必要的低溫貯存設備,包括冷藏庫(櫃)和冷凍庫(櫃)。搞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對庫房周圍進行衛生清掃,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蟻蠅孳生場所。
3、食品存放設隔離地面的平台和層架,離牆30厘米以上,最底層隔離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進先出、生熟分開的原則分類貯存,並有明顯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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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地方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並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地方儲備糧,是指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所轄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四條地方儲備糧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地方儲備糧工作,確定全省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總量,制定下達省、市、縣地方儲備糧儲備計劃,督促儲備計劃的落實。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工作;落實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計劃,根據當地糧食消費量及時增加相應的儲備規模,合理確定儲備品種結構;落實儲備糧所需的資金和倉儲等設施;加強儲備糧管理,確保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糧食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指導和協調下級糧食部門的地方儲備糧管理工作,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含輪換費用和輪換差價補貼)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並負責對地方儲備糧財政補貼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督。
第六條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確定,具體承擔地方儲備糧的經營管理,並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與儲存安全負責。承儲企業不得從事與地方儲備糧無關的其他糧食經營業務。
承儲企業應當接受糧食、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應當按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的要求,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並節約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補貼等財政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地方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破壞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查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地方儲備糧以及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糧食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不屬本行政機關處理的,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移送的行政機關。

㈣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七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在其從事的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二)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
(三)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准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准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
(四)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准和規范。
(五)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並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六)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七)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八)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准與規范執行情況,以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九)從事軍糧供應、退耕還林糧食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十)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台賬,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十一)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義務,執行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加工銷售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置並取得授權。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的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條衛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糧食加工、銷售單位的衛生許可及與許可相關的監督檢查,對成品糧儲存中造成腐敗變質、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添加劑超過允許限量等危害群眾健康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告知、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或採取壓級壓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壟斷或者操縱價格,或不按照規定執行最低收購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上級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檢查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依法及時處理。

㈤ 中央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 什麼時間施行的

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儲備糧代儲管理辦法(試行)

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的《國家糧油倉儲存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常規儲存條件下,

答案D
分析:此題考查的知識點是呼吸作用對種子的影響.解答時可以從種子的呼吸作用方面來切入.
解答:生物的呼吸作用分解有機物.種子是有生命的需要進行呼吸,糧食儲存到規定年限後(一般是4-5年),種子長期的呼吸作用消耗了大量的有機物,導致種子營養成分缺乏,因此不能在食用.
故選:D.
點評:解答此類題目的關鍵是理解種子進行呼吸作用消耗有機物.